[中报]锦鸡股份(300798):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债券代码:123129 债券简称:锦鸡转债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 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股
□是 ?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1、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3年03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国信证券《关于更换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文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张爽先生接替张文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并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国信证券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叶政先生和张爽先生,持续督导期限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 结束为止。 2、修订公司章程 2023年05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对第一百〇六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后第一百〇六条内容如下: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包括 6名非独立董事 (其中 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及 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设 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次章程修订主要内容为确定公司董事中职工代表董事的席位及产生程序,公司通过实行职工代表制度,一方面可以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是企业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 内在需要。 2023年05月30日,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备案材料提交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并成功登记。 3、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关联法人投资暨关联交易 2023年0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 关联法人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为进一步完善发展布局,提升经营能力,公司拟出资 1,000万元,以现金方式认购关联方投 资的关联法人江苏兴虹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苏兴虹科技有限公司7.82% 股权(本次交易期间,标的公司如有其他增资扩股交易的,股权比例会随之变动)。 本次交易前,公司关联自然人赵卫国、肖卫兵、戴继群、吴杰、黄红英、吴玉生、肖建、戴仲林、周靖波、许江波为 标的公司江苏兴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其中,赵卫国、肖卫兵、戴继群为公司董事;吴杰为公司监事;赵卫国、肖卫兵、戴 继群、黄红英、吴玉生、戴仲林、肖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赵卫国、肖卫兵、周靖波、许江波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卫国为标的公司江苏兴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标 的公司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暨标的公司江苏兴虹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法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增资江苏兴虹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亦 属于向关联法人投资,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子公司锦汇公司火灾事项 2022年10月25日上午10:20左右,公司全资子公司锦汇化工位于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通园路分散染料4#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司召开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全面安全检查, 及时查找并消除火灾及其他各类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022年12月19日,泰兴市人民政府针对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请求批复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10.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求》(泰应急[2022]126号),出具泰政复[2022]185号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 故性质的认定,认定锦汇化工“10.25”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2年12月24日,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泰兴消火认字[2022]第011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约 300平方米,火灾主要烧毁输送带、压滤机、反应釜、投料斗、管道、电缆线等,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过调查,对 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次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9时47分,起火部位位于分散染料4#车间一层2#生产线 输送带处,起火原因为输送带上残留的分散橙288偶合料(滤饼)中含有的重氮盐分解自燃所致。 本次受损资产已投保了财产险,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向投保保险公司报案,相关保险核损理赔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预计本次事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3年03月31日,公司收到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兴消行罚决定[2023]第0007号), 查明公司子公司锦汇化工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确认本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书》(泰兴消火认字[2022]第0112号)等证据证实。根据《江苏省 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锦汇化工罚款人民币 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05月30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苏泰泰)应急罚[2023]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发现,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未有效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操作规程,确保重氮盐消除和停车后物料转料干净; 未发现并消除偶合料(滤饼)储存环节的安全隐患。第一款违法行为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工艺安全注意事项,第二款违法行 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总则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19000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05月30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苏泰泰)应急罚[2023]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发现,赵卫国作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未检查发现并消除停产期间物料未转运干净的 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给予人民币145,1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0)、《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暨发生火灾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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