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收益混合 (15100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银河伞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6 四、基金资产保管 ................................................ 8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0 六、交易安排 ................................................... 12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 八、基金收益分配 ............................................... 17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8 十、信息披露 ................................................... 19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0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 21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2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24 十五、禁止行为 ................................................. 26 十六、违约责任 ................................................. 27 十七、争议的处理 ............................................... 28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 29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30 二十、其他事项 ................................................. 31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3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 澍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银河伞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入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核算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的比例、管理人报酬和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与支付方法、资产的核算、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方面,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可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当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核算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及时收付基金申购和赎回相关款项、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帐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本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各子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书面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间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为本基金的各子基金设立独立的帐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子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二名以上参加验资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基金管理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分别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各子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中。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分别开设基金的基本帐户,各子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收支。各子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帐户进行。 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帐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以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帐户。 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应为各子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帐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为各子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本基金的各子基金视为独立的交易和清算主体。 若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机构关于基金证券帐户或资金清算帐户的规定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应按新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对证券、资金账户进行使用和管理。 除上述帐户之外,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可为本基金从事新业务开设相应的投资账户。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别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各子基金分别进行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子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上述登记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七)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在签署后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就各子基金分别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 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投资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标明子基金的名称,并按规定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人及其账户等,并加盖预留印章和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 1.投资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取加密传真、加密电子传送方式,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也可以使用录音电话,并随后补办书面指令。 投资指令发送后,应为托管人留出合理的执行指令的时间。 2. 投资指令的确认: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确认后签章回传至基金管理人。如发现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投资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若基金托管人发现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可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国证监会。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投资指令。若投资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管理人负责承担。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付赔偿责任外,对因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因托管人资金划拨不及时造成清算账户透支而发生的损失由托管人承担。因托管人的原因造成同业市场债券不能及时清算的责任由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管理人故意或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在没有接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前,基金托管人一律执行原被授权人的指令。 六、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的租用及更换 1 、选择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注册资本不少于5 亿元人民币; (2)信誉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管理规范,能满足基金安全运作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便捷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之需要,并能为公司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职的高素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公司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支持和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6) 本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明确席位租用期限、更换方式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指令时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违反有关规定,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无法与管理人达成一致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给基金造成的损害,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方式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及其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各子基金的清算交割应当独立进行。 (三)资金和证券帐目的对帐 1.资金帐目的核对: 基金的资金帐目包括基金资金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估值表、科目余额表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帐一次,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2. 证券帐目的核对: 基金证券帐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帐户和实物托管帐户中的证券种类及数量和金额。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证券帐目的对帐。 (四)本基金成立后的有关业务安排 1、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1) 开放日: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下各子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下各子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办理,也可以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 3、申购和赎回的方式: 本基金所有各子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必须注明子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方式如有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程序按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按”未知价”原则计价,即本基金所有子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子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见招募说明书。 6、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各子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各子基金基金资产,赎回费为基金注册费用归过户登记机构所有,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收款和付款 本基金投资活动涉及款项的收付由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涉及款项的收付由托管人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其他款项的收付由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五)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持有人可通过本基金的代销或直销网点进行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过户与登记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各子基金分别计算。各子基金分别产生的收益,分别计入各子基金资产;各子基金分别发生的费用,由各子基金分别承担。各子基金共同产生的收益及各子基金共同发生的费用,分别按各子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比例或简单算术平均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一般会计原则,根据该费用或收益的性质共同协商确定。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各子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各子基金分别计算,并于次日分别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各子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值,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将计算结果签章后通过加密传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佑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的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及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 1.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将本基金各子基金作为独立的核算主体分别建帐,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指定基金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帐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帐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及其他会计凭证自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应编制基金估值表,完成后传真至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签章回传至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帐,每月附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记帐。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其他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 2.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25个工作日内复核。托管人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双方应共同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按照最符合基金会计原则的方法协商处理。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表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为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各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指将各子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投资者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各子基金净收益是各子基金收益减去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各子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得出的余额。若各子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各子基金当年发生亏损无净收益的,不进行收益分配。 各子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的形式,每年分配一次。基金持有人可选择将所分红利进行再投资,即转换为基金单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并实施基金上一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各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应分别确定。 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的登记过户机构在一个月之内确定基金红利分配时间、期限及每一基金持有人的具体分配资金数额(或基金份额)等事项,并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将收益分配的资金划入各销售机构的清算银行专户,由各销售机构划入各持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持有人,由登记过户代理机构增加其基金份额。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过户登记机构负责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各子基金的持有人名册应分别建立,由过户登记机构人保管,并每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下各子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契约》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资产组合公告、公开说明书、各子基金的有关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其余不需经托管人复核的,管理人应及时将公告内容通知托管人。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发生基金契约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公告。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须披露的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付布。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之“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基金托管人报告应说明该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资产保管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情况,即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l、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本基金下所有子基金份额之和的50% 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l、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本基金下所有子基金份额之和的50% 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是针对本基金下各子基金分别制定的。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明示,本基金下不同的子基金的管理费率可以分别制定。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不同的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分别计算,管理费率如下:
计算方法如下: H=E × 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明示,本基金下不同的子基金的托管费率可以分别制定。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不同的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分别计算,托管费率如下:
计算方法如下: H=E × 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逐日计提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人托管费累计计算结果发送给对。方复核。双方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差错的,双方共同改正。 2、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管理人报酬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经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各子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经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各子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布指令;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双方违约的由基金发起人代表基金向违约双方进行追偿。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如当事人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违约行为虽己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七、争议的处理 因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以及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契约终止之日止。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契约》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契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 签订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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