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收益混合 (15100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时间:2023年08月28日 13:57:03 中财网

原标题:银河收益混合 :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录
一、 释义 ................................................................................................................................... 3
二、 前言 ................................................................................................................................... 8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9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11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及程序 ..................................................................... 25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 27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 28
九、基金的成立 ............................................................................................................................. 29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38
十二、基金的转换 ......................................................................................................................... 39
十三、基金资产的托管 ................................................................................................................. 42
十四、基金的销售 ......................................................................................................................... 42
十五、基金的注册登记 ................................................................................................................. 43
十六、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七、基金的融资 ......................................................................................................................... 50
十八、基金资产 ............................................................................................................................. 50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 51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60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8
二十五、违约责任 ......................................................................................................................... 71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72
二十九、其他事项 ......................................................................................................................... 73
三十、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73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相互联系但又独立运作的多只基金构成;
基金: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所包含的各个基金。

各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签字方对其的合法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是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的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2019年7月26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取得和持有本系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
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
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年满18周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
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
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权益登记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届时在持有人名册上所载明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享有
相应的权利;
除息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将红利从基
金净资产中扣除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
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
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
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
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
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
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
争或动乱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与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他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本系列基金的持有人,其取得并持有基金份额之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应有的义务。任何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基金合同对其他当事人采取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当事人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予以必要的配合。

本系列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募集设立。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发起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本系列基金无任何风险。

本系列基金由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多只基金构成。各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守同一份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但各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各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所具有的风险性,不保证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发起人对上述未尽事宜有解释的权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则该基金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该基金的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各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 宋卫刚
成立时间: 2002年6月14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 宋卫刚
成立时间: 2002年6月14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 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之时起,即成为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依照本基金合同在本系列基金下发起设立新的基金;
(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
(2)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 在本系列基金或某个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该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本金,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致使本系列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修改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调整本系列基金的相关业务费率结构和收取方式;
(5) 销售基金份额,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获得认购费用、申购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6)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提议召集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 委托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代销机构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1)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基金资产,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资产管理业务;
(4)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核算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7)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基金份额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相关业务,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3)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前泄露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4)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相关的公开资料或其复制件;
(1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
(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负责聘请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相关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最终分配;
(19)当面临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1)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时,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致使本系列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召集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
(4)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以及不同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的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其名下的资金往来;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9) 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0)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额外利益;
(11)及时以各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前泄露;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15)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16)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支付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相关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收益;
(3)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关于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转换或申请转托管基金份额等交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相关的基金份额;
(5) 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并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一份基金份额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缴纳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应支付的相应费用;
(3)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的亏损,承担基金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分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项和各基金的单独事项。如属涉及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共同利益的事项,则须召开本系列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有持有人都有权参加。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要求各基金均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到会,并参与表决;如属只涉及某个基金及其持有人利益的单独事项,则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只有该基金的持有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一) 召开事由
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本系列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终止本系列基金;
(5)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6)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项为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通过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对基金合同中涉及该基金的部分进行重大修改(《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 终止该基金;
(3) 转换该基金运作方式;
(4)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5)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项为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通过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 一般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均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在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各基金份额达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本系列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在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某基金份额达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及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出席会议者或代理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6. 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一般适用通讯开会情况);
7. 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四) 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采取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但讨论重大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现场开会:由与会议相关的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相关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如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项,则本系列基金所有持有人都有权参加该会议;如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项,则只有该基金的持有人才有权出席该会议。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 10人;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不少于 100人;
(3)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份额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份额之和的 50%时,可以进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亲自出席会议的某个基金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
的 50%时,可以进行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当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 7人,其中持有 100万以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 3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份额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份额之和的 50%时,可以进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亲自出席会议的某个基金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
的 50%时,可以进行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人;
(4) 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份额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 50%时,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如审议的事项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
项,则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 50%时,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议事程序
1. 议事内容及会议提案:
(1) 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如对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须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会议提案:
i.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须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ii. 上述当事人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前 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日公告;
i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会议召开前 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日的间隔期;
iv.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范围,则可以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大会审议,并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v.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可以决定会议提案所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如将相关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须征得原提案人的
同意;若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会议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2. 议事程序:
(1)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会议召集人委派的主持人依照下列第(七)条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宣读会议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i. 属于所有基金共同事项的,应优先进行表决;
ii. 属于某个基金单独事项的,应在对全部共同事项表决结束后,按不同的基金分小组进行审议表决。

(2) 在通讯表决方式下,会议召集人应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 5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或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均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i. 属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的符合条件的全体持
有人及其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重大事项
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ii. 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的符合条件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重
大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i. 属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的,须经代表所有基金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ii. 属于某基金的单独事项的,须经代表该基金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iii.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委托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则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委托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委托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清点并公布清点结果;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各基金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各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及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并尽快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及程序

本系列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此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时各基金必须同时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3) 代表所有基金份额之和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基金管理人退任,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召开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3) 决议: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4)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5)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状况;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银河”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3) 代表所有基金份额之和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基金托管人退任,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4)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召开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
(2) 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3) 决议: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4)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5) 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
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状况。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本系列基金名称: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目前由两个独立运作的基金构成: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和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以稳健的投资风格,构造资本增值与收益水平适度匹配的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以债券投资为主,兼顾股票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安全及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发行规模
本系列基金的发行不设立规模上限。

(五)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任何与本系列基金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基金发起人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必须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一)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销售渠道和募集对象
1. 设立募集期限:本系列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2. 销售渠道:通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3.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基金设立募集目标
本系列基金不设立募集目标上限。

(三)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认购费用
各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除非另有特别规定,认购的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所包括的各个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并相应调整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投资者的费用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各基金具体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认购费用的使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在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各项费用,具体参见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认购限制
1. 认购必须指定具体的基金名称,不指定基金的认购不予受理。

2. 投资者认购各基金前,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指定的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具体参见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合同生效
1. 在设立募集期间,本系列基金中某个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该基金达到成立的基本条件。

2. 在设立募集期间,只有所有的基金都满足成立条件,本系列基金方可成立。

3.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4.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者相应的基金账户。

(二)设立失败
1. 如果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基金不得成立。

2. 设立募集期限届满,如果本系列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的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3. 如果基金设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1. 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20个工作日某个基金的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2. 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某个基金的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

3. 若各基金相继终止致使只有一个基金存续,且在该情形发生后的一年内,基金发起人未能依据本基金合同成功地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则本系列基金应予解散,但剩余的基金可作为独立基金继续存续。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交易行为只能针对具体的基金,不指定基金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
申购、赎回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对前述开放日进行调整,具体事宜最迟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适当时候开始办理所有基金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始公告中列明。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适当时候开始办理所有基金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始公告中列明。

4. 申购与赎回开始的公告
(1)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业务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公告;
(2)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公告该开放日的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法定节假日顺延。每周至少开放一次供投资者申购、赎回。

(二)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合法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份额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 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须指明具体基金的名称,不指明基金名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不予以接受。

5. 除非另有特别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收费方式与费率水平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所包括的各个基金。

6.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的网点必须拥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划往投资者的指定账户,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者每次认购、申购、赎回和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的最低限额,具体数额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管理人保留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各基金份额上限的权利,必要时予以实施。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费用。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实际收取的赎回费中60%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但该部分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本系列基金所包括的各基金申购与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逐一列示。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管理人对部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认购/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 申购、赎回的计算基准为各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4. 各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在T日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调整生效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该基金巨额赎回的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
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如果某个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以外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某个基金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对该基金的上述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申购或赎回。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行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1个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2.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3.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 如果某个基金连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各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仅限于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情况。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组织;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转入到直销网点须符合最低数额限制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将其托管在某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持有人需在拟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登记并开立基金的交易账户后,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相关的基金份额将在过户登记确认后自动转入持有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份额。

(二)基金的转换开始日和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系列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的适当时候,开始办理各基金间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的转换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各基金份额间的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须以份额申请提出,指明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3.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500份基金份额。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的转换费用
本系列基金所包含的各基金份额转换费用规定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实际收取的转换费用中 60%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对部分投资者转换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如须调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各基金间转换的计算
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转换金额=转换份数×T日转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转换份额=(转换金额—转换费用)/ T日转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六)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参与第十章第(九)条对巨额赎回的认定。因此,在某个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出现基金转换,对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视同赎回处理,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
接受全额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2. 接受部分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可以按部分比例满足基金转换申请,该比例与满足赎回的比例保持一致。


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不能自动顺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某个基金的基金转换申请。对个别基金的上述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转换。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3) 某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入申请;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须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九)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三、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的全部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销售机构办理,销售机构可以是基金管理人本身,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并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应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的注册登记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是基金管理人本身,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并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代理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该机构签订《基金注册登记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持有人名册等;
3.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义务: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保管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业务记录15年以上;
3. 对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4.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基金的投资

本契约中的基金投资特指各基金的独立投资活动。以下部分内容将按不同基金分别加以说明:
(一)投资目标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以稳健的投资风格,构造资本增值与收益水平适度匹配的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以债券投资为主,兼顾股票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安全及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稳健投资,长期获利。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以价值研究为基础,通过主动投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增值。

(三)投资范围
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组合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5%,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75%;
(3)投资组合中现金比例不低于 5%;
(4)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20%;
(5)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3)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投资组合中现金比例不低于 5%;
(5)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各基金在成立后的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条中第(9)、(10)项、第 2条中第(9)、(10)项以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比例的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投资策略
1、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包括经营业绩较为稳定的企业、有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经过资产重组后预期业绩显著改善的企业等发行上市的股票。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选择适宜的债券,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该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在正常情况下,该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是: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5%至 75%;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至45%;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至 20%。

2、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合理配置资产。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组合投资,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辅助和补充,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提高基金的收益率;股票选择以本金的安全性作为重要考察因素,选股范围将侧重于优质收益型股票。

该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在正常情况下,该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是:债券投资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最低为 50%,最高为 95%;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超过 30%;现金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低于 5%。

(六)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
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为银河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定位系统和绩效评估系统。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揭示指标为单位风险收益值,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揭示指标为久期和单位风险收益值。

(七)投资流程
1. 投资分析和研究
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从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证券市场热点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研究部负责对符合投资限制规定的拟投资对象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经过评级、估值、特征分析和风险评判等,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汇总编制成基础股票库。在此基础上,针对各基金的特点,考虑市场价格与合理价格的偏离程度、拟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在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投资对象建立各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2. 制定资产配置策略与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和市场研究等结果,考虑市场运行的周期因素,对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进行仔细讨论并确定各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规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或范围)以及行业投资的比例(或范围),授权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3. 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或范围等,主要从备选股票库及合适的债券品种中选择投资对象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各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基金的重要投资必须有详细的研究报告支持,并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一般投资由基金经理小组在授权的范围内自主决定。

4. 交易
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中央交易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小组。

5. 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对各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公司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小组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数量分析小组提供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小组定期回顾各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与风险来源,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阶段成果定期反思有关各项因素,并关注投资对象的变化,对各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投资过程不断进行周期检讨及优化调整,在维护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和适度的当期收益。

以上投资策略、投资流程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改变,除非涉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的变化,可不召开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不同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雇主或任何第三者谋取私利;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融资

本系列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八、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各基金分别计算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各基金分别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基金专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公告基金的基金净值:
1.各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各基金的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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