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万丰股份(603172):2023年半年度报告
原标题:万丰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172 公司简称:万丰股份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俞杏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文芝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文芝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不进行半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公司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特别重大风险。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相关章节。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五、 公司股票简况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199.54万元,下降31.83%,主要系本期下游印染纺织行业不景气,产品价格、销售收入下降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270.08万元,下降35.62%,主要系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4,767.09万元,下降97.59%,主要系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减少,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本期期末较上年末增加 44,727.80万元,增加78.19%,主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总资产本期期末较上年末增加44,788.01万元,增加52.22%,主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所致。 基本、稀释每股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0.14元,下降36.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0.14元,下降38.89%,主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本增加和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所致。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大类下的“C2645染料制造”。 染料是指能使纤维织物或其他物质着色的物质。按其来源,可分为天然染料和合成染料。天然染料一般来源于植物、动物和矿物质,以植物染料为主,如靛蓝、茜草、紫草、红花、桑、茶等。合成染料又称人造染料,主要从石油衍生物中分离出的初级化学物质经化学加工而成。 随着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消费者的购买力不断增强,消费者对纺织品的需求呈现追求个性化、舒适化、品牌化以及功能化的趋势。与此同时,纺织服装行业迎合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逐步进行产业升级,推出各种新型纤维和混纺面料产品。相应的,许多早期研制的常规染料因染色牢度、匀染性等性能无法满足新的市场需求而被淘汰,市场亟待中高端染料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近年来,国内印染企业使用的具有差异化、满足中高端纺织品需求的中高端染料产品,主要还是依赖于传统国际染料企业。然而随着国际染料企业的相对竞争力逐渐下降,中高端染料市场开始出现空白;同时,消费者对于耐水洗及高环保标准的产品需求不断增长,国内下游企业对于中高端染料需求的进一步提升将刺激我国染料行业转型升级,中高端染料的研发与生产将是染料行业发展重点。 公司主要从事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以中高端分散染料为主,主要用于涤纶及其混纺织物的染色和印花,经分散染料印染加工的化纤纺织品,色泽艳丽,耐洗牢度优良,用途广泛。 公司专注于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可根据市场及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高牢度系列、特色系列、常规系列等多个系列上百种分散染料产品。 公司业务模式成熟稳定,主营业务持续稳步发展。公司采取“以产定购”和“库存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以销定产”和“适量备货”有机结合的生产模式。公司的产品销售均为“买断式”销售,销售客户包括生产型客户和贸易型客户,公司产品销售市场分为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以境内市场为主。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技术优势 公司一直将技术创新作为业务发展的持续动力,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26项发明专利,公司的“染料及中间体加氢还原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高性能分散染料及标准化产品”项目荣获科技部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涤纶超细纤维高水洗牢度 KXF系列分散染料”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三等奖,“高水洗牢度系列分散染料”及“苯并三唑类紫外吸收剂 UV-P”登记为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 公司应用自主研发催化体系,实现了芳香烃中间体制备烷基化的高选择性,有效降低了副产物的产生,提高了产品的纯度和产量;将溶剂反应技术应用到中间体和滤饼的生产中,实现了连续化重氮及偶合,使滤饼收率大幅提升,同时降低废酸产生量;在硝化反应方面,公司采用连续流硝化反应技术,改变了硝化生产行业的高风险、低效率的技术现状,通过创新工艺反应,较好的提高了工艺、装备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实现了硝化生产的本质安全,单位体积生产装置的产能成倍增加;在组合增效技术方面,公司一方面采用颜色的复配技术,达到协同增效的目的,实现染料的牢度和上染性能的双重保障,另一方面通过染料助剂的复配使用,实现印染性能的提升和下游印染“绿色生产”的目标。 此外,公司还与行业内研发实力较强的高等院校建立了紧密的技术合作关系,通过与外部单位的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 2、客户服务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应用实验室积累了丰富的配方数据库及经验数据,拥有一批多年从事分散染料研究、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分散染料制造经验。公司可生产的分散染料涵盖高水洗系列、特色系列、常规系列等多个系列上百种分散染料产品,对于分散染料众多细分市场,公司均有对应性能要求和加工工艺要求的系列产品,能够满足客户小批量、多层次、多样性及个性化需求。 为了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公司在客户集聚区如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等地由业务员直接“一对一”服务终端厂家和贸易商客户,并在主要销售区域配备技术支持人员驻场服务。现场服务团队可及时根据客户反馈,指导客户产品应用,帮助客户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难题,提高染色一次成功率,增强客户的黏性,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现场服务团队及时向公司研发、生产团队反馈客户需求及市场的变化,有助于公司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最新产品信息,便于公司及时调整产品生产计划,及时研发并生产客户所需要的产品,快速响应印染客户对分散染料不同颜色、不同性能的个性化需求,并可协助客户提高反应速度、降低试验成本,与下游终端印染行业客户建立了良性互动。 印染企业与染料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后,考虑到印染生产加工过程中工艺、3、清洁生产优势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国家环保政策要求日益提高,一些环保不达标染料企业先后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环保问题已成为制约染料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各级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持续保持在环保方面的大力投入。公司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反应转化率,降低“三废”的产生,同时投资建成环保车间对生产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并积极开展染料母液水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研究,污水治理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公司将本行业及下游纺织行业生态环保国际最高标准作为日常执行准则,相应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IS014001:2004、GB/T24001-2016/IS014001:2015标准;公司已加入Bluesign认证体系,成为该体系的合作成员之一;公司还获得 ZDHC联盟的认可,正式成为该组织的贡献者之一,并被评为 2016年“CNTAC-ZDH供应链化学品管理创新2020行动 ZDHC网关化学品模块先锋试点企业”称号,系国内少有的获得 ZDHC联盟认可的染料生产企业之一。 因此,公司的生产经营并未因环保政策趋严而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可以满足国内外各方面的环保要求,保持生产的稳定、连续,为公司开拓国内外市场、维护老客户、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提供了稳定保障,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 4、区位优势 我国染料生产较为集中,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是我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染料生产基地,浙江省内染料生产形成了强大的规模效应,区内企业相互促进提升,并带动了染料相关的原辅料、物流等配套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区域产业聚集的效应;同时浙江省及毗邻的江苏省、福建省均为我国主要的纺织品产区和印染布的生产基地。公司的区位优势有利于公司更加准确地把握市场环境,就近实现销售和提供后续服务,降低公司运输成本,加快产品、原材料的周转速度。 5、产品质量及品牌优势 公司严格按照我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产品生产,并且已经通过了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一方面,公司在原料入库、生产过程、产品入库等整个产品生产环节设置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点;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定期质量例会的形式,将持续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公司的正常管理体系。此外,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售后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收购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购买浙江天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产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
无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规模 其中:境外资产308,581.91(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02%。 (2) 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无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截至2023年06月3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签订了编号为【柯桥 2020抵 0223】的抵押合同,以公司原值为 30,081,274.00元、净值为7,771,795.31元的房屋建筑物和以原值为 3,323,678.72元,净值为 2,293,343.94元的土地使用权浙(2020)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19849作抵押。 2、截至2023年06月3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签订了中国银行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存入 250,000.00元保证金用于远期结售汇业务,截至2023年06月30日未持有任何结售汇业务。 3、 截至2023年06月30日,公司以承兑保证金5,388,181.00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立承兑汇票53,881,810.00元。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 2022年 4月 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并根据该次董事会的授权于 2022年 5月签署了《朱永根、王宝荣、缪华伟与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收购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并支付意向金 500万元。 公司于 2023年 4月 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通过参考评估价值确定本次交易价格,并与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23年 4月 25日,公司聘请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3年 1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23)第 C00015号《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9,902.84万元。 2023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交易价格参考评估价值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为 9,900.00万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5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6月5日,公司与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2023年 6月 8日,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4,450万元,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4,950万元。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且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剩余股权转让款。
(2).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行业内中小企业和落后产能的淘汰退出,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染料行业已成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染料行业龙头企业通过新建生产线和对外收购等手段加大投入,不断提升自身生产经营规模和研发创新能力,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公司主导产品为中高端分散染料及其滤饼,若染料行业龙头企业大规模进入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而公司的技术、产品不能顺应市场需求及时更新、提升,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2、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等供应风险 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主要包括还原物、6-溴-2,4二硝基苯胺、间苯二胺等,上述化工原料的价格受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石油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较大。公司生产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超过65%,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果有着显著影响。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公司未能及时将原材料价格波动传导至下游客户,则公司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排污信息 √适用 □不适用 2023年1-6月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为万丰股份。具体排污信息如下: (1) 废气 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氯化氢、硫化氢、硫酸雾、氨(氨气)、乙酸等。 排放方式: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
(2) 废水 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苯胺类、硝基苯类等。 排放方式:连续排放,流量稳定 排放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公司有1个污水总排口,排放口编号DW001废水排放口001。 水污染排放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产生废水主要包括职工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采取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的方式进行处理。根据当地管理要求,厂区雨水全部进入污水站后纳管排放。公司在现有厂区内建有一套处理能力为3,000t/d的废水处理装置,公司全部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由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2023年1-6月核定的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如下表所示:
主要污染物:污泥,废活性炭、精馏残渣、废试剂瓶、废包装桶(袋)、废机油、生活垃圾等。 公司已按规定设置了专门的危险固废暂存库。危险固废暂存库设置在厂区东北角,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严格遵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管理制度》、《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使公司的环保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公司根据《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15〕195号文)的要求,每三年对面临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结合最新要求,在原有单行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通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物资调查,重新编制了应急预案及风险评估报告、应急物资调查报告,经相关环保专家评审后,报绍兴市生态环保局柯桥分局备案,公司备案号:330621-2023-045-M。 5.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2017.4.25发布,2017.6.1实施)等要求制定了企业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对公司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指标、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方法、执行排放标准及标准限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在浙江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开。 6.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③如果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④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b.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为止;c.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 司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俞杏英和俞啸天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③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⑤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b.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为止;c.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公司股东姚晨华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③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⑤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b.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为止;c.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4)股东天扬投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b.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为止;c.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 所有。 (5)股东宁波怡贤和宁波瑞好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b.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为止;c.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 所有。 (6)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英、王红红、李雪萍、翁锋峰、徐文芝和陈昌文承诺如下: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 ③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b.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为止;c.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7)天扬投资全体合伙人承诺 天扬投资全体合伙人承诺如下: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天扬投资的财产份额。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 按照签署的相关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财产份额转让或减持事宜。 ②如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对本人转让或减持天扬投资财产份额有其他新的规定的,本人同意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③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a.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b.若本人因未履 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关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御丰投资承诺 ①本公司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②限售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③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 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⑤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公司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 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公司股东俞杏英承诺 ①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②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③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 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 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3)公司股东姚晨华承诺 ①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②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③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 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⑤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 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4)股东天扬投资承诺 ①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②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③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 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⑤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 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5)股东宁波怡贤承诺 ①本公司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②限售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③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 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公司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 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6)股东宁波瑞好承诺 ①本公司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②限售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③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 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⑤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公司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 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附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