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北大荒(600598):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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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8月28日 21:16:2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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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598 公司简称:北大荒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王守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忠峙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国良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核心竞争力分析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风险。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常用词语释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五、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北大荒 | 600598 | | 单位: |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 2,931,663,215.35 | 2,516,100,088.49 | | 960,416,733.03 | 931,213,232.91 | | 958,727,796.63 | 894,957,972.78 | | 3,492,335,936.19 | 2,777,694,244.64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 7,399,951,815.25 | 7,187,729,581.55 | | 10,909,688,989.05 | 8,228,092,830.70 | | | |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 0.540 | 0.524 | | 0.540 | 0.524 | | 0.539 | 0.503 | | 12.73 | 12.82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一)行业情况说明
公司所属农业行业,是我国目前规模大、现代化水平高的种植业上市公司和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在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农机装备、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我国是世界粮食生产和消费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近些年,国家每年都出台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来加快促进农业发展,国家粮食连年增产,农业实现了综合生产能力质的飞跃。
(二)主要业务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耕地发包经营;谷物、豆类、油料等作物的种植及销售;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信息处理和储存支持服务;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食品生产经营;粮食收购;肥料制造及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牲畜饲养等。
(三)经营模式说明
公司是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国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公司实行以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公司是耕地发包主体,公司授权农业分公司具体实施耕地发包工作,家庭农场(农户)通过与农业分公司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承包公司耕地,家庭农场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按照公司统一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安排生产,费用自理。
双层经营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双层核算,双重利益主体。公司及家庭农场均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
二是双层管理、责任明确。公司的统一管理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其目的是为家庭农场提供最佳的生产经营环境与条件,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公司负责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培训及市场信息支持。采取面授、电视讲座、印发技术资料等形式,对家庭农场进行农作物综合高产栽培技术培训等。公司农技部门巡回进行田间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指导家庭农场进行播种、施肥、施药、病虫草防治和中耕管理。统一组织防洪除涝、防灾减灾。协调收获机械帮助家庭农场收获农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晾晒、清选和储藏设施。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市场需求及价格信息。家庭农场负责其生产经营投入及生产过程管理和农产品销售,是家庭农场自我利益实现的基础,家庭农场采取的是“两自理、四到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即生产费、生活费两自理,地块、机械、核算、盈亏四到户。其收入来源于生产的产品对外自行销售的收入。
这种经营模式既有利于调动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分散生产经营风险,又有利于发挥机械化、规模化、科技化等优势。
2.农产品销售业务
部分农业分公司结合农产品市场行情,收购农产品再销售以获取收益。
3.房地产业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调整产业结构、种植结构,促进各项改革和发展措施落地,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优势
公司是我国目前规模较大、现代化水平较高的种植业上市公司和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拥有 16 家农业分公司,主要生产水稻、玉米、大豆等农产品。公司所属区域内土地资源丰富,地处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的三江平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生态环境良好,具有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据此区位优势所生产的农产品具有较好的优质性和均质性,在生产成本和农产品品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2023 年,公司计划生产水稻、玉米、大豆等优质农作物 118.14亿斤。公司继续探索区块链技术应用,在发展绿色、有机产品、产业上继续挖掘潜力和拓展空间。
(二)科技优势
公司建有完善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拥有 16 家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设植保站、气象站、试验站和土壤化验室即“三站一室”,建立了完善的病虫害预警服务体系、气象预测预报服务体系、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测土配方施肥服务体系,为各阶段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体系保障。经过多年农业生产实践,公司建立了高度组织化的管理体系及规范的管控制度,规范了农业生产作业流程,有效确保了公司千万亩耕地的模式化栽培和标准化生产;建立了高效的组织管理模式,拥有完备的技术研发和服务团队,可在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建立了农业信息化管理体系,农业物联网项目已具备数据实时传输、智能化监控、数据统计与分析等功能,正逐步实现与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流程进行全面对接, 推进建设实时可控、在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经过多年生产经营实践,公司已有完备的农业生产管理模式,掌握了先进的作物栽培技术、良种繁育技术、施肥施药技术、病虫草害防治技术、农机应用技术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拥有农机农艺各项技术相配套、良种良法相结合的农业先进生产技术模式;同时,加大力度开展了节本增效、高产增效、提质增效的一系列栽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储备研发,形成了一整套抵御旱涝病虫害的有效措施,为高效开展农业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装备优势
得益于国家多年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司所在区域内,农机装备水平得到逐年提升,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率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目前,区域内大规模配备了大型、现代、智能化的动力机车及配套高性能联合整地机械、精密播种机械和联合收获机械,实现了旱田整地、播种和收获全程机械化;配备了高桩重型灭茬机械、自平衡双轴搅浆整地机械、卫星平地机械、大棚平床播种机械、高性能插秧机械等,有效提高了水田的作业效率;配备了履带式拖拉机、收割机及防陷半链轨等抗灾性较强机具配备,有效提高了农业抗灾能力;针对农业“减化肥减农药”行动,公司重点引导种植户应用了水稻测深施肥机械,有效实现了精量施肥和精准施肥。截至 2023 年 6月,区域内实现农业机械总量达 32.97万台套,农业机械总动力达 361.15万千瓦,农业综合机械化率达 99%以上。公司所属各农业分公司在农业作物防虫防病方面实现了飞机航化作业。
(四)组织优势
公司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管理传统,采取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积极性,也最大限度地控制了公司的经营风险,组织化传统和组织化能力都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农业主产区,具体体现在作物品种、功能区划、栽培技术等方面。下属的各农业分公司按照公司授权,每年初与家庭农场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家庭农场要按公司统一制定的年度生产技术措施进行种植,并接受检查指导。各农业分公司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家庭农场的种植进行全程指导和技术服务, 确保公司耕地均按照模式化栽培、标准化作业实施生产。
(五)基础设施优势
公司所属的 16 家农业分公司拥有各自的全过程智能控制的浸种催芽和育秧等生产服务设施;用于烘干、晾晒、仓储的粮食管护设施;沟渠配套网络化、达到旱能灌、涝能排的农田水利设施;集中统一管理的农机停放场地和库房等农机管护设施;农用飞机作业用的起降场地等基础设施。为公司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已构建了完善的农业物联网管理系统运行体系,通过平台搭建、网络构建、数据实时监测采集与传输、智能分析等功能,使得农业生产全过程可控,实现了管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提升了农业标准化水平,全面提高了公司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有助于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
(六)人才优势
公司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和“以发展吸引人;以业绩激励人;以事业凝聚人;以人文关爱人”的人才理念,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管理人员队伍。现拥有众多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态度严谨认真、精通管理、熟悉市场、服务发展、扎根一线的各类人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公司根据发展需要,拓展人才引进渠道,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人才引进质量,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竞争性配置人才功能,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人岗匹配、素质优良、忠于事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的人才队伍。
(七)管控优势
公司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治理层面三会一层机构充分发挥职能,形成了科学规范、协调运转的治理体系。公司全面实施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并通过日常检查、培训、以及违规问责的措施,不断提升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同时,公司积极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功能,不断提升公司整体管控水平。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今年以来,公司积极克服了阶段低温、局部涝情等不利影响,提前制定预案、筹备生产物资、谋划农事活动,全力做好备耕生产各项工作,农作物全部播在高产期。报告期内,公司重点夯实了农业基地建设、大力提升了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公司农业整体情况向好。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9.32亿元,同比增加 4.16亿元,同比增长 16.52%;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承包费收入、农用物资收入同比增加;实现利润总额 9.72亿元,同比增加 0.29亿元,同比增长 3.06%;利润增长主要源于农业土地承包业务利润增长和公司总部理财收益增加。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2,931,663,215.35 | 2,516,100,088.49 | 1,824,003,132.15 | 1,480,551,219.45 | 13,301,734.45 | 10,843,943.81 | 201,704,294.86 | 165,489,561.19 | -106,267,130.55 | -60,800,088.04 | 30,983,043.23 | 23,544,003.33 | 3,492,335,936.19 | 2,777,694,244.64 | 99,727,144.56 | -193,275,021.90 | -747,144,056.11 | -706,972,733.68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营业收入 29.32亿元,同比增加 4.16亿元,增长 16.52%,主要原因为承包费收入、农用物资收入同比增加形成。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营业成本 18.24亿元,同比增加 3.43亿元,增长 23.20%,主要原因为土地承包费成本、农用物资成本同比增加形成。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销售费用1,330.17万元,同比增加245.78万元, 增长22.67%,主要原因为农业分公司农用物资经营规模扩大导致费用同比增加形成。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管理费用 2.02亿元,同比增加 0.36亿元,增长 21.88%,主要原因为管理人员薪酬支出及计提内部退养人员辞退福利同比增加形成。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财务费用-1.06亿元,同比减少 0.45亿元,主要原因为定期存款及协定存款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同比增加形成。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研发费用 3,098.30万元,同比增加 743.90万元,增长 31.60%,主要原因为农业分公司加大农业科研攻关力度,研发费用支出同比增加形成。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92亿元, 同比增加 7.15亿元,增长 25.73%,主要原因为承包费和农用物资收现等同比增加形成。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亿元,同比增加 2.93亿元,主要原因为结构性存款业务净回收额同比增加形成。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47亿元,同比减少 0.40亿元,主要原因为分配股东红利同比增加形成 。
型、利润构成或
利润重大变化的
分析 | 润来源发
明 | 生重大变动的详细 | 明
单位 | 元 币种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本期期末
金额较上
年期末变
动比例
(%) | 5,912,171,987.32 | 54.19 | 3,054,013,497.78 | 37.12 | 93.59 | | | 150,530,061.64 | 1.83 | -100.00 | 8,946,715.06 | 0.08 | 1,770,142.52 | 0.02 | 405.42 | 6,239,445.14 | 0.06 | 13,258,668.76 | 0.16 | -52.94 | 120,977,659.13 | 1.11 | 24,897,795.06 | 0.30 | 385.90 | 6,237,903,645.09 | 57.18 | 3,472,149,391.14 | 42.20 | 79.66 | 70,101,004.29 | 0.64 | 30,494,645.44 | 0.37 | 129.88 | 4,671,785,343.96 | 42.82 | 4,755,943,439.56 | 57.80 | -1.77 | 10,909,688,989.05 | 100.00 | 8,228,092,830.70 | 100.00 | 32.59 | 40,070,068.62 | 0.37 | 134,741,406.73 | 1.64 | -70.26 | 5,184,088.23 | 0.05 | 3,927,130.57 | 0.05 | 32.01 | 2,105,426,526.12 | 19.30 | 13,408,373.82 | 0.16 | 15,602.33 | 808,563,579.44 | 7.41 | 407,574,989.43 | 4.95 | 98.38 | 5,484,609.79 | 0.05 | 936,349.63 | 0.01 | 485.74 | 3,608,103,965.03 | 33.07 | 1,117,374,551.90 | 13.58 | 222.91 | 3,755,078,277.46 | 34.42 | 1,277,156,186.47 | 15.52 | 194.02 | 298,564.27 | | 1,872,258.30 | 0.02 | -84.05 | 7,154,610,711.59 | 65.58 | 6,950,936,644.23 | 84.48 | 2.93 |
其他说明:
注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比上年期末数增长 93.59%,主要原因系报告期预收全年承包费、生产资料款,以及部分代收代付款项暂未支付形成。
注 2:报告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比上年期末数下降 100.00%,主要原因系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的结构性存款投资全部转入货币资金办理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形成。
注 3:报告期末“预付款项”比上年期末数增长 405.42%,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农业分公司预付航化作业费增加形成。
年末账面价值 | 16,279,653.03 | 67,588,839.88 | 150,782,575.30 | 2,852,593.10 | 62,139,502.88 | 299,643,164.19 |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尚有未办妥房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1,979,034.09元,未办妥房屋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农业分公司主要是科技园区、科研中心、农业信息中心、办公用房、 员工宿舍;麦芽公司、纸业公司主要是一些生产(维修)车间、材料库等在原厂址上改(扩)建。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部分房屋及建筑物缺少或未取得规划、消防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不及时形成的,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期初数 | 本期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 | 计入权益的累计
公允价值变动 | 本期计提
的减值 | 本期购买
金额 | 本期出售/赎回
金额 | 其他变动 | 150,000,000.00 | | | | | 150,000,000.00 | | 150,000,000.00 | | | | | 150,000,000.00 | | 150,000,000.00 | | | | | 150,000,000.00 | |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主要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纸制品生产和销售 | 19,200 | 607 | -10,816 | 麦芽生产和销售 | 38,500 | 43,180 | -48,676 | 粮食收购和销售 | 5,000 | 17,750 | -82,645 | 房地产开发 | 5,000 | 6,801 | -41,476 | 建筑施工 | 5,000 | 3,641 | 3,567 | 采矿业 | 1,000 | 2,228 | 1,003 | 投资管理、咨询 | 10,000 | 7,224 | 7,224 | 粮食收购及销售等 | 5,000 | 5,612 | 4,909 |
变动情况说明:
(1)黑龙江北琴海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 1,519万元,主要原因是 2022年上半年核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形成收入,本期未发生。
(2)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 40万元,主要原因为主要原因是 2022年上半年核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形成收入,本期未发生。
(3)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同比减少 411万元,主要原因是2022年上半年核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形成收入,本期未发生。
(4)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 672万元,主要原因为本期按要求冲回收入、成本费用。
(5)北大荒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 287万元,主要原因是 2022年上半年核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形成收入,本期未发生。
(6)黑龙江北大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净利润同比增加 426万元,主要原因为确认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增加形成。
(7)黑龙江北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69万元,亏损原因为企业经营尚未大规模开展,已开展业务毛利不足以弥补人员成本及前期研发费用投入。
2、主要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经营
范围 | 注册资
本 | 持股比
例(%)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其他金融业
务 | 20,000 | 49 | 15,517 | 14,382 | 148 | 企业管理咨
询等 | 30,000 | 30 | 72,777 | 23,906 | 46,953 | 肥料制造;
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等 | 30,000 | 49 | 20,664 | 12,411 | | 粮食收购,
热力生产和
供应等 | 40,000 | 49 | 26,034 | 21,193 | 102 |
生产豆制
品,调味品
等 | 4,473 | 22.36 | 6,946 | 1,446 | 1,295 |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 其他披露事项
五、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历史形成应收账款、存货的风险
公司在历史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部分应收账款和存货,存在一定变现的风险,公司也按规定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公司也非常重视清欠与清库工作。
应对措施:一是继续加大清欠力度,推进涉法涉诉案件的进程,尽量减少损失,全力排查欠款人的可执行资产;二是继续加快存货清理力度。流动资产类加快变现,固定资产类实现价值保全。加快清理历史遗留问题资产,对积压的库存进行分析、处理,加快存货变现能力,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二)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风险
农业土地发包经营与自然条件息息相关,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近年,极端异常天气发生频繁,一旦引发灾害,可能会造成家庭农场粮食减产,病虫害多发,粮食产量及品质下降,影响家庭农场收益及承包积极性。若2023年公司遭受上述自然灾害,则可能导致家庭农场粮食减产、生产运输设备和农产品的损失。也可导致公司基础设施维修投入增加。
针对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风险,本公司采取加强水利设施建设,预防旱灾和水灾;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调查研究,提高对病虫害的防治能力;引导鼓励家庭农场参加灾害保险,提高抵抗风险及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
(三)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包括粮食生产、黑土保护、粮食市场定价等多方面的政策,保证粮食安全,调动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价格、增加种植户的收入。后期,若上述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或将对公司土地承包经营产生影响。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加强农业政策的研判,推行节本增效技术,加强生产各环节的服务,增强农业抵御政策风险的能力。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召开日期 | 决议刊登的指定网站
的查询索引 | 决议刊登的披露日期 | 2023年 4月 20日 | www.sse.com.cn
公告编号:2023-011 | 2023年 4月 21日 | | |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无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排污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所属企业只有浩良河化肥分公司和纸业公司两家企业属于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报告期内,上述两家企业都处于停产状态,没有污染物排放。
2.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适用 √不适用
5.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适用 √不适用
6.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设有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的保护,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公司下属工业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依据国家环保标准,保证环保方面的投资,防治污染做到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坚持综合防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管促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工业企业未发生造成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未有其它新建项目。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一是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二是建立合理的轮作制度;三是推广地表水替代地下水;四是加大实用型新技术推广;五是强化科学施肥施药体系建设;六是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七是加大低碳环保、绿色节能农业机械的推广和使用;八是控制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九是继续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上述措施有效避免了盲目施药,提高了土壤肥力,增强了种植户的环保意识,助力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适用 □不适用 公司坚持“小切口、大战略”,打造集高标准作业、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应用、智慧农业展示、代耕、代种、代防等服务,扩大服务范围。现已在省内外建立多个农业示范点,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积极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侧深施肥技术等技术措施,减少化肥的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应用绿色农药和生物农药,采取生物防治技术,有效替代化学药剂施用。利用风幕机和棚内施药机械,进行精准施药,减少药剂施用。
项履行
际控制
适用 | 况
、股东、关联 | 第六节 重要事项
、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 | 诺事项 | | |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
及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
及时
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
时履行应
说明未完
成履行的
具体原因 | 解决同
业竞争 | 北大荒农垦集
团有限公司 | 主要内容是:“集团公司因其下属的部分农场也从事稻谷的深加
工及其经营活动,就此同业竞争关系,集团公司特向股份公司及
其众多的股东保证和承诺,集团公司将会在以后适当的时候进行
相应的重组安排,以消除业已存在的同业竞争关系,同意股份公
司在上市后的将集团公司从事稻谷深加工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在
股份公司提出收购要约时,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售与股份公司,以
消除该同业竞争关系,并在其经营业务中将不利用其对股份公司
中的控股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来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众
多小股东的利益。”;“集团公司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地进行或参与进行与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 2001年作
出,持续
有效 | 是 | 是 | | 解决同
业竞争 | 北大荒农垦集
团有限公司 | 主要内容是:“除已有的农业业务外,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地进行或参与进行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
任何业务。” | 2007年作
出,持续
有效 | 是 | 是 | |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违规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半年报审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上年年度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六、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
应诉
(被申
请)方 | 承担连带
责任方 | 诉讼仲
裁类型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涉
及金额 | 诉讼(仲
裁)是否
形成预计
负债及金
额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哈尔滨
兴隆饲
料经销
有限公
司 | | 诉讼 | 2010年 11月,公司原国际
部与兴隆饲料公司签定玉
米采购合同,形成欠款,公
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2,059,492.13 | | 被告于 2013年 8月 13
日提起反诉,诉讼请求
为公司给付 294.4万
元,法院经三次开庭审
理,于 2014年 5月 23
日作出〔2013〕绥商初
字第 144号民事判决
书;被告不服一审判
决,向黑龙江省农垦中
级法院提起上诉,农垦
中院于 2014年 10月
30日作出(2014)垦
商终字第 68号民事判
决书。 | 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返还公司货款
603,553.10元;第二项被告偿还公司垫付
的玉米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 1,321,464.39
元;第三项被告给付公司利息 109,405元
元;第四项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第五项
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24,151元,由公司负担 1,497元,被告负
担 22,6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第三
项利息数额为 34,301.93元利息。一审案件
受理费 24,151元,由公司负担 17,369元,
被告负担 6,782元;二审受理费 17,369元,
由公司负担。 | 北大荒
青枫亚
麻纺织
有限公
司(应
收款) | 王熙刚、
陈卫东、
郑丽君、
满丽辉、
刘学、肖
荣鹏 | 诉讼 | 2011年 11月起至 2012年
底,公司分批向青枫亚麻公
司销售亚麻和亚麻纱,合计
价款总额为
198,486,208.42元,青枫亚
麻公司尚欠付
94,484,646.46元及利息,
故提起诉讼。 | 102,179,802.12 | | 案件于 2013年 5月在
农垦中院立案受理,
2013年 7月移送至黑
龙江省高院,青枫公司
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
求公司支付监管佣金
720万元,并承担案件
受理费 66.86元。法院
于 2013年 12月 10日 | 一审判决:一、青枫公司给付鑫亚公司货款
24,404,519.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如
青枫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
分,鑫亚公司以王熙刚、陈卫东、郑丽君、
满丽辉持有的青枫公司股权折价或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鑫亚公司其
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青枫公司反诉请求。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 | | | 开庭审理本案,于2014
年 10月 22日作出
〔2013〕黑高商初字第
1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
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院于 2015年 3月
23日受理本案,案号
(2015)民二终字第
69号,于 2015年 7月
23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5年 9月 23日作出
(2015)民二终字第
69号民事判决书。 | | 北大荒
青枫亚
麻纺织
有限公
司(委
托加
工) | | 诉讼 | 2012年 12月 23日,公司
与青枫亚麻签订《亚麻纱加
工合同》,公司委托被告加
工亚麻 4000吨。因被告在
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隐瞒
真实加工进展情况,且迟迟
不予交付产成品,故公司提
起诉讼要求解除加工合同
并返还未加工亚麻原料及
已加工产成品。 | 113,768,625.66 | | 案件于 2013年 5月在
农垦中院立案受理,
2013年 7月移送至黑
龙江省高院。法院于
2013年 10月 28日开
庭审理本案,于 2014
年 10月 22日作出
〔2013〕黑高商初字第
1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
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
高院于 2015年 3月 23
日受理本案,于 2015
年 5月 13日、6月 25
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10
月 21日作出(2015)
民二终字第 68号民事
判决书。 | 一审判决:解除鑫亚公司与青枫公司所签订
的 156号《亚麻纱加工合同》,青枫公司按
《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的加工系数 4.628
给付已加工完成的亚麻纱成品及尚未使用
的亚麻原料。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
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青枫公司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长麻纱用料系数
2.2、其他用料系数按照《亚麻纱加工合同》
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完毕的亚麻纱产
成品及尚未使用的亚麻原料。 | 吉林省
扶余县
长春岭
粮库、
扶余县
粮食国
有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 | 诉讼 | 2010年 9月和 2011年 8月
期间,公司原玉米部与吉林
省扶余县长春岭粮库签订
玉米、水稻委托收购合同,
2011年 7月公司销售玉米
提货时,对方仅交付
16109.445吨,其余
8150.234吨无货可提,财务
预付款 1428万元。公司于
2012年 10月 18日向农垦
中院起诉长春岭粮库,因扶 | 25,637,552.53 | | 2013年 11月 25日收
到一审判决书〔2013〕
垦商初字第 10号判决
书。 | 判决结果:被告扶余县长春岭粮库偿还原告
欠款 14,285,964.24元及违约金 300万元,
合计 17,285,964.2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 | 余县粮食国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是长春岭粮库的全
资股东,随同一并起诉。 | | | | | 黑龙江
农垦九
三圣龙
亚麻产
业有限
责任公
司 | | 诉讼 | 因公司客户黑龙江冠拓煤
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资金
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公司债
务,将其终端客户黑龙江农
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
公司债权 1,726,033元转让
给公司,经公司催缴,仍不
偿还。 | 1,726,033 | | 公司于 2013年 7月起
诉至九三农垦法院,法
院于 2014年 1月 10
日第一次开庭,裁定将
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
通程序,并于 2014年
3月 11日再次开庭审
理本案,2014年 4月
22日作出〔2013〕九
商初字第 34号判决。 | 判决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
付原告煤款及运费 1,726,032.6元。 | 延寿志
德纺织
有限公
司 | | 诉讼 | 因公司客户黑龙江冠拓煤
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资金
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公司债
务,将其终端客户延寿志德
纺织有限公司债权
1,101,928元转让给公司,
经公司催缴,仍不偿还。 | 1,101,928 | | 案件于 2013年 9月 4
日和10月30日二次开
庭审理,法院于 2013
年 12月 2日作出
(2013)延民初字第
837号民事判决。 |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5日内给付公司欠款
1,101,927.6元。 | 大连恒
承农产
品有限
公司 | 宋文建用
房产
(601平
方米)担
保。 | 执行 | 大连恒承农产品有限公司
在 2009年 10月至 12月期
间与公司合作经营黄豆、黑
水稻等业务,形成欠款,到
今年初,尚欠 129万元(帐
面为 229万元,因与对方达
成协议减免 100万元未冲
帐) | 1,370,000 | |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
成调解,调解书编号为
〔2013〕绥商初字第
132号。 | 调解结果:大连恒承农产品有限公司于
2013年 11月 20日前给付公司欠款 137万
元;连带责任方宋文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吉
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黎明村房屋(所有
权证号:吉房权证白字第 201208856号,
建筑面积 601.65平方米)作为抵押财产为
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 东北建
筑安装
工程总
公司、
纪长武 | 纪长武 | | 2012年 4月 1日,公司与
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公
司向东北建安公司销售螺
纹钢 370吨,总价款为 150
万元,东北建安公司收货后
一直未能支付货款。 | 1,638,000 | | 公司向法院起诉立案
后,因东北建安公司已
不正常经营,通过邮寄
和直接送达方式无法
送达,法院于 2013年
8月 18日采取公告方
式送达并于2013年12
月 2日开庭审理本案。
2014年 1月 14日,法
院作出〔2013〕绥民初
字第 143号民事判决
书。 | 判决结果:被告东北建筑安装总公司给付公
司货款 150万元,利息 13.3419万元,被
告纪长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霍林郭
勒华泽
麦业有 | | | 公司与其自 2006年开始长
期合作,并先期投入大麦种
子,但因遇自然灾害导致欠 | 2,790,000 | | 法院于 2013年 10月
23日开庭审理本案,
12月10日作出〔2013〕 | 判决结果:华泽麦业给付原告欠款
2,793,848.95元及利息(2013年 6月 7日
至给付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 |
限公司 | | | 收,至今应收帐款279万元。 | | | 垦商初字第 21号民事
判决书。 | 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负
担 29,933元,原告负担 3,152元。 | 阿尔山
市金仓
商贸有
限责任
公司、
张国军 | | 诉讼 | 2012年 4月 9日,公司与
被告金仓商贸公司合作大
麦种植业务,公司借款给被
告用于大麦种植,产出的大
麦由公司负责收购。公司共
计向被告支付大麦款 1172
万元,但被告仅交付大麦
502.254吨。2013年 10月
17日,双方对账并签订《还
款协议》,被告承诺于 2013
年 12月 20日前用大麦抵顶
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国
军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述
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
约定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仍
未能偿还欠款,公司起诉至
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
支付利息。 | 12,579,174.87 | | 公司于 2014年 6月 17
日向农垦中院提起诉
讼,2014年 11月 17
日法院开庭审理时主
持双方调解,调解书案
号为〔2014〕垦商初字
第 40号。 | 调解结果:阿尔山市金仓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张国军欠公司 1142万元,于 2014年
12月 20日前给付 342万元,2015年 7月
15日前给付 400万元;2015年 12月 15
日前给付 400万元;二被告未履行上述任何
一期还款,公司可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上述
款项自 2012年 9月 27日至法院确定履行
实际之日按月千分之 6.15给付利息。 | 哈尔滨
益源康
科技开
发有限
公司 | | 诉讼 | 公司与哈尔滨益众节能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香玉于
2011年 11月三方合作出资
设立哈尔滨益源康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开展离子水项
目,公司同时提供 100万元
作为流动资金,后公司要求
其偿还时,益源康公司一直
未能偿还,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其偿还欠款并支付利
息。 | 1,078,686.3 | |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4年 9月 23日第一
次开庭审理本案,于 10
月 27日裁定将简易程
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并于11月12日第二次
开庭审理本案。2014
年 11月 25日,法院作
出(2014)松商初字第
231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
给付公司借款本金 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分期支付相应利息。 | 邹平汇
超保温
节能科
技有限
公司 | | | 公司于 2012年 3月份,与邹
平汇超保温节能科技有限
公司签订《水泥基泡沫保温
板生产技术及设备转让合
同 B》,总合同款金额 178
万,公司于 3月 26日先支
付 50%转让款 89万元,因
我方股份公司未批准此项
目,我方于 3月 29日单方
提出让其暂停项目,并要求
其退款,该公司认为其已造 | 890,000 | | 绥化农垦法院于 2013
年 7月 26日、9月 17
日两次开庭。2013年
11月 5日作出(2013)
绥商初字第 134号判
决书。公司不服一审判
决,向农垦中院提起上
诉,农垦中院经审理于
2014年 4月 29日作出
〔2014〕垦商终字第
16号民事裁定书。绥化 | 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由原告负担。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
回重审。再审判决:解除双方于 2012年 3
月 15日签订的《转让合同(B)》,邹平
汇超公司返还公司转让费 777,500元。终审
判决:驳回邹平汇超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 | | 成损失20余万元不予退款。 | | | 农垦法院于2014年12
月 4日、2015年 1月 8
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
于 2015年 7月 15日
作出〔2014〕绥商初字
第 295号民事判决书。
邹平汇超公司不服该
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于
2015年 10月 19日向
农垦中院提起上诉,农
垦中院经审理于 2016
年 2月 23日作出
〔2016〕黑 81民终 21
号民事判决书。 | | 黑龙江
省康尔
麦动物
营养科
技有限
公司 | | 诉讼 | 公司与其进行大麦种植合
作,因 2012年自然状况影
响其农业受灾,导致大麦减
产,无法偿还大麦种植款项
共计 841万元。 | 8,410,000 | | 农垦中院经审理作出
(2013)垦民初字第
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
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2014年 1
月 7日省高院开庭审
理。2月 17日高院作
出判决。 | 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大麦款 841万元及
利息-2012年 12月 31日至实际给付日;未
按判决指定期限给付利息加倍;案件受理费
被告承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 70,679元由康尔麦负担。 | 九三圣
龙亚麻
产业公
司、北
大荒青
枫亚麻
纺织有
限公司 | 无 | 诉讼 | 2012年 5月 15日,鑫亚公
司与九三公司、青枫公司签
订《亚麻纱加工合同》,约
定九三公司为公司代加工
亚麻原料。合同签订后,鑫
亚公司向九三公司交付亚
麻原料 2292.3吨。但九三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
公司报告加工进度,并拒绝
交付产成品。合同同时约定
青枫公司对九三公司的加
工行为负有下达生产计划、
监管交付、质量验收、负责
统计保管和生产跟单等责
任。因二被告未履行合同义
务,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
诉讼。 | 65,014,251.7 | 无 | 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
日受理本案,案号为
〔2016〕黑 81民初 3
号,法院向被告送达起
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
起管辖权异议,法院经
审查裁定予以驳回,青
枫公司不服一审裁定,
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
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
审裁定驳回青枫公司
上诉。农垦中院于2016
年 11月 21日至 25日
开庭审理了本案,于
2017年 12月 11日作
出(2016)黑 81民初
3号判决书。鑫亚公司
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8年 5月 2日收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 一审判决:1、九三公司、青枫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 059号《亚麻纱加
工合同》及
XY-SLYMQFYM20120731-JGHT-GJ-110
号《亚麻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
加工完成的亚麻纱及亚麻布;2、驳回鑫亚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66,871.00元,由鑫亚公司负担
183,435.50元,九三公司、青枫公司负担
183,435.50元。二审判决:一、撤销黑龙
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民初 3号
民事判决;二、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
业有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北大荒
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 L24N
型长麻纱366.98吨、S20N型短麻纱23.239
吨、S15N型短麻纱 205.2227吨、混支纱
(短麻纱)0.375吨、精络 0.8113吨、联络
74.1225吨、亚麻布 61,405.2米。如不能
给付,应折价 31,161,510.60元赔偿北
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三、驳
回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 |
| | | | | | 院二审传票,此案案号
为(2018)黑民终 364
号,并于 2018年 5月
16日开庭,鑫亚公司于
2018年 9月 12日收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 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366,871元,由北
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83,435.50元,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
产业有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
司负担 183,43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52,050.07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
任公司负担。上述亚麻存货成本为
33,091,902.4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3,495,250.70元,净值 9,596,65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已审理终结。 | 延寿志
德纺织
有限公
司、北
大荒青
枫亚麻
纺织有
限公司 | 无 | 诉讼 | 2012年 5月 21日,鑫亚公
司与志德公司、青枫公司签
订《亚麻纱加工合同》,约
定志德公司为鑫亚公司加
工亚麻原料。合同签订后,
鑫亚公司向志德公司交付
需加工亚麻原料 645.15吨
及机短麻 184.82吨。但志
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鑫
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并拒
绝交付产成品。合同同时约
定青枫公司对志德公司的
加工行为负有下达生产计
划、监管交付、质量验收、
负责统计保管和生产跟单
等责任。因二被告未履行合
同义务,故鑫亚公司向法院
提起诉讼。 | 23,253,648.82 | | 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
日受理本案,案号为
〔2016〕黑 81民初 4
号,法院向被告送达起
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
起管辖权异议,法院经
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
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
定驳回青枫公司上诉。
农垦中院于2016年11
月21日至25日开庭审
理了本案。法院于2017
年 12月 11日作出
(2016)黑 81民初 4
号判决书。鑫亚公司已
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8年 5月 2日收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二审传票,此案案号
为(2018)黑民终 366
号,并于 2018年 5月
15日开庭,鑫亚公司于
2018年 8月 2日收到
二审判决书。 | 一审判决:1、志德公司、青枫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
XY-YSZDQFYM20120521-YMS-064号
《亚麻纱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
加工完成的亚麻纱;2、驳回鑫亚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8,050.00元,
由鑫亚公司负担 79,025.00元,志德公司、
青枫公司负担 79,025.00元。二审判决:一、
维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
民初 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二、变更黑
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延寿志德纺织有
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
XY-YSZDQFYM-20120521-YMS-064号
《亚麻纱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北大荒鑫亚
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 149.2588
吨亚麻纱(其中 L24N长麻纱 68.9119吨
+S15N短麻纱 80.3469吨)及精络 25.0681
吨、联络 50.1362吨。如不能给付应折价
7,506,289.85元赔偿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的损失。一审案件受理费 158,050
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79,025元,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北大
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79,0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83,219.08元,由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亚麻产品成
本 7,940,448.62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200,300.98元,净值 4,740,147.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已审理终结。 | 丹东市
前阳棉
麻纺织 | 无 | 诉讼 | 2012年 7月 31日,鑫亚公
司与前阳纺织厂、青枫公司
签订《亚麻布加工合同》, | 34,847,760.24 | | 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
日受理本案,案号为
〔2016〕黑 81民初 6 | 一审判决:1、青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 10日内按照
XY-QYMMQFYM20120731-JGHT-GJ-111
号《亚麻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 |
厂、青
枫亚麻
公司 | | | 约定前阳纺织厂为公司加
工亚麻坯布。合同签订后,
公司向前阳纺织厂交付长
麻纱原料 161.04723吨、短
麻纱原料 56.4135吨,共计
217.46073吨。但前阳纺织
厂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
司报告加工进度,也未按合
同约定在鑫亚公司和青枫
公司共同签章后办理产成
品出库手续,2013年 10月
15日,前阳纺织厂出具《说
明》,主张其已向青枫公司
交货,然青枫公司对此不认
可;因合同约定青枫公司对
加工行为负有提请亚麻纱
运输计划、监管交付、质量
验收等责任,鑫亚公司多次
向二被告催要,但至今未收
到加工产品,故公司向法院
提起诉讼。 | | | 号,法院向被告送达起
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
起管辖权异议,法院经
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
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
定驳回青枫公司上诉。
农垦中院于2016年11
月21日至25日审理本
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
法院于 2017年 12月
11日作出(2016)黑 81
民初 6号判决书。鑫亚
公司已向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并于 2018年 5月 2日
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二审传票,此案
案号为(2018)黑民终
365号,并于 2018年
5月 14日开庭,2018
年 7月 27日,鑫亚公
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 加工完成的亚麻布 501,323.765米;2、驳
回鑫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
维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
民初 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二、变更黑
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民初 6
号民享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北大荒青枫亚麻
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
内按照《111号亚麻布加工合同》的约定给
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完
成的亚麻布 501,323.765米,其中
101-50x54-63规格 461,407,795米,
2020-48x45-63规格 39,915.97米。如不
能给付应折价 9009,857.18元赔偿鑫亚公
司的损失。一审案件受理费 216,000元,由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08,000元,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
负担 10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74,966.79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
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已审理
终结。 | 泰安祝
阳林泰
亚麻纺
织有限
公司、
北大荒
青枫亚
麻纺织
有限公
司 | 无 | 诉讼 | 2012年 7月 31日,鑫亚公
司与祝阳公司、青枫公司签
订《亚麻布加工合同》,约
定祝阳公司为鑫亚公司加
工亚麻坯布。合同签订后,
鑫亚公司向祝阳公司交付
长麻纱原料 41.075吨,短
麻纱原料 55.75吨,共计
96.825吨。但祝阳公司未按
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
加工进度,也未按合同约定
在鑫亚公司和青枫公司共
同签章后办理产成品出库
手续,2013年 10月 17日,
祝阳公司出具《说明》,主
张其已向青枫公司交货,然
青枫公司对此不认可;因合
同约定青枫公司对加工行 | 14,228,014.5 | | 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
日受理本案,案号为
〔2016〕黑 81民初 7
号,法院向被告送达起
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
起管辖权异议,法院经
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
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
定驳回青枫公司上诉。
农垦中院于2016年11
月21日至25日审理本
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
法院于 2017年 12月
11日作出(2016)黑 81
民初 7号判决书。鑫亚
公司已向黑龙江省高 | 一审判决:1、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按照
XY-TAZYQFYM20120731-JGHT-GJ-112
号《亚麻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北大荒鑫亚
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亚麻布
260486.22米;2、驳回北大荒鑫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鑫亚公司将
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1、
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民
初 8号民事判决;2、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 15日内给付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9,611,633元及利息(自 2016年 1月 8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3、驳回北
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
| | | 为负有提请亚麻纱运输计
划、监管交付、质量验收等
责任,鑫亚公司多次向二被
告催要,但至今未收到加工
产品,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
起诉讼。 | | |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并于 2018年 5月 2日
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二审传票,此案
案号为(2018)黑民终
363号,并于 2018年
5月 14日开庭,2018
年 7月 27日,鑫亚公
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合计 193,769.41元,由北大荒青枫亚麻纺
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
已审理终结。 | 北大荒
青枫亚
麻纺织
有限公
司 | 无 | 诉讼 | 2011年 11月 3日,鑫亚公
司与青枫公司签订 337号
《销售合同》,鑫亚公司向
青枫公司出售亚麻原料
4071.03吨,最终确定亚麻
原料单价为 24514元/吨;
后双方发生纠纷,经生效判
决确认,青枫公司收取
1133.58吨原料,剩余
2937.45吨亚麻原料由双方
与九三圣龙公司、延寿志德
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合
同》进行加工。后双方又与
九三公司签订《亚麻布加工
合同》,由九三公司将前述
加工出的部分亚麻纱继续
加工为亚麻布。截止 2013
年 4月 27日,约有 84.225
吨亚麻纱及274872.18米亚
麻布等加工成品交付给青
枫公司。按照双方交易习
惯,上述亚麻纱价值
5,147,075.00元,亚麻布价
值 4,947,699.24元,共计
10,094,774.24元。青枫公
司收货后拒绝支付货款,致
鑫亚公司经济损失,故鑫亚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12,518,235.1 | | 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
日受理本案,案号为
〔2016〕黑 81民初 8
号,法院向被告送达起
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
起管辖权异议,法院经
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
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
定驳回青枫公司上诉。
农垦中院于2016年11
月21日至25日开庭审
理了本案。法院于2017
年 12月 11日作出
(2016)黑 81民初 8
号判决书。鑫亚公司已
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8年 5月 2日收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二审传票,此案案号
为(2018)黑民终 362
号,并于 2018年 5月
16日开庭,2018年 7
月 27日,鑫亚公司收
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二审判决书。 | 一审判决:驳回鑫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 96,60.00元,由鑫亚公司负担。二
审判决:(一)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16)黑 81民初 8号民事判决;(二)
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
达之日起 15日内给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货款9,611,633元及利息(自2016
年 1月 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
计算)。(三)驳回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
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193,769.41元,
由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
亚麻布及亚麻纱成本为 13,084,017.16元,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828,794.99元,净
值 6,255,222.1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已审理终结。 | 黑龙江
忠信伟
业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 | 诉讼 | 2012年 1月,原告向被告
提供借款 1000万元。期限
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予偿
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 13,500,000 | | 农垦中院主持双方达
成调解,调解书编号为
(2013)垦民初字第 9
号。 | 调解结果:被告忠信伟业给付原告 1350万
元;逾期被告承担 1350万元自 2013年 3
月 29日至给付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双方
共同承担。 |
司 | | | | | | | | 哈尔滨
中青房
地产开
发有限
公司 | | 诉讼 | 2011年 8月,原告向被告
提供借款 5000万元。期限
届满后,被告仅偿还 1500
万元,故原告提起诉讼。 | 35,000,000 | | 哈尔滨市中院经开庭
审理于 2014年 10月
14日作出(2014)哈
民二民初字第 20号民
事判决书。2015年 1
月,中青公司以双方法
律关系为合作关系不
是借贷关系及判决支
持给付经济补偿不符
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
错误为由,向黑龙江省
高院就该一审判决书
申请再审。省高院于
2015年 6月 17日向龙
业公司送达了再审申
请书及应诉材料,并于
6月 30日开庭审理本
案,于 2015年 12月 2
日判决。 | 一审判决:一、中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返还龙业公司借款本金 3500万
元;二、中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内给付龙业公司 2011年 8月 31日至 2014
年 3月 26日止占用资金补偿款
6,327,580.82元。2014年 3月 26日至实
际给付之日占用资金补偿款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再审判决:驳回
中青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农垦龙
健粮油
经销公
司 | | 诉讼 | 2010年 1月鑫亚公司与农
垦龙健粮油经销公司签定
大米联营合作合同,合同签
定履行后对方尚欠一部分
货款,至 2012年 12月底,
欠公司本息 51万元。鑫亚
公司2013年1月提起诉讼。 | 510,000 | | 2013年 5月 16日在黑
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达成民事调解,调解书
编号〔2013〕绥商初字
第 44号。 | 调解结果:被告于 2013年 10月 1日前还
款 60万元,到期如未能偿还,则按起诉金
额 68万元给付。 | 呼伦贝
尔市天
顺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司、北
大荒鑫
都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司 | | 诉讼 | 2012年 4月,在甲方天顺
房地产和总承包人锦宸集
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框架协议书》时,为甲方全
权担保。要求鑫都公司承担
甲方拖欠工程款和欠款利
息共计 1.9亿元的连带责
任。 | 122,000,000 | | 2018年 4月 20日内蒙
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2018
年 6月 25日鑫都公司
收到原告锦宸集团的
上诉状。鑫都公司于
2018年 9月 6日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发来的开庭
传票,案号为(2018)
最高法民终 846号,开
庭时间为 2018年 9月
11日 09时-2018年 9 | 一审判决:1.被告天顺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锦宸集团工程款
121,038,195.88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5年
11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鑫
都公司对被告天顺房地产欠付上述工程款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锦宸集团的
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91,373.27元,由原告锦宸集团负担
98,137.39元,由被告天顺房地产、鑫都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