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上海建科(603153):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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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8月29日 20:07: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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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建科: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153 公司简称:上海建科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王吉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新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常旺玲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及其对策,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有关章节内容中关于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的描述。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5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8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7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19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21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9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43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44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45
备查文件目录 | 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
| 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 | |
公司/本公司/上海建科 | 指 |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国盛集团 | 指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上实 | 指 | 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
国新上海 | 指 | 国新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
城投控股 | 指 |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宝业集团 | 指 | 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信润恒 | 指 | 北京信润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慧 | 指 | 上海见慧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鑫 | 指 | 上海见鑫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盛 | 指 | 上海见盛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叶 | 指 | 上海见叶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筠 | 指 | 上海见筠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见理 | 指 | 上海见理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报告期 | 指 |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6月 30日 |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上海建科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Shanghai Research Institute of Building Sciences Group Co.,
Ltd.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SRIBS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王吉杰 |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75号 |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 无 |
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75号 |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200032 |
公司网址 | www.sribs.com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无 |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及经济参考网 |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 | http://www.sse.com.cn |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75号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无 |
五、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海建科 | 603153 | 无 |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1,583,713,352.46 | 1,318,902,807.42 | 20.0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6,151,949.16 | 38,620,360.83 | 71.2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33,840,413.82 | 8,731,786.17 | 287.5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87,951,955.24 | -515,545,306.38 |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3,206,925,163.38 | 2,628,121,788.33 | 22.02 |
总资产 | 4,367,119,966.17 | 4,105,126,830.52 | 6.38 |
(二)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7 | 0.11 | 54.55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7 | 0.11 | 54.5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 0.09 | 0.02 | 350.0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3 | 1.63 | 增加0.60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1.14 | 0.37 | 增加0.77个百分点 |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71.2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增长287.55%、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同比增长54.5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同比增长 350.00%,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受外部客观环境因素影响,业绩有所下滑。本报告期外部经营环境逐步改善,公司进一步加强了业务拓展,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稳步增长,带来经营业绩稳步提升。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附注(如适用)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435,619.28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
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
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
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2,452,597.06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3,130,899.53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
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 23,619.0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 -556,275.79 | |
和支出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
项目 | 1,959,543.82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4,274,375.34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860,092.22 | |
合计 | 32,311,535.34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一)公司所属行业介绍
报告期内,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常态化运行,但世界政治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国内经济持续恢复发展的基础尚不稳固。2023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重点抓好房地产市场、棚户区改造、城市体检与更新、城市综合管理、美丽村镇、智慧数字转型、历史文化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安全治理、制度与科技创新等12个领域工作。基建仍是经济托底的重要力量,城市更新、智慧转型、绿色低碳成为行业发展新动能。
1、基建托底“稳增长”,催生行业结构性发展机会
上半年,全国房地产企业投资同比下降7.9%,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8%,其中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7.2%(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基础设施业务比重上升,电力燃气、交通运输、水利环境等细分领域呈现较大增幅,生态治理和流域治理继续为建筑业贡献较大的增量。区域性综合开发、交通导向开发(TOD)、生态导向开发(EOD)等成为主要开发模式,将推动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运维全周期、多专业的产业整合与协同,实践并完善区域总控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环保管家、安全管家等创新服务模式。“基建托底”将为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业务结构性转型发展机会。
2、城市存量发展,更新改造和智慧转型成为发展新动能
2023年初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政策,在设区的城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加快改造更新城镇老旧小区、城市燃气管道、雨水管网等,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挥城市更新规划统筹作用、强化精细化城市设计引导、创新城市更新可持续实施模式。特别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将超大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城市体检、老旧小区改造成为城市更新的着力点。同时,随着智能建造试点工作逐步推开,将促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式高质量发展新路,催生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机器人、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为行业发展提供新动能。
3、行业改革深化,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落实
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先后颁布并施行第5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提高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同时,行业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执行力度,加大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限制从业等方面的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建设行业管理转型催生了第三方安全检查、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在役设施健康监测等业务的发展,为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及运营安全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4、“双碳”进入实施进程,体系建设与行业联动显著加强
2023年4月,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一个部门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在基础通用标准、碳减排标准、碳清除标准和市场化机制标准四个领域,将为支撑重点行业和领域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协调、全面的标准支撑,“双碳”工作进入实施进程。在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细分领域,相关业务的联动发展进一步增强,区域温室气体监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流域水环境污染溯源与生态治理、低碳工业园区示范、绿色生态城区及超低能耗建筑、城市碳平台监测与数据发布、企业ESG治理理念提升等都为全行业低碳绿色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公司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是一家具有65年发展历史的科技咨询服务企业,始终践行“以最新的建筑科学成果为上海和全国城乡建设服务”的使命,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专业技术服务为主业,形成了工程咨询服务、检测与技术服务、环境低碳技术服务、特种工程与产品销售等多个主营业务板块,致力于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安全运行风险、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推进节能减排降耗、实现建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数字化转型,为客户提供专业系统的价值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各业务板块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分类 | 主营收入 | 收入占比(%) | 毛利 | 毛利率(%) |
工程咨询服务 | 88,521.62 | 55.97 | 20,823.72 | 23.52 |
检测与技术服务 | 45,544.55 | 28.79 | 15,513.80 | 34.06 |
环境低碳技术服务 | 15,987.06 | 10.11 | 4,103.14 | 25.67 |
特种施工和产品销售 | 7,239.61 | 4.58 | 2,405.63 | 33.23 |
其他业务 | 873.96 | 0.55 | 297.26 | 34.01 |
合计 | 158,166.80 | 100.00 | 43,143.55 | 27.28 |
1、工程咨询服务
工程咨询业务主要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招标和造价咨询等服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报告期内,公司聚焦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成渝等战略区域,在机场交通、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工业工程等专业化发展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区域总控管理、工程风险咨询、项目投融资咨询等转型业务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开发数字监理平台和 APP,结合建筑信息模型BIM、工地智能监控和数据预警技术,提升工地安全管控效能。
2、检测与技术服务
检测与技术服务包括建设工程检测监测、材料部品检测认证、健康安全检测评价、城市更新技术咨询、绿建生态技术咨询等细分产品,是公司研发及产业创新的核心业务之一。报告期内,公司巩固在建设工程、市政交通领域的检测能力,拓展电梯检测、消防服务、绿色认证等领域的能力;既有建筑数字测绘和更新技术、市政设施安全监测和预防性维护技术、房屋多专业协同管家等技术获得广泛应用;自主研发形成“思立博”系列数字检测系统,有效提升建筑材料及装配式建筑检测效率;聚焦城市更新、城市体检、低碳新城、TOD 开发等热点,提供规划设计、技术咨询等系统服务。
3、环境低碳技术服务
环境低碳技术服务主要面向生态环境、建筑节能、工业减碳、企业治理等领域,为政府及企业客户提供从前期咨询、中期监测到后期治理的技术服务,助力实现环境品质提升及节能减排。
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环保监测、环境调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境管理平台建设;节能检测评估、节能咨询、能效监测、碳核查、节能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等。报告期内,公司多个子公司入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机构,支撑多个省市编制碳达峰行动方案,在城市低碳管理平台建设、园区低碳生态规划、企业环保管家等领域积极拓新。
4、特种工程与产品销售
公司从事施工机械安全技术研究多年,生产制造的升降机械安全保护产品已成为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行业内的知名品牌,并拓展应用于造船机械、电力维修、楼宇设备、工业电梯、游乐设施等领域。近年来,公司投入ERP、MES系统和自动化生产线,实现智能化制造。此外,公司基于技术研发和工程咨询实践,开展结构加固改造特种施工、预应力特种施工、钢结构与混凝土结构防护特种施工、钢结构防火防腐涂装等特种施工服务及材料销售。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一)综合的专业技术服务优势
公司已形成规划咨询、勘察设计、环境咨询、检验检测、评估认证、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核心业务能力,专业门类齐全。服务领域涵盖: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生态环境、水利工程、石油化工等行业,围绕工程项目和城市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的各类专业化与个性化需求,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特别是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公司参与了大批国内知名的机场、超高层建筑、综合交通枢纽、文化演艺建筑、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医疗卫生建筑、主题乐园、绿色生态城区等标志性项目。近年来,年均参与约 70%的上海市重大项目建设,在承接“高、大、深、难、精”等大型复杂项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突出的能力优势。
(二)持续的科研创新能力优势
公司前身是转制科研院所,强大的科研创新能力是公司的传统优势,主要体现在对行业需求的深刻理解和对前沿技术的敏锐把握能力,以及敏捷的研发组织能力和雄厚的科技人才积累。公司成立60多年来,共研发了1800余项科技成果,编制500余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大量科研成果不仅为社会提供服务,还在粉煤灰综合利用、高性能化学建材、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等领域引领行业技术发展。
近年来,围绕国家双碳战略和数字化转型等重点方向,公司承担了一批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研项目,持续参与了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编制,通过科技创新不断形成技术领先优势,持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赋能产业升级。
公司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住建部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工程结构安全重点实验室、上海建筑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创新技术服务平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城乡建设碳中和学科研究中心”等十多个国家、省部级研发平台,体现了公司在这些领域领先的技术能力和优势。
(三)优秀的专业人才团队优势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强企战略,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模式,通过实施人才资助政策,吸引重点院校优秀毕业生加盟,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工作室、劳模工作室等平台和载体,带教培养一批高技术和高技能专业人才团队,通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市场营销培训班等,提升业务和管理骨干的综合技术能力,逐步形成了一支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敬业精神的人才队伍。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在册员工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1200余人,教授级高工130余人,国家百千万人才1名、上海市领军人才7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7名、上海工匠3名;在册员工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1300余人,拥有各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1000余人。
(四)较高市场美誉度的品牌优势
公司是国内整体上市的国有控股科技咨询服务企业。每年为700多个大中型工程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和监理服务,累计已承接工程项目超过10000项,监理业务市场份额全国第一,专业优质的技术能力和规范良好的服务质量得到了市场高度的认可,在工程建设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
公司拥有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检验中心、国家绿色建筑质量检测检验中心、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测评机构、工业(建筑工程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出具40多万份检测报告和7000余份技术咨询报告,承担了大量重大工程项目和产品流通领域的检测检验认证服务,树立了科学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形象,公司检测检验和技术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公信力和品牌影响力。
公司是全国首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中国绿色建筑竞争力十强设计咨询企业,中国环境咨询二十强企业,也是上海地区最大的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公司荣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品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认证企业、“上品”卓越贡献品牌等荣誉。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公司坚持战略引领,聚焦高质量发展,完成整体上市,积极拓展市场,加强科技创新,提升管理质量,经营情况保持良好态势。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8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615.1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3,384.04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0.08%、71.29%、287.55%。
(一)完成公司整体上市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及时完成2022年度审阅报告、招股说明书更新申报等上市前准备工作,发行股份涉及的新增股份已于3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正式登陆资本市场,开启新的发展征程。上半年,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按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年度股东大会,持续完善法人治理和促进规范运作。
(二)纵深推进市场拓展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拓展持续深入推进。一是持续强化品牌建设,夯实行业影响力知名度,顺利通过“上海品牌”新一轮评价认证,工程监理、检验检测、绿建咨询、环保咨询等业务在行业和重点地区处于领先,组织参与国家绿建大会、长三角应急博览会、上海碳博会等大型会展活动,彰显“为城市、为未来”的品牌价值。二是深化大客户拓展与维护,与各类市区属国企、行业头部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包括百联集团、申能集团、申通地铁集团等,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重大建设工程和城市运营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三是在市场领域和地域不断形成突破,提升长三角、京津冀、华中、华南等市场区域的属地化服务机构能级,设立华北区域管理中心,在自然资源和灾害防控、智能化检测装备研发应用、定制化环保咨询等领域孵化新服务产品。
(三)科技创新驱动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科技创新持续加强,一是锚定科创目标,强化创新驱动,上半年围绕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数字化转型、城市智慧运维与公共安全等方向申报国家、上海市和集团科研项目,新开科研项目49项,完成科研项目验收48项。公司入选国务院国资委国企改革专项工程——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科改行动”)扩围深化名单,成为上海市入选的8家企业之一。二是聚焦创新策源,勇担行业智库,上半年新立项标准40项,共有11项标准获批发布,其中国家标准1项。对公司牵头编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造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科技发展”以及“建筑业产业化”等五项“十四五”规划开展中期评估。围绕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牵头组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城乡建设碳中和学科研究中心”“上海建筑机械安全智能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顺利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三是持续深化数字转型,实现科技赋能。上半年完成19项数字化转型项目立项,推进一批数字化转型场景建设;正式启动上海市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为上海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提供大数据智慧分析和数据支撑;还发布了上海建科“房屋安全管家”“安全管家云平台”“数字环境管理平台”等数字化产品。
(四)持续夯实人才基础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加强人才建设,制定并推进实施“1、3人才培养工程”(10名领军人才后备、30名青年科技精英)。开展人才盘点与分析工作,形成《集团优秀人才引进专项资助制度运行情况总结报告》;盘点科技人才队伍现状,拟定《集团科技人才队伍现状报告》。组织申报国务院特贴、东方英才领军项目及青年项目、上海首届勘察设计大师等各类人才项目共计35人次,其中 2 名专家入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上海拟推荐人选名单,4 名青年技术骨干入选启明星项目以及扬帆专项。
(五)内控管理质效并举
报告期内,公司内控管理持续提升。一是强化质量管控,提升安全质量,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质量提升工作计划,常态化开展业务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提升业务运行质量。二是深化预算和战略管理,提升管控效能,深化预决算管理,在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上推行资金计划管理,提升资金效益;开展公司“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确保后半程精准发力。三是优化运营管控,提升数据分析质量,开展数据治理专项工作和BI数据分析工作,优化业财信息平台,进一步提升数据管控质效。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比例
(%) | 情况说明 |
营业收入 | 1,583,713,352.46 | 1,318,902,807.42 | 20.08 | 主要系外部经营环境逐步
改善,公司进一步加强了业
务拓展,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稳步增长 |
营业成本 | 1,151,014,875.06 | 962,785,237.99 | 19.55 | 主要系随着主营业务增长
营业成本同步增长 |
销售费用 | 68,423,675.29 | 57,407,509.64 | 19.19 | 主要系随着主营业务增长,
加大销售费用投入 |
管理费用 | 206,353,163.42 | 180,646,646.00 | 14.23 | |
财务费用 | -8,616,604.04 | -6,579,310.29 | | 主要系银行存款增加带来
的利息收入增加 |
研发费用 | 95,393,568.15 | 76,236,035.60 | 25.13 | 主要系加大研发投入 |
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487,951,955.24 | -515,545,306.38 | | |
投资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876,323,435.42 | -235,398,932.73 | | 主要系使用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及募投项目投入
增加 |
筹资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585,581,635.54 | -43,962,571.93 | | 主要系收到募集资金 |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本期期
末金额
较上年
期末变
动比例
(%) | 情况说明 |
货币资金 | 1,354,618,837.79 | 31.02 | 1,460,889,850.01 | 35.59 | -7.27 | |
应收款项 | 1,288,041,546.40 | 29.49 | 1,118,740,222.51 | 27.25 | 15.13 | |
存货 | 46,835,511.28 | 1.07 | 38,122,487.70 | 0.93 | 22.86 | |
固定资产 | 739,861,098.69 | 16.94 | 755,033,053.41 | 18.39 | -2.01 | |
在建工程 | 138,359,246.99 | 3.17 | 89,739,556.73 | 2.19 | 54.18 | 主要系基
建投入增
加所致 |
短期借款 | 4,004,562.96 | 0.09 | 2,003,583.33 | 0.05 | 99.87 | 主要系业
务需求增
加借款所
致 |
应付职工
薪酬 | 162,765,691.77 | 3.73 | 470,809,429.19 | 11.47 | -65.43 | 主要系上
年期末数
包含待发
放年终奖
所致 |
其他说明
无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规模
其中:境外资产7,963,018.42(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18%。
(2) 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无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金额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703,598,321.89 | 详见本报告第十节的七、1 |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股权投资均为对子公司及联营、合营企业投资。详见本报告第十节的七、17以及九、1之说明。
(1).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
类别 | 期初数 | 本期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 | 计入权
益的累
计公允
价值变
动 | 本期
计提
的减
值 | 本期购买金额 | 本期出
售/赎
回金额 | 其
他
变
动 | 期末数 |
结构
性存
款 | | | | | 150,000,000.00 | | | 150,000,000.00 |
其他
权益
工具
投资 | 90,000.00 | | | | | | | 90,000.00 |
合计 | 90,000.00 | | | | 150,000,000.00 | | | 150,090,000.00 |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注册资
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
入 | 营业利
润 | 净利润 |
上海建科工程
咨询有限公司 | 工程咨询
服务 | 200,000
,000.00 | 992,989,7
82.19 | 622,961
,830.07 | 801,557
,690.13 | 48,546,
646.02 | 45,028,8
40.54 |
上海市建筑科
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 | 检测与技
术服务 | 50,000,
000.00 | 541,320,5
64.14 | 383,546
,894.68 | 297,746
,717.88 | 24,516,
877.83 | 24,306,2
67.33 |
上海建科检验
有限公司 | 检测与技
术服务 | 30,000,
000.00 | 256,477,0
33.68 | 181,058
,577.52 | 171,425
,394.98 | 17,473,
500.82 | 15,804,7
99.35 |
湖北君邦环境
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 | 环境低碳
技术服务 | 5,000,0
00.00 | 122,124,5
15.28 | 76,230,
210.27 | 54,059,
792.24 | 9,904,8
73.86 | 8,824,09
5.79 |
报告期内,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逐步改善,各公司进一步加强了业务拓展,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稳步增长,带来经营业绩稳步提升。报告期内取得及处置子公司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十节的八,相关合并范围的变动对对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无重大影响。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宏观经济和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工程咨询服务、检测与技术服务、环境低碳技术服务、特种工程与产品销售等,该类业务发展受宏观调控政策、经济运行周期的综合影响,随着国内经济增速的回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放缓或其他宏观调控,可能导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下降,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针对宏观经济和行业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行业政策和市场的研究分析,把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政策导向,通过加大对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长江中游城市群等重点战略区域的市场开拓力度,降低宏观环境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人才流失及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是典型的技术、人才密集型行业,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决定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在工程咨询服务、检测与技术服务、环境低碳技术服务等方面具有专业资格及项目经验的人才。如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失,将会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随着人力成本的增加,公司若不能有效提升服务价格和管理效率,将会导致毛利率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人才流失及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公司在实行管理层、核心骨干持股计划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长效约束激励机制的范围,并通过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为员工成长成才搭建发展平台。
同时,进一步完善与经济效益和市场工资水平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的工程咨询服务、检测与技术服务等核心业务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特别是随着强制性检验及认证业务领域逐步开放,整个行业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近年来,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竞争较激烈且呈高度分散状态。如果公司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方面不能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将可能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及市场份额,从而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公司不断通过科技创新,运用数字化手段,开发新的检验检测产品和服务,努力扩大业务规模;同时,进一步加强在全国重点战略区域的布局和深耕,扩张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强市场影响力以降低经营风险。
4、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增加,应收账款余额亦呈增长趋势。公司主营业务的部分项目服务具有周期长、复杂程度高、款项结算流程较长的特点,主要客户为政府及国有企业,相关付款审批手续严格、流程较长。未来随着公司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预计应收账款将同步继续上升,存在坏账损失增加的风险。
针对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督促业务人员加大催讨力度,并将收款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控制应收账款风险。
5、并购后的整合风险
并购是公司实现业务领域拓展和市场地域拓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发展的战略举措之一。
近年来,公司先后收购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1%股权、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仲联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0%的股权。上述被收购公司纳入公司管理及合并范围后,将面临包括组织架构、业务资源、团队建设、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优化整合,能否有效发挥并提升上述被收购公司的原有竞争优势、充分发挥收购整合的协同效应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经营业绩和整合效果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
针对并购后的整合风险,公司制定了具体的管控措施,将被收购公司纳入公司的整体战略,向被收购公司委派董事长和财务总监,要求其执行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加强其与公司和其他子公司进行业务交流和区域经营联动,实现统一规范管理。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决议刊登的指定网站的查
询索引 | 决议刊登的
披露日期 | 会议决议 |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 | 2023 年 6 月
19日 | http://www.sse.com.cn/ | 2023 年 6 月
20日 | 所有议案均获表决通
过,详见《上海建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2023-020)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姓名 | 担任的职务 | 变动情形 |
石琦 | 监事会主席 | 离任 |
应卫国 | 职工监事 | 离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3年5月17日,公司监事会收到监事会主席石琦先生、职工监事应卫国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石琦先生因到龄退休,申请辞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应卫国先生因到龄退休,申请辞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辞职的公告》(2023-013)。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 | 否 |
每 10股送红股数(股) | 不适用 |
每 10股派息数(元)(含税) | 不适用 |
每 10股转增数(股) | 不适用 |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 |
不适用 | |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3.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污染事故纠纷,未因环境违法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作为国内绿色建筑与低碳节能领域的科技主力军、行业先行者,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整合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材料等多专业技术优势,开展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技术路径研究,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零碳园区规划研发与实践;面向新城建设和城市更新,提供全过程绿色生态城区专项技术咨询、生态规划、工程咨询管理、温室气体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等专业服务,提升环境品质、改善民生、赋能行业和城市低碳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主编了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地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等重要标准,起草编制上海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五个新城绿色低碳专项规划、长三角一体化绿色生态示范区绿色低碳导则等政策文件,组建了上海市住建行业“城乡建设碳中和”学科研究中心等行业智库机构;持续十余年承担上海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和运维,并于近期启动了上海市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建设。
2023年上半年,获批立项上海市住建委课题《公共建筑节能全过程管理方法及机制研究》《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及评估方案研究》等相关科研项目,各子公司开展了《重点河道断面的污染状况分析溯源研究》《流域排污口污染溯源技术研究》《园区环境管理与辅助执法体系研究》等相关课题研究。公司协办“2023上海绿色建筑国际论坛”,并携 2个绿色生态城区获奖项目和1 个既有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评定项目亮相论坛活动。论坛发布了《上海绿色建筑发展报告(2022)》,公司作为主要执笔单位,连续第九年为报告的编制提供全过程技术支撑。公司下属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咨询的嘉定区“远香湖中央活动区”、临港新片区“顶尖科学家社区”两个项目此前已成功获批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三星级试点项目,本次论坛上完成了授牌;提供绿色运营咨询的“长宁八八中心”项目在本次论坛上被授予上海市既有建筑绿色低碳更新改造评定项目金奖。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聚焦“双碳”战略、坚持科技赋能,把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作为自我管理重要内容,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向,作为为市场提供技术服务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
(一)环境体系认证:通过体系化管理实现自身环境管控
在公司的推动下,下属企业积极贯彻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管理体系,园区和工作场所环境通过制度建设和体系管理得到持续改进。在提供生产和服务的过程中,识别了主要环境因素并制定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1)废水
主要通过建立污水处理站对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后再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方式进行控制。污水3
处理站每日可处理污水量27.75m,满足所在园区处理和排放需求。
(2)废气
主要通过环保设施收集废气并处理后高空排放、净化处理后循环室内排放。排气筒可收集排3
放废气量216.02万m,满足所在园区处理和排放需求。
(3)一般固废
主要通过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或回收单位进行资源再利用等。
(4)危险废弃物
主要包括实验产生的微量危废,通过内部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回收处置。
(5)噪声
主要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音、风管进出口柔性连接等减振降噪措施处理。
通过体系化建设和运营管理,专注打造“资源节约型、环保友好型”企业。
(二)践行示范项目:不断探索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
作为率先在国内研发建设绿色建筑的企业,公司早在2003年就在莘庄科技园区内建造起了全国第一栋生态建筑示范楼,主编了国家第一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牵头组建了住建部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十年来持续推动绿色建筑的科技研发、标准编制、工程示范和应用推广。
如今集团继续在绿色建筑、健康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领域的技术咨询,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策划等领域,为建筑可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2023年上半年正在进行徐汇园区科研办公楼改扩建项目,该项目将成为建科园区第四代绿色低碳示范建筑,已通过了上海市住建委组织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技术审查和3A装配式建筑评价,获得了LEED铂金级预认证及WELL中期认证、英国建筑研究院BRE与德国TüV莱茵联合制定颁布的净零碳建筑评价体系认证等,成为中国首批净零碳建筑认证先锋项目。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部署,积极参与市城乡党组织结对帮扶,选派1名干部作为第三批驻村指导员赴崇明区向化镇花仓村参加工作。
与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人民政府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双一百”沪滇村企对口帮扶协议,从2023年1月起继续对口帮扶云龙县的两个村。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
诺
背
景 | 承
诺
类
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
及时
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
时履行应
说明未完
成履行的
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相
关
的
承
诺 | 股
份
限
售 | 上海国盛集团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
价格。
4、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 2021年6月
23日;自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
份 | 上海上实、城投
控股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 2021年6月
23日;自公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限
售 | | 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 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 | | | | |
| 股
份
限
售 | 宝业集团、国新
上海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 2021年6月
23日;自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
份
限
售 | 上海见慧、上海
见鑫、上海见
盛、上海见叶、
上海见筠、上海
见理 | 1、自取得所持新增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 2021年6月
23日;自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
份
限
售 | 上海市财政局 | 1、自取得所持新增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委托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专户管
理外(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尚未签署书面委托管理协议),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单位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涉及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的从其规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减持价格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 | 2021年6月
23日;自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股
份
限
售 | 北京信润恒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 | 2021年6月
23日;自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 十二个月 | | | | |
| 股
份
限
售 |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
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另,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
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人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 2021年6月
23日;自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 | | | |
| 解
决
土
地
等
产
权
瑕
疵 | 上海国盛集团 | 针对公司超红线房产及无证房产等瑕疵房产,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如公司或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因前述瑕疵房产尚未取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
等原因,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因另行搬迁导致对公司或其各级
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将补
偿公司或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解
决
土
地
等
产
权
瑕
疵 | 上海国盛集团 | 针对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等瑕疵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如公司或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未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等原因,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或处罚的(包括
被要求停止使用、搬离或行政处罚)以及使公司或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生产经营因另行租赁其他房产及搬迁厂房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包括
但不限于:罚款、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违约金等),其将补偿公司
或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上海国盛集团 |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
及公司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本企业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
业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经营活动,也不
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以
避免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构成同业竞争。
3、如未来本企业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
企业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
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本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该商业机会按公开合
理的条件优先让予控制的企业,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4、如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同意承担由此而
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 | | | | |
| 解
决
关
联
交
易 | 上海国盛集团 | 为促进公司持续规范运作,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量减少关
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正常的商业条
件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本企业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公司给予的优于其在任意一项市场
公平交易中向第三方给予的条件;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经济损失的,本企
业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控股股东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扣留或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
红代为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留或扣减金额不超过应当增持金额的上限。
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
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
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
超过应当增持金额的上限。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不得转让, | 2021年6月
23日、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发
行申报期间
新增高级管
理 人 员 江
燕、周红波、
常 旺 玲 于
2022年3月
16 日签
署);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
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
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 | | | | |
| 其
他 | 公司 | 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的股份回购及赔
偿的承诺:
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
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
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
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
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
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
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 上海国盛集团 | 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的股份回购及赔 | 2021年6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他 | | 偿的承诺:
本企业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且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企业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
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回购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有)。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3日;长期 | | | | |
| 其
他 | 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的股份回购及赔
偿的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21年6月
23日、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发
行申报期间
新增监事杨
振林,新增
高级管理人
员江燕、周
红波、常旺
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签署);
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上海国盛集团 |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2、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3、本企业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
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
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
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6、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 | | | | |
| 其
他 | 上海上实、城投
控股、宝业集
团、国新上海、
上海见慧、上海
见鑫、上海见
盛、上海见叶、
上海见筠、上海
见理 |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2、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3、本企业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
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
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
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6、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 | | | | |
| 其
他 | 公司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
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4、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
因该等人士/主体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公司将立即停止对
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主
体履行相关承诺。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上海国盛集团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
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4)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
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
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
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
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
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 | | | | |
| 其
他 | 上海上实、城投
控股、宝业集
团、国新上海、
上海见慧、上海
见鑫、上海见
盛、上海见叶、
上海见筠、上海
见理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
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4)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
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
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
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
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新的承诺。 | | | | | |
| 其
他 | 北京信润恒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将在合理能力范围内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
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
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向公司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
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3)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
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4)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
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本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
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本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
消除后,本企业应向公司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
不可抗力或其他本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的具体情况。同时,本企业应尽快
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在合理能力范围内尽可能
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本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
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上海市财政局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单位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
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4)在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
响之前,本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
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
3、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
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单位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单位未能充分且有效
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本单位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单位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
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新的承诺。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 2021年6月
23日、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发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
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
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
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
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 行申报期间
新增监事杨
振林,新增
高级管理人
员江燕、周
红波、常旺
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签署);
长期 | | | | |
| 其
他 | 上海国盛集团 |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
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021年6月
23日、2022
年 3 月 16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
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日(公司发
行申报期间
新增高级管
理 人 员 江
燕、周红波、
常 旺 玲 于
2022年3月
16 日签
署);长期 | | | | |
| 其
他 | 公司 | 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不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上海国盛集团 | 针对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盛集团作出承诺:如公司及其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
分支机构被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须为其员工
补缴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有
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及下
属各级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企业将督促公司
及其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开
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
他 | 上海国盛集团 | 对于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盛集团作出承诺:
本企业将积极督促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降低劳务派遣比例,以达到不超过公司或该子公司、分公司用工总量的10% | 2021年6月
23日;长期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的法规要求。如公司或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未能达到该劳务派遣
用工要求,被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要求不得使用部分被派遣劳动者使
得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将对公司所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 | | | | |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