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长盛同益LOF (160812):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中期报告
原标题:长盛同益LOF :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中期报告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23年8月30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中期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08月2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3年01月01日起至06月30日止。 1.2 目录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 2 1.1 重要提示 ...................................................................2 1.2 目录.......................................................................3 §2 基金简介 ............................................................. 5 2.1 基金基本情况 ...............................................................5 2.2 基金产品说明 ...............................................................5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6 2.4 信息披露方式 ...............................................................6 2.5 其他相关资料 ...............................................................6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 6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6 3.2 基金净值表现 ...............................................................7 §4 管理人报告 ........................................................... 8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8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9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9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1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11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11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12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12 §5 托管人报告 .......................................................... 12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12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13 5.3 托管人对本中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13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 13 6.1 资产负债表 ................................................................13 6.2 利润表 ....................................................................14 6.3 净资产(基金净值)变动表 ..................................................16 6.4 报表附注 ..................................................................18 §7 投资组合报告 ......................................................... 37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37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7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38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40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42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42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43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43 7.10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43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43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43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 44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44 8.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44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44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44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 44 §10 重大事件揭示 ........................................................ 45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45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45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45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45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45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45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46 10.8 其他重大事件 .............................................................48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49 1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49 1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49 §12 备查文件目录 ........................................................ 49 12.1 备查文件目录 .............................................................49 12.2 存放地点 .................................................................49 12.3 查阅方式 .................................................................49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和信用减值损失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表中的“期末”均指本报告期最后一日,即6月30日。 4、本基金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为2014年4月4日。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基准指数的构建考虑了三个原则: 1、公允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比较目前市场上各主要指数的编制特点并考虑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之后,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用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基准较为合适。 2、可比性。基金投资业绩受到资产配置比例限制的影响,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根据本基金较为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来确定加权计算的权数,可使业绩比较更具有合理性。 3、再平衡。由于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再平衡来使资产的配置到基准指数的时间序列。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1、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4月4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 2、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6日,是国内首批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亿元。长盛基金总部办公地位于北京,在北京、上海、成都、深圳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并拥有全资子公司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和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DBS)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公司拥有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保险资产管理人等业务资格,同时可担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和境外 QFII基金的投资顾问。截至资产管理计划。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4.1.3 期末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基金经理同时管理的产品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情况。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公平交易细则》各项规定,在研究、投资授权与决策、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公平对待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包括公募基金、社保组合、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 具体如下: 研究支持,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共享公司研究部门研究成果,所有投资组合经理在公司研究平台上拥有同等权限。 投资授权与决策,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组合经理负责制,各投资组合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完成投资组合的管理工作。各投资组合经理遵守投资信息隔离墙制度。 交易部依照《公司公平交易细则》的规定,场内交易,强制开启恒生交易系统公平交易程序;场外交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流程,保证交易执行的公平性。 投资管理行为的监控与分析评估,公司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依照《公司公平交易细则》的规定,持续、动态监督公司投资管理全过程,并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问题,保障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均被公平对待。 公司对过去4个季度的同向交易行为进行数量分析,计算溢价率、贡献率、占优比等指标,使用双边90%置信水平对1日、3日、5日的交易片段进行T检验,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及利益输送的行为。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未发现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交易。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23年上半年,A股市场先扬后抑,指数之间表现分化。市场风格方面,小盘整体表现好于大盘,成长好于价值。行业层面,多数行业录得正收益,数字经济、信创、ChatGPT驱动下,TMT板块领涨,地产链、出行链领跌。具体看,通信、传媒、计算机涨幅超过 30%,家电、机械、电子、建筑涨幅在10%左右,商贸零售、地产、美容护理、建材、农业、化工跌幅超过10%。 回顾2023年上半年,年初,随着国内疫情快速过峰,经济整体呈现疫后复苏,市场延续去年四季度的修复行情,主要表现为低估值板块的轮动上涨,运营商、大制造、地产产业链相对表现较好;二月,市场逐步分化,信创驱动下的计算机、通信表现相对较好,“中特估”驱动下,建筑板块估值修复,电新、大金融、地产产业链有所调整;三月到四月中旬,市场表现进一步分化,ChatGPT催化TMT板块加速轮动上涨,传媒、计算机、通信月度涨幅超过10%,建筑板块在“中特估”的引领下,也录得一定正收益,资金跷跷板效应下,其他行业基本录得负收益,电新及产业链、地产及产业链、大消费相对调整较多;四月中旬到五月上旬,进入年报一季报披露期,部分TMT板块缺乏业绩支撑,出现一定幅度调整,低估值、低筹码的大金融、建筑板块相对收益显著;五月上旬至六月上旬,市场整体震荡调整,通信、家电、电子等有催化的板块有所表现,大多数行业录得负收益;六月上旬至六月底,AI催化下,TMT板块、机器人等主题活跃,通信、汽车、机械、计算机等行业表现较好,地产链、周期板块整体调整。 考虑AI与自主可控的大趋势下,TMT作为行情主线基本确立,因此组合在电子、通信、计算机维持超配,但考虑部分个股短期估值与业绩不匹配,对于个股做了一定调整;二季度末,考虑中国经济及房地产再次步入底部区域,适度增加对地产及地产链配置;医药板块部分创新药短期缺乏业绩支撑,适度降低配置比例。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936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2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08%。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当前中国经济进入加速去库存阶段,综合PPI走势预测,预计下半年将处在去库存的尾声。中性假设下,下半年中国GDP同比增速或将小幅回落,全年有望实现5%左右的目标。 经济结构方面,预计出口仍有一定压力,但降幅收窄;投资保持平稳,基建投资维持大个位数增长,制造业投资小幅放缓,但或仍高于整体投资增速,房地产投资仍有压力;消费继续修复,但边际放缓,必选消费相对稳健,地产产业链有较大拖累,后续消费改善的力度更多取决于经济内生修复或政策的推动。政策方面,二季度国内经济复苏进程放缓,但并未失速,这意味着,总量层面政策或需要对经济增长的放缓予以关注并出台相关的结构性政策支持,但尚未到突破性、激进转向的状态,未来或针对结构性问题,出台一些定向领域的支持政策。 市场方面,预计A股市场或将维持结构性区间震荡行情。三季度步入半年报业绩期,业绩有支撑或未来改善趋势确定行业/个股仍是关注的重点,三季度末到四季度,各种事件催化增多,主题行情或再次活跃。行业层面:(1)TMT作为全年主线基本确立,但短期缺乏业绩的验证与产品的催化,重点关注:AI应用、信创、算力产业链、消费电子、传媒等;(2)制造板块分化,短期关注中报有支撑的行业,如电新、汽车、机械,但考虑部分行业2024年业绩增速存在放缓的压力,估值扩张空间有限,此外,军工、机器人、自主可控等方向短期业绩存在不确定性,但长期方向向好;(3)消费板块中,预计食品饮料、家电等行业业绩相对稳定,估值在低位,存在修复的空间,但系统性的投资机会要待经济数据的改善,此外,医药领域需求刚性与创新驱动叠加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估值也回到合理位置,重点关注创新药、化药、器械、中药四个方向;(4)周期板块处多数行业处在左侧,短期看,地产链、金融、传统化工、金属等行业业绩仍在磨底,但同时估值也处在底部区间,待四季度经济基本面或政策更加明朗后,或有投资机会。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了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政策与估值程序,设立基金估值小组,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和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政策与估值程序确定了估值目的、估值日、估值对象、估值程序、估值方法以及估值差错处理、暂停估值和特殊情形处理等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估值工作小组组长)、公司督察长(担任估值工作小组副组长)、公司相关投资、研究部门分管领导、公司业务运营部分管领导、相关研究部门、相关投资部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及业务运营部总监或指定人员组成的估值工作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并执行基金估值业务。小组成员均具有多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估值运作、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或法律合规等领域的专业胜任能力。 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最终决策和日常估值的执行。 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还包括本基金托管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估值及净值计算履行复核责任,当存有异议时,托管人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估值委员会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分别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分别按约定提供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和在交易所市场交易或挂牌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基金利润分配原则的约定,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实施利润分配。 本基金截至2023年6月30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59,208,468.52元,其中: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为94,149,618.38元,未分配利润未实现部分为-34,941,149.86元。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中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本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2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会计主体: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益”)转型而成。根据基金同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118号)的同意,基金同益于2014年4月3日进行终止上市权益登记,2014年4月4日终止上市。自基金同益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同益转型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所得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确定2014年5月14日作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0821371元,折算基准日本基金份额净值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9位。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1.000821371的折算比例对基金同益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0元,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整数,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折算前基金同益份额总额为20亿份,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2,001,642,742.00份。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对折算后的份额进行了变更登记。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5月9日期间内开放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款扣除申购费后的净申购金额为人民币686,467,684.84元,折合686,467,684.84份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82,782.70元,折合182,782.70份基金份额;集中申购期间收到的实收基金共计人民币686,650,467.54元,折合686,650,467.54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在信息披露和估值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6 税项 6.4.6.1印花税 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6.4.6.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 6.4.6.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4.6.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7 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6.4.7.1 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人民币元
无。 6.4.7.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4.7.4.1 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无。 6.4.7.6 其他债权投资 无。 6.4.7.7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无。 6.4.7.8 其他资产 无。 6.4.7.9 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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