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永辉超市(601933):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时间:2023年08月30日 22:03:30 中财网

原标题:永辉超市: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1933 公司简称: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张轩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明月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伟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计划、未来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董事会秘书
吴乐峰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 120号 光荣路 5号院
0591-83962802
0591-83962802
[email protected]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上海证券交易所永辉超市601933
 单位:元 
本报告期 (1-6月)上年同期 
42,027,399,571.7848,731,630,813.99 
373,773,322.41-111,773,614.77 
99,330,362.8594,098,833.09 
2,587,185,124.844,311,065,111.62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 
7,620,102,250.027,465,571,332.26 
53,472,484,019.2462,143,216,081.54 


  
本报告期 (1-6月)上年同期
0.04-0.01
0.04-0.01
0.010.01
4.92-1.05
1.310.89
76%,一方面受居 亏损门店,谨慎 收同比有所下滑 0.99亿元,较上 期增加主要是: 1.99%; 通过考核及宣导 动损益-0.21亿 较上年末的74.66 
金额 
171,963,632.50 
76,204,238.58 
39,255,487.11 
29,709,482.00 
40,647,580.13 

 
2,042,300.50
274,442,959.56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九、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公司所属行业为零售业(分类代码:F52)。从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以及经营模式来看,一般认为公司业务属于零售行业。

主要业务及主要产品以“线上+线下”模式面对 C端消费者用户,通过筑造生鲜供应链的壁垒进行商品引流,实行精选+优选 sku,不断发力自有品牌,以“高性价比”为广大消费者打造全方位的闭环立体体验。

据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27588亿元,同比增长8.2%;2023年 6月份,社会零售消费总额 39951亿元,同比增速 3.1%;实物商品网上销售零售额增速 10.8%。其中,2023年 6月,日用品零售同比增速-2.2%。

总体行业情况较前几年有所好转,公司努力加快转型步伐,深耕供应链建设+打造科技中台驱动业绩发展,务实打造适应当下发展的食品供应链的平台型企业。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从用户体验出发,以商品、场景、服务 3个维度为切入点,增强人、货、场匹配度,推进门店的精细化运营。

公司不断强化生鲜供应链的壁垒,调整商品结构,强化趣味性陈列,提升线下渠道吸引力。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1.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420.2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74亿元,实现扭亏为盈;同时自 4月起,公司客流已回正;同时,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9933万元,同比提升 5.56%,综合毛利率 21.99%,同比提升 1.64%。


2.线上业务
2023年上半年,线上业务营收 79.2亿元,同比增长 4.4%,占比全渠道主营收入的 18.7%;商品毛利率为近 3年最高,得益于品类结构优化及供应链效率提升。

报告期内,“永辉生活”自营到家业务已覆盖 946家门店,实现销售额 40.6亿元,日均单量 29.5万单,月平均复购率为 48.9%。 报告期内第三方平台到家业务已覆盖 922家门店,实现销售额 38.6亿元,同比提升 10.9%,日均单量 19.7万单。

截至 2023年 8月,公司上线电商仓合计 940家,其中基础全仓 135家(覆盖 15座城市),高标半仓 131家(覆盖 33座城市),店仓一体 652家(覆盖 181座城市),卫星仓 22个(覆盖重庆市,福州市,北京市)。


年,自有品 求为中心 司推出辽 到源头鲜 利的餐厨 面,公司 奶盖沙琪 供应链准 共同推动 3家,逐 户沟通, 牌营销创 年品牌曝 民生 午,根据省 针对第 5 司增加蔬菜 205吨,供 民生物资 度上半年 市门店 29 开业门店牌销售额达 19.5亿元,占比 4. 加强爆款商品的打造及源头供 丹东“99红颜”草莓、18mm+ 的品牌定位;同时加速推出辉 活。 过加强口味创新及健康、抗菌 、抗菌筷、抗菌纺织品等。 ,上半年自有品牌供应链共引 有品牌的创新研发。其中,形 构建“双向奔赴”的供应链合 过爆品推广、展会展销、终端 。同时,通过品牌节、新品发 量累计 8600W+,进一步提升 象、商务等部门的通报和提醒 台风“杜苏芮”的动态路径, 、水果供应备货量,其中增加 奶制品 135吨;福建全省 1.3 调集,以满足永辉全省各地店 增门店 4家(含百佳永辉,不 家;截至报告期末,已开业门 105家,储备面积 81.79万平  
经营业态自有物业门店  
 门店数量建筑面积门店数量
  (平方米) 
    
超市  67
超市  48
超市441453.97135
超市  3
超市  59
超市  7
超市  41
超市126475.9640
超市  45
超市  8
超市  16
    
超市  7
超市  6
超市  56
超市  13
超市  8
超市  3
超市  2
超市  1
超市  4
超市  15
超市  36
超市  37
超市14200.00112
超市  7
超市  3
超市  5
超市  71
超市438298.74143
10110428.67998 

报告期新开业门店及储备门店情况表

已开业门店 本期新开业门店  
门店数面积 (平方米)门店数面积 (平方米)门店数
67586137.56  9
48423336.88140342
1391086360.27  8
318871.90  1
59301215.31  2
741148.34  0
41356255.9717137.19
41359094.21  7
45384616.99  7
     
878721.61   
16117361.51  4
742771.07   
658323.42   
56476765.53  2
1387209.61  1
864740.76   
324913.57   
211345.95   
16018.58   
421220.64  1
15120813.06  3
36253962.0813078.344
37235955.18  1
113943928.42  24
766097.25  1
320648.68   
533466.82  6
71540977.62  3
1471065105.2316642.3710
10087827384.02420891.81105

公司 2023年上半年开店情况
2023年上半年,公司在全国新开 4家门店,具体如下:

地区项目名称开业时间租赁期限 (年)租赁面积 (平方米)
贵州美的广场2023-1-1207137.1
北京门头沟中骏2023-3-17154034
重庆重庆北碚吾悦2023-4-28156642.37
陕西万科金域东郡2023-6-22153078.34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数上年同期数
42,027,399,571.7848,731,630,813.99
32,786,165,503.8738,815,106,696.81
7,264,482,947.307,823,771,192.83
945,434,502.57894,861,778.01
667,150,474.23764,420,573.97
207,361,419.05243,644,397.11
76,204,238.5852,101,335.33
-21,006,851.52-555,090,402.37
-18,698,565.71-63,495,142.33
2,587,185,124.844,311,065,111.62
339,673,519.25-602,883,705.25
-5,539,017,546.14-4,768,385,720.49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外部受居民消费信心不足,消费降级的影响;内部公司主动进行门店调优,淘汰长期亏损门店,谨慎开新店,使得报告期公司整体门店数较上年同期减少,以上综合影响使得 2023年上半年营收同比有所下滑;
其他收益变动原因说明:本年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变动原因说明:本年公司投资的 Karman Topco L.P.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信用减值损失变动原因说明:本年应收账款及应收保理款金额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对应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减少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年度对外发放的贷款及垫款净增加以及当期支付的货款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相较于上年,公司理财产品净出售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年度偿还借款增加所致。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分销售模式情况
单位: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营业收入 比上年增 减(%)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减(%)
3,905,561.703,260,352.5916.52-13.85-15.59
297,178.2618,263.9693.85-12.48-3.93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营业收入 比上年增 减(%)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减(%)
1,709,064.291,483,152.7313.22-18.24-18.75
2,196,497.411,777,199.8619.09-10.10-12.75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营业收入 比上年增 减(%)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减(%)
664,293.71546,852.9517.68-10.53-12.88
411,302.48340,623.5617.18-18.24-19.79
916,477.77770,180.7615.96-12.24-12.70
771,384.95640,049.5317.03-18.00-21.23
636,736.36533,902.8616.15-10.65-12.53
176,895.40149,837.1915.30-16.51-15.53
328,471.03278,905.7415.09-13.22-14.87
主营业务分销售模式情况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营业收入 比上年增 减(%)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减(%)
3,905,561.703,260,352.5916.52-13.85-15.59
297,178.2618,263.9693.85-12.48-3.93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分销售模式情况的说明
地区分布如下:
东南地区:闽、赣
华北地区:京、津、冀、辽、吉、黑、蒙
华东地区:江、浙、沪、徽
西南地区:川、藏、陕、甘、青、宁
华南地区:粤、桂
华中地区:晋、鲁、豫

(2). 成本分析表
单位: 万元
分行业情况

成本 构成 项目本期金额本期占 总成本 比例(%)上年同期金额上年同期 占总成本 比例(%)本期金额较 上年同期变 动比例(%)
 3,260,352.5999.443,862,499.2799.51-15.59
 18,263.960.5619,011.400.49-3.93
分产品情况

成本 构成 项目本期金额本期占 总成本 比例(%)上年同期金额上年同期 占总成本 比例(%)本期金额较 上年同期变 动比例(%)
 1,483,152.7345.491,825,508.3047.26-18.75
 1,777,199.8654.512,036,990.9752.74-12.75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本期期末数本期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上年期末数上年 期末 数占 总资 产的 比例 (%)本期期末 金额较上 年期末变 动比例 (%)
4,976,102,553.909.317,615,940,712.2212.26-34.66
1,676,840,306.863.14818,071,041.501.32104.97
284,706,281.520.53890,826,719.101.43-68.04
     
     
255,064,874.240.48639,126,680.561.03-60.09
6,723,813,856.4712.5710,466,589,497.1416.84-35.76
62,395,197.320.1243,534,741.350.0743.32
2,066,002.540.0010,899,846.170.02-81.05
14,219,421.580.0376,991,144.350.12-81.53
4,232,700,833.357.926,528,480,368.6910.51-35.17
123,963,458.050.23196,630,132.940.32-36.96
549,030,069.441.032,070,085,001.673.33-73.48
10,773,121.720.027,383,565.560.0145.91
488,768,297.300.91263,483,654.250.4285.50
6,482,499.120.01440,260.720.001,372.42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规模
其中:境外资产 2.91(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0.54%。


(2) 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本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七、83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聚焦主业,2023年上半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平台减持中百集团 0.08%股权,公司将继续收缩对外投资规模。


的股权投资 √不适用 的非股权投资 √不适用 允价值计量的金融 □不适用资产    
期初数本期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计入权益的累计 公允价值变动本期计 提的减 值本期购买金额本期出售/赎回金 额其他变动
4,808,826,719.10-21,006,851.5275,125,969.79 600,000,000.001,174,147,691.54-10,965,894.52
4,808,826,719.10-21,006,851.5275,125,969.79 600,000,000.001,174,147,691.54-10,965,894.52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产和股权出售 用 股参股公司分 用   单位万元 币
行业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
物流配送业10,000.00149,398.6340,625.6813,481.02314,587.03
物流配送业10,000.00196,488.0543,505.6914,080.69564,309.55
商业零售业71,440.00430,384.9661,628.5111,361.39604,791.25
商业零售业100,000.00463,367.9976,418.308,898.16502,178.46
物流配送业13,000.00132,807.8334,228.567,119.37307,523.53
构化主体情况 险 简介第四节公司治理   
召开日期决议刊登的 指定网站的 查询索引决议刊登的披 露日期   
2023年 5月 23日www.sse.c om2023年 5月 24日   

   
   
2023年 6月 29日www.sse.c om2023年 6月 30日
开临时股东大会 人员变动情况  
担任的职务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副总裁  
副总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具体详见上交所 www.sse.com公司公告:
(临-2023-23、临-2023-27)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临-2023-29)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临-2023-12)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3.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污染事故纠纷,未因环境违法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长期以来,公司始终积极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贯彻落实“脱贫攻坚”、 “乡村振兴”等政策,充分发挥全渠道流通的优势,在线上线下设立“福农优品”专区专柜,推动“福农优品”拓展市场,带动上游农户脱贫致富,拉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2023年 3月,福建省委副书记罗东川在永辉超市大儒世家、屏山店,走进“福农优品”专区,体验产品扫码溯源功能,仔细询问农副产品价格及供应情况,并嘱咐企业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持续做好“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工作,让老百姓吃上优质农副产品。

2023年上半年,公司大力推广“福农优品”项目品牌,销售供应古田银耳、连江小海带、茶口粉干等 277支具有福建特色的农副产品。 2023年 1-6月,“福农优品”的商品总销售额为5101.42万元(按渠道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渠道,其中线上销售额达 2666.92万元,线下销售额达 2434.50万元),带动上游农户近 1000户实现增收。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违规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半年报审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上年年度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六、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 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适用 □不适用



事项概述及类型查询索引
报告期内,公司定期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相 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如下公告: 2022年 4月 29日《2022年年度报告》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

应诉(被申 请)方承担连带责 任方诉讼 仲裁 类型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涉 及金额诉讼(仲 裁)是否 形成预 计负债 及金额诉讼(仲裁) 进展情况诉讼(仲裁)审 理结果及影响
西安中登房 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被 告”或“中登 房地产公 司”)/租赁 合同 纠纷2012年 03月 09日, 就租赁位于西安凤城 四路的“中登城市花园” 房屋,原被告签订了 《租赁合同》,合同约 定租期 20年,被告应 于 2012年 12月 01日 前,将符合条件的租赁 场地交付给原告;2012 年 03月 20日,原告依 约支付履约保证金人 民币 600万元。2013 年 08月 20日,经被告 同意,原告进入租赁场 地开始基础装修。2013 年 09月 26日,被告与15834693.5 元2019年12月 1日,一审法 院判令:1、 合同解除;2、 被告西安中 登公司向原 告返还履约 保证金 600 万、支付利息 等损失 600 万;3、被告 西安中登公 司赔偿原告 装修损失 1778014元; 4、被告西安 
   原告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了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内容:1.为配 合被告物业整体运营, 原告同意提前进入被 告未达交付标准的场 地进行装修等工作。2. 负一楼 1056平方米面 积,由于被告报建为设 备用房,不能满足原告 使用需求,故此区域退 还被告,租赁面积调整 为 12535平方米。原告 进场装修后,虽经原告 多次交涉、催告,被告 未能使房屋达到交付 条件,迫使原告中止装 修,给原告造成重大损 失。2019年初,被告 突然单方解除租赁合 同并将租赁场地交付 给第三方占有和使用。 嗣后,虽经原告多次沟 通,被告拒不清退第三 人,被告未向原告按期 交付合格房屋的行为 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擅 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 第三方占有使用的行 为表明被告已用实际 行动表明不履行《租赁  中登公司向 原告支付违 约金 413655 元。 
   合同》及《补充协议》 项下主要债务,属于根 本违约行为。原告遂向 未央区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 原告与被告于 2012年 03月 09日签订的《租 赁合同》及 2013年 09 月 26日签订的《补充 协议》;2.请求判令被 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履 约保证金人民币 12, 000,000.00元,并判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 款项自本案立案之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 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 12,000,000.00元为 基数、以商业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赔偿装修损失费人民 币 2,593,728.50元, 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付该款项自本案立案 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 失以 2,593,728.50 元为基数、以商业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 标准;4.请求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1,240,965.00元, 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付该款项自本案立案 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 失以 1,240,965.00元 为基数、以商业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 准;5.请求判令被告承 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    
嘉视动感传 媒科技(北 京)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原告”或 “嘉视动感 公司”)/租赁 合同 纠纷"2010年 1月 13日, 嘉视动感公司与永辉 超市签订《租赁合同》, 永辉超市与嘉视动感 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 合同已经(2019)京 02 民终 14464号判决书 确认于 2016年 10月 19日解除,嘉视动感公 司应向永辉超市退还 押金及剩余预付租金。 根据另案判决,永辉超 市需向嘉视动感公司 支付自 2016年 10月 20日起至实际腾退之 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 费、房屋占用费的滞纳 金以及违约金 3000000元,嘉视动感 公司应就该等费用向12958557.84 元本案由北京 市丰台区人 民法院右安 门法庭审理, 已于 2021年 9月完成立 案,同时申请 财产保全,法 院作出 (2021)京 0106财保 808号《民事 裁定书》,冻 结嘉视公司 在(2021)京 0106执 10796号案件 中的案款 12958557.84 元。本案已一审判决结 果:1、嘉视动 感公司返还预 付租金 2442600元; 2、嘉视动感返 还押金 488520元;3、 嘉视动感开具 占用费 30393966.24 元、违约金 300万、保全 费 5000元、 案件受理费 231215元的 增值税专用发 票。二审判决 结果: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永辉超市交付等额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 嘉视动感公司应赔偿 永辉超市由于无法取 得相应发票受到的损 失。此外,嘉视动感公 司应就永辉超市支付 的 2016年 4月 15日 至 2016年 7月 14日 期间的租金 1485915 元向永辉超市交付增 值税发票,但嘉视动感 公司至今未交付相应 发票。故,永辉超市诉 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 法院,诉请:1. 请求依 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 还预付租金及押金共 计 2931120元;2. 请 求依法判决被告就原 告支付的 2016年第二 季度租金 1485915元 以及原告依据(2021) 京02民终5304号民事 判决书向被告支付的 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 占有使用费的滞纳金 及违约金向原告交付 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若被告无法向原告 交付相应发票的,请求  2022年 1月 23日、12月 进行多次谈 话,2022年 12月 30日一 审判决。未支 持滞纳金,原 告已决定就 滞纳金部分 上诉。二审由 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于 2023年 4月 19日开庭。 2023年5月4 日签收二审 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 判。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 偿原告因未收到相应 发票受到的损失共计 【12,958,557.84】元 (暂计至 2021年 8月 20日);3. 请求法院 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 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财 产保全费用。    
北京永辉超 市有限公 司、北京永 辉商业有限 公司(下称 “被告”或“永 辉公司”)/买卖 合同 纠纷2016年 12月起,原被 告双方建立合作关系, 原告诉称双方通过被 告公司的“供零在线”平 台进行无纸化交易,原 告诉称自 2016年 12 月至2021年1月期间, 入库金额 34155975.24元、对账 金额 19710769.59元, 被告尚欠货款 14445205.65元。原告 对供货期间应承担的 各项扣款、费用及退货 等存有异议,双方经多 次对账、协商未果。 2021年 4月 20日,原 告诉请至北京市石景 山区人民法院并申请 财产保全,诉请:1、 判令被告共同支付货 款 13419481元及逾期14445205.65 元一审由北京 市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审 理,2021年 7 月15日开庭, 2021年8月2 日,12月泰懿 佳案多次谈 话。2022年 12月 30日收 到一审判决 (案号:2021 京 0107民初 10817号), 永辉公司上 诉,2023年 6 月已开庭,待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结 果:北京永辉 超市有限公 司、北京永辉 商业有限公司 给付北京酷尚 星商贸有限公 司货款 10281109.22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
   付款利息;2、本案诉 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 担。目前,原告申请财 产保全,法院下发2021 京 0107民初 10817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 查封、冻结永辉公司共 计 1400万。    
永辉超市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永辉股份” 或被告一)、 广州市金豪 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 豪公司或被 告二)、广 州市威尔物 业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威尔公 司或被告 三) 房屋 租赁 合同 纠纷2011年 12月 31日, 永辉股份与金豪公司、 威尔公司就<广州市番 禺区清河东路 203号 汇珑商业中心 2-3层> 签订了《租赁合同》及 相关补充协议,并向金 豪公司和威尔公司预 付了租金 45540000 元、保证金 2277000 元、电费 68457.45元, 以上共计 47885457.45元。按照 补充协议的约定,金豪 公司和威尔公司给予 永辉股份8个月的物业 改造期,若汇珑商业中 心开业率未达到 70% 的,则每延迟一日则物 业改造期在上述8个月 的基础上增加一日,直 至汇珑商业中心开业 率达到 70%。因汇珑商11070912元1、本案一审 由广州市番 禺区人民法 院审理,于 2022年 5月 24日第一次 开庭。2、本 案开庭时,原 告提供新证 据,金豪公司 提出要求举 证期;3、本 案于 2022年 12月一审判 决,被告已上 诉;4、本案 二审于 2023 年 3月 21日 第一次开庭 审理。2023 年6月14日, 二审判决。本案于 2022 年 12月收到 一审判决书, 判决:1、解除 原告与被告永 辉股份之间的 《租赁合同》; 2、被告永辉股 份应于判决生 效之后 10日 内将面积为 13800平方米 的涉案租赁场 地腾空移交给 原告;3、被告 永辉股份应于 判决生效之日 起 10日内支 付原告至 2021年 12月 19日的租赁 费用 5146095.55
   业中心开业率一直未 达到 70%,租金支付条 件未成就,预付的租赁 费用一直未进行抵扣。 2011年 12月,村委、 金豪公司、威尔公司与 永辉股份签订《三方协 议》,约定若村委与金 豪公司、威尔公司解除 或终止租赁关系的,永 辉股份与金豪公司、威 尔公司所签订的租赁 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项下的权利义务由村 委承接。此后,村委与 金豪公司、威尔公司因 拖欠承包金相关事宜 产生纠纷诉讼至法院, 后经最高人民法院作 出生效判决,判决村委 与金豪公司、威尔公司 的承包合同于 2019年 11月 15日解除,金豪 公司、威尔公司应将汇 珑商业中心交还给村 委管理。2020年 8月 20号村委致函永辉股 份,要求永辉股份配合 提供金豪公司、威尔公 司与永辉股份所签的 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   元,并自 2021 年 12月 19日 起支付至被告 永辉股份实际 履行第 2项判 决之日止;4、 被告金豪、威 尔公司应自判 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向原 告支付履约保 证金 2277000 元;驳回原告 其他诉讼请 求,本案一审 案件受理费 180932元, 被告永辉股份 支付 165587 元;被告金豪、 威尔公司支付 14805元。二 审判决:维持 原判。
   协议,以及永辉股份因 租赁场地而缴纳的履 约保证金、租金、水电 费、管理费等相关凭 证。2021年 4月 23日 村委委托律师向永辉 股份寄送律师函,以永 辉股份拒不缴纳租金 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 求与永辉股份解除相 应租赁合同。2021年 9 月 14日,村委向广州 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 诉,诉讼请求:1、判 令解除租赁合同及三 方协议;2、返还汇珑 商业中心 2-3层 13000 平方米物业;3、永辉 股份支付 2019年 12 月1日至物业返还之日 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10488000元(暂按 13000平方米物业、每 月 38元/平方米计算, 暂计算至 2021年 7月 31日,房屋占有使用费 最终按法院选定的评 估机构评估为准);4、 永辉股份支付 2019年 12月 1日至物业返还 期间的公摊水电费    
   27324元(暂计算至 2021年 7月 31日); 5、永辉股份支付 2019 年 12月 1日至物业返 还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555588元(暂计算至 2021年 7月 31日); 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    
贵州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下称“永 辉”或“被 告”) 买卖 合同 纠纷原告与被告原系供零 合作关系,双方对就 2021年 6月原告停止 向被告供货后,在2017 年-2021年 6月 6日期 间永辉应收的返利配 送、促销扣款、补差费、 账扣通道费合计 6585002.81元存在争 议,原告向贵阳市观山 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诉 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6585002.81元及资金 占用利息,本案律师费 5000元由被告承担, 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由被告承担。6585002.81 元1、本案一审 由贵阳市观 山湖区人民 法院审理,于 8月开庭;2、 一审已判决 驳回原告全 部诉讼请求; 3、原告已上 诉。一审判决驳回 原告全部诉讼 请求。
四川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被告二”或 “永辉公司”)劲牌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被告一” 或“劲牌公 司”)侵害 外观 实际 专利 权纠2021年 8月原告发现 被告二门店摆放销售 的“55ml*5劲牌十全 酒”的产品外观设计和 原告的专利为5357529.98 元1、本案一审 由四川省成 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 2、2022年 9一审裁定如 下:一审案件 费用减半收取 由原告沈金 华、湖北斗白
  ZL201630505233.7的 酒瓶外观实质雷同。原 告发现涉案侵权产品 系劲牌公司委托鄆城 万诚玻璃制品有限公 司(下称万诚玻璃公 司”)制造,万诚玻璃公 司又将部分产品委托 给其合作伙伴山东鄆 城一诺玻璃制品有限 公司(下称一诺玻璃公 司”)生产。而万诚玻璃 制品有限公司正是原 告专制产品的生产商, 手中掌握着原告专利 产品的设计图纸、数据 以及生产磨具,为侵权 产品的生产销售提供 了现实的基础。据万诚 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李成欢告知, 动牌公司在 2019年委 托其生产了部分侵权 产品,该批次的制造数 量为 50万瓶。接照劲 牌公司的市场占有电 及销售速度测算,劲牌 公司至今生产,销售的 侵权产品应当远远超 出该数额。综上原告认 为“55ml*5劲牌十全  月 20日一审 线上开庭;3、 一审调解结 案酒业有限公司 负担6900元, 被告一劲酒向 原告支付 100 万元,被告二 永辉停止销售 该案涉商品,
   酒”的产品外观设计遭 受侵权主张赔偿。    
安徽彩食鲜 供应链发展 有限公司 (下称“被 告一”或“安 徽彩食 鲜”)、永辉 彩食鲜发展 有限公司 (下称“被 告二”或“永 辉彩食 鲜”)、永辉 超市股份有 限公司(下 称“被告三” 或“永辉股 份”)永辉彩食鲜 发展有限公 司、永辉超 市股份有限 公司买卖 合同 纠纷2022/3/17福建省粮油 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 公司向福州市鼓楼区 人民法院起诉安徽彩 食鲜供应链发展有限 公司、永辉彩食鲜发展 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 份有限公司,诉请安徽 彩食鲜供应链发展有 限公司支付货款 12583800元,利息 1913.44元(暂计至 2022年 3月 17日), 本息共计 12585713.44元,永辉 彩食鲜发展有限公司、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 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585713.44 元1、被告一答 辩本案实际 是由福建万 宇农业有限 公司等实施 的合同诈骗 犯罪行为,并 提出管辖权 异议;2、现 法院裁定管 辖权异议成 立,本案移送 安徽省肥东 县人民法院 审理。 
河北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永辉超市 或被告”)/租赁 合同 纠纷2017年 8月 21日,双 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 定在三河市燕郊富地 广场地下一层 9170平 方米共永辉开设超市, 租赁期限 15年。原告 于 2017年 9月 15日 将场地交付给被告。 2021年 11月 1日,被 告向原告发送解约通 知,于 2022年 1月 107901820元一审由三河 市人民法院 审理,2022 年 11月 4日 一审判决(案 号:2022冀 1082民初 5905号), 永辉超市上 诉,二审由廊 坊市中级人一审判决如 下:1、确认租 赁合同及 2021年 8月 31日前按 1.26元/度价 格支付电费的 行为和 2021 年 8月 31日 以后按 1元/ 度的结果支付
   日将场地交还。双方就 补偿金额为达成一致, 原告遂诉至三河市人 民法院。诉讼请求:1、 确认双方签订合同履 行过程中达成的用电 标准 1.26元/度及变更 后 1元/度合法有效;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 约金 1265460元;3、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疫 情减免租金 144000 元;4、判决被告赔偿 原告物业改造期及经 营培育期减免的租赁 费用 6492360元;5、 判决将场地恢复原状。 6、本案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 反诉,反诉请求:反诉 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律 师费 3万元,及公证费 7010元,诉讼费由反 诉被告承担。  民法院审理, 2023年 3月 二审开庭, 2023年 5月 签收二审判 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电费的行为合 法有效;2、河 北永辉超市有 限公司赔偿三 河市星河商贸 有限公司解约 金 1265460 元。3、驳回反 诉河北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 求。
北京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永辉超市 或被申请 人”)/买卖 合同 纠纷2018年 1月 5日,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始 建立供货合同关系,由 申请人供应食品类商 品,双方签订了 2021 年《供零合作合同》。6433544.34 元由福州仲裁 委员会审理。 已提交仲裁 员选定申请 书。2023年 5 月 19日,裁裁定:1、北京 永辉向天津吉 泰伟业支付货 款 5111871.5 元;2、北京永 辉赔偿天津吉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 欠付货款 5556382.1 元。申请人依据向福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 人支付货款5556382.1 元及利息。律师费 353162元,保全费 5000元,保险费12127 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 承担。  决。泰伟业律师费 50000元。
北京永辉超 市有公司 (以下简称 “被告或永 辉超市”)/买卖 合同 纠纷2016年 6月双方建立 供货关系,截止 2018 年 6月 20日,被告拖 欠货款 6350691.27 元。故被告诉至北京市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 讼请求如下:支付货款 6350691.27元+利息+ 诉讼费6350691.27 元一审由北京 市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审 理,2023年 3 月开庭,2023 年 3月 10日 收到 2023京 0107民初 2517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 予京浦公司撤 诉。
江苏永辉超 市有限公 司、宁波永 辉超市有限 公司,上海 永辉超市有 限公司、华 东物流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被告”买卖 合同 纠纷"原告与被告存在供零 合作关系,原告对相关 扣费不予以认可,诉至 法院 1、判令被告一支 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35553637.4元。2、判 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相 应利息(以 35553637.4 元为本金,自 2021年 11月 26日起,按同期37,606,859.96 元2023年 5月 31日裁决。一审裁定:南 京谷若公司撤 回本案起诉。
或“永辉公 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1月 26日,为 205322    
金士邦商业 管理(厦门)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被告”) 租赁 合同 纠纷2018年 6月 12日,原 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 合同》上述合同签订 后,2018年 12月 22 日,永辉超市闽南古镇 店正式开业。2022年 1 月 5日、1月 17日, 被告突然以“商城升级 改造”为由函告原告,要 求案涉门店于2月 6起 停业。收函后,原告均 即刻复函,恳请被告务 必继续履行原合同、保 障原告正常经营。但被 告不仅未改正,甚至于 2022年 2月 6日、2 月 9日,以关停超市配 套停车场,停止供电等 手段致使案涉门店无 法正常经营,逼迫原告 停止营业,关闭门店。 被告遂向厦门市湖里 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 请求:1、判令被告向20136350.77 元1、本案一审 由厦门市湖 里区人民法 院审理;2、 被告提起反 诉;3、2023 年 5月 4日, 一审判决。随 后双方均上 诉。一审判决:1、 金仕邦公司赔 偿厦门永辉民 生公司损失 7689883.38 元;2、金仕邦 公司支付厦门 永辉民生公司 违约金 1014682.5 元;3、金仕邦 公司返还厦门 永辉民生公司 银行保函原 件;4、驳回厦 门永辉民生公 司其他诉请; 5、驳回金仕邦 公司全部反诉 请求。
   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 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 19041668.2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付违约金 1014682.5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 还银行履约保函原件; 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为主张其违约责任而 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80000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若有)由被告 承担。    
被告一:浙 江永辉超市 有限公司, 被告二:永 辉超市股份 有限公司 租赁 合同 纠纷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0 年12月30日签署租赁 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 告房屋,但因就原告是 否符合进场条件存在 争议,原告于 2022年 12月向丽水市莲都区 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主 张未按期进场给其造 成损失,诉讼请求如 下:一、判决确认原告 与被告一于2020年 12 月 30日签订的《租赁 合同》于 2022年 9月 5日解除;二、判令原告 不予返还被告一所提20729866.2 元该案件 3月 17日由丽水 市莲都区人 民法院开庭 审理,目前等 待判决。待判决
   交保函赔付的违约金 65万元三、判令被告一 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3071131.2元;四、判令 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 满足交付需求而额外 支出的工程改造损失 6908735元五、判令被 告一向原告支付因其 违约导致原告损失的 损品牌运营补助 1000 万元;六、判令被告一承 担因本案产生的担保 费、律师费 10万元七、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上述合 计:20729866.2元)。并 且经原告申请,法院冻 结我司相当于原告诉 讼请求金额。    
姜中德((下 称“被告“) 租赁 合同 纠纷2021年,原告与被告 就位于 9263永辉江苏 苏州市--枫桥路店 【G0263319】的租赁 场地签订租赁合同,合 同约定:“租赁费用三月 一结,每个周期前一个 月的5日前被告支付下 一周期的租赁费用”。合 同履行期间,被告多次6645832.65 元1、已完成第 一次开庭等 判决 
   不依约支付租金,截至 合同解除之日,其已拖 欠租金共计656937.14 元,就拖欠的租金原告 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 未予以支付。原告无奈 诉至法院:一、判令解 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 租赁关系。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拖欠的租赁费用 656937.14元。三、判 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23年2月 17日起至 返还符合合同要求之 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租 赁费用的3倍支付占有 使用费暂计340337.09 元(暂计至 2023年 3 月 31日)。四、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市场推 广费 800元。五、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暂计 5647757.61元。 六、判令被告按照租赁 合同 14.2.1-14.2.4款 的要求完成搬迁并返 还租赁场地。七、判令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 告全部承担。    
泰州幅源伟 沃置业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被 告“) 租赁 合同 纠纷2018年 7月 20日,原 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 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合同约定被告将 位于姜堰区人民北路 东侧、姜堰大道北侧的 姜堰万家福广场二楼 出租给原告,被告假借 抢修之名,实则是为了 打通楼板搭建观光电 梯使用,并且未经原告 同意恶意缩减原告租 赁面积。被告的行为直 接导致原告无法正常 营业,无法实现合同目 的。原告诉状法院要 求:1、判令确认原被 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 2023年 2月 28日解 除;2、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违约金 549405 元;3、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装修损失共计 10091222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付因合同解除导致的 员工经济补偿金计 1421088.2元;5、判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 师代理费暂计 50000 元;6、判令被告向原12124892.2 元1.4.10定于姜 堰区人民法 院开庭;2.定 于 2023.7.12 再次开庭 
   告支付公证费 4020 元;7、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公证摄影费 600 元;8、判令被告向原 告支付保函费用 8557 元;9、判令诉讼费、 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江苏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被告”或 “永辉公司”) 租赁 合同 纠纷2012年 3月 31日,原 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 同,合同约定先票后 款,原告一直未开具发 票,故被告永辉拒绝付 款,原告诉至法院:、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 付清 2020年 6月 23 日起至今尚未支付的 欠 付租金(暂计至2022年 11月 22日)为 2062508.31元;二、 判令被告以上述欠付 租金为基准,按逾期每 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 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暂计至 2022年 11月 22日)为 909565512 元,此后按此标准计至 付清之日止。三、判令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保全费用、保全 担保费用。29750723.43 元1、原告已开 票,被告永辉 完成支付,案 件已撤诉 
福建永辉超 市有限公 司、陈献飞 买卖 合同 纠纷2022年9月 16日廖友 晖重新向福州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起诉福建 永辉超市返还货款 710.1166万元,并要 求赔偿损失 2139723.64元。9240889元2023年 3月 28日一审判 决福建永辉 超市有限公 司返还 3352627.57 元,永辉公司 不服上诉二 审。二审上诉中
承德永辉人 和超市有限 公司 租赁 合同 纠纷2018年 6月 22日,双 方签署租赁合同,租期 20年,合同签订后,被 告欠付租金下停业,故 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 求:1、支付欠付的租 金 4138704元;2、支 付违约金 1241611元。 3、诉讼费、律师费由 被告承担。5380315元一审由河北 省承德市双 桥区人民法 院审理,2023 年 3月 8日开 庭,富华公司 上诉,二审由 承德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 理,2023年 6 月签收二审 判决,维持原 判。二审判决,结 果如下:1、解 除双方租赁合 同;2、支付租 金 2660745 元及违约金。
北京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租赁 合同 纠纷2021年 11月 3日,被 告自行清退,并放弃房 屋内留存的全部设备 设施,向法院交付了涉 案租赁房屋。原告诉 称,自其收回租赁场 地,开始转租,由于被 告将电梯报停,致使电 梯无法使用,故诉至法5240000元一审由北京 市丰台区人 民法院审理, 2023年 3月 17日开庭, 2023年 5月 签收一审判 决,驳回对方 全部诉请,嘉一审判决结 果:驳回原告 全部诉请。
   院。诉讼请求如下:1、 请求被告交付电梯相 关材料,如往年检验报 告等;2、请求法院判 令被告支付因无法正 常使用电梯造成的经 济损失 524万元。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视上诉,二审 由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 2023年 7月 11日开庭。 
河北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合同 纠纷2018年 5月,双方签 署了《股东协议》,约 定双方出资设立承德 永辉人和超市有限公 司,原告诉称,被告在 合作期间,严重违约, 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 益,故诉至法院。诉讼 请求如下:1、解除双 方股东协议;2、赔偿 原告各项损失 3590.5 元;3、支付原告方律 师费 50万;4、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36405000元一审由承德 市双桥区人 民法院审理, 2023年 5月 已开庭,待判 决。 
天津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租赁 合同 纠纷2014年 12月 16日, 双方签署了租赁合同, 2019年6月 30日双方 将二层退租给原告, 2023年 1月 4日被告 向原告发送提前终止 租赁合同告知函,提出 于 2023年 4月 6日提 前终止合同,并于202310418549.3 元一审由天津 市滨海区人 民法院审理, 2023年 4月 14日开庭, 2023年 5月 签收一审判 决,双方均上 诉,二审由天一审判决结果 如下:判决永 辉超市支付租 金及补偿金 1436174.4 元。
   年 4月 26日前腾房。 因原告诉称被告欠付 租金,故诉至法院。诉 讼请求如下:1、判令 支付租金 1016174.4 元、补偿金 42万,并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截止 23年 3月 0日, 违约金暂计 23881.9 元,合计 1460056.3 元;2、判令被告支付 自 2019年 7月 1日至 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 占用费,暂计 23年 2 月 4日金额 8958493 元;3、被告承担诉讼 费。  津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 审理,未通知 开庭 
安徽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被告”或“安 徽永辉公 司”) 租赁 合同 纠纷2017年 11月 28日, 就租赁位于安徽省芜 湖市星隆国际城部分 房屋,原、被告签订了 《租赁合同》。受疫情 等因素影响,该门店自 开业起持续严重亏损, 2022年 8月 31日,被 告依据合同约定,以严 重亏损为由向原告发 送《解约函》。遗憾的 是,双方未能就合同解 除达成合意,嗣后原告 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20185105.27 元本立案调解 阶段,原告当 庭表示撤回 部分诉请,具 体诉讼请求 及金额待重 新提交的诉 状确认。 
   讼,诉请:1、确认被 告 2022年 8月 31日 发出的提前终止租赁 合同行为不发生法律 效力;2、判令被告承 担违约金 642920.85 元;3、判令被告赔偿 改建费 15377223.57 元;4、判令被告赔偿 租赁费用 3757653.9 元;5、判令被告赔偿 推广费 173000元;6、 判令被告赔偿空档租 金损失 214306.95元; 7、判令被告赔偿律师 费 20000元。    
北京永辉超 市有限公 司、北京永 辉商业有限 公司、天津 永辉超市有 限公司(下 称“被告”或 “永辉公司”) 买卖 合同 纠纷2018年 6月双方签署 《供零合作合同》,原 告自 2018年 6月开始 供货,截止 2022年 10 月 26日,被告累计欠 款 703万,故诉至北京 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货 款 7030593.69元+利 息。7030593.69 元本案一审由 北京市石景 山区人民法 院审理,已于 2023年 5月 开庭,待判 决。 
上海璟合实 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 上海叶由实 业有限公司 租赁 合同原告与上海璟合实业 有限公司、上海叶由实 业有限公司、上海淼进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存 在租赁关系,原告认为12817287.52 元1、等待开庭 
(被告二)、 上海淼进企 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被 告三)、上 海祝源企业 发展有限公 司(被告四)  出租方违约,管理人未 通知履行未提供担保 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诉至法 院:诉讼请求:1、请 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 告一、被告二、被告三 的《租赁合同》于 2023 年 4月 4日解除。2、 确认原告在被告一公 司破产中享有优先受 偿债权 3,681,769.97 元(含履约保证金 1,145,897.63元、装饰 装修残值 2,535,872.34元)、普 通债权 7,971,037.46 元(含 2022年 4-6月 疫情期间多收的租金 1,262,276.48元,违约 金 2,854,287.00元,员 工补偿金 500,000.00 元,招商外租商户赔偿 金 3,354,473.98元); 3、判令被告二向原告 返还履约保证金 498,885.59元、2022 年 4-6月间多收的租金 549,553.05元;4、判 令被告三向原告返还 履约保证金 55,216.78    
   元、2022年 4-6月间 多收的租金 60824.67 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 币 12,817,287.52元。 5、判令被告二、被告 三对第2项诉讼请求中 的装饰装修残值 2,535,872.34元及违 约金 2,854,287.00元、 员工补偿金 500,000.00元、招商外 租商户赔偿金 3,354,473.98元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6、判 令被告四对第2项诉讼 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律师费、公证费    
苏州金园实 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被告”或 “永辉公司”) 租赁 合同 纠纷2012年 6月 22日,原 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 合同》,合同签订后原 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履 约保证金 1390000元, 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 近期得知被告与案外 人中国人民解放军 73011部队苏州空余 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的 租赁关系已解除,已丧 失租赁场地的合法出 租权,另被告已破产丧4402640.97 元1、管理人未 认定,法院认 为管理人认 定后才能再 起诉。 
   失履约能力,破产后苏 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 人”)未通知原告继续履 行租赁合同更未提供 任何担保。原告迫于无 奈提出解除与其的租 赁关系,并告知管理人 对接房屋返还、承担违 约责任等事宜,管理人 均已收悉,但至今管理 人未予以配合。诉至法 院:一、判令解除原告 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 系。二、确认原告支付 的履约保证金 1390000元享有优先 受偿权。三、判令被告 支付原告违约金 1694129.97元。四、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人工损失共计 1318511元。五、判令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 告承担。    
江苏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被告”或“永 辉公司”) 租赁 合同 纠纷2018年 7月 20日,原 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 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因原告认为被告违 约解除租赁合同,诉至 法院要求:一、判决被19019469.88 元1.2023.7.12 第二次开庭 
   反诉人支付租金物业 费 3616228.86元及逾 期违约金(计算至 2023 年 2月 28日为 514596.37以 3616228.86元为基 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 从 2023年 3月 1日起 至被反诉人实际给付 之 日止)。二、判决被反诉 人承担违法解除合同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违约金 549405元。 三、判决被反诉人赔偿 损失合计 14853836.02元(运营 促销费 180万元,经营 培育期的租金损失 2109715.2元,装修改 造、维护费用 10874120.82元,律师 费 7万元)。四、本案 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 人承担。    
江苏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被告”或“永 辉公司”) 租赁 合同 纠纷原告是枫桥店项目新 的管理方,双方对降租 未协商一致,原告认为 我们需要支付占有使 用费,诉至姑苏区人民 法院:1向原告腾空并5345702.25 元1、已完成两 次开庭,等法 院判决 
   返还案涉租赁房地 产;2。20227月 22日 际房地产之日的占有 使用费、物业服务费用 4670178.92元(相关费 用标准参照被告与金 园公司合同约定标准, 暂计至2023年 4月 12 日)及水电费用 675523:33元,合计 5345702.25元;3被告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用。    
上海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被告”或 “永辉公司”) 买卖 合同 纠纷2020年,原被告双方 签订《供零合作合同》, 被告对扣费不认可诉 至法院要求:1、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 民币 18,444,049.96 元。2、判令被告支付 原告相应利息(以 18444049.96元为本 金,自 2021年 6月 20 日起,安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 15倍计付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 算至 2023年 5月 20 日,为 2,039,823.50 元。3、请求判令被告18444049.96 元1、定于 2023 年 8月 8日于 浦东新区人 民法院开庭。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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