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长城久富LOF (162006):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中期报告
原标题:长城久富LOF :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中期报告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23年8月31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中期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08月2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3年01月01日起至2023年06月30日止。 1.2 目录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 2 1.1 重要提示 ...................................................................2 1.2 目录.......................................................................3 §2 基金简介 ............................................................. 5 2.1 基金基本情况 ...............................................................5 2.2 基金产品说明 ...............................................................5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6 2.4 信息披露方式 ...............................................................6 2.5 其他相关资料 ...............................................................6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 6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6 3.2 基金净值表现 ...............................................................7 §4 管理人报告 ........................................................... 9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9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12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12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12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13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14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14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14 §5 托管人报告 .......................................................... 14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14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14 5.3 托管人对本中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15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 15 6.1 资产负债表 ................................................................15 6.2 利润表 ....................................................................16 6.3 净资产(基金净值)变动表 ..................................................18 6.4 报表附注 ..................................................................21 §7 投资组合报告 ......................................................... 43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43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44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44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47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48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49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49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49 7.10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49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49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49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 50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50 8.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50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51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51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 51 §10 重大事件揭示 ........................................................ 52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2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52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52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52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52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52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52 10.8 其他重大事件 .............................................................54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55 1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55 1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55 §12 备查文件目录 ........................................................ 55 12.1 备查文件目录 .............................................................55 12.2 存放地点 .................................................................55 12.3 查阅方式 .................................................................55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②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③“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方法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城久富混合(LOF)A
②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 60%-95%,债券占基金总资产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本基金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具有核心成长优势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③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建仓期满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第15家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5%)、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5%)于2001年12月27日共同出资设立,当时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人民币。2007年5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完成股权结构调整,现有股东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7.05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647%)、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7.647%)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7.647%)。2007年 10月 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注册资本增加至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管理的基金有: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资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悦享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港股通价值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裕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长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恒泰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长城优选增强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价值成长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选添瑞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选稳进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药科技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兴华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健康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信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选招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价值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鑫享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产业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数字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鑫利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鼎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长城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②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方式遵从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4.1.3 期末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基金经理同时管理的产品情况 注:无。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的利益,未出现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情况,无因公司未勤勉尽责或操作不当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同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公平对待。 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对同向交易的价差进行事后分析,并对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的组合执行更长周期的交易价差分析,定期出具公平交易稽核报告。 本报告期报告认为,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投资组合的同向交易价差均在合理范围内,结果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没有出现基金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现象。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上半年上证指数上涨3.7%,沪深300下跌0.8%,创业板指下跌5.6%,市场在1-2月份延续去年四季度反弹之后,震荡下跌。行业指数上半年涨跌幅分化很大,涨幅前五的行业为通信、传媒、计算机、机械设备和家用电器,涨幅分别为50.7%、42.8%、27.6%、13.4%和13.3%,跌幅前五的行业为商贸零售、房地产、美容护理、建筑材料和综合,跌幅分别为23.4%、14.3%、13.6%、 基于中国宏观复苏预期和美国加息周期接近尾声的预期,以及去年四季度 A 股较悲观预期和整体偏底部估值水平,2023 年开年以来 A 股继续延续去年 11 月份以来的反弹,各个行业板块都阶段性领涨,但在弱复苏背景下,板块上涨持续性一般。二三月份,因为国内宏观经济强复苏预期有所落空,政府稳增长政策相对克制,以及外围一些风险因素,A 股有所回调,但总体因为中长期宏观经济向好预期,市场回调空间有限。在宏观经济弱复苏预期下,三月份市场开始分化,房地产产业链和消费相关板块持续走弱。中国特色估值相关板块和人工智能板块逐渐成为主线,一方面是在较大外围风险因素和国内稳增长政策相对克制宏观环境下,其他板块难有较高行业景气度,另外 AI 科技的确有较跨越式的发展,以及在海外有快速的产业化商业模式落地。 二季度宏观复苏情况持续低预期,以及宏观经济政策持续保持定力,市场整体震荡下跌。2 月份以来宏观经济复苏进程比较低预期,特别是在消费领域和房地产领域,一方面原因是在三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之后,居民的资产负债表修复和消费信心修复需要时间,另一方面是政府在稳增长经济政策方面表现相对克制,更多考虑长期发展问题。因此市场表现是消费、房地产、周期相关行业表现不佳。在宏观经济低预期环境下,市场在寻求结构性投资机会,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智能驾驶等技术今年有比较大进展,带动相关板块表现不错。 本基金上半年降低消费相关行业和地产产业链的仓位,增加了TMT和军工行业板块的仓位。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长城久富混合(LOF)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944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5.3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 0.19%;截至本报告期末长城久富混合(LOF)C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7302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5.5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19% 。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预计股票市场处于中长期偏底部位置,投资机遇大于风险。一方面是7月份政治局会议的政策基调积极,对国内宏观经济问题做出了比较贴切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稳经济政策,政策的右侧已经出现;另一方面是在经历房地产行业去杠杆和疫情影响后,宏观经济压力最大的时候已经过去,积极的稳增长政策有望促进宏观经济右侧到来,最后是目前股市已经蕴含很悲观的预期,估值也在历史偏底部位置。预计政府不会做很大的总量刺激政策,更倾向于稳住宏观经济,稳定居民和企业信心,提升效率和挖潜宏观经济内在增长动能,优化宏观经济结构和高质量发展。所以中短期跟总量相关行业板块在极度悲观后有长期预期修复的估值回归机会,结构成长方向在大盘企稳之后,中长期投资机会更大。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 0.25%以上的,则及时就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技术、假设及输入值的适当性等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为基金估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估值业务副总经理、督察长、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基金会计、基金经理和行业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等组成,公司监察稽核人员列席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 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的相关人员均具有一定年限的专业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并能在相关工作中保持独立性。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委员会成员,凭借其丰富的专业技能和对市场产品的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向受托资产估值委员会建议应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合理的估值区间。 基金经理有权出席估值委员会会议,但不得干涉估值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估值政策的执行。 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债券估值数据服务协议、流通受限股票流动性折扣委托计算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及流通受限股票流动性折扣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情况。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在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运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中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期内,由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有关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中期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2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会计主体: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原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号文《关于核准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核准,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2月12日起,《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根据上述证监基金字[2007]25号的核准,本基金自 2007年 3月5日至2007年 3月 6日公开集中申购,集中申购及利息总计人民币7,934,819,964.27元(已达到限量申购额),折合基金份额7,934,819,964.27份。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集中申购验资结束日同时为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基金转换基准日(2007年3月9日)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对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转换。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由500,000,000.00份转换为1,140,424,000.00份。 根据2014年8月8日开始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15年8月3日起,将“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 根据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长城久富核心成长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本基金于2022年3月22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包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 60%-95%,债券占基金总资产 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本基金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具有核心成长优势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在信息披露和估值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6.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6.4.6.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营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确定。 6.4.6.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6.4.6.4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4.6.5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4.6.6 境外投资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境外投资的税项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4]81号文《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文《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境内外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和实务操作执行。(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