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新潮能源(600777):新潮能源2023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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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8月31日 08:16:4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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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潮能源:新潮能源2023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777 公司简称:新潮能源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刘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Bing Zhou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娜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公司未来计划和发展战略等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2020年 11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信托违约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要求本公司根据《差额补足协议》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35.82亿元。2022年 2月,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民初 2011号,判定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分别在 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分别在 7,978,551元范围内承担部分诉讼费用。2023年 2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 1734号,判定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95,140万元的范围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80,869万元的范围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上述 3家公司分别在 4,787,130.6元范围内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负担2,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经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核实论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无效,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非基于担保法律关系引起,公司仅承担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管理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公司不存在需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再审申请人新潮能源、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红军、张龙、霍佳美、付幸朝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 440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案正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具体详见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新潮能源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新潮能源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公司股票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在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描述了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敬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5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6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8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4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16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18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9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42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42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43
备查文件目录 | 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的财务报表 |
| 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 | |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新潮能
源、新潮实业 | 指 |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本报告期、报告期 | 指 |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6月 30日 |
美国子公司、美国公司 | 指 | 美国境内的从事油气开发与生产的子公司总称。
包括:Xinchao US Holdings Company、Surge
Energy US Holdings Company、 Moss Creek
Resources Holdings, Inc.、Moss Creek Resources,
LLC、Surge Operating, LLC。 |
上海新潮 | 指 | 上海新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原上海新潮石油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 |
金志昌顺 | 指 |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浙江犇宝 | 指 |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隆德开元 | 指 | 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隆德长青 | 指 | 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金志昌盛 | 指 |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
西藏天籁 | 指 | 西藏天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绵阳泰合 | 指 | 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上海关山 | 指 | 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上海锁利 | 指 | 上海锁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杭州鸿裕 | 指 | 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鸿富思源 | 指 | 北京鸿富思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上海贵廷 | 指 | 上海贵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鼎亮汇通 | 指 | 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国金阳光 | 指 | 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宁波吉彤 | 指 | 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金君合 | 指 |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东珺惠尊 | 指 | 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东营汇广 | 指 | 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国华人寿 | 指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经鲍 | 指 | 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中金通合 | 指 | 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东营广泽 | 指 | 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烟台慧海 | 指 | 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烟成东创 | 指 | 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东珺金皓 | 指 | 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石油数量单位 1吨 | 指 | 7Bbl(桶) |
天然气数量单位 1Mcf(千立方英
尺) | 指 | 28.317立方米 |
天然气计价单位 1MMBtu(百万英
热单位) | 指 | 约 1Mcf |
天然气桶油当量单位 6Mcf | 指 | 约 1BOE(桶油当量) |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新潮能源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SHANDONG XINCHAO ENERGY CORPORATION LIMITED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XCEC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刘斌 |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08号 |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公司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大厦A座10楼 |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100022 |
公司网址 | www.xinchaoenergy.com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不适用 |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
济参考报 |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 | www.sse.com.cn |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 公司证券部 |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 | 不适用 |
五、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新潮能源 | 600777 | 新潮实业 |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3,988,904,648.79 | 4,268,923,946.66 | -6.5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151,008,725.36 | 1,614,081,581.96 | -28.6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145,854,659.14 | 1,603,602,704.01 | -28.5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181,289,107.54 | 3,533,940,989.79 | -9.98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9,081,667,958.87 | 16,892,916,037.31 | 12.96 |
总资产 | 33,878,881,798.28 | 31,318,500,770.10 | 8.18 |
(二)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693 | 0.2373 | -28.6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693 | 0.2373 | -28.6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 0.1685 | 0.2358 | -28.5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5891 | 12.4027 | 减少5.8136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6.5596 | 12.3222 | 减少5.7626个百分点 |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附注(如适用)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442,524.15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
入和支出 | 5,093,184.44 | 主要为处置报废资产等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381,642.37 | |
合计 | 5,154,066.22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与销售,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一)国际油气价格同比下滑
2023年 6月 30日,WTI收盘价 70.66美元/桶,较 2022年 6月 30日收盘价 107.76美元/桶下跌 37.10美元/桶,跌幅 34.43%;2023年 1-6月,WTI月平均价格 74.92美元/桶,较去年同期 101.59美元/桶下跌 26.27美元/桶,跌幅 26.25%。
2023年 6月 30日,Henry Hub天然气收盘价 2.48美元/MMBtu,较 2022年 6月 30日收盘价6.54美元/MMBtu下跌 4.06美元/MMBtu,跌幅 62.08%;2023年 1-6月,Henry Hub月平均价格2.41美元/MMBtu,较去年同期 6.07美元/MMBtu下跌 3.66美元/MMBtu, 跌幅 60.30%。
(二)美国油气开采保持强劲
2023年 7月 EIA月报显示,1-6月,美国月均运行钻机 740台,较去年同期 674台增加 66台,增幅达 9.79%。同期,美国钻井数量 7,577口,累计钻井 1.20亿英尺,油气开采活动保持强劲势头。
(三)公司油气生产稳步提升
2023年 1-6月,公司加大油气开发力度,油气生产当量同比大幅提升。上半年实现原油报表产量 764.16万桶,同比增产 12.75%;实现天然气报表产量 295.83万桶油当量,同比增产 13.98%。
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分别占油气总产当量的 72.09%和 27.91%。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上线页岩油净井数达 691口。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一)地理位置优势
公司油田资产全部位于美国页岩油主产区二叠纪盆地核心区域,资源地理位置优势明显。二叠纪盆地是美国石油主产区之一,在美国页岩油气盆地中产量最多、增长最快。二叠纪盆地油气生产历史悠久,紧靠美国最大炼油区,周边运输管线和电力等配套设施十分齐全,区域内产业成本优势明显。
(二)油气资产优势
公司大部分油田地块互相连接,钻井及运营效率相对较高。油田地下储层横向分布广且连续,钻探可控程度高,勘探潜力大,成本优势明显。油气储量中,石油占比高,油气资产经济价值相对较高。油田租约面积中大部分为权益作业面积,油气开发投资决策自主能力强。油田未探明矿区井位充足,盈亏平衡点较低,未来开发经济潜力较大。
(三)配套设施优势
经过公司近年对钻井及油气开发基础设施的持续战略性投入,公司目前拥有了一定规模的盐水处理设施及变电设施,油田运营成本优势明显。
(四)团队及技术优势
公司拥有成熟的跨国资产管理团队,熟悉中美两国的商业规则和石油行业特点。美国子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等绝大部分来自美国本土,在钻井方面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行业经验丰富,掌握领先的页岩油钻探及开发技术。美国子公司近年来更是连续荣获了多个专业奖项,在当地业内有着较高的美誉度。
综上,公司拥有稳定的油气资源储备,具备一定的钻井成本优势及油田运营成本优势,能够形成有竞争力的市场规模和采购议价能力,在所在地区优势明显。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3年 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9.89亿元人民币,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1.51亿元人民币,实现每股基本收益 0.1693元人民币,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81亿元人民币。2023年 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 338.79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 43.6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2.81元人民币。
2023年 1-6月,公司加大油气开发力度,油气生产当量同比大幅提升。上半年实现原油报表产量 764.16万桶,同比增产 12.75%;实现天然气报表产量 295.83万桶油当量,同比增产 13.98%。
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分别占油气总产当量的 72.09%和 27.91%。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上线页岩油净井数达 691口。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科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3,988,904,648.79 | 4,268,923,946.66 | -6.56 |
营业成本 | 1,775,084,691.88 | 1,504,005,414.51 | 18.02 |
管理费用 | 297,682,819.90 | 217,278,825.86 | 37.00 |
财务费用 | 191,194,577.68 | 227,885,903.41 | -16.1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181,289,107.54 | 3,533,940,989.79 | -9.9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68,037,490.03 | -1,635,282,353.32 | 38.6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62,736,730.39 | -1,840,132,453.62 | -80.29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油气价格同比下滑,油气产量同比上升。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资产折旧折耗和运营成本有所增加。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通胀环境下物价上涨等。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货币资金增加和利率提高,导致利息收入增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油气价格同比下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钻完井等资本开支投入加大。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上年同期归还循环信贷以及回购部分高收益债。
其他补充说明:本期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较去年同期上升7.12%,对以上各项指标均产生一定的影响。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 本期期末金
额较上年期
末变动比例
(%) | 情况说明 |
货币资金 | 2,105,475,360.99 | 6.21 | 1,481,590,306.94 | 4.73 | 42.11 | 收入结算累积货币资
金 |
衍生金融资
产 | 48,383,503.32 | 0.14 | | - | 不适用 | 现金流套期保值合约
市值变化及到期结算 |
套期工具(流
动资产) | 46,341,411.73 | 0.14 | 2,531,191.94 | 0.01 | 1,730.81 | 现金流套期保值合约
市值变化及到期结算 |
预付款项 | 20,735,619.78 | 0.06 | 46,150,189.13 | 0.15 | -55.07 | 预付日常经营款减少 |
其他流动资
产 | 21,605,440.58 | 0.06 | 7,412,138.05 | 0.02 | 191.49 | 科目重分类 |
其他非流动
金融资产 | 10,075,436.65 | 0.03 | | - | 不适用 | 现金流套期保值合约
市值变化及到期结算 |
套期工具(非
流动资产) | 43,788,827.79 | 0.13 | 6,748,095.73 | 0.02 | 548.91 | 现金流套期保值合约
市值变化及到期结算 |
使用权资
产 | 77,444,876.90 | 0.23 | 21,524,963.05 | 0.07 | 259.79 | 使用权资产增加 |
衍生金融负
债 | | - | 38,583,756.62 | 0.12 | -100.00 | 现金流套期保值合约
市值变化及到期结算 |
套期工具(流
动负债) | | - | 228,738,615.07 | 0.73 | -100.00 | 现金流套期保值合约
市值变化及到期结算 |
合同负债 | | - | 442,477.88 | 0.00 | -100.00 | 合同负债结算 |
应交税费 | 115,301,033.68 | 0.34 | 48,860,079.77 | 0.16 | 135.98 | 本期计提应缴油气资
产税费等增加 |
其他流动负
债 | | - | 57,522.12 | 0.00 | -100.00 | 合同负债对应相关税
费 |
租赁负债 | 71,284,805.20 | 0.21 | 8,853,675.52 | 0.03 | 705.14 | 使用权资产对应的合
约义务增加 |
套期工具(非
流动负债) | | - | 1,384,693.28 | 0.00 | -100.00 | 现金流套期保值合约
市值变化及到期结算 |
其他非流动
负债 | | - | 5,365,553.12 | 0.02 | -100.00 | 现金流套期保值合约
市值变化及到期结算 |
注: 本期期末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较上年末上升约3.75%,均对以上项目产生影响。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规模
其中:境外资产3,384,679.64(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99.91%。
(2) 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境外资产名称 | 形成原因 | 运营模式 | 本报告期
营业收入 | 本报告期
净利润 |
境外油气产业
投资 | 公司所持油气资产
全部位于美国德克
萨斯州二叠纪盆地 | 美国子公司按照当地
法律法规独立运营。 | 397,119.34 | 117,904.99 |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末,公司受限资产余额为11,307,123.75元,系因诉讼案件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余额。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类别 | 期初数 | 本期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 | 计入权益的累计公
允价值变动 | 本期计提的
减值 | 本期购
买金额 | 本期出售/
赎回金额 | 其他变动 | 期末数 |
套期工具(流动资产) | 2,531,191.94 | | 43,810,219.79 | | | | | 46,341,411.73 |
衍生金融资产 | | | 48,383,503.32 | | | | | 48,383,503.32 |
套期工具(非流动资产) | 6,748,095.73 | | 37,040,732.06 | | | | | 43,788,827.79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10,075,436.65 | | | | | 10,075,436.65 |
合计 | 9,279,287.67 | | 139,309,891.82 | | | | | 148,589,179.49 |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序号 | 主要参股公
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公司持股
比例
( %) | 2023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
(万元) | 2023年 6月
30 日净资产
(万元) | 2023年 1-6月
实现净利润
(万元) |
1 | 美国子公司
合并 | 石油、天然气开采 | 100 | 3,384,679.64 | 2,001,828.51 | 117,904.99 |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产业政策风险。美国鼓励促进私人资本投资石油勘探和开采,行业整体市场化程度高,涉及的境外政治、行业政策风险较小,但仍有可能因为美国国家或者地方政策、法规的变化或者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对公司油气资产的开发业务造成一定影响。随着全球 ESG政策的推进,美国未来可能针对碳排放出台相关的限制政策,因此可能导致公司对油气开发战略进行相应调整,进而对公司短期业绩形成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宏观政策走向,顺应政策导向,及时调整油田开发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保投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跨国经营风险。公司的油田资产均在美国,油田资产的运营受到美国联邦和德克萨斯州当地法律法规的管辖。由于国外与国内的经营环境存在巨大差异,公司面临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存在跨国经营的风险。
3.国际原油价格波动的风险。一直以来,国际石油价格受供需关系、全球经济、地缘政治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油价波动幅度难以精确预测。近期,全球市场石油价格虽有所回升,但油气价格加剧震荡。公司将继续对石油产品进行套期保值,以减少国际油价剧烈波动对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
4.油气经济可采储量下降的风险。根据行业规则及国际惯例,公司所披露的石油和天然气经济可采储量数据均为评估数据。经济可采储量最重要的评估参数包括未来油气价格假设、现有矿区的历史开发资本效率以及未来开发计划、地质地理数据更新等等,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公司将通过持续资产收购等方式,提升油气资源储备;每年末聘请具有国际认证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油气经济可采储量进行评估,加强储量数据评估的准确性。
5.汇率风险。公司主要资产运营地在美国,日常运营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合并报表采用人民币进行折算。如果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升值,公司以人民币折算的经营业绩以及资产价值将面临汇率大幅波动的风险。
6.宏观经济压力风险。目前,美国经济面临通货膨胀压力。物流、供应链的不确定性以及行业用工资源短缺等,有可能会导致公司钻井及油田运营成本上升,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司油气产量的快速增长。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会议届
次 | 召开日
期 | 决议刊登的
指定网站的
查询索引 | 决议刊登的
披露日期 | 会议决议 |
2023 年
第二次
临时股
东大会 | 2023年
2月 27
日 | www.sse.co
m.cn | 2023年2月
28日 | 审议通过全部议案:《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
事项的议案》、《关于选举Linhua Guan先生
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Bing Zhou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滢
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选举程锐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戴梓
岍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关于选举吴羡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赵庆先
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刘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非职工代表董事之任期自第十二届董事会
选举产生之日起自动提前届满的议案》、《关
于选举刘思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陆旭先生
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之任期自第十一届监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起
自动提前届满的议案》 |
2022 年
年度股
东大会 | 2023年
5月 19
日 | www.sse.co
m.cn | 2023年5月
20日 | 审议通过全部议案:《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2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续聘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关
于续聘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的议
案》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原定于2023年2月3日上午8:30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牟平法院”)申请、牟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鲁0612财保7号,导致该次临时股东大会被暂停(延期召开)。具体详见《新潮能源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2023年3月31日,公司收到牟平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612财保7号之一,裁定解除牟平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的(2023)鲁0612财保7号民事裁定对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公司依法有权恢复执行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召开20232023年2月27日公司依法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届监事会,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并提前结束前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无论有无经过罢免改选)的任期。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姓名 | 担任的职务 | 变动情形 |
刘斌 | 董事长、总经理 | 选举 |
Bing Zhou | 董事、财务总监 | 选举 |
Linhua Guan | 董事 | 选举 |
王滢 | 董事 | 选举 |
程锐敏 | 董事 | 选举 |
戴梓岍 | 董事 | 选举 |
吴羡 | 独立董事 | 选举 |
赵庆 | 独立董事 | 选举 |
刘军 | 独立董事 | 选举 |
刘思远 | 监事会主席 | 选举 |
陆旭 | 监事 | 选举 |
李艳齐 | 监事 | 选举 |
丁思茗 | 董事会秘书 | 聘任 |
刘珂 | 原董事长、总经理 | 离任 |
徐联春 | 原董事 | 离任 |
范啸川 | 原董事、副总经理 | 离任 |
韩笑 | 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离任 |
杜晶 | 原独立董事 | 离任 |
杨旌 | 原独立董事 | 离任 |
张晓峰 | 原独立董事 | 离任 |
訾晓萌 | 原监事 | 离任 |
张宇 | 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离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维护公司稳定有序的经营环境,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Bing Zhou先生、Linhua Guan先生、王滢女士、程锐敏先生、戴梓岍女士、吴羡女士、赵庆先生、刘军先生及职工代表董事刘斌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三年;由刘思远先生、陆旭先生及职工代表监事李艳齐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鉴于部分股东曾于 2021年 7月 8日自行召集召开所谓临时股东大会,主张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及第十届监事会进行罢免改选;但该次股东大会存在效力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正在审理相关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影响。为了确保公司董事及监事任职的合法性和公司运营的稳定性,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还审议通过了两项议案,专项确认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以及第十届监事“无论有无经过罢免改选”任期均告届满,改由新一届董事和监事履职。据此,部分股东于2021年自行召集召开的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实质上已被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覆盖(替代),已失去执行可能和必要,由此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组成的不确定性问题也获得一揽子解决。
2023年2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刘斌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选举刘思远先生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聘任刘斌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Bing Zhou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聘任丁思茗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议案,任期与第十二届董事会相同。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 | 否 |
每 10股送红股数(股) | 0 |
每 10股派息数(元)(含税) | 0 |
每 10股转增数(股) | 0 |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 |
不适用 | |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子公司严格遵守当地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环保标准,规范公司在生产中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管理。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严格执行当地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子公司一直致力于将其环境足迹降到最低,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战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统筹节能、减排、一体化管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构建资源节约型绿色企业。
公司所属美国子公司严格按照美国当地的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保工作。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
背景 | 承
诺
类
型 | 承诺
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
及期限 | 是
否
有
履
行
期
限 | 是否
及时
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
体原因 | 如未
能及
时履
行应
说明
下一
步计
划 |
收购
报告
书或
权益
变动
报告
书中
所作
承诺 |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金志
昌
顺、
刘志
臣 | 由于金志昌顺和新潮实业在房地产业务开发方面
区域性较强,目前不存在现实的竞争。本次权益变
动后,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金志
昌顺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1、本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
“相关企业”)目前均未从事与新潮实业及其子
公司构成现实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2、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相关企业将
来亦不从事与新潮实业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
务,且不再从事与新潮实业及其子公司相竞争业
务的企业进行投资。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控制的相关企业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
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
务与新潮实业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竞
争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新 | 2014年2
月26日
承诺,无
期限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 | 潮实业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控制的相关企业将对外转让或终止所持有的相
关资产和业务;(2)新潮实业认为必要时,可以
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控制的相关企业持有的相关资产和业务;
(3)如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相
关企业与新潮实业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
益冲突,则无条件将相关利益让与新潮实业;(4)
无条件接受新潮实业提出的可消除竞争的其他措
施。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相关企
业违反上述承诺,应负责赔偿新潮实业及其子公
司因同业竞争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并且本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相关企业从事与新潮
实业及其子公司竞争业务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
新潮实业所有。 | | | | | |
| 解
决
关
联
交
易 | 金志
昌
顺、
刘志
臣 | 本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规范与新潮实业
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如下:1、本次
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潮实业《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
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
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及其实际控制人所
控制的相关企业和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规范与新潮实业
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
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
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和新
潮实业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
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 | 2014年2
月26日
承诺,无
期限。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 | 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
易。 | | | | | |
与重
大资
产重
组相
关的
承诺 | 股
份
限
售 | 金志
昌
盛、
西藏
天
籁、
绵阳
泰
合、
上海
关
山、
上海
锁
利、
杭州
鸿
裕、
鸿富
思
源、
上海
贵廷 | 一、本次交易取得的新潮实业股份自新股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二、本次交易取得的股
份在限售期内因新潮实业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加股份数量,亦应遵守上述
限售期限的约定。三、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限售
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潮实业章程的相关规定。
注:本次交易是指公司收购浙江犇宝 100%股权并
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 2015年 6
月23日承
诺,期限
自取得的
公司股份
自新股上
市之日起
36个月内
不得转让
(股份取
得日期为
2016年 5
月11日)。 | 是 | 否 | 2020年,金志昌盛在未告知公司且未进行
减持预披露的情况下,于 2020年 5月 9
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
6,500,000股,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
于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减
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2)。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0
年5月 20日期间,金志昌顺、金志昌盛
合计股份变动比例达到5.0845%,未在持
股变动比例达到5%时停止买卖,且至今未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年,公司
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股东名册数据得知,金志昌盛
于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
期间减持公司股份 48,400,000股。金志
昌盛与金志昌顺为一致行动人。该次减持
前(即截至2022年1月28日),金志昌
盛与金志昌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74,546,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
该次减持后(即截至2022年2月28日),
金志昌盛与金志昌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6,146,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
详见《关于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
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07)。2023年6月27日,金
志昌顺持有的公司274,757,340股股份被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详见 | 不适
用 |
| | | | | | | 《关于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关于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
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关
于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
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 |
| 股
份
限
售 | 国金
阳
光、
宁波
吉
彤、
中金
君
合、
东珺
惠
尊、
东营
汇
广、
国华
人
寿、
上海
经
鲍、
中金 | 一、本次交易取得的新潮实业股份自新股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
企业普通合伙人不转让本企业财产份额或退出本
企业。二、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限售期内因新
潮实业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
增加股份数量,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的约定。
三、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
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新潮实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注:本
次交易指公司收购鼎亮汇通100%财产份额并募集
配套资金事项。 | 2016年 5
月25日承
诺,期限
自取得的
公司股份
自新股上
市之日起
36个月内
不得转让
(股份取
得日期为
2017年 8
月22日)。 | 是 | 否 | 经公司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站查询,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存在于股份限售期内退出合
伙企业的情形,并以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
时间为起始日重新计算锁定期36个月,通
过此整改履行了上述承诺。 | 不适
用 |
| | 通
合、
东营
广
泽、
烟台
慧
海、
烟成
东
创、
东珺
金皓 | | | | | | |
|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隆德
开
元、
隆德
长青 | 一、本单位目前未从事或参与与新潮实业及浙江
犇宝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及其他构成同业竞争的行
为。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犇宝将成为新潮
实业的全资子公司。为避免本单位将来可能发生
的与新潮实业(包括浙江犇宝及其他下属子公
司,下同)之间的同业竞争,本单位承诺本单位
及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
不会参与任何与新潮实业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
争的业务,或进行其他可能对新潮实业构成直接
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三、若本单位及
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
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新潮实业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
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新潮实业;若新潮
实业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及本单位投资或实
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
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
项目进行实施。四、本单位保证不损害新潮实业 | 2015年 6
月23日承
诺,承诺
在其直接
或间接或
与其他机
构联合持
有公司5%
以上的股
份期间持
续有效,
且是不可
撤销的。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 | 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
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五、如本单位违反
上述承诺,则新潮实业有权采取(1)要求本单
位及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
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单位支付
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
或(3)要求本单位赔偿相应损失等措施。六、
以上承诺在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或与其他机构联合
持有新潮实业5%以上的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是
不可撤销的。注:本次交易是指公司收购浙江犇
宝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 | | | | |
| 解
决
关
联
交
易 | 隆德
开
元、
隆德
长青 |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影
响的其他企业组织(包括除新潮实业及其下属子
公司外其他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
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决策影响的企业组织,下
同)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新潮实业(含其合并报
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新
潮实业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
易,将由新潮实业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单位及
本单位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新潮
实业拆借、占用新潮实业资金或采取由新潮实业
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新潮实业资金。
二、对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
与新潮实业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
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
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
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
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
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
价执行。三、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影响的其他
企业与新潮实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 | 2015年6
月23日
承诺,承
诺在其构
成公司关
联方期间
持续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 | 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新潮实业
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
程序,本单位在新潮实业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
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
通过后方予执行。四、本单位保证不通过关联交
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新潮实业承担任何
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新潮实
业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新潮实业利益的,新
潮实业有权单方终止关联交易,新潮实业损失由
本单位承担。五、上述承诺在本单位构成新潮实
业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注:本次交易是指
公司收购浙江犇宝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 | | | | |
|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刘志
臣 | 一、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投资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
理职务的企业目前均未从事与新潮实业及其子公
司构成现实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二、本人
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不会参与
(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新潮实业目前
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在与新潮
实业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
承担管理职责)。三、若本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
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
与新潮实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
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
给新潮实业;若新潮实业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人投
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
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
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四、本人保证不利用新潮实
业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新潮实业及其他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
常的额外利益。五、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新潮 | 2016年 6
月15日承
诺,承诺
在其持有
5%以上
(直接或
间接持有
合计)的
股份期
间,和/
或,在公
司任职期
间内持续
有效,且
是不可撤
销的。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 | 实业有权采取(1)要求本人及本人投资或实际控
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
(2)要求本人支付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
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人赔偿相应损失等
措施。六、以上承诺在本人持有新潮实业 5%以上
(直接及间接持有合计)的股份期间,和/或,在
新潮实业任职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 | | | | |
|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金志
昌
盛、
金志
昌顺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
组织目前均未从事与新潮实业及其子公司构成现
实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二、本公司及本公
司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不会参
与任何与新潮实业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或进行其他可能对新潮实业构成直接或间接
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三、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投
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
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新潮实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
下将其优先转让给新潮实业;若新潮实业不受让
该等项目,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
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
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
施。四、本公司保证不损害新潮实业及其他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
常的额外利益。五、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新
潮实业有权采取(1)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
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
为,和/或(2)要求本公司支付同业竞争业务收益
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公司赔
偿相应损失等措施。六、以上承诺在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新潮实业 5%以上的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且是不可撤销的。 | 2016年 6
月15日承
诺,承诺
其在直接
或间接持
有公司5%
以上的股
份期间持
续有效,
且是不可
撤销的。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国金
阳
光、
中金
君
合、
中金
通
合、
宁波
吉彤 | 一、本企业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目前
均未从事与新潮实业及其子公司构成现实竞争的
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二、本企业投资或实际控制
之其他企业组织未来将不会参与任何与新潮实业
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进行其他可
能对新潮实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
活动。三、若本企业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
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新潮实
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
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新潮实
业;若新潮实业不受让该等项目,本企业投资或实
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
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
项目进行实施。四、本企业保证不损害新潮实业及
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
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五、如本企业违反上述
承诺,则新潮实业有权采取(1)要求本企业投资
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
为,和/或(2)要求本企业支付同业竞争业务收益
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企业赔
偿相应损失等措施。六、以上承诺在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新潮实业 5%以上的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且是不可撤销的。 | 2016年 5
月25日承
诺,承诺
其在直接
或间接持
有公司5%
以上的股
份期间持
续有效,
且是不可
撤销的。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解
决
关
联
交
易 | 刘志
臣 | 一、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新潮实业
(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
易,对于新潮实业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
间发生的交易,将由新潮实业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组织将严格避免向新潮实业拆借、占用
新潮实业资金或采取由新潮实业代垫款、代偿债 | 2016年 6
月15日承
诺,承诺
其构成公
司关联方
期间持续
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 | 务等方式占用新潮实业资金。二、对于本人及本人
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
织与新潮实业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
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
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
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
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
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三、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组织与新潮实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
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
新潮实业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
要的法定程序,在新潮实业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本人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
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
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四、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新潮实业承担任
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新潮
实业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新潮实业利益的,
新潮实业有权单方终止该等关联交易,新潮实业
的损失由本人承担。五、上述承诺在本人构成新潮
实业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 | | | | |
| 解
决
关
联
交
易 | 金志
昌
盛、
金志
昌顺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组织
(包括除新潮实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其他所有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或
重大决策影响的企业组织,下同)将尽量避免或减
少与新潮实业(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
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新潮实业能够通过市场与
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新潮实业与独
立第三方进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其
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新潮实业拆借、占用新潮实 | 2016年 6
月15日承
诺,承诺
其构成公
司关联方
期间持续
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 | 业资金或采取由新潮实业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
式侵占新潮实业资金。二、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新潮实业之间必需的一切
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
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
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
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
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
确定成本价执行。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
的其他企业与新潮实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
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新
潮实业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
的法定程序,本公司在新潮实业权力机构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
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
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四、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
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新潮实业承担
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新
潮实业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新潮实业利益
的,新潮实业有权单方终止关联交易,新潮实业损
失由本公司承担。五、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构成新潮
实业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 | | | | |
| 解
决
关
联
交
易 | 国金
阳
光、
中金
君
合、
中金
通
合、 | 一、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组织(包括除新
潮实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其他所有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决策影
响的企业组织,下同)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新潮实
业(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
交易,对于新潮实业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
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新潮实业与独立第三方进
行。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
新潮实业拆借、占用新潮实业资金或采取由新潮 | 2016年 5
月25日承
诺,承诺
其构成公
司关联方
期间持续
有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 宁波
吉彤 | 实业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新潮实业资金。
二、对于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新潮实
业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
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
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
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
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
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三、本企业控
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新潮实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
格遵守新潮实业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本企业在新潮实业权力机
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
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
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四、本企业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新潮实
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
导致新潮实业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新潮实业
利益的,新潮实业有权单方终止关联交易,新潮实
业损失由本企业承担。五、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构成
新潮实业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 | | | | |
| 其
他 | 刘志
臣、
金志
昌
盛、
金志
昌顺 | 若已质押股份出现预警风险时,将立即采取提前
办理全部/部分回购交易业务以降低质押风险,或
以关联主体资产或现金向质押回购业务资金融出
方增信等方式以降低质押风险。回购期限届满时,
承诺将按期以自有及自筹资金进行回购清偿,如
发生无法按期回购情况时,将优先以处置其他资
产等方式偿还质押融资,避免出现新潮能源实际
控制人变动的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
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潮能 | 2017年 4
月25日承
诺,期限
为本次重
大资产重
组完成后
36个月
内。 | 是 | 否 | 2020年,金志昌盛在未告知公司且未进行
减持预披露的情况下,于 2020年 5月 9
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
6,500,000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5
月 22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深圳市金志昌
盛投资有限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42)。2022年,
公司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东名册数据得知,金志
昌盛于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 | 不适
用 |
| | | 源股份因其他融资业务被质押的,亦将遵守上述
声明及承诺。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公司收购鼎
亮汇通100%财产份额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 | | | 28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48,400,000股。
金志昌盛与金志昌顺为一致行动人。该次
减持前(即截至2022年1月28日),金
志昌盛与金志昌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74,546,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
该次减持后(即截至2022年2月28日),
金志昌盛与金志昌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6,146,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
详见《关于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
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07)。2023年6月27日,金
志昌顺持有的公司274,757,340股股份被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请详见
《关于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关于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
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关
于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
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 |
| 其
他 | 刘志
臣、
金志
昌
盛、
金志
昌
顺、 |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36个月内,本企业/
本人承诺不因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
更。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以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或/及其关联方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新潮能源全部或部分股份,或通过一致
行动协议、表决权授权等方式向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或/及其关联方转让表决权比例,或以
其他方式向其让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注:本次 | 2017年 4
月25日承
诺,期限
为本次重
大资产重
组完成后
36个月
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 金志
隆盛 | 重大资产重组指公司收购鼎亮汇通 100%财产份额
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 | | | | |
| 其
他 | 刘志
臣 |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若本次交
易的交易对方或/及其关联方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
授权等方式增加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或以其他
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时,本人将通过直接或
间接增持的方式保持合计持股比例高于上述交易
对方或/及其关联方,以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
定。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公司收购鼎亮汇通
100%财产份额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 2017年 4
月25日承
诺,期限
为本次重
大资产重
组完成后
36个月
内。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 其
他 | 金志
昌
盛、
金志
昌顺 |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本企业承
诺不放弃本企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享有的董事、监事提名权,保证本企业非独立董
事提名人数不低于3名(包括3名),并积极与
其他股东沟通,取得其他股东支持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公司收购鼎亮
汇通100%财产份额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 2017年 4
月25日承
诺,期限
为本次重
大资产重
组完成后
36个月
内。 | 是 | 否 | 2018年4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董事辞职的公告》,胡广军先生因个人工
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韩汉先生因个
人身体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2018年5
月 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辞
职的公告》,黄万珍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
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张宝生先生因个人工
作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18年5
月 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辞
职的公告》,王东宁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
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余璇女士因个人
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18年
6月15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补选刘珂为公司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补选徐联春
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
补选杜晶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于提请补选张晓峰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提请补选杨旌为公司独立董
事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杨晓云公司 | |
| | | | | | | 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刘志
玉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
免杨毅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关于选
举范啸川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于选举刘思远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关
于选举陈启航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披露的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
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长、
总经理和董事辞职的公告》,卢绍杰先生
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
务;胡广军先生因身体原因辞去公司总经
理职务;李敏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公
司董事职务。2018年6月22日,公司召
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重新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
案》和《关于重新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重新选举刘珂先
生为公司董事长,并重新聘任刘珂先生担
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年6月23日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
及监事会人事变动后,具有金志昌顺、金
志昌盛、刘志臣背景或经其推荐或提名的
董事及监事均离职或被罢免,刘志臣无法
通过控制董事会的形式对公司高管层及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后续任职的董事、监事均系中小股东或董
事会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目前公
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 | |
| | | | | | | 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董事会职责。 | |
| 其
他 | 国金
阳光 | 在本企业取得新潮实业新增股份时,若深圳市金
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已
经完成出资105,000.00万元认购新潮实业发行股
份购买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犇宝”)股权配套融资份额的相关股份登
记等相关事项,则本企业将本企业持有的新潮实
业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金志昌盛行
使。在本企业取得新潮实业新增股份时,若金志昌
盛未能取得新潮实业新增股份,则本企业承诺授
权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志
昌顺”)代表本企业行使上述股东权利。关于股东
的股利分红请求权、股份转让等股东财产权利,由
本企业自行行使或在事先取得本企业专项授权情
况下根据上述授权委托情况由金志昌盛或金志昌
顺代为行使。授权委托期限为自本企业成为新潮
实业股东之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本授权委
托书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对金志昌
盛或金志昌顺根据本授权委托书行使上述权利的
行为均予以承认并受其约束。 | 2015年12
月 2日授
权,授权
委托期限
为自其成
为公司股
东之日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登记日)
起的三十
六个月内
(股份取
得日期为
2017年 8
月22日)。 | 是 | 否 | 2020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国金阳光及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凯仕通新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致山东新潮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的《函告》”,解除(撤销)
国金阳光将所持新潮能源股票对应的表
决权对金志昌盛的委托,自函告送达之日
起,国金阳光将自行以新潮能源股东身份
行使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
5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宁波国金阳光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函告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9)。2020年5月6
日,公司收到国金阳光及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深圳凯仕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
的“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回
复函》”,解除(撤销)国金阳光将所持
新潮能源股票对应的提名权、表决权对金
志昌盛的授权委托,自函告送达之日起,
国金阳光将自行以新潮能源股东身份行
使股东权利。 | 不适
用 |
| 其
他 | 国金
阳光 | 1、本企业已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承诺将持有
的新潮实业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
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
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行使,授权委托期限为自本
企业成为新潮实业股东之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日)起的36个月内。
现本企业补充承诺,授权行使期限终止后,继续将
所持全部股份涉及的上述股权权利授予金志昌盛 | 2015年12
月14日承
诺,期限
为在成为
公司股东
期间。 | 是 | 否 | 同上 | 不适
用 |
| | | 或金志昌顺行使,委托授权效力及于本企业持有
新潮实业股份期间;2、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
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日)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份,
不通过关联方或者其它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
持新潮实业股份,不与其他股东通过签订协议、行
动、合作、关联方关系等方式影响或谋求刘志臣及
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
地位;3、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后,将积极
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不向
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 | | | | | |
| 其
他 | 中金
君
合、
中金
通合 | 1、本企业在成为新潮实业股东(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日)期间,不直接
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份,不通过关联方或者其
它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新潮实业股份,不
与其他股东通过签订协议、行动、合作、关联方关
系等方式影响或谋求刘志臣及金志昌盛或金志昌
顺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地位;2、本企业在
成为新潮实业股东后,将积极履行《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不向新潮实业提名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2015年12
月14日承
诺,期限
为在成为
公司股东
期间。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
用 |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