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红利ETF (159515):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 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基金管理人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但是,上述第(2)项的调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另行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但是,上述第(2)项的调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另行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如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的规定执行。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深圳证券 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或其他对价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和/或其他对价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办理时间及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对价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yamc.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垂询相关事宜。 (6)本基金将自2023年9月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发布的《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