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庚价值先锋股票 (012930): 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原标题:中庚价值先锋股票 : 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6月 28日证监许可[2021]222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合同于 2021年 8月 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23年 8月 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年 6月 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6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4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703-704 法定代表人:孟辉 设立日期:2015年 11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圆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549999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情况 闫炘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闽发证券武汉代表处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民生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国金证券机构销售部销售副总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梁衍锋先生,董事,中专学历。历任福州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施工经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公司九彩园工程处住宅开发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庆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历任中关村证券财务顾问部项目经理、巴黎银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投资总监。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田仁灿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外国语大学法语讲师、法国金融租赁总经理助理、金融租赁 Eurolease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集团总部岗位培训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公司总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瑞锐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志高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历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讲师、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务。现任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呙华文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市洪山区城管办科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现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陈文胜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行客户经理,建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副经理、周家嘴路营业部经理,建行福州城东支行信贷管理部副经理、信贷经营部副经理,连江支行副行长、行长,城东支行营业部经理,城东支行高级客户经理,城东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建行福清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阳光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行长、代行长等职务。现任福州中大博益商贸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周敏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城北支行行长、福建融侨集团总裁、无锡世纪春天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现任福建瑞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震乾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历任日立(中国)财务有限公司合规兼风险管理经理、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欧晔女士,监事,法学学士,历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结算部总监助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负责人。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孟辉先生,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曹庆先生, 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丘栋荣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群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股票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崔远洪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第一创业证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海际证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颜继杰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学士。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维护工程师、中原英石(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陈涛先生,北京大学工程硕士,2013年 7月起从事证券研究、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历任泰康资产研究员、华创证券高级分析师、浙商基金高级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投资经理等。 2018年 7月加入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过往基金经理 曹庆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2021年 8月 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2年 8月 31日与陈涛先生共同担任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委员会成员信息 主席: 丘栋荣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成员: 孟辉先生,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曹庆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吴承根先生,会计硕士,2012年 11月起从事证券交易、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曾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助理、初级信托经理、信托经理、投资经理职务等。2019年 1月加入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20年 6月起担任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涛先生,基金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基金经理成员介绍)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合规控制 合规控制包括内部主动控制、一级监督控制和二级监督控制。 1)内部主动控制,由公司的各个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作为控制主体实施的控制,包括: ①公司内部的各项业务制度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②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须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③公司的各种业务经营活动应遵循规定的程序; ④从业人员的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确定的行为规范。 2)一级监督控制 ①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②监察稽核部在公司督察长的领导下作为控制主体,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等进行动态合规控制与内部审计; ③督察长通过监察稽核部或者直接实施经常性合规控制行为,控制对象为公司整体经营活动,包括总经理在内所有员工的行为规范等。 3)二级监督控制 ①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与作为主体实施的合规控制与外部审计; ②由股东会通过监事会对公司实施控制。 (2)业务控制 基金投资的控制要点,主要由公司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做出规定: 1)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原则制定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使投资决策过程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2)实施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建立与授权权限相对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3)实施合理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4)投资风险实施系统技术限制、示警制度; 5)前后台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6)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7)对相关投资人员的行为进行重点约束。 (3)管理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操作控制 公司各种经营、管理工作均确定明确清晰的流程,并制定相应的行为原则、目标和考核标准。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等各项业务决策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请示、报告、批准、决议均须以书面文件方式进行。所形成文档根据公司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公司基于授权原则制定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5)控制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应性等实行持续的监督。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整体及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并向董事会出具专题报告。 董事会对报告进行审议,有关审议意见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必要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及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9664.5292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86 号 联系人:刘东海 联系电话:02163325888-339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前身是于1998年3月9日开业的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现有注册资本84.97亿元。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成功登陆上交所(600958),2016年7月8日H股成功发行并上市(03958),成为行业内第五家A+H股上市券商。东方证券是提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全方位、一站式专业综合金融服务的上市证券金融控股集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东方证券下设托管业务总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部门,内设托管运营部、资金结算部、合规风控部、业务管理部、产品服务部等团队,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各团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均具有10年以上托管业务经验,专业涵盖金融、财务、法律、IT、审计等多个领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自2018年10月24日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东方证券与各大金融机构广泛合作,已托管产品百余只,建立了涵盖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完备的产品体系。 在产品运作方面,东方证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各项业务,对不相容职责的岗位设立分离制度,关键流程全面落实经办复核双人双控机制,每个产品分账管理,保证了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资金清算人员均具有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中国结算登记及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资格,支持法人结算和券商结算两种模式,并已打通了与银行、中登、交易所及管理人的线上交互渠道。 在系统建设方面,东方证券立足于客户需求和监管要求,加速推进金融科技与托管业务的深度融合。一方面持续强化对核心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确保产品运作稳定高效;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客户服务和内部管理系统的建设,已开发完成并上线管理人平台、投资者服务平台及业务管理平台等系统,极大提升了客户服务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东方证券秉承“制度先行”和“全面风控”的理念,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完整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托管业务涉及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监督、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印章管理等各个环节形成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托管业务开展的独立性、完整性、合规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为基金托管人,为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东方证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设有董事会——决策委员会——风控职能部门——业务执行部门四层内控架构,其中合规与法务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总部作为风险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业务指导与检查。托管业务总部作为业务职能部门,内设合规风控部具体负责托管业务的日常合规审核、风险识别、风险防控及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合规风控专员行使独立稽核监控职能,定期向公司风控职能部门汇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将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将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4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703-704 法定代表人:孟辉 电话:021-20639966 传真:021-20639747 联系人:孙天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53549999 网址:www.zg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王珍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狄怡华 网址:www.htsc.com.cn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王艺潼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施磊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1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号)1001室(部位:自编 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号)1001室(部位:自编 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维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 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 7层(实际楼层 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号 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号 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号 24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号招商局大厦 24F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号楼 7层 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马艺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文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2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号 8层 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陈一凡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京汇大厦 10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京汇大厦 10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姜名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朱林骁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6-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座 20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4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703-704 法定代表人:孟辉 设立日期:2015年 11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圆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欧晔 联系电话:021-2063975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周祎、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陈轶杰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228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21年 8月 18日至 2021年 8月 18日止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3,853,744,792.5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8,676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1年 8月20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1年 9月 22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强制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6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6 = 96,818.17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 365日后赎回 10万份,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6×0.25%=254.4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6-254.40=101,505.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投资策略为基础,全市场发掘成长潜力较强且具备估值优势的价值型上市公司来构建股票组合,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5%-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大类资产配置不作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在综合考量市场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风险溢价、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等因素后,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战术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具体的股票投资策略上,秉承价值投资理念,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股票投资策略,寻找市场中具备估值优势、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可持续成长的优秀细分龙头企业,并通过一定行业分散降低基金组合的持股风险。 对于个股的研究,基金尤其关注个股本身的价值属性和成长属性,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在关注资产本身的估值和安全边际的基础上,基于资产全生命周期重点考察资产本身盈利质量和盈利的持续增长能力。 定量分析方面,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核心财务指标,综合参考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资产质量、相对价值等指标,以发展的眼光对企业进行动态估值,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的价值评估。基金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长期净资产收益率(ROE)和估值水平(PB)的匹配性,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定性分析方面,主要关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治理结构、企业家精神、企业文化和发展战略等。在此基础上,结合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好预期回报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1)个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从两方面分析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一方面自下而上精选可转换债券,选择对应的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增长潜力且有低估值特征的标的;另一方面将合理评估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及期权价值,选择性价比较高的标的,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和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估值优势及质地优良的存托凭证。 8、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从自上而下的角度,运用多因子模型等工具,对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进行识别和主动管理,采用立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努力将本基金的整体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力争实现更佳的经风险调整后的超额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基本库、核心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原则,制定和调整投资组合。制定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控制要求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基金投资计划,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监察稽核部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并向投资研究部提交综合评估意见。 (8)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监察稽核部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5%-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9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0% 中证 500指数由全部 A股中剔除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 300 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 500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上证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也使得上证国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90%的中证 500指数和 10%的上证国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3年 04月 01日起至 2023年 06月 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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