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指数ETF (15952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时间:2023年09月04日 09:31:20 中财网
原标题:2000指数ETF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 9月 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平安国证 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平安国证2000ETF (场内简称:2000指数ETF)
基金主代码159521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8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安国证 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国证 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2023年 9月 7日
赎回起始日2023年 9月 7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详情请见申购赎回清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0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3、4 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3申购和赎回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和现金,则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深市组合证券及深市现金替代部分,深市组合证券 T 日日终过户,深市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对于沪市组合证券所对应的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申赎份额于 T 日日终完成登记和注销;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部分采用代收代付方式。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券商为: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国证 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国证 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9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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