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估值优势混合(LOF)C (016616):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二号)

时间:2023年09月04日 11:21:33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估值优势混合(LOF)C :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二号)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3日证监许可[2009]1295号文核准募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0年2月10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于2013年2月18日届满,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3〕61 号)的同意,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次日(2013年2月19日)起,本基金的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将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不变,基金简称仍为“国泰估值”,基金代码仍为“160212”。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合同中除仅适用于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款外,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为“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基金经理变更等相关事项,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 9月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2年2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3年9月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节 绪言 ................................................................. 4 第二节 释义 ................................................................. 4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节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 .................................. 23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26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8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六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八节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62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二十节 侧袋机制 .......................................................... 68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 70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四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五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六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 ....................................................... 102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封闭
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公告书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国泰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和国泰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
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转换 在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本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认购份额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元)的乘积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
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国泰优
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国泰进取)
国泰优先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类基金份额 国泰进取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类基金份额 国泰优先约定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国泰优先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国泰优先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利5.7%
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 国泰优先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和可能获得超额收益分配的总金额。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
国泰优先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泰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国泰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或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0%
意大利忠利集团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2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年7月至2007年10月,任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天津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历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2020年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年8月至1994年9月,任职于中国科学院应用数学研究所。1997年7月至2005年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财会部高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

2007年7月至2010年6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年 6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兼任建银饭店董事,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兼任宏源证券监事。2021年3月至今,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1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2019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 4月至 2001年 3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年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年 12月至 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

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 8月至 2018年 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 3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工作期间,至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

1999年9月至2005年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

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年 9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在建设银行咸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年7月至2002年4月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年4月至2007年4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7年4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3年2月至2020年4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6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年8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

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年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年7月至1999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年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 9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8年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

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畔,硕士研究生,17年金融从业经历。2006年7月至2021年9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资产处置部业务副经理,企业管理部业务经理,办公室业务运营处高级业务副经理、负责人,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党办、董办、监办)副主任、主任等。2021年9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玮,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年至2004年,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年至 2007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年至2015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

2015年至2019年2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5月至2006年2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 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 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年3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兆祥,硕士研究生,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4年8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2022年6月起任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自本基金成立至2011年2月28日由余荣权、程洲担任基金经理,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10日,由程洲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12月23日,由程洲、周广山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2年8月5日由周广山、刘夫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6日至2013年9月8日由刘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9日至2015年3月25日由邓时锋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1日由杨飞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由徐治彪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由徐治彪、王兆祥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9月1日起至今由王兆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梁杏:量化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无)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机 构 名 称机 构 信 息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台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网址: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联系人:赵刚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8楼至 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节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 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优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进取”)。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国泰优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国泰进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国泰优先或者国泰进取份额。


二、封闭期末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即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即国泰优先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即国泰进取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和国泰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7%,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封闭期末,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6元时,即基金份额总收益率超过60%,则再次将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6元的超额收益部分的15%分配予国泰优先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4)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国泰优先份额的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国泰优先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国泰优先份额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国泰优先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泰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对投资者认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公式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的份额总额;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NAV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国泰优先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封闭期截止当日 T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国泰优先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Ra为单利5.7%。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586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0.586≤NAV≤1.600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
NAVb=(NAV-0.5×NAVa)/0.5;
(3)当NAV>1.600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在封闭期末计算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资产及收益分配举例:
假设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 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 元,则其自动获得国泰优先份额50份和国泰进取份额50份,且两类份额面值均为1.000 元。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7%。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 元,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100×1.500=150.00 元,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50%,则国泰优先份额和国泰进取份额的收益分配如下:
①国泰优先基金份额净值=1+3×5.7%=1.171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17.10%; ②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1.5-0.5×1.171)/0.5=1.829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82.9%; ③国泰优先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171=58.55 元
④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829=91.45 元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2.500 元,即是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150%,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100×2.500=250.00 元,则国泰优先份额和国泰进取份额的收益分配如下:
①国泰优先基金份额净值=1+3×5.7%+15%×(2.500-1.600)/0.5=1.441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44.1%;
②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2.500-0.5×1.441)/0.5=3.559元,份额总收益率为255.9%; ③国泰优先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441=72.05元
④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3.559=177.95 元

五、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 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 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内第T日国泰优先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封闭期内第T日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泰优先约定年收益率 Ra约定为单利 5.7%;基金封闭期内每年天数设定为 Ty(y=1,2,3。T 、T、T 可能均为365,或其中之一为366,而其余为365),则封闭期实际1 2、 3
总天数为Tt=T1+ T2+ T3天(Tt的值等于365+365+365=1095或365+365+366=1096)。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T日,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5×(1+3×Ra×T/Tt)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在封闭期内第 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0.5×(1+3×Ra×T/Tt)≤NAV≤1.600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3×Ra×T/Tt;
NAVb=(NAV-0.5×NAVa)/0.5;
(3)当 NAV>1.600,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在封闭期内第 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3×Ra×T/Tt+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六、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3日证监许可[2009]1295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一)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三)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基金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于2013年2月18日届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将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类别变更
根据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为“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自2010年1月18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0年2月3日结束募集。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842,970,017.6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842,970,017.67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34,520.74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34,520.74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10年2月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843,104,538.4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8,534户。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优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进取”)。其中,国泰优先的基金份额为421,553,139.14份,国泰进取的基金份额为421,551,399.27份。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0年2月1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A类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封闭期内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A类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于2010年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自2013年2月19日起终止上市。

根据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规则,估值优先份额、估值进取份额以2013年2月18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3年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二)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四)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五)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六)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即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份。本基金不设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500万0.36%
500万≤M﹤1000万0.16%
M≥10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500万1.20%
500万≤M<1000万0.80%
M≥1000万1000元/每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日1.50%
N≥7日0.5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不开通场内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日1.50%
7日≤N<30日0.50%
N≥30日0.0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0 = 96,970.64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0=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或根据该等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份。本基金不设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M< 100万1.50%
100万≤M<500万1.20%
500万≤M<1000万0.80%
M≥1000万1000元/每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场内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日1.50%
N≥7日0.5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1=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1/1.0250=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A类基金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0=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0=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2)、(3)、(4)、(5)、(7)、(8)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四、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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