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300ETF (510310): 关于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 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 公告 根据《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0310,场内简称:HS300ETF,扩位简称:沪深300ETF易方达,以下简称“本基金”)拟开展集合申购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基本信息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有权设定集合申购成份证券的具体条件,并以集合申购清单或集合申购公告等形式予以披露。 2.业务办理时间 自2023年9月7日起,本基金可开展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的具体开放日及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集合申购清单为准。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规定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合申购时除外。 3.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符合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条件,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对于在集合申购期间出现流动性不足、上市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申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等其他情形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以该证券为对价的集合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5.集合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2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集合申购清单等方式公告。 (3)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规定用以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单只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6.集合申购的对价和费用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证券及其他对价。集合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需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集合申购开放日前30个交易日的振幅小于30%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停牌证券不得用于参与集合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可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4)投资者在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T+1日(指T日起第1个交易日,不含T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T+10日(指T日起第10个交易日,不含T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和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算,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或者根据与投资者签署的集合申购协议进行处理;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要求于指定的集合申购补款交收日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欠缺的差额,若投资者未及时完成资金交收工作,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对应基金份额,在扣减投资者欠缺的差额后,退还投资者剩余的相应证券或现金(如有)。 T+9日(指T日起第9个交易日,不含T日,下同)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9日日终无法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对应的基金份额,并退回相应资产,或选择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9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且自集合申购日起10个交易日内投资者也不减持集合申购所获得的基金份额。若因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或被替代的证券停牌导致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对应的基金份额,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或者根据与投资者签署的集合申购协议进行处理。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当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时,将根据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的对应资产减去赎回后的剩余份额资产差额来确定投资者应补缴或应退还投资者的证券或款项,如果差额为正,基金管理人按差额退还投资者相应证券或现金,如果差额为负,投资者按差额补交相应的款项。 8.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点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集合申购业务特有风险提示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若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报指令中的指数成份券不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集合申购清单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提供集合申购相关服务。此外,对于在集合申购期间出现流动性不足、上市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或申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等其他情形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以该证券为对价的集合申购申请。因此投资者面临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集合申购的交收制度安排,投资者提交的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在集合申购日收市后完成过户,同时为投资者确认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进行投资组合调整,卖出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并买入其他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组合调整完成后根据成份券买卖的实际金额确定应退还或应由投资者补缴的退补款金额。投资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成份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3)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仅需提交相应数量的成份券即可完成集合申购,且基金管理人已在集合申购清单中明确向投资者收取一定的溢价比率以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期间成份券价格波动的损失,但在市场大幅波动情况下,仍然存在投资者需要向基金管理人补缴现金款项的风险。 (4)基金份额锁定期风险 在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和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之前,投资者不得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且自集合申购日起10个交易日内投资者也不得减持集合申购所获得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将面临这段期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集合申购份额数量不及预期或申购失败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包括几种情形:1)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不满足申购规则或协议的要求,或成份券数量超过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日发布的集合申购清单中列示的对应成份券的可接受数量上限而导致部分或者全部集合申购申请被拒绝;2)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前,发生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停牌、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完成该笔集合申购证券的调仓,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对应的基金份额,将未卖出部分的成份券退回给投资者,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相应的已确认基金份额,且集合申购开放日已扣减的投资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不因成份券退回而恢复;3)投资者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集合申购业务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集合申购申请;4)若任意10个连续交易日内单一股票集合申购总量超过集合申购日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1倍,集合申购申请失败;5)若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在集合申购日发生紧急停牌等,可能导致当日所有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6)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因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者无法及时足额完成集合申购补款的交收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相应的基金份额。代为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导致投资者集合申购的最终份额不是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投资者面临集合申购所得份额无法全部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时,将根据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的对应资产减去赎回后的剩余份额资产差额来确定投资者应补缴或应退还投资者的证券或款项,如果差额为正,基金管理人按差额退还投资者相应证券或现金,如果差额为负,投资者按差额补交相应的款项。 (7)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集合申购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等进行变更的风险。 2.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重要提示”“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十九、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及其他相关信息敬请查阅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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