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9月8日起对旗下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等,同时对《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3年9月8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根据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对于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一般情况下,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为确保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等事宜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均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2:《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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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 |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
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
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的,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
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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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
的基本情
况 | |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的,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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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
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
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
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等。该等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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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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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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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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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类基金份
额,一般情况下,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总额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 C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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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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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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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
|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
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
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
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
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
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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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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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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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林昌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翔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管理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两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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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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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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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 |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以及调高赎回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以及调高赎回费率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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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
金资产的
估值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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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
金资产的
估值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
法如下: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
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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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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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
金资产的
估值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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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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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6%。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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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
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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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当调高任何一项上述费
率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调低任何一项上述费率时,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相关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当调高任何一项上述费率时,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调低任何一
项上述费率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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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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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
金的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
披露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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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两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
| | |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0.5%;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0.5%;
22.本基金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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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 | |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
| 酬标准和赎回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 酬标准和赎回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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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林昌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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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
| | |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
| | |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 (四)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
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
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 (四)申购资金
1.T+1日 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T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
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
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
| | |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一)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
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 (一)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
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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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 | |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
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某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
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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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赔付。 |
九、基金
收益分配 |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某类基金
份额的可分配收益按该类基金份额的
数量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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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
信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两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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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露。 |
十一、基
金费用 | |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法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6%。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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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
金费用 |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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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
金费用 |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
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
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的销售服
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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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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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清
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