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成长混合 (162201):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时间:2023年09月09日 00:02:03 中财网
原标题:宏利成长混合 :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1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2四、 基金资产保管.............................................4五、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6六、 交易安排.................................................7七、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资金清算...............9八、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1九、 基金收益分配............................................16十、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7十一、 信息披露 ..............................................17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8十三、 基金托管人报告 ........................................19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9十五、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1十六、 禁止行为 ..............................................22十七、 违约责任 ..............................................23十八、 净值差错处理 ..........................................23十九、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24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 ........................................25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5二十二、 其他事项.............................................26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正文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电话:010-66577777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资本:人民币742.63亿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努力支持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托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要为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基金分别开立三个独立的帐户,每个基金的资金都要分别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的临时验资户;基金的临时验资户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系列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本系列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赁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六)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基金管理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名单及权限
基金管理人须指定相关人员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注明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可以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录音电话,并随后补办书面指令。

2、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在验证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若投资指令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不予执行,并可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系列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2、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与发件人确认时开始生效。

3、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系列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没有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导致资金划拨错误或延误,给基金投资人或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 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员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不需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

3、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2、资金帐目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3、证券帐目的核对
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安排
1、当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达到设立募集目标时,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后的公告中规定。

2、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基金间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公告中规定。

(五)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七、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1、发行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在交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银行帐户,基金托管人应在交通银行开设本基金验资临时户。本基金验资临时户仅用于本基金成立验资,一旦基金成立,本基金验资临时户资金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开设的本基金银行帐户中,同时注销本基金验资临时户。

2、认购期内,销售机构将有效委托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开户行开设的银行帐户。开户行汇总数据后将到账凭证传真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和认购数据进行核对确认。

4、认购截止日后第三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开户行应提供相关资料。

(二)申购
1、T日,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

2、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并更新基金持有人数据库。基金管理人把有关确认的申购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3、T+2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直销中心和各销售代理人的申购汇总款是否到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将有效申购资金等计入相关科目。

(三)赎回和转换
1、T日,投资者申请赎回或者转换基金。

2、T+1日,基金管理人按T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赎回金额和基金间的转换份额,更新基金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赎回和转换的基金会计处理。

3、T+4日,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将应付赎回款及基金间的转换份额划出至各销售代理人账户或直销中心账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赎回和转换款支付进行账务处理。

(四)基金分派现金红利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独立分配,即单独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2)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3)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4)各行业类别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以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同一行业类别基金中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上述规定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2、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分红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在红利发放日的前一日将分红资金划至各销售代理人账户和直销中心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单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则需进行分红转购基金单位的账务处理。

八、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系列基金某行业类别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7)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四)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各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契约》有关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各销售网点的指定账户。

十、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十一、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各行业类别基金信息披露视内容需要可采取本基金统一披露形式或该基金单独披露形式。

(二)保密义务
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1、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

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三、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3)代表每只行业类别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持有人都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每只行业类别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持有人都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临时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十五、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管理费、托管费费率调整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十六、 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契约》四(三)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 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过失,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 净值差错处理
(一)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赔偿责际赔偿金额的50%于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发生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承担了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二)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三)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五)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十九、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一条第2款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执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契约》。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契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为《宏利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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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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