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 (162214): 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九、基金收益分配 ...............................................33十、基金信息披露 ...............................................34十一、基金费用 .................................................37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38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9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十五、禁止行为 .................................................43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十七、违约责任 .................................................47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8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8二十、其他事项 .................................................49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9鉴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宏利领 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层 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层 02-07单元 邮政编码:100026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 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规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8、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 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在交易前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 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有合理理由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该等通知后,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处理。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 理人进行追偿。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 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 额。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该等合同签署后及时通过专人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 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 权人相应的权限。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成交单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内容合法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并在指令执行前 及时明确地通知托管行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名单、印鉴及权限等进行审查确认 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 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签名及权限等,审查无误后方可 执行。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有 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 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将指 令传至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 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 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 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 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 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 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后,授 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 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自通知送达基金管理人时对其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指令权限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 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 已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保证 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 基金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 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 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直接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 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在T+1日11:30之前,最迟 不能超过T+1日13: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 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 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 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 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 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 不迟于T+2日下午15: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 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 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造 成基金直接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该损失。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基金银 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 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 接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两 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 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基金管理人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 《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 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 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 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 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律法规、法院 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 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后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报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 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 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 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 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 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 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临时指定临时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 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9、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 上述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 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 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 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 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 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 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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