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600998):九州通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原标题:九州通:九州通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本募集说明书仅供拟认购的合格投资者使用,不得利用本募集说明 书及申购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时,应特别关注下列与本次优先股相关的重大事项,并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及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可累积、不参与、不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 2,0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5,000万元,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条件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 本次优先股将采取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之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四、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一)是否固定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 (二)调整方式 第1-3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保持不变。 自第 4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1-3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 2个百分点,第 4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三)票面股息率上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每一期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均将不高于该期优先股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跳息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调整时点的票面股息率已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股息率将不予调整;如增加 2个百分点后的票面股息率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为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一)固定股息分配安排 1、固定股息的发放条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相应股息率计算的固定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涉及优先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 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2)减少注册资本(因实施股权激励而需要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2、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3、固定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二)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方式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六、回购条款 (一)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二)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优先股股息发放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之日止。赎回权具体安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三)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优先股股息。 (四)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七、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表决权限制及表决权恢复 (一)表决权的限制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 1-5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权的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 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其中: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1.67元/股。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N+Q×(A/M))/(N+Q) 1 0 其中:P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0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 A股普通股收盘价,P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1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八、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等要求以及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作为权益工具核算,优先股股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处理,于所得税后支付。 基于上述情况,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拟发行境内优先股会计处理的专项说明》,“基于我们对拟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阅读和对适用会计准则的理解,我们同意九州通公司拟应用的会计原则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即本次优先股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 九、投资者与本次发行优先股有关的税务事项 本次优先股的投资者应遵守我国现行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税务事项分析依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作出。 如果未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或相关主管部门就优先股投资与交易转让出台专门的税务法规,本募集说明书中所提及的本次优先股相关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新出台的优先股投资与交易转让的专门税务法规执行。 本募集说明书中关于优先股有关税务事项的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投资者与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税务事项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与已发行的优先股”之“五、本次发行优先股与投资者有关的税务事项”有关内容。 十、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评级安排及风险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要求确定。 十一、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本次发行完成后,所发行优先股将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转让,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十二、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关于其他融资计划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声明,除本次优先股发行计划外,自《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公告之日(即 2022年 8月 27日)起,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结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进一步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的可能性。 (二)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司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如果优先股对资本金规模的提升所带来的净利润增长不能覆盖优先股股息,那么优先股股息的支付将减少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填补优先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1、加快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升盈利能力;2、规范管理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4、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具体请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之“(二)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十三、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一)公司相关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根据修订后《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应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3、现金分红条件、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1)公司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6、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和市场表现、股本结构、政策的持续性等因素。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政策修订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监事会同(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2021年 5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 1,873,816,880股扣除回购专户 45,070,300股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1,437.33万元;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0年度,加上回购股份支付资金 29,993.00万元后,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为 121,430.33万元。 2022年 5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 1,873,869,441股扣除回购专户 45,133,498股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4,862.07万元;此外,2021年度,加上回购股份支付资金 11.38万元后,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为 54,873.45万元。 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的总股本 1,873,869,441股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93,693.47万元;此外,2022年度,加上回购股份支付资金42,566.84万元,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为136,260.31万元。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均已于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单位:万元
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公司未分配利润。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达 1,215,757.86万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593,687.13万元。 (四)未来需要偿还的大额债务和重大资本支出计划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650.56亿元,其中以流动负债为主。 公司负债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之“2、负债情况分析”有关内容。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无重大资本支出计划。 十四、本次优先股股息支付能力 (一)公司的盈利能力良好,为优先股股息支付打下良好基础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07,505.48万元、244,833.42万元、208,496.25万元和134,299.82万元。良好的盈利能力为优先股股息的正常支付打下良好基础。 (二)公司将继续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为普通股股东提供良好回报的同时,也为支付优先股股息形成有力支撑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采用了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为普通股股东提供了良好的回报。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23.25%。 未来,公司仍将保持良好的现金分红水平,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股股息支付采用现金方式并且股息分配顺序先于普通股股东。因此,公司长期执行的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为普通股股东提供良好回报的同时,也将对优先股股息的正常支付形成有力支撑。 (三)公司充足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将为优先股股息的支付提供有效保障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达1,215,757.86万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593,687.13万元。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充足,将为未来优先股股息的支付提供有效保障。 (四)公司不存在会对优先股股息的支付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大额债务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通过发行优先股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和补充流动资金,可降低公司利息支出和融资成本,提高公司净利润水平,提升公司的持续融资能力,保障公司未来持续快速发展。因此,在公司经营发展及盈利能力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优先股募集资金所产生的效益可覆盖需支付的优先股股息,将作为优先股股息支付的重要来源。 综上所述,公司完全具备按时支付优先股的股息及赎回全部或部分优先股的能力。 目 录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及数量 ..................................................................... 2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 ......................................................................................................................... 2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 2 四、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 3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 3 六、回购条款 ......................................................................................................... 4 七、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表决权限制及表决权恢复 ............................................. 5 八、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 7 九、投资者与本次发行优先股有关的税务事项 ................................................. 7 十、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评级安排及风险 ............................................................. 8 十一、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 8 十二、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 8 十三、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 9 十四、本次优先股股息支付能力 ....................................................................... 13 目 录.......................................................................................................................... 15 释 义.......................................................................................................................... 18 一、普通释义 ....................................................................................................... 18 二、专业释义 ....................................................................................................... 19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1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21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和转让的时间安排 ........................................................... 23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23 四、公司与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关系的说明 ................................................... 25 第二节 风险因素 ....................................................................................................... 26 一、本次优先股的投资风险 ............................................................................... 26 三、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风险 ................................................................... 29 四、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未获得批准的风险 ................................................... 32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与已发行的优先股 ..................................................... 33 一、本次发行方案 ............................................................................................... 33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 39 三、公司对本次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处理 ........................................................... 39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 39 五、本次发行优先股与投资者有关的税务事项 ............................................... 40 六、公司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 45 七、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 ................................... 46 八、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担保情况 ....................................................................... 46 第四节 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业务 ......................................................................... 47 一、公司概况 ....................................................................................................... 47 二、公司普通股股本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49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49 四、公司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 ........................................................................... 53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59 六、公司主要业务及经营情况 ........................................................................... 60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84 一、财务会计信息 ............................................................................................... 84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122 三、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 142 四、本次优先股股息支付能力 ......................................................................... 146 第六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48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 148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148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49 一、对外担保情况 ............................................................................................. 149 二、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 149 三、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 149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152 第九节 备查文件 ................................................................................................... 163 一、备查文件 ..................................................................................................... 163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 163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普通释义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可累积、不参与、不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 2,0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5,000万元,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条件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 本次优先股将采取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之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四)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五)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1、是否固定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 2、调整方式 第1-3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保持不变。 自第 4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1-3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 2个百分点,第 4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3、票面股息率上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每一期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均将不高于该期优先股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跳息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调整时点的票面股息率已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股息率将不予调整;如增加 2个百分点后的票面股息率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为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六)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优先股由主承销商以代销的方式承销,承销期间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发行费用概算 本期发行费用为【】元,包括发行登记费用、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和转让的时间安排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 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兴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刘长云 董事会秘书: 刘志峰 经办人员: 张溪、蔡艳玲 联系电话: 010-60210837 传真号码: 010-60210836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王国梁、叶兴林 项目协办人: 朱宏涛 项目成员: 王国梁、叶兴林、朱宏涛、卢宇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0755-23835202 传真: 0755-2383520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颜克兵 签字律师: 穆曼怡、王静 住所: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号广播大厦 13&17层 办公地址: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号广播大厦 13&17层 联系电话: 010-65219696 传真: 010-88381869 (四)审计机构 名称: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石文先 签字会计师: 王明璀、朱烨、马玲、王静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号 联系电话: 027-86791215 传真: 027-85424329 (五)收款银行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六)申请转让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 021-68808888 传真: 021-68804868 (七)证券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3楼 电话: 021-38874800 传真: 021-58754185 四、公司与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关系的说明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及其重要关联方持有公司部分股份: 中信证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共持有九州通 A股股票 2,039,929股;中信证券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中信期货、金石投资、中信证券投资、中信里昂、中信证券华南)共持有九州通 A股股票6,026,723股。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投资本公司本次优先股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优先股时,除本募集说明书提供的各项信息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优先股的投资风险 (一)不能足额派息的风险 本次优先股成功发行后,公司将为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支付固定股息。如果未来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和产生现金能力下降,可能存在不能向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足额派息的风险。 (二)表决权限制的风险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优先股股东就股东大会相关事项无表决权。投资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存在表决权被限制的风险。 (三)优先股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转让价格可能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心理因素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系统风险的影响,股价的变动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优先股时,应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各种风险。 (四)赎回风险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设置发行人赎回条款,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公司赎回优先股或向公司回售优先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优先股股息发放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如果发行人希望选用其他金融工具替代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投资者所持优先股可能面临被发行人赎回的风险。 (五)优先股股东的清偿顺序风险 在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按票面金额支付清算金额,并支付未派发的股息。优先股股东可能存在因为清偿顺序劣后于公司债权人而无法分配剩余财产或获分配剩余财产减少的风险。 二、发行人及原股东面临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风险 (一)普通股股东分红减少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且公司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当年优先股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虽然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能力有望得到进一步改善,财务成本可能有所下降,整体净利润水平也有望进一步提升,优先股股东无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当期剩余利润的分配,但需要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如果本次优先股发行带来的净利润增长额不能覆盖优先股的固定股息,公司普通股股东将面临分红减少的风险。 2022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已扣除永续债相关利息及已发行优先股股息)为 195,256.25万元,假设公司于 2023年 1月 1日完成本次优先股发行,发行规模按照上限20.50亿元计算,并假设 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包含归属于本次拟发行优先股股东的净利润)在 2022年的基础上变动幅度为-30%至+30%、优先股的股息率为 6.0%-8.0%(仅用于示意性测算,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票面固定股息率的预期),且于当年宣告全额派发按照固定股息率计算的优先股的股息,则 2023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若本次发行优先股后公司增量收益不足以覆盖公司所负担的优先股股息成本,公司普通股股东则可能面临分红减少的风险。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在确保完全派发约定的当年优先股股息前,公司将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全部或部分支付当期优先股股息后公司不满足继续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当期利润的条件,则公司普通股股东将面临无法取得分红的风险。 (二)普通股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在出现上述表决权恢复的情况下,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将被摊薄。按照205,000万元的发行规模以及目前表决权恢复的模拟转股价格7.50元/股测算,在表决权恢复的情况下,公司的表决权股数将增加约27,334.40万股,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将被摊薄为原表决权的91.08%。 (三)普通股股东的清偿顺序受到影响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在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普通股股东劣后于优先股股东,即只有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清算金额后,普通股股东方可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剩余财产分配。因此,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如公司发生解散、破产等事项,普通股股东在清偿顺序中所面临的风险将有所增加。 (四)分类表决的决策风险 根据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优先股股东享有分类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对于上述事项,将由公司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进行分类表决,即该等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等分类表决安排为公司相关事项的决策增加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赎回优先股的风险 根据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规定,公司有权于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该期优先股。除法律法规要求外,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赎回无需满足其他条件。若公司于优先股股息发放日行使赎回权,届时公司在短期内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三、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在全国 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了子公司,建立了医药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在全国医药市场网络的深度和广度的开发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是,“两票制”实施以来,部分大型央企和地方国企加速并购重组地方医药企业,同行业公司也持续加大了对医药流通领域的投资和市场营销网点的布控力度,使得中国的医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同时,虽然公司与上游供货商与下游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是经过公司多年的开发、维护而形成的,但由于市场竞争因素,公司仍无法保证现有上游供货商和下游客户会继续长期维持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 如果公司无法继续提高向上游供货商和下游客户服务的能力,则公司市场份额可能会出现下降,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不利的影响。 (二)行业政策风险 公司经营的产品属于特殊商品,容易受到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政策的影响,特别是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影响。医疗、医保、药品供应三大体制的改革将在深层次上改变医药流通领域的格局,引发医药市场的分化与重组,公司的经营业务受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巨大。因此,公司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 (三)与信息系统安全有关的风险 信息系统是现代医药物流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系统。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及业务跨区域发展的不断深入,公司未来在业务集中度与标准化运营、管理信息协同化、业财一体化、完善物流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对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公司不断加大对信息系统的投入、开发和运用,并完成了全国网络基础设施的搭建,采用了双机备份等方式规避信息系统安全风险;但公司依然可能存在信息系统在软、硬件方面难以满足物流业务快速发展需要的风险,同时也存在计算机软硬件发生故障、系统遭到黑客攻击、信息资源安全受到威胁等风险。 (四)管理风险 公司现时的经营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现代医药物流中心的建设以及业务的开展大多由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投资和开展经营业务。截至 2022年 12月末,公司已完成 31家省级医药物流中心及 110家地市级物流中心布点工作。随着公司医药物流中心的不断增加、经营网点的不断完善、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公司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和管理难度将会逐步提高。为应对管理风险,公司实施集团式的管理模式,对人员进行培训和培养,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控制下属公司的各个业务环节,防范风险的产生,保障集团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虽然采取了上述措施,但是由于公司的下属各个公司和业务单元的发展阶段不一样,模式不尽相同,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可能在工商、税务、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也可能会面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并受到相关处罚的风险。 (五)药品质量风险 药品经营与医疗健康服务是受特殊管制的行业。2019年 12月 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强化了药品全过程监管,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措施,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惩罚性赔偿原则;《药品管理法》取消了 GSP、GMP认证,但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及药物警戒制度,医药企业将面临更严的全链条、全周期、全过程监管。作为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健康产品的批发商和配送商,尽管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经营活动中的采购资质审核、产品验收质量、产品储存养护、产品销售、产品出库复核、产品运输、产品售后服务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杜绝任何质量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公司不是产品的生产商,无法控制药品的生产质量,与此同时,药品流通环节也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产品质量事故,故公司在产品采购中或者在销售中仍可能出现药品质量责任问题,这将会给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风险。 (六)财务风险 1、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公司作为一个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企业,由于商业模式和业务特点,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达 59.95%、61.90%、62.98%和64.28%,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达 68.31%、68.50%、68.91%和69.09%。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339.55亿元,流动负债311.20亿元,债务规模较大,可能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 2、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的存货具有周转快、流量大、品种多等特点。为了保证销售的正常进行,公司必须保持一定合理数量的存货。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收入,存货可能不断增长。虽然公司采取了与上游生产商加强合作转移跌价风险等措施,但公司仍可能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 3、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风险 业相互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账期现象,公司的正常资金周转也会受到这种现象的影响,有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带来不利影响。为此,公司重视下游客户的信用管理,构建了信用管理体系,并对应收账款定期报告和清理。但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收入,应收款项可能有所增长,因此公司可能存在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风险。 四、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未获得批准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尚需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能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及最终取得批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与已发行的优先股 一、本次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可累积、不参与、不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 2,0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5,000万元,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条件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 本次优先股将采取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发行的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之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四)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1、是否固定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 2、调整方式 第1-3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保持不变。 自第 4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1-3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 2个百分点,第 4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3、票面股息率上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每一期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均将不高于该期优先股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跳息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调整时点的票面股息率已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股息率将不予调整;如增加 2个百分点后的票面股息率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为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固定股息分配安排 (1)固定股息的发放条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相应股息率计算的固定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涉及优先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 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2)减少注册资本(因实施股权激励而需要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2)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3)固定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2、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方式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六)回购条款 1、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优先股股息发放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之日止。赎回权具体安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优先股股息。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七)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 1、表决权的限制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1)至(5)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表决权的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 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其中: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11.67元/股。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N+Q×(A/M))/(N+Q) 1 0 其中:P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0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 A股普通股收盘价,P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1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八)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进行分配,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等,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九)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要求确定。 (十)担保方式及担保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一)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本次发行完成后,所发行优先股将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转让,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十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0.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中不超过 16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其余不超过 4.50亿元的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三)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优先股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等要求以及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作为权益工具核算,优先股股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处理,于所得税后支付。 基于上述情况,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拟发行境内优先股会计处理的专项说明》,“基于我们对拟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阅读和对适用会计准则的理解,我们同意九州通公司拟应用的会计原则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即本次优先股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 三、公司对本次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现行相关税务政策,本次优先股发放的股息来自于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因此不在所得税前列支。但公司不排除未来国家可能出台其他与优先股税务处理相关的政策或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 6月 30日,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 2,792,065,467股,优先股总股本为 2,000万股(其中1,200万股已于2023年7月17日赎回注销)。 本次发行后,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不变,如公司不赎回此前已发行的800万股优先股,优先股股份总数为不超过2,850万股(优先股股份数量需根据中国证监会注册及公司最终发行情况而定)。 (二)对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按照本次优先股20.50亿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发行规模和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规模静态测算,预计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将由291.12亿元增加至311.62亿元,净资产增加比例为7.04%。 (三)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等额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20.50亿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的规模以及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静态测算,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将从69.09%下降至67.61%。 (四)对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上升,短期内,在募集资金的效用尚不能完全得到发挥的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而有所下降。但从中长期看,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带来的净资产规模的增长将带动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并进而提升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净资产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净资产收益率。 (五)对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的影响结果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权益,公司的资本实力及净利润水平均将有望提升;二是本次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将影响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率将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在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优先股募集资金所产生的盈利增长预计可超过支付的优先股股息,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后,未来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因本次优先股发行而有所下降的可能性较低。 五、本次发行优先股与投资者有关的税务事项 本次优先股的投资者应遵守我国现行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节中有关税务事项分析依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作出。如果未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或相关主管部门就优先股投资与交易转让出台专门的税务法规,本节税务分析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或新出台的优先股投资与交易转让的专门税务法规执行。下列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由于优先股涉及的投资者种类可能较多,对于本节未提及的优先股投资者,按照其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优先股交易与转让 1、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增值税 (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 2016年 5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3)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的相关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社会保障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其他投资者 根据财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投资者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等金融商品转让,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等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6%。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者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缴纳增值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所得税 (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社会保障基金、QFII及 RQFII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个人转让除限售股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自 2004年 1月 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的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根据《关于 QFII和 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的规定,从 2014年 11月 17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他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等财产获得的差价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优先股股息发放 目前尚无针对优先股股息发放的所得税税务规定,由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所支付的股利采用税后列支的方式,因此参考普通股分红的所得税税务规定: 1、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实际税负为 0%。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法人投资者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 6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4、社保基金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的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其他投资者所得税相关规定 除上述提及的投资者外,其他投资者取得优先股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优先股赎回 优先股赎回环节参照优先股转让环节适用的相关税收政策。若未来财政、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对优先股回购出台专门的税务法规,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2020年 4月 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89号),核准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2,000万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次发行不少于 1,000万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公司首期发行优先股合计 1,200万股,第二期发行优先股合计 800万股。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20]1751号)同意,公司首期发行优先股已于2020年 8月 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证券简称:九州优 1,证券代码:360039。首期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 1,2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0,000万元,每股面值 100元,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平价发行,票面股息率为 6.02%,发行对象为 3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有关第一期优先股发行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查阅。其中,以第一期优先股发行量 1,200万股为基数,按照 6.02%的票面股息率,2021年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每股 6.02元(含税),共计 7,224.00万元(含税);2022年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每股 6.02元(含税),共计 7,224.00万元(含税)。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20]2601号)同意,公司第二期发行优先股已于 2020年 11月 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证券简称:总额为 80,000万元,每股面值 100元,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平价发行,票面股息率为 6.02%,发行对象为 2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有关第二期优先股发行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查阅。其中,以第二期优先股发行量 800万股为基数,按照 6.02%的票面股息率,2021年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每股 6.02元(含税),共计 4,816.00万元(含税);2022年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每股 6.02元(含税),共计 4,816.00万元(含税)。 公司于 2023年7月12日披露了《九州通关于第一期优先股全部赎回及摘牌的公告》,并已于2023年7月17日向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第一期优先股股东足额支付本期优先股票面金额及持有期间(2022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的股息,共计人民币12.72亿元,赎回公司全部已发行的1,200万股第一期优先股。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相关数据,本期优先股已于2023年7月17日注销,公司第一期优先股的赎回及摘牌已完成。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上述本公司已发行的第二期优先股外,本公司无其他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七、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要求确定。 八、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第四节 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进一步查阅公司相关基本情况,包括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ointow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成立日期: 1999年 03月 09日 普通股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简称: 九州通 普通股代码: 600998 优先股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优先股简称: 九州优 2 优先股代码: 360041 法定代表人: 刘长云 注册资本: 1,873,869,441元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 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兴西街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71451795XA 邮政编码: 430051 联系电话: 010-60210837 传真: 027-84451256 公司网址: www.jztey.com 业务范围: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Ⅱ、Ⅲ类射线装置 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 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农药零售;农药批发;酒类经营;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进出口;第一类增值电信业 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中草药种植;医学研究和试 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 用);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 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 (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 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智能仓储装备销售;第一类医 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 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 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玩具销 售;电子产品销售;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汽车新车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数据服务;物 联网应用服务;机械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物联网 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机器人制 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 器人的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 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 与算法软件开发;规划设计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 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