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 (008313): 关于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
时间:2023年09月12日 14:06:39 中财网 |
|
原标题: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 : 关于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
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9月13日起对旗下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同时对《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9月13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根据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8313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0.15% |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300万元 | 0.12% |
300万元(含300万元)到500万元 | 0.08%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 每笔交易1000元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50% |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300万元 | 1.20% |
300万元(含300万元)到500万元 | 0.80%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 每笔交易1000元 |
2、赎回费
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
7天以内 | 1.5% |
7天(含7天)到30天 | 0.75% |
30天(含30天)到1年 | 0.5% |
1年(含1年)到2年 | 0.2% |
2年以上(含2年) | 0% |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19390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
7天以内 | 1.5% |
7天(含7天)到30天 | 0.5% |
30天以上(含30天) | 0%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平台(含移动终端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为确保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本次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且其余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结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亦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2:《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进行相应修改。
3、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1: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二部分 释
义 | |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
| |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
| |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 |
| | |
| |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
| |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
| |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
| |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
| | |
| | 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
| |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 |
| | 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 |
| | |
| | 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
| | 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
| | |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况 | 八、其他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
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等。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
| | |
| | |
| |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
| |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 |
| |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
| | 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
| | 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 |
| |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 |
| | 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
| |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
| |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
| | |
| |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
| | 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
| | |
| |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
| | 书中公告。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等。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
| | |
| | |
| | |
| |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
| |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 | 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
| | |
| | |
| | |
| | |
| | |
| | |
|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
| | |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林昌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翔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 | |
| | |
|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
| | |
| | |
| | |
| | |
| |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
| | 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 |
| |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 |
| |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
|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 |
| | 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 |
| | |
| |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
| | |
| | |
| | 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
| | |
| |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
| | |
| |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 |
| | 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
| |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5 |
| |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和协 |
| | 商一致的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 |
| |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 |
| |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以除权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以除权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
| | |
| | |
|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 |
| |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
| | |
|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
确认。 |
| | |
| | |
| | |
| | |
| | |
附件 2:光大保德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 | |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 | |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
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
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
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
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日进行账目核对。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
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
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
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
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
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
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
| | |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
|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 | |
| | |
九、基金
收益分配 |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
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以除权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某类基金份额的
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该类基金份额的
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以除权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基
金费用 | | (三)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
计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
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
支付。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
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和协商一致的支付方式进行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
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
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
由,可以拒绝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