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双盈LOF (165517): 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0915
原标题:中信保诚双盈LOF : 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0915 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8号文核准募集。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为:“165517”,基金简称为“信诚双盈债券(LOF)”,双盈A、双盈B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年 9月 12日披露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及部分深交所基金变更证券简称事宜的公告》修订了相关章节,上述更新内容自 2023年 9月 12日生效,同时根据截至本次信息披露日的情况对基金管理人信息进行了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22年 11月 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21 七、基金的募集 .......................................................................................... 2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25 十、双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 ........................................................................... 27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8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40 十三、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42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五、基金的业绩 ....................................................................................... 53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53 十七、基金财产 .......................................................................................... 55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5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8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二十三、侧袋机制 ................................................................................... 65 二十四、风险揭示 ....................................................................................... 6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9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二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71 二十九、其他应披露事项 ............................................................................... 73 三十、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3 三十一、备查文件 ....................................................................................... 7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7 一、绪言 《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信诚双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指《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书: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 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 2013年 3月 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年 7月 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 8月 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分级: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 B份额; 双盈 A: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 A份额。双盈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 双盈 B: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 B份额。双盈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双盈 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归双盈 B享有,亏损以双盈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 B 首先承担; 双盈 A的开放日: 指双盈 A开放申购与赎回之日(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 A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日: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约定转换为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在双盈 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盈 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 后 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 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T-n日: 指 T日前(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的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时间:2005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董元星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富华大厦支行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资银行部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资银行部高级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副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二部高级经理、信托业务二部副总经理、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业务总监。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杨惠妮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研究生学历。历任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副主任、奥纬咨询管理咨询顾问、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区域战略规划总监、瀚亚证券投资信托首席财务官、瀚亚证券投资信托台湾地区代理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企业战略负责人及幕僚长。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Yeo Tiong Beng(杨重明)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学士学历。历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监察部助理总监。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总部监察团队负责人。 李林海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主管、计划财务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聚信泰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华财务有限公司董事、Admiralty Holding Co., Limited董事、CTI Capital Finance Limited董事、China Merit (Cayman GP) Limited董事、CTI Capital Prosperity(BVI) Limited董事、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中顺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研究生学历。历任花旗国际副总裁,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副总裁,大通曼哈顿亚洲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理局航空物流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财政部科研所会计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现任致同(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信达国际独立董事,王府井集团独立董事。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人保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注:原“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年 2月 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职工监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高级管理人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周浩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基金经理 杨立春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2011年 7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韩海平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招商基金数量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9年 3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负责人。现任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安鑫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丰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盛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曾丽琼女士,2010年加盟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2年 4月 13日至 2016年 1月 20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2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76只,QDII基金5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蒋焱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21 2212 2888 Email: [email protected]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侯雯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 A份额和双盈 B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配比及上限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盈 A和双盈 B的份额配比为 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双盈 A的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35亿份,双盈 B的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15亿份,并且双盈 A余额原则上不多于双盈 B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具体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双盈 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双盈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 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5% 其中计算双盈 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双盈 A的每个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在双盈 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双盈 A的年约定收益率。双盈 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双盈 A持有人需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赎回费。双盈 A的约定收益率为费前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盈 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双盈 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双盈 A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双盈 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 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 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盈 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盈 A的第二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盈 A的第三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 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例如: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年 9月 9日(周五),则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个月、满 12个月、满 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年 3月 8日、2012年 9月 8日、2013年 3月 8日,依此类推。假设 2012年 3月 8日(周四)为工作日,则双盈 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2012年 3月 8日;假设 2012年 9月 8日(周六)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2年 9月 7日(周五),则双盈 A的第二个开放日为 2012年 9月 7日;假设 2013年 3月 8日(周五)为工作日,则双盈 A的第三个开放日为 2013年 3月 8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四)双盈 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双盈 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 B享有,亏损以双盈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 B优先承担。 2、双盈 B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双盈 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3、双盈 B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在双盈 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盈 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双盈 A和双盈 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盈A和双盈B的份额总额;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双盈 A和双盈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假设T日为双盈A的t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V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NAV 为T日双盈A的基金份额t A t 参考净值,NUM 为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t为自双盈A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A 天数,R 为上一个开放日(若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盈A的年约年 定收益率,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盈A上一次开放日或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则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t NAV = 1.000×(1+ ×R ) 年 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乘以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t NAV = NV / NUM t A A t t 其中,T日全部双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NUM ×1.000× ×R 年 A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2、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t 假设NAV 为T日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UM 为T日双盈B的份额余额,则双盈B B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t t t NAV =(NV-NAV ×NUM )/ NUM t B A A B t t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 ≤0,则NAV =0。 B B 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 A和双盈 B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年 3月 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披露了《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年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 七、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 A份额和双盈 B份额,基金名称为“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基金名称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2年 1月 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8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 2012年 3月 26日至 2012年 4月 9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64,373,474.19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10,822.08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48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64,373,474.19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10,822.0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364,484,296.27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年 4月 13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内,在双盈 B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盈 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双盈 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盈 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盈 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双盈 A与双盈 B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份额分级,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月内双盈 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1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双盈 B份额已于 2012年 7月 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 2015年 4月 13日终止上市。 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 2015年 4月 23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盈 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双盈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双盈 A与双盈 B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为双盈 B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 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双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双盈 A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假设双盈 A的开放日为 T日,则折算基准日为 T日,即双盈A的开放日和折算基准日为同一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双盈 A。 (三)折算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每6个月对双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2015年 4月 10日对双盈 A进行的折算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封闭期届满前的最后一次折算。本次折算后本基金已于 2015年 4月 13日日终转换运作方式,不再进行基金分级,转型后本基金已更名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四)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双盈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 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盈 A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盈 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盈 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盈 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双盈 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盈 A的份额数×双盈 A的折算比例 双盈 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盈 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双盈 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盈 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投资人可在双盈 A的开放日对双盈 A进行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可赎回;双盈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双盈 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双盈 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盈 A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双盈 A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 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 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其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双盈 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 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双盈 A的第 1个开放日为 2012年 10月 12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双盈 A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双盈 A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双盈 A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双盈 A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双盈 A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优先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正常情况下,在双盈 A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盈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盈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双盈A的全部有效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双盈A的全部有效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双盈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盈A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盈 A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双盈 A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双盈 A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双盈 A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双盈 A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双盈 A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双盈A的赎回费用由双盈A持有人承担,在双盈A持有人赎回双盈A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个月为双盈 A 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双盈 A的赎回费率为 0.1%;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含)的,双盈 A的赎回费为 0。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双盈A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双盈 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双盈 A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 5,000元申购双盈 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在赎回双盈 A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0 赎回费=赎回份额×1.000×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 T日赎回本基金双盈 A 500,000份,且这些份额的持有期等于 1个开放周期,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00×1.000=500,000.00元 赎回费用=500,000.00×0.10%=500.00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500.00=499,500.00元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双盈 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下一个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双盈 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双盈A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发生上述(1)-(3)、(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双盈 A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双盈A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依本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盈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起的 1个月内,开始办理“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 2015年 4月 23日开始办理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场内申购、场内赎回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额=4,960.32/1.028=4,825.21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则可得到 4,825.21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份,退款 0.68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一个月后(未满 180天)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个月后(未满 180天)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9.52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9.52 元。 5、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0%,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赎回费率为 1.50%。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8、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发生上述(1)-(4)、(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为双盈 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盈 A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盈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盈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盈B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 A和双盈 B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起的1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转换前双盈 A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内双盈 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双盈 A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赎回,其持有的双盈 A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被默认为转入“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 A和双盈 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 A(或双盈 B)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盈 A(或双盈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双盈 A(或双盈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盈 A(或双盈 B)的份额数×双盈 A(或双盈 B)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盈 A(或双盈 B)的转换比率、双盈 A(或双盈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本基金将在份额转换之日起不超过 1个月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