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688716):中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中研股份:中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中研股份 股票代码:688716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Joinature Polymer Co., Ltd. (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园区中研路11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股份”、“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年 9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2,731.8887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4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 2023年 9月 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5.62倍。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29.66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8.4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0.53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64.55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7.37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2年扣非前/后 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 9月 6日)总股本。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截至2023年 9月 6日,T-3日),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20年、2021年及 2022年。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行业主要企业英国威格斯在国内建立生产基地、下游客户 进入PEEK合成领域导致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英国威格斯在国内设立的 PEEK生产基地即盘锦伟英兴,目前已经建成处于小规模试生产阶段,预计盘锦伟英兴在 2023年下半年逐步实现量产。随着英国威格斯中国生产基地投产,其产品成本将大幅下降,同时英国威格斯兼具技术优势和更加丰富的终端应用经验,因此英国威格斯在国内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面临的行业竞争压力将增加。 山东君昊为公司第二大客户江苏君华的子公司,目前已经建成 PEEK生产线,并具有 PEEK产能,随着山东君昊等行业进入者逐步稳定量产,国内 PEEK行业的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增加。 未来如公司不能有效的降低产品成本以保持成本优势,并在产品质量、技术创新方面进一步追赶行业龙头公司,公司面临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滑等行业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二)下游客户进入 PEEK合成领域导致公司与重要客户业务 合作存在下滑甚至中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二大客户江苏君华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2,019.11万元、2,997.94万元和 4,685.7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2.76%、14.77%和18.88%。江苏君华子公司山东君昊已经建成 PEEK产能,目前处于小规模生产阶段。虽山东君昊距离产业化之路尚有距离,从长期看山东君昊 PEEK质量稳定实现规模化供应后,江苏君华存在逐步替换公司 PEEK的可能,公司与江苏君华的业务合作存在下滑甚至中断的风险。 (三)PEEK产品在主要应用领域持续拓展的风险 PEEK已在汽车、电子信息、工业及能源、医疗、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关键部件、特殊工况应用场景中得到了应用和认可,但自身性能特点、售价较高、材料验证的长周期性等因素也为其在主要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带来不利影响。PEEK产品在主要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存在的劣势和壁垒如下: 1、PEEK的性能特点导致其应用场景和应用方式受限,具体包括:①PEEK黏度高、加工温度高,导致其加工 CF/PEEK和复合改性时难度较大;②PEEK的高结晶速率限制了其在 3D打印和原位成型预浸料方面的应用;③PEEK具有化学惰性,在航空航天等领域应用时需要进行表面处理;④PEEK的耐腐蚀性导致其难以采用类似 PI溶剂成膜方式获得薄膜材料。 2、较高的价格使 PEEK目前在对价格敏感的领域应用较少,一定程度限制了其下游应用空间。 3、材料验证的长周期性对 PEEK应用推广速度产生影响,如 PEEK材料在下游行业的应用速度不及预期,公司产品将面临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综上,如果 PEEK材料无法在主要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过程中克服上述因素带来的影响,将面临整个行业成长性下降或者市场空间不达预期的风险。 (四)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8.33%、47.97%和 44.63%,毛利率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公司能够取得较高的毛利率,主要得益于公司突出的市场地位和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产品质量稳定,能够满足下游客户在生产、科研等方面的需要。但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或受到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而导致产品价格出现下滑,或公司生产成本受到原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将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大幅下滑的风险。 (五)原材料采购风险 氟酮是公司进行 PEEK树脂合成的核心原料,占公司 PEEK粗粉生产成本的50%左右,目前国内氟酮供应商相对较少。报告期内,公司氟酮主要由营口兴福和新瀚新材两家供应,公司向上述两家供应商采购氟酮占各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65.19%、50.15%和 63.79%。公司的氟酮采购相对集中,如果主要供应商因供不应求等原因不能及时足额的提供原材料,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可能压缩公司毛利。报告期内,氟酮、对苯二酚等原材料价格波动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公司核心原材料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六)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 PEEK,报告期内 PEEK产品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在 95%以上,发行人存在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尽管 PEEK材料在航空航天、电子、医疗、汽车等领域中已有较为广泛的应用且长期来看具有持续拓展应用市场的良好前景,但如果在短期内出现各应用领域需求下降、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等情况,将会对本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3年 7月 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531号《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21号)同意,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股股本为 12,168.00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 2,731.8887万股将于 2023年 9月 2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中研股份”,证券代码为“688716”。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 9月 20日 (三)股票简称:中研股份 (四)扩位简称:中研股份 (五)股票代码:688716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1,68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42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7,318,887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4,361,113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348,617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谢怀杰、谢雨凝、毕鑫、逄锦香和金正新能源限售期为自中研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其他股东限售期 12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 1,348,617股限售期 24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5,741,887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752,496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29.66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 36.09亿元,公司 2021年、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后孰低)分别为 4,718.45万元和5,356.96万元,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因此公司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中规定的第(一)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谢怀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692.84万股股份,占比 40.47%,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谢怀杰直接持有公司 40.47%的股份,通过金正新能源间接持有公司 3.4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3.94%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谢怀杰的女儿谢雨凝直接持有公司 1.79%的股份,通过金正新能源间接持有公司0.02%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1.81%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谢怀杰的女婿毕鑫直接持有公司 0.03%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 谢怀杰、谢雨凝和毕鑫在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 45.78%的股份并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谢怀杰、谢雨凝、毕鑫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谢怀杰、谢雨凝、毕鑫简历如下: 谢怀杰先生,1957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总裁研修班结业。1978年 3月至 1980年 12月参军;1981年 2月至 2000年 12月就职于抚松县农业局,职员;1997年 9月至 2019年 5月,任天福实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8年 7月至 2019年 5月,担任长春金和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年 12月至 2019年 5月,担任长春市汇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 1月至 2005年 12月任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 1月至 2009年 12月,任长春文邦广告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5年 12月至 2022年 1月,任长春洁润执行董事;2007年 6月至 2021年 12月,任金正投资执行董事;2009年 1月至今,任金正新能源执行董事;2014年 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8年 10月至今任上海尚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1年 9月至今任厚和医疗执行董事;2021年 11月至今任鼎研化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谢雨凝女士,1982年 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大学,本科学历。2005年 7月至 2015年 7月,就职于金正投资;2015年 9月至2020年 12月,任金正投资总经理,2015年 8月至 2020年 12月,任长春洁润总经理;2017年 3月至 2020年 12月,任金正新能源总经理;2015年 3月至 2018年 5月,任公司监事;2018年 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审计部长。 毕鑫先生,1980年 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大学,本科学历。2004年 8月至 2005年 12月,就职于吉林绿洲科技有限公司任研发主管;2006年 1月至 2009年 12月,就职于长春洁润任经理;2009年 12月至 2015年 3月就职于中研有限,担任聚合车间控制室负责人;2011年 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并先后担任聚合车间控制室负责人和研发工程师。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 况及持股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在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董事长、总经理谢怀杰,董事、研发工程师毕鑫,监事、合成研发部部长平仕衡,监事、聚合车间生产部部长秦振兴及研发中心负责人童艳玲,其中,谢怀杰、毕鑫、平仕衡及秦振兴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之“(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3,042.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042.0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52.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134.861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43%,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17.2383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规模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43%的股票,即 1,348,617股,跟投金额 39,999,980.22元。 3、限售期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3,042.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9.6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四)市盈率: 1、48.4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0.53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64.55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7.37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3.2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初始发行的股票数量 30,42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134.861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43%。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17.2383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7,494,383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7,494,383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577,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1,481,48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95,516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95,516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44元/股(按 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26元/股(按照 2022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02,257,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99,713,378.53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年 9月 15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548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截至 2023年 9月 15日止,贵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2,257,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2,543,821.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9,713,378.63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30,420,000.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 769,293,378.63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0,254.38万元(不含税),具体包括: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799,713,378.53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30,095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已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 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及 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3]007367号),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2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和 2020年 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2年度、2021年度和 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22年 12月 31日,大华会计师对公司 2023年 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3年 1-6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14154号审阅报告。 上述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3年第二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即 2022年 12月 31日)后,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3年二季度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22年 12月 31日,大华会计师对公司 2023年 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3年 1-6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14154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审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2023 年 1-6 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根据审阅报告,2023年 1-6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3年 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004.0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8.07%,主要系:一方面 2023年上半年公司下游行业景气度保持稳定,如电子信息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增长态势,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保持增长,公司主要客户的采购规模保持稳中有升态势;同时公司新开发客户开始逐步放量采购,对收入的贡献有所增加;公司营业利润、净利润较同期小幅下降 4.09%和 0.65%,主要由于上半年氟酮价格处于高位,产品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导致毛利小幅下滑,以及公司为满足募投项目建设、扩大 PEEK产能而扩招人员,导致人工费用等期间费用上升共同作用所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滑,主要系 2023年上半年增加氟酮等原材料采购、人员薪酬增加等导致付现费用增加等因素共同导致。 (四)2023年 1-9月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目前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3年 1-9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号 保荐代表人:谢英成、朱元 联系人:谢英成 电话:021-23187527 传真:021-23187700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谢英成: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济学学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七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曾参与上声电子、圣晖系统集成 IPO项目,宏昌电子(60300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高科石化(002778)重大资产重组、深中华(000017)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朱元: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复旦大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注册会计师及律师资格,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十二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曾主持并参与祥云股份、德固特、美埃科技 IPO项目,参与西泵股份、辉煌科技、神火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投行业务经验丰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 雨凝、毕鑫的承诺 1、限售安排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2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在本人减持时,本人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金正新能源的承诺 1、限售安排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企业做出的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2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在本企业减持时,本企业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逄锦香的承诺 1、限售安排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2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在本人减持时,本人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丽萍、高芳、李振 芳的承诺 1、限售安排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