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 (006034): 关于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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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9月20日 10:40: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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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 : 关于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修改后的《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 2023年9月 22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 014170。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 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 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本基金将形成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
|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 N<7日 | 1.50% |
| N≥7日 | 0 |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 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因增加 C类基金份额、法律法规的更新对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9月 20日
附件:富国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二部
分 释
义 |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销售机构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7、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在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和销售机构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登记机构、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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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
称“C类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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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 |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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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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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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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
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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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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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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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
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
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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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
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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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 |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
|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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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
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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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
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
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该类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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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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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
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 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
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提高销售
服务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
刊登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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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
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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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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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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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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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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