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ETF (159616): 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3年09月25日 09:38:09 中财网

原标题:农牧ETF : 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12月 13日证监许可[2021] 3908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2年 7月 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险、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农牧主题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农牧主题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ETF产品有所差异。本基金采用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未来,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适时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45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特定投资者: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申报跨市场股票 ETF申购赎回申请的保险产品、全国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特殊机构及产品投资者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31、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2、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5、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6、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中证农牧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数及基金份额净值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暂由张军红总裁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 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建行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副组长。1997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

赵乐峰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中国区助理副总裁。1989年毕业于美国堪萨斯州(恩波里拉)州立大学企管财经专业硕士。历任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中国台湾)业务规划副主管,华信银行(中国台湾)零售金融主管,荷银光华投信(中国台湾)总经理特别助理,富邦投信(中国台湾)营销企划及银行渠道主管、英国保诚投信(中国台湾)营销长、卜峰正大集团中国区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总监、诺亚财富控股公司首席投资策略师、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特别助理。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至2019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美库领珩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常务副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常务副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 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美国纽约州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 其后在富兰克林邓普顿、 骏利资产管理 、荷兰银行 、瑞士信贷(香港)、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 嘉实国际资产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主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厂级咨询。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总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5年 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 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力铮先生,副总裁。1988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等部门工作,2012年6月起历任建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任党委委员,2023年3月17日起任副总裁。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博士。2001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任职,2015年11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年6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12月至今任党委委员,2023年2月17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7年11月起任党委委员。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龚佳佳先生,硕士。曾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2018年 5月加入建信基金,历任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2019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1日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7日至2022年5月5日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23日起任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任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 6日任建信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6月 29日起任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9月29日任建信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11日起任建信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27日起任建信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3日至2022年5月11日任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15日起任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任建信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19日起任建信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9月8日起任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起任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5日起任建信中证饮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7日起任建信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21日起任建信中证农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陈正宪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梁洪昀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

叶乐天先生,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金钰先生,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薛 玲女士,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姜 华先生,数量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CICC)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设立日期:1995年07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2,725.6868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夏天啸
电话:(86-10) 6505-1166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1441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601995.SH,3908.HK)成立于1995年,凭借率先采用市场最佳实践以及深厚的专业知识,我们完成了众多开创先河的交易,并深度参与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与客户共同成长。我们的目标是打造中国的国际一流投行,并成为未来金融体系的核心参与者。

我们一直致力于为多元化的客户群体提供高质量金融增值服务,建立了以研究和信息技术为基础,投资银行、股票业务、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和财富管理全方位发展的业务结构。

凭借深厚的经济、行业、法律、法规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们优质的服务获得了广泛认可。与此同时,可持续发展始终是我们的核心理念之一,我们期望为社会创造长期价值,以行业高标准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2015年,中金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2017年,中金公司与原中国中投证券的战略重组完成,本次交易使中金公司规模显著扩大,实现了对大、中小企业及机构、个人客户更为深度的覆盖,构建更为均衡的一二级市场业务结构。2020年,中金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

中金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多家子公司,并在上海、深圳、厦门、成都、杭州、济南等地设有分公司。此外,我们在全国拥有200多个营业网点。公司亦积极开拓境外市场,在中国香港、纽约、伦敦、新加坡、旧金山、法兰克福、东京等国际金融中心设有分支机构。

秉承“植根中国,融通世界”的理念,通过广泛的业务网络及杰出的跨境能力,中金公司将持续为客户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务,协助客户实现其战略发展目标。

中金公司已取得多项业务牌照并开展业务,中金公司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业务领域跨越境内境外市场,覆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基金的发起和管理、金融产品代销、托管业务、承销业务、投\融资顾问、融资融券业务、场外衍生品等。

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本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最近三个年度内中金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符合监管标准。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于2014年5月正式成立,负责为公募、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客户提供资产托管及基金运营等服务。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为独立部门,托管业务与公司其他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相互隔离,人员及岗位设置实现管理条线独立,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网络系统、机房、应用系统、多项备份措施,从而保证利益隔离和信息隔离,保证了托管业务的独立。

资产托管部人员均具备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学历背景。清算、估值、注册登记、投资监督等主要业务岗位人员来自托管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具备丰富的资管产品、基金运作管理经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如军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主席和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沈如军先生,自2019年8月起获委任为中金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沈先生自1984年12月至1998年12月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601398)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份代码:01398)两地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苏分行会计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计划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其自1998年12月至2003年11月担任工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2003年11月至2008年7月担任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自2008年7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担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自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601328)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份代码:03328)两地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副行长,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担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沈先生于2001年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学院获博士学位。

中金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沈如军先生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且沈先生已取得相关任职资格,因此沈先生的任职已于 2019年 8月 22日起生效。同时,沈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主席和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沈先生在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期间同时担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严格先生,董事总经理,资产托管部负责人。

严格于 2021年加入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担任部门负责人。2016年至 2020年,任职于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基金募集,投后管理及投资者关系等相关工作。2004 年至2016 年任职于中金公司财务部,协助部门管理相关工作,拥有丰富的财税,项目管理和风险管控经验。2004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主修会计学,辅修电子商务,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金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获得证监会允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41号),截止2023年6月30日,托管各类在运作资管产品1198支,其中11支公募基金产品。

中金公司自取得托管资格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赋予托管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托管部与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合作开立产品托管银行账户,用于保管基金资产。

账户由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组负责管理。资金清算岗根据客户划款指令严格执行资金调拨。基金估值组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各项义务,提升托管服务质量。托管部投资监督岗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产品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客户场外交易指令全部通过投资监督岗审核后传递至相关岗位,实现了对事前、事中、事后交易的监控及监督。

托管部于2014年5月采购恒生电子的托管估值系统、投资清算系统、投资监督系统、XBRL系统,资讯信息采购财汇资讯提供的数据。托管系统选用同城灾备加磁带备份的方式,能够确保托管业务的数据安全。所有系统均已升级到恒生提供的最新的版本。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托管业务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2、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3、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应涉及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制度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配备专门的内控人员,并与其他业务内控相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资产托管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职责明确、相互制约。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制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预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隔离制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托管业务审计工作指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系统权限管理方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技术规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托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估值核算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指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产终止运营操作规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风险准备金(公募基金)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托管部对资产托管业务在以下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流程:
1) 客户接受:公司建立了托管业务客户资质审查机制,销售人员根据客户准入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合理审慎的了解客户身份、资质情况及过往投资经验;法律合规部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审查;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审查。

2) 资产保管:对不同受托基金分别设立银行产品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不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与公司自营资产相分离。

3) 资金清算:在券商清算模式下,场内交易清算由券商完成。托管清算人员根据管理人付款指令,完成银证转账、场外交易付款等划款操作。经办人员对指令授权信息与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划款前双人双岗进行复核,确保划付金额准确无误。

4) 投资监督:托管业务投资监督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在投资监督系统中维护风险控制指标,每日投资监督系统通过接口读取估值核算系统估值表数据,投资监督人员对风险指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如有预警或超限情况,与管理人进行沟通。

5) 估值核算:恒生估值核算系统中已为不同基金独立设账、独立核算。每日接收场内交易及权益数据,读取清算数据后自动生成凭证。基金会计根据估值结果或手工录入场外交易的估值结果。估值及其他核算工作完成后,系统生成估值表,托管人与管理人或其外包服务人核对估值及基金净值。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中金公司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中金公司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中金公司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中金公司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基金托管业务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2月 13日证监许可[2021] 3908号文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股账户与上海 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九、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50万0.8%
50万≤M<100万0.5%
M≥100万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价格×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0×1.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1+0.8%)=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100,001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00 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得到 100,0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8%,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 (1+0.8%)=100,8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方式认购 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80%,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得到 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万份)。在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 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销售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在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 间之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股市场情况、价格波动及其 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 少 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5、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量)/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 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 整: 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 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max
q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p q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j j
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中证农牧主题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中证农牧主题指数发布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及中证农牧主题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农牧主题指数构成权重,作为计算依据;
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 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2)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费用(或佣金)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或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1.00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和股票 B各 10,000股和 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 T日(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 A和股票 B的均价分别为 14.94元和 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10,000股股票 A和 20,000股股票 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 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