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C (015042):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二号)
原标题: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C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二号)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资产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重要提示 1、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65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年 1月 14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3年 1月 31日结束募集,并于 2013年 2月 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12月 2日发布的《关于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终止上市,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年 1月 1日生效,《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对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 (1)选样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的 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非 ST、*ST证券; 2)有一定上市交易日期,一般为六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证券价格无异常波动; 6)公司国证行业分类属于房地产行业。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和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的证券;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证券按照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50只作为国证地产指数样本,数量不足则按实际数量选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站,网址:www.cn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年度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3年 2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3年 6月 30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3年 10月 1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 9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基金合同: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托管协议: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5、存续期: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的行为 2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1、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2、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4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5、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0、T+n日: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51、标的指数:指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 52、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销售服务费:指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6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号楼嘉昱大厦 16层-19层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5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1、董事会成员 暂由总经理周向勇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6年 9月至 2004年 7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2004年 8月至 2011年 6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处处长。2011年 7月至 2021年 6月任职于海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年 7月至 2023年 4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年 4月起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年 9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 BANK OF ITALY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 1995-1997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 1999-2004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 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 2013-2019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 4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 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 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 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 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 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 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 6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 7月至 1998年 4月,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 4月至 2001年 3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 3月至 2005年 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年 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7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 7月至 2004年 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年 12月至 2011年 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 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 11月至 2016年 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 7月至 1991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 6月至 1993年 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 9月至 1994年 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 7月至 1999年 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 3月至2010年 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 4月至 2012年 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 8月至 2016年 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 6月至 1999年 1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 1月至 2003年 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 6月至2005年 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 2005年 11月至 2016年 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 2016年 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 8月至2018年 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 3月至 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 CEC工作期间,至 2016年 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 5月至 2021年 6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 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 9月至 1999年 9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 9月至 2005年 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 2005年 9月至 2011年 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 2月至 2015年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年 11月至 2019年 7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年 7月至 1995年 9月在建设银行咸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年 7月至 2002年 4月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年 4月至 2007年 4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7年 4月至 2012年 10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年 10月至 2013年 2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3年 2月至 2020年 4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 4月至 2022年 7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 6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年 8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 2月至 2017年 10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2017年 10月至 2022年 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 2022年 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 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 7月至 1997年 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 8月至 1999年 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年 7月至 1999年 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年 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 4月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 5月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9月至 2015年 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 9月至 2018年 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7月至 2020年 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 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7月至 2019年 3月任投资总监(权益),2019年 4月至2020年 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 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 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 2008年 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 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 9月至 2012年 11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 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年 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玮,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年至 2004年,在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年至 2007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年至 2015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至 2019年 2月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 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5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 8月至 2001年 4 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 3月至 2014年 12月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15年 1月至 2018年 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 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 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 6月起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9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 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年3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吴中昊,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 Arrowstreet Capital(美国)。2019年 12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22年 1月起任国泰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11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内地运输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12月起兼任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 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5月起兼任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6月起兼任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3年 8月起兼任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 2021年 7月 20日由徐成城担任基金经理,自2021年 7月 21日起至 2022年 12月 29日由谢东旭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2年 12月 30日起至今由吴中昊担任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梁杏:量化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5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 境内基金1002只,QDII基金5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8楼至 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65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年 1月 14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3年 1月 31日结束募集,并于 2013年 2月 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根据《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房地产 A份额与房地产 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房地产 A份额和房地产 B份额终止上市,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年 1月 1日生效,《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于 2021年 1月 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0218)。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不开通场内份额。投资人可以场外申购 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不开通场内份额。投资人可以场外赎回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数=49,504.95/1.1280=43,887.37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所得基金份额为 43,887.37份。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所得份额为43,887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37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3,887×1.1280=49,504.54元 退款金额=50,000-49,504.54-495.05=0.41元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43,887份 A类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 0.41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份额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1.250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5%=312.5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受理部分除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可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 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5)、(7)项外的暂停申购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4、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二级市场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并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含存托凭证)(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7)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3)、(6)、(9)、(10)项和第(8)项第⑥目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 2023年 7月 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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