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智慧生活混合 (002303):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10:31:11 中财网
原标题:金鹰智慧生活混合 :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
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鹰智慧生活混合”、“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10月19日起对金鹰智慧生活混合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鹰智慧生活混合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新增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9749),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金鹰智慧生活混合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2303),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具体分类规则及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基金代码与基金简称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2303019749
基金简称金鹰智慧生活混合A金鹰智慧生活混合C
(二)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三)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费率
T<7日1.50%
7日≤T<30日0.50%
T≥30日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投
投资者可自2023年10月19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三、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
本基金拟自2023年10月19日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估值精度,将基金份额净值精度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就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事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情况,在基金合同中更新了估值方法;并同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修订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

六、重要提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一并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一:《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章节原文内容修订后内容
全文指定媒介/网站/报刊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书面表决意见表决意见
   
 书面意见表决意见
第二部分 释义9、《基金法》:指 2003年10月28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下为序号调整)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36、《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 守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2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2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以下为序号调整) 39、《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51、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 和相关公告。 (以下为序号调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于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于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各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 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20年;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 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第十四部 分 基金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资产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 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 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 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 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选 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 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 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
 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 以股指期货的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结算细则》为准。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 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以下为序号调整)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 规定予以公布。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 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 类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 值方法规定的第 9项条款进行估值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 值方法规定的第 7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调整)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 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附件二:《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对照表》
《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对照表》  
章节原文内容修订后内容
全文指定媒介/网站/报刊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 :赵会军(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 :郭明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的 和原则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 财产保 管(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规定。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资产托管银行账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 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 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 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 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 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完全一致。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 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 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 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记录完全一致。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 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 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 户和本基金银行账户之间交收。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 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 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选 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 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 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 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 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 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 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 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九、基金 收益分 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信息 披露(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 介公开披露。(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规定媒介公 开披露。
十一、基 金费用(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 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 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 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以下序号调整)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 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 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 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 后支付给销售机构。 (以下序号调整)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至少为20年。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十三、基 金有关 文件和 档案的 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 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外。
十六、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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