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多利一年 (010257): 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3年10月21日 00:02:43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多利一年 : 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重要提示
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9月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97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11月1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八、侧袋机制 ......................................... 75 十九、风险揭示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0 一、绪言
《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4、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号宝风大厦 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8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 2004年 11月 8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代任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祖国明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战略合作部总经理。

张杰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长聘副教授、助理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京津冀区域总部副总经理。

刘佳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经理,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监事、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2008年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内控合规部高级合规经理、部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于洋先生,监事,博士。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研究员、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代任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 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基金经理。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 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刘荣逵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北京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北京淘宝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基础平台技术部高级技术专家,北京思德泰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总监,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商城业务部高级技术总监,2022年 7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理。2018年 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宁先生,管理学博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2011年 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研究员、股票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历任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6 月至2019年 09月)、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3月至 2019年 01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荣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杨超先生,任职时间:2020年 11月 18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宏观研究部、混合资产部部门总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 0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近 640家分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截至 2023年 6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3.63万亿元,2023年半年度实现净利润 142.38亿元。成本收入比 24.89%,不良贷款率 1.34%,拨备覆盖率为217.65%,资本充足率 13.46%,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达 876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 53位,连续十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史学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加入北京银行,曾在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零售银行总部工作;2016年 2月至 2017年 7月,任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2017年 7月至 2020年 5月,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 5月至今,任总行资产托管部门副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 2023年 6月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3只,规模共计 122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2、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林佳璐
联系人: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097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87,471,380.99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118,167.29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487,589,548.28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20年 11月 1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60%
100万元≤M<500万元0.40%
M≥500万元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1.5%
7天≤N<30天0.75%
30天≤N<180天0.50%
N≥180天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按30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 =97,838.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7,838.1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87.50 =12,31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12.5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1500=23,000.00 元
赎回费用=23,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23,000-0=23,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3,0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任一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任一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当日确认并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按照上述全部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和结束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获取平稳收益,并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从两个层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精选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个股和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注重自上而下的分析与判断,重点把握各大类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在能力范围内依据宏观环境、资本市场形势把握各类资产大的变动趋势,展开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资产配置策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定平均风险敞口;二是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也即围绕平均风险敞口,针对宏观环境、资本市场形势的具体变化,确定产品中各类资产的实际配置比例。动态调整主要依据本公司资产配置决策系统,主要考虑宏观状态、基本面情况、估值水平、跟踪指标等因素。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在构建组合过程中,本基金将从行业成长性、行业景气度和行业创新驱动力等方向对各个子类行业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对组合的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持续优化,以保持组合中的行业分散性和高流动性,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2)个股精选
A、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来挑选具有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征的上市公司:
a) 公司业务属于国家着力推进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布局;
b) 公司在所处行业中具有明显的龙头地位;
c) 公司在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具有核心壁垒或竞争优势;
d) 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研发能力。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具体采用以下几项指标:
a)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净利润增长率和税后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股息率、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总资产、股票经营性现金流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和总市值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力求获取长期稳健的收益。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综合信用风险评估,在尽可能规避违约风险的前提下,挖掘有价值的投资机会,我们的投资不完全依赖于外部评级,但其中 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0-20%;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0-50%;AAA 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30%-100%,以上评级中评级公司不包含中债资信。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为主要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趋势的判断,通过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首先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和结束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0%;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在开放运作期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运作期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在开放运作期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运作期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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