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股 (517520):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15:01:59 中财网

原标题:黄金股 :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3年11月1日
公告日期:2023年10月27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二、 基金概览 ...............................................................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5 九、重大事项揭示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23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4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6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2023年10月13日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axwealth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场内简称:黄金股(扩位简称:黄金股ETF)
(三)基金代码:517520
(四)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3年 10月 25日基金份额总额:338,904,000.00份
(五)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10月25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2元
(六)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338,904,000.00份
(七)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11月1日
(九)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上市推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268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9日。

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3 年10月19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3 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1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8、验资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19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总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38,904,000.0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338,904,000.00元,股票计价人民币0元),折合基金份额338,904,000.00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72,425.84元,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00元,折合基金份额0.00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为72,425.84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无网下股票认购。本次以现金认购的所有资金已于2023年10月2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29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有效认购份额及由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38,904,000.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3年10月24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10月24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38,904,000.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4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11月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黄金股(扩位简称:黄金股ETF)
5、基金代码:51752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自2023 年11 月1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38,904,00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3年 10月 2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29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2,791.6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3年 10月 25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57,072,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16.8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281,832,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83.1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3年 10月 25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 额(份)占总份额比 例(%)
1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47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000,000.002.95
2蓝创文化传媒(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0,000,000.002.95
3深圳前海国丰优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国丰 金典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660,000.002.56
4上海鹤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鹤禧阿尔 法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001.48
5上海鹤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鹤禧城上 共赢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001.48
6姚洪丽5,000,000.001.48
7赵明达5,000,000.001.48
8深圳市鑫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 鼎弘毅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999,000.001.18
9王新俊3,346,000.000.99
10赵丽丽3,000,000.000.89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世纪大厦 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总经理:芦特尔
信息披露负责人:汪成杰
设立日期:2013年 11月 7日
联系电话:400-805-8888
传真:(021)5169 0177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302007178854322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业务。

股权结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组织架构,并致力于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确保公司规范稳健运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的目标和经营范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固有资金投资计划和经营政策。设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董事会下设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并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会议决策。同时设立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估值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就具体事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分别为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绝对收益投资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机构业务总部、渠道业务总部、电子商务部、交易部、产品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客户服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

3、人员情况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永赢基金正式员工 342人,其中 286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17只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类型较为完备且覆盖各类风险等级。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规模为 3564.40亿元。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庭宇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硕士,5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3年 8月 14日至今,担任永赢沪深 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深证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永赢深证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3年 6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22只。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56310
联系人:刘芸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10月25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银行存款338,917,556.16
股票投资280,511.34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72,425.84
负债 
应付管理人报酬4,643.57
应付托管费928.71
应付交易费用187.67
预提费用5,434.80
应付证券清算款287,161.24
资产净值338,972,137.35
注:报告截止日2023年10月2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2元,基金份额总额为338,904,00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10月2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280,511.340.08
 其中:股票280,511.340.08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338,917,556.1699.90
8其他资产72,425.840.02
9合计339,270,493.34100.00
注:1、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上市前完成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拟合。

2、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42,991.34元,占期末净值比例0.04%。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69,611.000.02
C制造业64,963.000.02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2,946.000.00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137,520.000.0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95,395.150.03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47,596.190.01
日常消费品--
能源--
金融--
医疗保健--
工业--
信息技术--
通讯业务--
公用事业--
房地产--
合计142,991.340.04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 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000975银泰黄金2,800.0039,816.000.01
2H00590六福集团2,000.0035,968.740.01
3H01818招金矿业2,500.0024,728.510.01
4H02899紫金矿业2,000.0021,691.350.01
5H00358江西铜业 股份2,000.0019,856.210.01
6H01787山东黄金1,250.0017,387.950.01
7002155湖南黄金1,400.0016,016.000.00
8000630铜陵有色4,500.0013,725.000.00
9H01929周大福1,200.0011,627.450.00
10002237恒邦股份1,000.0011,420.0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72,425.84
7其他-
8合计72,425.8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之基金份额的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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