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智胜(002253):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19:52:22 中财网
原标题:川大智胜: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 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
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具体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公司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委员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视频、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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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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