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智胜(002253):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 2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从独立董事委员的 会计专业人士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审核、监督、落实公司内控制度执行;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六)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及计划;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监察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 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委员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视频、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四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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