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股 (517520):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时间:2023年11月03日 14:21:21 中财网

原标题:黄金股 :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10月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26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指数,主要编制方案为: 1、样本空间
内地市场: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香港市场: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
2、可投资性筛选
对于内地市场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内证券的前90%;对于香港市场证券,计算每月的日换手率中位数作为月换手率,剔除过去12个月或过去3个月平均月换手率不足0.1%的证券,除非该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大于5000万港元。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业务涉及黄金采掘、冶炼、销售等业务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将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当待选样本数量不足50只时,全部纳入,当待选样本数量超过50只时,选取排名前5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四、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黄金采掘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单个公司权重不超过15%,其他单个公司权重不超过3%,其他公司权重合计不超过30%,且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6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对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6 第二部分 释义.........................................................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提示..................................................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4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1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ETF: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19、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者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者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过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7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6、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2018年1月25日,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9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9%;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朱菲菲女士,董事,硕士。曾任恒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个人理财主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银行部副经理、公司业务部经理、明州支行副行长、湖东支行行长。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陈德隆先生,董事,硕士,新加坡籍。曾任星展银行首席风险官;星展银行(印尼)董事;星展银行(中国)监事。现任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企业及投资银行部主管。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理、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资金部副总裁、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北亚区首席风险官、候补行政总裁。现任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风险官,华侨源深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2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卓尔博(宁波)精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义中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担任副教授、院长助理、系主任。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个人银行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1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1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硕士。2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汪成杰先生,硕士。1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永兴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凌云先生,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3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副科长、科长;宁波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总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厉大业先生,博士。16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刘庭宇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硕士,5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产品名称任职日期离任日期
1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08-14-
2永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08-14-
3永赢深证创新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3-08-14-
4永赢深证创新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2023-08-14-
5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 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10-24-
章赟先生,复旦大学理学博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资产配置经理、量化投资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量化执行总监、基金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监。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产品名称任职日期离任日期
1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 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11-02-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吴玮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高楠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2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3、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发售代理机构名单。

4、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 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23年10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2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50万份0.80%
50万份≤M<100万份0.50%
M≥100万份1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①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②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①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可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②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上海A股账户。

③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深圳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④已购买过由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于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于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8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08元,其中认购佣金8元。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规定,若《业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于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于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0%,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总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则需缴纳100,800元认购资金,其中认购费用800元;假设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0元,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50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规定,若《业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投资人应以A股账户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 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 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的个股的 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 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 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 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 金。 5、清算交收 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深圳市场网 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 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 认购费用/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上海和深圳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 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 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若《业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 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6、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 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 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 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 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 其中: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为: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标的指数发布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标的指数构成权重,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确认。

② 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认购份额和认购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1)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2)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1,915.20元
即,该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915.20元的认购佣金。

例四:续例三,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8%=1,900元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1.00=237,500份。

即,该投资者可认购到237,5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已通过基金份额方式支付1,900元的认购佣金。

7、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8、特别提示
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资金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股票从投资人证券账户划出前遇司法执行、质押或非交易过户的,认购无效。

十三、募集期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规则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其中,港股的最新成交价按照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目前采用实时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如未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竞价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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