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混合 (009266):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时间:2023年11月04日 10:45:11 中财网

原标题: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混合 :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年10月4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0年3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91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1月4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5、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7、本基金对于认购/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180天。对于持有未满180天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1、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2、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3、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6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82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一部分 绪言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
35、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满180天(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吉瑞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曾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金誉骧达(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会计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西交利物浦大学国际商学院副院长、金融系教授。曾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学教授。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授,兼任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民养老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品生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及市场部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首席风控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杭州钰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淘葫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双峰县国藩医院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项目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曾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沁女士:混合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12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19日至2023年7月3日期间)、鹏扬淳盈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9日起任职)、鹏扬聚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20日起任职)、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1日起任职)、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4日起任职)、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4日起任职)、鹏扬景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3日起任职)、鹏扬景泽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24日起任职)、鹏扬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7月4日起任职)、鹏扬景添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6日起任职)。

吴西燕女士: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主管,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股票投资组合经理。鹏扬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8日起任职)、鹏扬消费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9日起任职)、鹏扬景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5日起任职)、鹏扬景泓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1日起任职)、鹏扬景泽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24日起任职)、鹏扬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26日起任职)、鹏扬景添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6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李刚先生,管理期间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1)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赵世宏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邓彬彬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监,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百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张延鹏先生:股票专户投资部总经理,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上海联合资信有限公司评级部高级分析师,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投资副总监,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部门经理,上海泉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王华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CFA、FRM。曾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总经理,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洪斌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经济学家,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信息技术部员工,龙江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网络金融部总经理,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固定收益副总监兼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王经瑞先生: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总经理,东北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银建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银河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采取的控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稽核等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一是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二是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三是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①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由交易管理部集中执行所有交易。建立和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事项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 监控与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进行事后的检查。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 为防范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9.8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10.47亿元,同比降低4.15%,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3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70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3386.83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2572.13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9686688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8192289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海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91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所定义的六个月持有期为180天。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180天。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满180天(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下同),对于持有未满180天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1月4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180天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举例说明:假设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请于2021年6月29日确认,则其持有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25日持有满180天,自2021年12月27日起基金管理人可对该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1年1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本基金自2021年4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180天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若单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本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10%
100万≤M<500万0.05%
M≥500万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00%
100万≤M<500万0.50%
M≥500万每笔1000元
(2)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1:假设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60 =97,450.69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7,450.69份基金份额。

举例2:某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10%,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申购份额=99,900.10/1.0160=98,326.87份
即:该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在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326.87份基金份额。

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3:某投资人持有270天后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5=101,7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元
即:该投资人持有270天后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750.00元。

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基金合同生效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应支付的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中巨额赎回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a)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举例4: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赎回申请日前一日共有基金份额10亿零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180日,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申购基金份额1000万元,适用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1.01750032,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5=1,017,5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0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175=9,827,027.03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赎回总金额为1,017,500,000.00元,申购总份额为9,827,027.03份。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精确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保留至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例5: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赎回申请日前一日共有基金份额10亿零1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180日,赎回申请日投资人(无特定投资群体)合计申请申购基金份额100万元,适用申购费率为0.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1.01745001,若按照1.0175的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则赎回申请日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变为0.9923 (不考虑投资收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45001=1,017,450,0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450,01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50%)=995,024.88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5,024.88=4,975.12元
申购份额=995,024.88/1.01745001=977,959.48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按照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总金额,会影响剩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赎回总金额为1,017,450,010.00 元,申购总份额为977,959.48份。次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5,未产生对持有人的较大影响。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6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4日发布的《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6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4日发布的《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投资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理解,在把握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基础上,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类别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追求稳健增长。

1、当宏观基本面向好、GDP稳步增长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本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2、当宏观基本面一般、GDP增长缓慢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将采取相对稳健的做法,减少股票投资比例,增加债券或现金类资产比例,避免投资组合的损失; 3、在预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都存在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将减少股票和债券的持有比基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深刻理解,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政策导向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基金管理人对各大类资产收益的绝对或相对预期,决定各大类资产配置权重。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成长投资的理念,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本基金将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具体策略如下: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中长期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判断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政策因素和行业基本面(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三个方面评估行业的成长性。

2、个股精选策略
公司的成长性最终体现为利润的增长。因此,本基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企业成长性考察的主指标,并结合税后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3、事件投资策略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对资本市场有冲击效应的事件也发生的越来越频繁,投资人面临的实践性投资机会也层出不穷。对相关行业有影响力的事件通常有利率政策、行业政策、汇率政策、突发事件等;对股票价格变动有影响力的事件通常有增发、收购兼并、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业绩公告等;对债券市场有影响力的事件通常有货币政策、利率政策、重要经济数据发布等。通常这些事件都会短暂打破市场均衡价格,本基金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把握事件投资机会。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通过研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时卖出策略。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国内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于香港市场长期投资研究经验及两地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采取“自下而上”的优选个股策略,重点投资于受惠于中国经济转型,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力股票。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把握风险的基础上,对境内外宏观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盈利能力、投资时机等进行判断,筛选出具备竞争优势、估值合理的存托凭证,以把握存托凭证带来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来考察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2)存托凭证的估值情况;(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程度等情况;(4)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等存托凭证的特有情况。

(三)债券投资策略
1、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的标的债券。

2、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板块轮换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低估的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6、个券选择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7、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综合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 BS 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8、融资杠杆策略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使用,进行中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的机会。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避险保值: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积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与本基金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6)、(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5%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该指数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选取 300 只交易活跃、代表性强的 A 股作为成份股,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且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0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74,085,172.3417.43
 其中:股票74,085,172.3417.43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346,103,822.4881.44
 其中:债券346,103,822.4881.44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4,052,137.450.95
8其他资产737,325.760.17
9合计424,978,458.03100.00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1,562,676.17 元,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41%。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698,506.000.18
B采矿业2,988,909.000.78
C制造业37,374,723.409.75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590,827.001.46
E建筑业2,257,217.170.59
F批发和零售业2,521,622.200.66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47,418.001.45
H住宿和餐饮业711,807.000.19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707,483.641.49
J金融业7,059,201.001.84
K房地产业1,180,998.000.31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4,669.760.00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77,521.000.15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91,593.000.08
S综合--
 合计72,522,496.1718.9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基础材料--
B 消费者非必需品1,028,817.390.27
C 消费者常用品--
D 能源--
E 金融--
F 医疗保健--
G 工业--
H 信息技术--
I 电信服务533,858.780.14
J 公用事业--
K 房地产--
合计1,562,676.170.41
注: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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