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30093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21:41:25 中财网
原标题:通用电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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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3年 10月 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 11月 10日下午 14:00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 8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年 11月 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11月 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11月 10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328,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70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75,7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3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补选顾秦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2,104,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85,0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

1.02补选郑长虹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2,104,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85,0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492,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211%;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3,61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85,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 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于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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