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股份(000782):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证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00:06:31 中财网

原标题:美达股份: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证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股票简称:美达股份 股票代码:000782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Xinhui Meida Nylon Co., Ltd.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会路上浅口)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 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重大风险提示
(一)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34,981.12万元、332,019.53万元、291,367.29万元和 202,917.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810.62万元、5,626.37万元、-5,520.75万元和-8,011.77万元。公司 2022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12.24%,2022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198.12%;公司 2023年 1-9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9.71%,2023年 1-9月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2,282.93%,故公司存在最近一年一期业绩下滑的现象。公司业绩下滑主要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生产线停产检修,整体需求不佳,加工成本上升等原因导致,业绩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具体分析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最近一年一期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公司预计未来不利影响有望消除或减轻,形成短期不可逆下滑的可能性较低。

如果公司未来存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下游行业波动、新客户开拓不力、市场占有率无法继续提升、下游客户经营不力、公司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等不利情形,公司仍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控股股东质押及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公司控股股东昌盛日电持有公司 145,198,1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49%。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且股权质押对应债权人与股权冻结对应债权人不相同,进而或将存在执行竞合。鉴于昌盛日电所持发行人股份上附有的质权设立在先,若昌盛日电债权人申请对该等股份进行司法处置的,与股份质押相关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债务的清偿顺位优先于与司法冻结相关的其他债权人。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昌盛日电股票质押所担保的对应债务、股票冻结所对应债务均已到期且尚未得到清偿,根据昌盛日电提供的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财务报表,其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 0.35万元,无法覆盖上述已到期债务的全部金额。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昌盛日电股票质押对应债权人均已履行必要的司法程序,有权申请司法处置昌盛日电所持全部被质押的公司股份,即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及冻结情况,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5、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及冻结情况”。

若极端情况下,质权人要求立即行权、质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而股权冻结对应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公司股权结构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面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存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陈建龙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所控制的恒申合纤、恒新纤维、恒聚新材、恒诚新材、恒申工塑、力源锦纶、力恒锦纶和恒申寰宇等 8家企业从事锦纶 6切片和纺丝的生产、销售,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切片、纺丝)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针对该等同业竞争事项,陈建龙已承诺自力恒投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 60个月内将涉及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上述承诺目前尚在履行有效期内,承诺履行完毕的具体时间以及相关资产纳入上市公司并表体系的具体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未能有效执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或者在承诺履行过程中陈建龙所控制的相关资产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从而无法注入上市公司,则会导致公司与陈建龙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风险无法有效解决,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四)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己内酰胺和锦纶 6切片,而锦纶 6切片价格亦与己内酰胺价格相关度高。己内酰胺价格受原油价格波动影响,而原油价格波动涉及全球政治、经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较大。受到原油价格影响,己内酰胺市场价格 2020年上半年呈持续下降趋势,在 2020年 6月份达到报告期内最低点;自 2020年下半年起,己内至 2023年 9月己内酰胺价格呈震荡向下的走势,公司切片、纺丝产品售价随之同步下跌,公司原料与产品售价价差因传导速率不同而收窄,从而导致公司毛利率自 2021年末起持续下滑。如果未来己内酰胺价格仍出现持续大幅下跌的情况,将增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难度,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报告期各期,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0.86%、85.00%、84.75%和 83.09%,占比较大,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影响较大。当公司原材料成本分别上涨 2.07%、2.21%、-2.35%和-4.88%时,此时净利润为零,达到盈亏平衡点。

公司在盈亏平衡点的毛利率较原材料价格未波动前的毛利率变动比率分别为-1.82%、-1.97%、1.65%和 2.43%,原材料成本的变动对公司的业绩影响较大。若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机器设备成新率较低的风险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发行人机器设备整体成新率为 15.44%,成新率较低。若机器设备未按期维护或保养不善,可能存在设备报废、损坏从而影响生产效率或发生大额维修支出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六)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8.98%、52.89%、54.91%和 61.41%,资产负债率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与所处锦纶行业的资金密集型特点相关。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明显差异,但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可能加大公司财务风险,对公司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董事会第 东大会批准,已于2023年11月1 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 象发行股票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 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15 30%,认购对象、认购金额和认购票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注册后方可实施,且 ,441,886股,不超过 份数量如下:
认购对象认购金额(元)
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594,157,072.5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力恒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970,000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力恒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60,411,886股,占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3.36%。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美达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实际控制人李坚之承诺自 2023年 7月30日起 36个月(若本次发行顺利实施则顺延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放弃其通过昌盛日电持有的 34,3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49%)对应的表决权;发行完成后,李坚之通过昌盛日电享有美达股份 17.00%的表决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力恒投资将持有公司 160,411,886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3.36%,占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24.59%,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陈建龙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美达股份股票;并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美达股份股票,巩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公司发行完成后的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用锁价发行,发行价格为 3.75元/股。(本次发行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注: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限售期满后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59,415.7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为34,73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金额为 24,685.71万元。

7、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数量将有所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8、本次发行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审核周期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目 录
声 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重大风险提示 .................................................................................................... 2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 5
目 录 ........................................................................................................................... 7
释 义 ........................................................................................................................... 9
一、普通术语 ............................................................................................................ 9
二、专业术语 .......................................................................................................... 11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13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13
二、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13 三、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 .......................................................... 28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 50
五、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92
六、最近一年一期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 92 七、现有业务发展安排及未来发展战略 ............................................................ 101
八、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 103 九、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 105
十、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实施 ............................................................................ 107
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 ................................................................................... 115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115
二、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 117
三、发行证券的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限售期 .................................... 122 四、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 124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25
六、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25 七、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126 八、本次发行的合规情况 .................................................................................... 127
九、发行对象关于本次交易方案完整性的承诺 ................................................ 134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135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 135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经营前景及可行性分析 ................ 135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进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139 四、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 139 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 140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141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及资产的变动或整合计划 ................ 141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 141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情况 ........................................ 142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 145 五、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 147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 148
一、经营管理风险 ................................................................................................ 148
二、财务风险 ........................................................................................................ 150
三、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 151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 153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53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 154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155
四、保荐机构管理层声明 .................................................................................... 156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 157
六、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158
七、董事会声明 .................................................................................................... 159



 

 
注:若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构 公司股本总额为 528,139,623
股份数量(股)
-
528,139,623
528,139,623
2、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
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145,198,182
林清怡7,959,516
太仓德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179,289
薛建新4,162,000
#元沣(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元沣千丞 7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3,484,401
滕顺祥3,085,800
财通基金-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通 基金天禧 18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851,000
史竹君2,284,200
陈仲2,253,449
张启新1,999,000
177,456,837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月 30日,昌盛日电直接持 接持有昌盛东方 99.37%的股 股权,系昌盛日电控股股东 人。 9月 30日,除上市公司外, 昌盛日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昌盛科技 1家一级控股子公 电的基本情况况 有发行人 27.49 并控制昌盛东 李坚之通过昌 盛日电拥有杨 岛昌盛东方物 ,主要经营光
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 司成立时间
  
青岛即墨市大信镇普东营普路 46 号法定代表人

  
股东名称 
昌盛东方 
青岛昌盛融控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融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2022.12.31/2022年度
总资产644,859.60
净资产255,354.85
营业收入413.60
净利润358.81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李坚之的身份证号码为 11010119661027****,住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

(3)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与力恒投资于 2023年 3月 1日、2023年 7月 30日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拟向力恒投资发行 158,441,886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力恒投资将持有发行人 160,411,886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23.36%。力恒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陈建龙于 2023年 3月 1日出具了《关于陈建龙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陈建龙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美达股份股票;并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美达股份股票,巩固对公司控制权。

此外,发行人现实际控制人李坚之于 2023年 3月 1日、2023年 7月 30日分别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和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关于不谋求控制权和不可撤地放弃其通过昌盛日电持有的 34,3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对应的表决权;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实施,则李坚之放弃通过昌盛日电享有前述股份表决权的到期日顺延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个月;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未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等事项而终止,则李坚之放弃通过昌盛日电享有的上述股份表决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终止之日次日自动恢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李坚之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低于陈建龙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含)以上时,李坚之不可撤销放弃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承诺条款终止。

李坚之承诺自 2023年 3月 1日起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李坚之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公司股份,亦不会以增持公司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或协助、联合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公司控制权。

发行人现控股股东昌盛日电亦于 2023年 7月 30日出具《关于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承诺自 2023年 7月 30日起 36个月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通过昌盛日电持有的 34,3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对应的表决权;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实施,则昌盛日电放弃享有前述股份表决权的到期日顺延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个月;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未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等事项而终止,则昌盛日电放弃享有的上述股份表决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终止之日次日自动恢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李坚之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低于陈建龙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含)以上时,昌盛日电不可撤销放弃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承诺条款终止。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力恒投资将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陈建龙将成为发行人的新实际控制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
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万元)
杨凌华盛绿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坚之50,000.00
青岛昌盛日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坚之5,000.00
青岛昌盛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胜利2,000.00
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坚之100,000.00
青岛昌盛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坚之7,899.00
青岛归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坚之3,000.00
大工(青岛)新能源材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姜大川1,000.00
青岛海聚智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姜大川100.00
青岛通展启鹏科创服务有限公司杨通30.00
4、控股股东所持有股份表决权委托情况
2019年 3月 28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昌盛日电、实际控制人李坚之、青岛昌盛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即墨城投新动能产业发展扶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即墨新动能”)签署了《债权投资协议》,由即墨新动能向昌盛日电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亿元的债权投资,债权期限到期日为 2022年 1月 27日。同时约定,若昌盛日电在任何一笔债权投资存续期内不能全部偿还即墨新动能的债权投资本金及收益且不能提供其他即墨新动能认可的增信方案,则昌盛日电将把其届时持有的 154,411,124股美达股份(以及该等股份因美达股份送转产生的新增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即墨新动能。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上述债权已到期,昌盛日电尚未履行还款义务,即墨新动能亦未要求昌盛日电履行表决权委托义务。

与此同时,为尊重力恒投资及陈建龙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对美达股份的控制权,即墨新动能于 2023年 3月 24日出具《关于放弃潜在受托表决权中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昌盛日电依据《债权投资协议》向即墨新动能委托表决权后,即墨新动能将作为表决权受托方,遵守李坚之及昌盛日电在《关于不谋求控制权和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下及昌盛日电与力恒投资于 2023年 3月签署的《合作协议》下应承担的所有承诺义务。

5、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及冻结情况

至 2023年 9月 30 27.49%,昌盛日电所 1)控股股东股权 据《证券质押及司 电截至 2023年 9,昌盛日 持股份全部 押情况 冻结明细 30日的股直接持有公司 145 于质押冻结状态 》及昌盛日电提供 质押情况如下:,198,182 具体情况 相关资股份, 如下: ,发行
质权人质押股份数 (股)质押时间占自有股 比占全部 股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即墨支行24,461,1062017年 6月 2日16.85%4.6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28,678,5382017年 6月 2日19.75%5.4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香港路支行28,678,5382017年 6月 2日19.75%5.4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分行15,840,0002018年 4月 16日10.91%3.00%
青岛城投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47,540,0002018年 10月 30日32.74%9.00%
145,198,182-100.00%27.49% 
行人控股股昌盛日电股权质押的原因及资具体用途情况  
借款方/出质人出借方/质权人融资金额(万元)  
昌盛日电青岛银行香港路支行、建设银行 即墨支行、中国银行香港路支行97,000.00  
昌盛科技青岛城投49,200.00  
昌盛日电兴业银行青岛分行30,000.00  
经查阅上述质押相关合同,该等合同均未设置强制平仓条款,无平仓线,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昌盛日电股票质押所担保的上述债务均已到期且尚未得到清偿,相关质权人已有权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要求实现质权。根据昌盛日电提供的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财务报表,其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 0.35万元,无法覆盖
已到期债务的全 (2)控股股东 根据《证券质押 日电截至 2023金额,存在 权冻结情况 司法冻结 9月 30日法履行 细表》及 股权冻结款义务 盛日电 况如下被质权人 供的相关求行使质 料,发行
司法冻结执行人冻结股份数 (股)占自有 股比占全部 股比冻结 日期解冻 日期
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109,359,97375.32%20.71%2021年 4 月 22日2024年 4 月 21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24,970,00017.20%4.73%2021年 12 月 27日2024年 12 月 26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10,868,2097.49%2.06%2021年 12 月 27日2024年 12 月 26日
145,198,182100.00%27.49%-- 
(3)控 截至 202股东股权 年 9月 30押、冻结相关的诉讼情况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相关的诉讼及进展情   
名称及案号系争金额 (万元)基本情况   
( 2022)鲁 0202 民初 4262号青岛 银行香港路 支行借款合 同纠纷37,417.242017年 5月,昌盛日电与青岛银行香港路支行、中 国银行香港路支行、建设银行即墨支行签订《青岛昌盛日 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银团并购贷款合同》,约定昌盛日 电向上述金融机构借款 970,000,000元用于置换昌盛日电 收购美达锦纶公司股权的并购款。 因昌盛日电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青岛银行香港路 支行、中国银行香港路支行和建设银行即墨支行分别向青 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昌盛日电归还相应本 金及利息,并依据李坚之与上述金融机构签订了《保证合 同》,要求李坚之对全部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解,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2年 8月 11日、2022年 6月 6日和 2022年 7月 13日出具了(2022) 鲁0202民初4262号、(2022)鲁0202民初4261号及(2022) 鲁 0202民初 4263号《民事调解书》,并于 2022年 9月 22日、2022年7月4日及2022年11月2日分别出具(2022) 鲁 0202执 4176号、(2022)鲁 0202执 2616号及(2022) 鲁 0202执 4466号《执行通知书》,明确了昌盛日电应还 本息及李坚之的连带清偿责任,说明了民事调解书已发生   
( 2022)鲁 0202 民初 4261号中国 银行香港路 支行借款合 同纠纷36,862.51    
( 2022)鲁 0202 民初 4263号建设 银行即墨支 行31,892.35    

   
  法律效力,可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债务人报告财产。
(2021)鲁 02 民初 1116号 青城昱晖保 证合同纠纷33,915.692018年 10月,昌盛科技于城投国贸签订《材料销售 合同》,约定昌盛科技向城投国贸采购 49,200万元材料 及设备。2019年 12月 30日,城投国贸与青城昱晖签订 《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前述《材料销售合同》项下的 全部权益转让予青城昱晖。 因昌盛科技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青城昱晖向青岛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昌盛科技支付货款、违约 金及诉讼保全保险费,并依据昌盛日电与城投国贸签订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要求昌盛日电对全部相关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 11月 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判令昌盛科技向青城昱晖支付货款、违约金及诉讼 保全保险费,昌盛日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022)鲁 0212 民初 7009号兴业 银行青岛分 行借款合同 纠纷17,036.912021年 2月,昌盛科技与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向昌盛科技发 放流动资金贷款 159,325,000元。 因昌盛科技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兴业银行青岛分 行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昌盛科技归还 本息,并依据昌盛日电、李坚之与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要求昌盛日电、李坚之对全部相 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解,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2年 9月 29 日出具了(2022)鲁 0212民初 7009号《民事调解书》, 于 2022年 10月 12日出具了(2022)鲁 0212执 4645号 《执行通知书》,明确了昌盛科技应还本息及昌盛日电、 李坚之的连带清偿责任,说明了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可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债务人报告财产。
截至 202年 9月 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冻结相关的诉讼及进展情
名称及案号系争金额 (万元)基本情况
(2020)京 02 民初 260号中 信金租融租租 赁合同纠纷案14,177.632017年 11月,昌盛日电间接控股的岫岩昌盛与中信 金租就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因岫岩昌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信金租持续支付 租金,中信金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岫岩昌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合计 141,776,334.72元,并 依据与昌盛日电、昌盛科技、李坚之签订的《保证合同》, 要求昌盛日电、昌盛科技、李坚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昌盛日电持有的美达股份 1,792,942股股份因此 被司法冻结。 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昌盛日电、岫岩昌

   
  盛于 2020年 8月与中信金租达成和解,约定由岫岩昌盛 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 11月 24日下达终结《执行裁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年 6月 19日向联储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金家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联储 证券”)下达(2020)京 02执 9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联储证券将被执行人昌盛日电所持有的美达股份的 1,792,94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 直接划付至北京二中院指定账户。执行完成后,昌盛日电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从 146,991,124股下降至 145,198,1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从 27.83%下降至 27.49%。
(2021)陕 01 民初 1041号 陕西口行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 案30,525.932017年 10月,昌盛日电子公司杨凌华盛与陕西口行 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陕西口行向杨凌华盛提供 42,000万元借款。 因杨凌华盛未能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陕西口 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凌华盛偿还合 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合计 306,386,186.66元,并依据其与昌盛日电、昌盛东方、李 坚之、潘岱岩间签订的《保证合同》,要求该等保证人对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昌盛日电持有的美达股份 109,359,973股股份因此被司法冻结。 2021年 11月 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判决杨凌华盛向陕西口行偿还本金 299,130,676.52 元、利息 5,247,153.26、罚息 812,124.1元、复利 25,330.21 元以及律师费 35,000元,昌盛日电、潘岱岩、李坚之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鲁 01 民初 755号山 东丝路借款合 同纠纷案8,928.712017年 10月,昌盛日电与山东丝路签订《增资扩股 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山东丝路以现金方式对昌盛日电 增资 1亿元。 因昌盛日电、昌盛东方、李坚之未履行该等协议项下 的回购付款义务,山东丝路于 2020年 2月 12日向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昌盛日电、昌盛东方、李坚 之支付股权退出价款及违约金。昌盛日电持有的美达股份 24,970,000股股份因此被司法冻结。 2020年 7月 1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 决,判令昌盛东方、李坚之向山东丝路支付投资款本金、 收益、违约金、诉讼费等,昌盛日电在 89,287,120元及收 益的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昌盛日电已与山东丝路及其集团公司山东发展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以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 189号 天喜悦城地产项目的以房抵债的共识,并于 2022年 1月 27日签署完毕《债务清偿协议》及《以物抵债协议》《股 权转让协议》。

     
(2021)渝 01 执 2382号中 国进出口银行 借款合同纠纷 案28,023.532017年 6月,重庆昌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重庆昌盛提供最高 不超过 6亿元的贷款。 因重庆昌盛未能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中国进 出口银行依据(2019)渝证字第 3645号《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 280,235,344.00元及利息,并依据 其与昌盛日电、李坚之、潘岱岩间签订的《保证合同》, 要求该等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昌盛日电 持有的美达股份 10,868,209股股份因此被司法冻结。  
(4)控 截至 2023股东及实际控 年 9月 30日,人尚未了结 股股东及实际其他重大诉讼仲 制人尚未了结情况 重大诉讼仲
案号案件类型原告/执行方被告/被执行方标的本金 (万元)
(2021)鲁 0203民初 11701号借款合同纠纷青岛城投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昌盛科技、昌盛日 电、青岛瑞元鼎泰 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李坚之、潘岱 岩17,922.00
(2023)鲁 0212执 2196号借款合同纠纷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青岛分行昌盛日电3,847.41
(2022)鲁 0215执 7082号借款合同纠纷河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青岛 分行昌盛科技、昌盛日 电、李坚之、潘岱 岩等29,969.59
(2022)鲁 02执 2175 号借款合同纠纷青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香港 中路第二支行昌盛科技、昌盛东 方、昌盛日电、华 盛绿能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等36,160.60
(2022)鲁 02执恢 207 号借款合同纠纷中国进出口银行昌盛科技、昌盛日 电、李坚之、潘岱 岩等19,769.39
(2022)鲁 0215执 3567号咨询服务协议 纠纷嘉兴绍渤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昌盛日电、李坚 之、潘岱岩1,000.00
(2022)渝 0106执 909 号借款合同纠纷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盛景鸿阳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 昌盛科技、李坚 之、潘岱岩等8,883.07

(2022)渝 01执 160号借款合同纠纷中国进出口银行昌盛科技、重庆盛 景鸿阳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大安昌 盛太阳能科技有 限公司、李坚之、 潘岱岩等30,800.00
(2022)渝 01执 161号借款合同纠纷中国进出口银行昌盛科技、李坚 之、潘岱岩等15,200.00
(2022)渝 01执 2463 号借款合同纠纷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盛景鸿阳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 昌盛科技、李坚 之、潘岱岩等13,680.00
(2022)渝 0106执 44 号借款合同纠纷中国进出口银行昌盛科技、贞丰昌 盛日电太阳能科 技有限公司、李坚 之、潘岱岩18,500.00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债务处理情况
就昌盛日电有关债务问题,根据青岛市政府“化解民营企业金融风险工作专题会议”、青岛市化解企业金融风险联合办公室“化解昌盛日电金融风险有关工作专题会议”以及“昌盛日电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等各次会议精神,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青岛市委政法委、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局、即墨区政府、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盛日电等单位组成昌盛日电金融风险化解专项工作组,制定了昌盛日电存量金融债务问题化解方案,具体包括:
①由各家债权银行组成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债委会”),科学制定清偿方案。由债委会协调各银行机构,做到不抽贷、压贷、断贷,争取采取“挂本降息”“借新还旧”等方式为企业重组和纾困创造条件。

②利用青岛城投集团平台,通过相关金融机构对青岛城投集团存量及增量融资降息、以优惠利率认购青岛城投集团发行 5-7年期长期债券等方式让渡部分未来利息收益;青岛城投集团将让利部分折现后的资金以借款形式定向用于化解昌盛日电对相应金融机构的债务问题,缩减昌盛日电存量金融债务规模。

③青岛城投集团按照市场化方式,收购昌盛日电现有自持光伏项目。

与昌盛日电金融贷款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含青岛即墨支行)、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含香港中路支行/五四广场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香港中路第二支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就华融国际通过“贷款收购和委托管理”方式解决昌盛日电部分金融机构债务问题进行了初次会面沟通。2023年 3月 28-29日,华融国际向各家银行债权人发出“收购委托交易条款”明细版本。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各银行正积极与华融国际就相关交易条款进行深入磋商。

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与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金融债权人洽商一揽子债务解决方案,目前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的发行人股份暂不会由债权人单方处置,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6)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和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带来的影响
①债务人是否享有对本次发行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行为;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以及债权人需要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其中,判断昌盛日电、李坚之及其所控制主体的债权人是否对本次发行享有撤销权主要应考虑以下两个要件:
A、债务人是否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行为
a.处分财产行为
财产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财产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移转,权利的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本次发行将会导致昌盛日电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被稀释,昌盛日电亦将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符合“权利的内容的缩小或改变”的结果要件,故本次发行属于昌盛日电处分财产的行为。

b.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
本次发行采用锁价发行,发行价格为 3.75元/股(本次发行协议价格为 3.78元/股,因上市公司实施 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至 3.75元/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3年 3月 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的情形。

B、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根据昌盛日电和李坚之提供的说明及相关材料,昌盛日电股权质押对应债务合计约为 157,124.70万元,股权冻结对应债务合计约为 81,655.80万元,总计约为 238,780.50万元。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上市公司前 20个交易日、前 60个交易日、前 120个交易日平均股价分别为 5.11元、5.17元、5.18元,对应昌盛日电所持股票市值分别为74,232.57万元、75,125.54万元、75,177.57万元,昌盛日电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远不足以覆盖昌盛日电和李坚之所涉股权质押及冻结对应债务。

目前,昌盛集团和李坚之债务问题已对上市公司银行授信和融资规模造成负面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上市公司发展,同时,引入产业经验丰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大有裨益。此外,美达股份与陈建龙控制的其他化纤企业进行产业整合带来公司价值提升亦符合债权人利益,故昌盛日电和李坚之本次财产处分行为对债权的实现无害。

因此,本次发行价格合理、无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昌盛日电、李坚之及其所控制主体的债权人不享有对本次发行的撤销权。

②股权质押现状对本次发行和发行人控制关系稳定带来的影响
如前所述,昌盛日电所质押股票分别对应 5名质权人,且单一质权人拥有的股票质权比例未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0%。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除青岛城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联方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的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青岛城投
单一资产管理 均未出现在发 范围内。 则昌盛日电将 的风险。鉴于 为陈建龙。假 号单一资产管计划)为发 人提供的 再持有发 次发行完 该等极端 计划在本
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
160,411,88623.36%
24,461,1063.56%
28,678,5384.18%
28,678,5384.18%
15,840,0002.31%
47,540,0006.92%
2,851,0000.54%
基于该等情形,即使昌盛日电所质押股票被强制实现质权,单一质权人届时因此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将不会对力恒投资的控股股东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为了确保新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力恒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已于 2023年 3月 1日出具了《关于陈建龙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陈建龙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美达股份股票;并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美达股份股票,巩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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