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
| 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
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十七)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
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
|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
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证券登记
机构登记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
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
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
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
东的范围,并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
持人,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
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
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
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
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
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 |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
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
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二)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
大会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独立董
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各候选人
简历及基本情况。
(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书面承诺(可以
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
关资格证书,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四)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
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
行审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
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除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情形外,董
事会应当将股东提案中的候选董事、独立
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独立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五)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
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
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
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或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2、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
数;
3、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4、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
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5、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
6、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
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得票相同,且
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
候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当
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
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
选举。
7、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若经股东大
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
况处理:
(1)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
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独立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独
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
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
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
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原任董事、独
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不能离任,并且
董事会(监事会)应在十五日内召开董事 | |
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再次召
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
到新当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
就任。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3年。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
任期届满后的3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
|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经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有以下决策
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经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有以下决策
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50%以下,且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且绝
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下,且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且绝
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6)本章程规定的除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的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由董事长审议批
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所称“交易”同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
对于董事会上述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本章程规定的“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
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
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属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本章程所述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及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
通知被送达人,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
执,被送达人传回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若被送达人未传回或未及时传回回
执,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之次日
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或电
子邮件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备案为准。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至本次《公司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