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创新 (501205): 关于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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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11月28日 08:26:1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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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鹏华创新 : 关于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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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 2023年 11月 29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托管协议 | | |
章节 | 原文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内容 | 内容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
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
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
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
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
则执行。 | 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以
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
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
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并与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
系。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
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
五、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
行 |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回购
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结算。 |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
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不需要基金
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
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结
算。对于场内业务,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
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
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
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操作。 |
六、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
证券、期货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
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专用交易 |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签
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
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各类证券交易、证券
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接收过
程中的职责和业务。
(二)基金投资证券、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
|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
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
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
金结算协议。
3、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基金
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
供的书面通知。 |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
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
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用以具
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
2.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3.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
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
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的证
券公司(经纪商)。本基金证券交易数据传输及
清算交收相关约定,管理人、托管人将与证券经
纪商另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