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创新 (501205): 关于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

时间:2023年11月28日 08:26:17 中财网
原标题:鹏华创新 : 关于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 2023年 11月 29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托管协议  
章节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
 内容内容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 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 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 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 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 则执行。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以 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 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 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并与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 系。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 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五、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 行(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回购 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结算。(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 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不需要基金 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 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结 算。对于场内业务,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 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 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 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操作。
六、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 证券、期货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 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专用交易(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签 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 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各类证券交易、证券 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接收过 程中的职责和业务。 (二)基金投资证券、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 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 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 金结算协议。 3、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基金 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 供的书面通知。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 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 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用以具 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 2.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3.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 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 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的证 券公司(经纪商)。本基金证券交易数据传输及 清算交收相关约定,管理人、托管人将与证券经 纪商另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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