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300ETF (159653): 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17:34:05 中财网

原标题:ESG300ETF : 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18日证监许可[2022]153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国证ESG300指数。

1、样本空间
国证 ESG300 指数以国证1000为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首先,剔除样本空间内 ESG 风险评估在前10%的股票 ;
其次,在国证二级行业内,选取 ESG 评分在行业排名前50%的股票; 最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 ESG 评分由高到低排序,选取300只样本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竞价卖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ETF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中,“三、基金管理人‘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章节内容的截止日为2023年11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25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十一、基金的投资..................................................... 52 十二、基金的业绩..................................................... 62 十三、基金的财产..................................................... 6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7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九、风险揭示....................................................... 8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2
一、绪言
《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6、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申赎、交易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A股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5、基金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等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国证 ESG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1%
德国安联集团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tthieu Lefebvre先生,法国ESSEC商学院金融技术专业硕士、法国巴黎多芬纳大学硕士。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与控制部成员、执行办公室成员、企业发展主管、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主管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琤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志明先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斌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Uwe Michel先生,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Allianz SE常务副总裁兼亚洲业务部负责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涓女士,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职工监事。

朱敏菲女士,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资深行政经理、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个分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等职。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23年1月兼任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年5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20年5月起担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国证ESG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杨子江(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秉持“精诚至上,信义立行”的核心价值观,围绕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将数字化作为创新驱动、提升能级的核心力量,加快转型发展,努力实现新的质变。

自成立以来,上海银行坚守金融企业初心使命,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助力长三角一体化、京津冀协同、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战略实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五个新城”、自贸区等创新发展,区域服务能级不断提升;着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在普惠、科创、绿色、民生等领域加大投入,打造“上行惠相伴”、“绿树城银”等特色服务品牌,构建开放合作的创新服务平台,推出“上行e链”、“智慧e疗”等专业服务体系,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不断服务人民美好生活追求,深入建设“适老、为老、惠老”的养老金融服务模式、培育大财富管理专业能力、助力满足场景化消费需求等,为客户提供不止于金融的综合服务。

目前,上海银行已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设立一级分行,在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前海、深汕特别合作区、泰州等设立二级分行,分支机构布局覆盖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成渝等国家战略实施区域。陆续设立了上银香港及其子公司上银国际、上银基金及其子公司上银瑞金、上银理财,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与携程共同设立尚诚消费金融,跨境和综合经营布局完善。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2022年12月末,上海银行总资产28,785.2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49%;2022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31.12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2.80亿元。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22年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上海银行按一级资本位列第68位。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品部、托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市场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大力提升同业托管竞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1200亿元,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突破2100亿元。同时,上海银行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管规模超过2.4万亿元,其中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1.6万亿元。

截至2023年6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142只,产品类型涵盖了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和ETF联接、QDII以及FOF基金等,基金资产净值规模合计约2573.66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凌方睿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3)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5)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1号楼东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026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22年7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53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2月28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232,972,068.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01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23年3月6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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