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护卫:安邦护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20:11:28 中财网

原标题:安邦护卫:安邦护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名称页码
1发行保荐书1
2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8
3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 报告及审阅报告191
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23
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36
6法律意见书249
7律师工作报告412
8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591
9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文件66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三年九月
声 明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接受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护卫”、“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和
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中所提及的简称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释义相同。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项目组成员简况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的审核程序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 ............................................................. 11
一、推荐结论 ....................................................................................................... 11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 11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四、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3 五、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15 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 16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7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17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项目组成员简况
(一)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指定彭波、端义成二人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彭波,男,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了中航精机(002013)IPO、七匹狼(002029)IPO、景兴纸业(002067)2007年增发和 2011年非公开发行、葛洲坝(600068)2008年分离交易可转债、2009年配股和 2014年非公开发行、仙琚制药(002332)IPO、华谊兄弟(300027)IPO、中国水电(601669)IPO、福田汽车(600166)2011年非公开发行、吉视传媒(601929)2014年可转债、金逸影视(002905)IPO、乐惠国际(603076)IPO、运达股份(300772)IPO和可转债及配股项目、金田铜业(601609)可转债等项目。

端义成,男,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副总监,曾主持或参与多个改制上市项目,包括国联证券(601456)IPO、麦澜德(688273)IPO、浙江建投(00276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财通证券指定陈明阳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陈明阳,男,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副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财通证券质量控制部。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周筱俊(已离职)、陈婷婷、严鹏、汤挺。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bang Save-Guard Group Co.,Ltd.
注册资本8,064.5161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高峻
成立日期2006年 2月 28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20年 12月 29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枫桦路 6号之江财富中心 E8楼
邮政编码310011
电话号码0571-87557906
传真号码0571-87557906
互联网地址www.zjabhw.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消防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 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 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防设备销售;紧急救援服务;大数据服 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财通证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 6月,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资人由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浙江省财政厅全额出资,故系财通证券原间接控股股东、现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并直接持有财通证券3.24%股权。财开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 6.2%股份。

财开公司系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要承担管理运营政策性、功能性、财政性资产的职责,重点承接管理运营全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权以及开展其他非金融类、类金融股权的投资运营工作。

发行人与财通证券的保荐业务关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存在的上述间接股权关系未违反《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利益输送,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的审核程序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流程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1、质量控制部是专门负责投资银行项目质量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的业务单元,具体负责制定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相关制度、流程,开展投资银行项目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质量控制审核、底稿验收、重要事项尽职调查工作的问核、履行立项小组常设机构职责以及投资银行项目的质量控制评价等质量控制工作。

2、财通证券在投行业务部门内设置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在合规部的授权下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日常合规管理,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监督,组织落实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信息隔离墙、员工行为管理、反洗钱、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专项合规工作。

3、财通证券成立项目立项审核小组,负责对投行项目进行筛选,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核。

4、财通证券设立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风险管理部下设二级部门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承担常设内核机构职责以及处于后续管理阶段投资银行类项目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职责。内核委员会和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履行以财通证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的内核职责。

5、财通证券成立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负责对保荐项目首次申报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和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进行管理层决策。

(二)项目内部流程
本保荐机构对安邦护卫首发上市项目审核流程包括立项审核、项目申报前内部核查两个阶段:
1、立项审核流程
(1)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项目申请立项前,应先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项目利益冲突审查及客户反洗钱审查,审查通过后,项目组应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经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由质量控制部组织发起立项审核流程。

(2)立项审核。立项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立项小组成员应对审核事项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表决同意的人数达到参加会议并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并经立项小组组长审批同意的,立项审核获通过。

(3)立项小组组长审批。项目经立项小组审核通过并经立项小组组长审批通过的视为立项通过。

2、内核审核流程
(1)现场核查
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前现场核查申请,质量控制部指派质控审核人员通过访谈、查阅项目底稿、考察生产经营现场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项目组应协助检查并督促客户配合检查。现场核查完毕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完成质量控制现场核查报告。

存在合规风险的项目,合规部授权合规专员开展现场检查。

(2)底稿验收
项目组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经项目负责人、业务单元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3)材料审核
质量控制部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底稿验收情况以及材料审核情况出具质控审核意见,项目组应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并进行书面回复,若质量控制部认为项目组书面回复不合理、不充分的,可要求项目组进行补充及修改。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包括底稿验收通过和材料审核通过)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提交内核会审议。

合规部委派合规专员对重大项目以及其他有合规风险的项目开展合规检查,并同步进行内核前材料的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在项目组提交的全套材料基础上,结合质量控制部和合规专员(如有)的审核意见对内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项目组应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并进行书面回复。项目组落实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意见后,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报请内核负责人确定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和方式。

(4)问核流程
项目组提交内核材料时向质量控制部同步提交《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以下简称“《问核表》”)。质量控制部对《问核表》进行审核,并可结合项目现场核查情况、底稿验收情况以及材料审核情况增加其他重大事项尽职调查情况的问核,并要求项目组补充填写《问核表》。质量控制部在内核会议召开前确定问核的时间、问核人员,由其负责问核会议的召开、记录,并敦促相关人员签署《问核表》。问核完成后,质量控制部问核人员和项目组成员在《问核表》上签字,并将《问核表》提交内核会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委员复核《问核表》,并可结合内核会保荐代表人须就项目问核中的相关问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陈述,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应当在问核时填写《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问核程序并签字确认。

(5)内核会议审核
内核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电话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内核会议须有不少于7名内核委员参与;其中,至少有 1名合规人参与投票表决且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数的 1/3。如内核委员同时担任申请内核项目的承揽人员、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或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情形,应回避表决。

内核委员发表同意意见达到参加内核会议且有表决权内核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并经内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内核通过。

(6)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审核
保荐项目首次申报、保荐项目反馈回复、举报信核查以及发审会反馈回复在内核通过后应召开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就是否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进行审议,形式包括呈交书面报告或召开现场会议。

会上,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就项目内核关注的主要问题,投行审核部门审核过程中关注的问题进行汇报,财通证券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分管领导、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及合规总监参与审议。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将会议纪要呈交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并决定对文件出具声明或签字,项目组方可对外申报。

(三)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意见
2021年 9月 30日,本保荐机构召开现场内核会议,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同意保荐安邦护卫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本项目于 2021年 10月 25日经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以线上会签形式审议通过。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辅导、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财通证券受安邦护卫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之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财通证券遵照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决策程序
1、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1年 8月 30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和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宜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 8月 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 2月 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了修订,以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23年8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2021年 9月 6日,浙江国资委出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安邦护卫集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浙国资发函[2021]111号),原则同意安邦护卫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方案。
3、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1年 9月 15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议案。2022年 9月 9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性的意见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就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事宜形成决议,决议内容符合要求。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本保荐机构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浙江省国资委审议通过,其授权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属于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对照《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法治委员会,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发行人建立健全研发、采购、运营、销售、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3〕9574号《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及 2022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天健审〔2023〕957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违法违规情况的核查,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管理办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由浙江安邦护卫集团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邦护卫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浙江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年,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 3 年;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资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574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记录等文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9575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资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重要经营合同、纳税记录、主要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资料,对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查阅并分析行业研究资料和统计资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574号)、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及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查阅了与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及签署的调查表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证明、个人征信报告,取得发行人住所地相关主管政府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网站及其他公开信息,并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8,064.5161万股,注册资本为 8,064.5161万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 2,688.1721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本总数将达到 10,752.6882万股。

(二)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 8,064.5161万股、股本总额为 8,064.5161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2,688.172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三)财务指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结合自身状况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2 条第(一)项的规定,即最近 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元,最近 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3〕9574号审计报告,2020年-2022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0,508.75万元、8,280.63万元和10,342.13万元;2020年-2022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3,992.46万元、36,610.81万元和 32,698.82万元;2020年-2022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06,394.16万元、219,721.64万元和 237,932.97万元;发行人最近 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元,最近 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公司财务指标符合上述标准。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一)核查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本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即以进行股权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应当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共有 6名机构股东,分别为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捍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卫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述机构股东的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保荐机构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网站,查询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 6名机构股东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情况及业务特点,本保荐机构特对以下风险作出提示和说明: (一)产业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武装押运服务收入在公司的营业收入中占比超过六成。与一般保安服务不同,武装押运服务是为了满足重点要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完善促进武装押运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规定了武装押运公司应当符合国有持股 51%以上等条件,行业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多项规定,对武装押运公司的设立条件、必须进行武装护卫的情形等进1
行了明确要求。发行人及各下属公司拥有浙江省内全部的武装押运资质,如果未来国家放宽对于武装押运的法规要求,公司的业务经营会面临一定的竞争压
力。

(二)客户押运需求萎缩的风险
公司的押运业务主要是现金押运,现金以外的黄金、珠宝、首饰、有价证券、机要文件等贵重物品的押运保管涉及较少。发行人的业务量与服务的银行网点数相关。

2016年至2022年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总数分别为 22.79万、22.87万、22.86万、22.80万、22.67万、22.66万、22.65万;2016年至 2021年底,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总数分别为12,840、12,581、13,226、12,990、13,161、13,327个,虽仍在增长,但也较缓慢。近年来受银行运营成本增加、离柜交易率走高、网点智能化改造等影响,部分网点布局早的大型银行主动对网点进行优化调整,裁撤了少数低效、分布过于密集的网点;但一些跨地域经营的城商行以及上市的股份制银行由于网点少,为保障对客户的服务,仍在进行网点扩张。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和即将到来的数字货币的推广,全社会的现金使用量呈减少趋势,公司面临客户现金押运需求萎缩的风险。

(三)收入增长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06,394.16万元、219,721.64万元、237,932.97万元和114,671.33万元,呈小幅增长态势,其中,押运业务收入分别为 141,044.94万元、142,656.28万元、143,792.34万元和72,667.3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34%、64.93%、60.43%和63.37%,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报告期增长平缓。目前公司的押运业务主要集中于浙江省内,在省内的份额超过七成,已开始通过并购在省外进行拓展。

近几年来,公司凭借押运业务积累的客户资源、安全管理的行业经验和品牌影响力,在金融外包、综合安防、安全应急等领域不断拓展业务机会。报告期内,前述新增业务的收入合计分别为 62,895.98万元、73,915.12万元、90,345.38万元和40,014.24万元,呈现不断增长趋势。

受市场需求波动、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推广力度等因素影响,未来能否实现新增业务的持续增长存在不确定性。报告期公司在省内押运业务的服务网点数增长较慢,省外押运市场的拓展刚起步。公司面临收入无法持续增长的风险。

(四)净利润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27,627.93万元、21,485.90万元、24,824.80万元和 10,630.77万元。2020年净利润较高,主要原因是政府出台了社保减免政策,降低了营业成本。2021年社保减免政策取消,公司净利润出现了下滑。

2022年随着营业收入增长,净利润也随之增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人工成本分别为114,675.80万元、125,480.04万元、131,625.31万元和65,385.58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6.17%、75.99%、72.88%和77.42%,公司人工成本占比较高。随着经济发展,人工成本上涨的压力较大。由于人工成本以及经营场所和车辆的折旧摊销具有一定刚性,并且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例高,若未来收入出现下滑,或人工成本过快上涨,公司将面临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五)综合安防和安全应急服务竞争激烈的风险
综合安防服务进入门槛相对不高,行业内企业众多,竞争较为激烈。虽然公司相对其他同行在规模、管理、品牌和人才等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但随着行业的发展,一些企业竞争力增强,而客户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获取新项综合安防业务日益加剧的竞争会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

目的难度加大。

安全应急服务为近几年新出现的业务,由于需要依托仓储、应急设备、专业应急人员等资源,需要具备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物流、与不同机构组织对接等多方面能力,行业内经营者较少,目前毛利率较高。但该业务无准入资质限制,随着时间推移,在高毛利率的激励下,如果未来进入该行业的经营者会增加,安全应急服务也面临竞争加剧的风险。

(六)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占应缴纳人数的比例分别为 93.40%、95.26%、94.61%、94.54%,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占应缴纳人数的比例为79.63%、88.19%、84.92%、84.11%。如果全员缴纳,报告期影响公司的利润总额分别为 1,374.04万元、1,384.80万元、1,620.93万元、902.89万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00.79万元、696.05万元、914.61万元、401.03万元。

针对前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存在未全员缴纳的情况,虽然控股股东国资公司已出具无偿代补缴的承诺,公司仍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行业地位
报告期末,公司在浙江省内 10个地市设有子公司,在省内拥有基地(金库)28个,员工 1万 6千余人,专业押运车 2,100余辆,已建成覆盖浙江全省的服务网络,专业服务能力强,在浙江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竞争优势,具体如下:
1、品牌优势
品牌和客户资源是安全服务行业最重要的核心资源之一,是公司保持快速 成长的重要基础。公司曾隶属于浙江省公安厅,是国内首个全省域覆盖的武装押运企业,对公共安全服务领域有专业的认识。公司持续服务浙江省内金融机构17年,押运车辆每日行驶于浙江省各地市,在金融机构乃至在社会公众中拥有较高知名度。

公司积极布局安防技术研究,利用对安全服务的深入理解,将最新的安防技术与服务相结合,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服务质量。下属子公司安邦科技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产品或解决方案通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对象已拓展至全国 10余省份。

公司利用覆盖全浙江的网络,全面融入政府的“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体系,在同行业公司中率先探索业务的转型升级,引领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在服务大局、融入大局中不断发展壮大,已建立了 3,000余人规模的安邦护卫应急救援队,为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财政厅确定的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

目前,公司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金融安全、综合安防、安全应急等多个领域展开了合作,从单一的省级武装押运企业发展成为具有“3+1”产业板块的综合安全服务集团公司,在业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业务板块协同优势
公司业务的发展围绕公共安全服务大行业深入布局,形成了以“金融安全服务板块”、“综合安防服务板块”和“安全应急服务板块”为主,兼具“海外安保服务板块”的“3+1”的板块布局。各业务板块能共享客户、人力资源、基地、运输车队等,能提高公司的资源使用效率,能形成良好协同效应。

公司的金融安全服务、综合安防服务和安全应急服务板块中的涉案财物管理、档案管理服务能共享客户群,发行人可以针对同一客户进行多业务交叉营销,既节约了销售成本,还能增强客户粘性及获客能力。这些业务板块还能共享人力资源,人力资源能得到充分利用。金融安全服务板块使用的安全技术,部分可以在其它业务板块中使用,能有效分摊技术投入的成本。

3、团队优势
报告期末,公司拥有员工 1.6万余人。公司的管理团队中有过公安或军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比较高,处理公共安全事务的经验较为丰富,并对行业的发展方向具有较深入的洞察力。公司的员工大多从事武装押运业务,纪律性强,年轻,素质高,掌握应急救援等新业务技能的能力强。公司的业务培训制度完善,持续的培训使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不断提高。相比其它保安服务公司,公司员工队伍的素质、规模都居于显著的优势地位,对公司无论维持现有武装押运业务,还是开发综合安防、安全应急等其它公共安全业务,都有着极为有利的影响。

4、网络优势
公司已形成覆盖浙江全省的业务网络,并向省外拓展。公司在浙江省全部地市拥有子公司,均取得武装押运资质。根据各地市社会经济情况合理布局的 31处基地(金库),使得公司有能力集中承接银行尾箱库现金库,并围绕尾箱库现金库拓展金融机构客户更多外包需求,逐步实现区域现金处理中心的功能,既与金融机构客户深度绑定,也在运营标准和议价能力方面有了更大谈判空间。

公司在与金融机构深度绑定的同时,依托各地市子公司、基地(金库)、员工、押运车辆、防暴枪的网络优势,推进客户多元化、守押标的物多样化。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业务的发展对服务网络进行数字化、集成化、智能化升级,既可以挖潜增效,提升盈利能力,也增益各业务板块协同效应,有助于抢占市场先机,极大地提高公司竞争能力。

5、股东资源优势
公司作为省属国企,国资体系监管严格,而公司从事的业务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这一背景使公司在承接业务时拥有更为有利的品牌形象。公司已成功引入中电海康作为战略投资者。该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安防设备提供商之一,其下属公司在安全软件系统、智能安防设备等方面技术领先,能协助公司引进先进安防技术,提高公司安全服务的技术含量,从而提升公司安全服务的质量,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在浙江省各地市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均为当地国资/财政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等,有利于公司安全服务属地化经营以及新业务的开拓。

6、区域优势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安全服务行业提供了广袤的市场。公司所处的浙江省2022年生产总值达到 77,715亿元,位列全国第四,同比增长 3.1%,未来安全服务需求强劲。此外,作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示范区,浙江省政府积极推动的“平安浙江”建设为浙江省内的安防产业带来了重大机遇。公司作为浙江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综合安全服务供应商,把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打造“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作为重要发展机遇,积极参与了浙江省内的安防资源整合与建设,能抓住更多的新业务机遇。

(三)本次发行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发行人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集团数字化升级发展项目、浙江公共安全服务中心(一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集团数字化升级发展项目是对公司现有业务、财务、采购、人力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从而提高公司的综合管控水平与业务承接能力,最终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浙江公共安全服务中心(一期)项目通过建设区域现金服务中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心及智安设备研发集成基地 4个子项目,进一步增强客户粘性,提升公司在公共安全服务领域的服务广度和深度,提高公司在公共安全服务领域的市场地位;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将为公司应急管理服务及其他业务的发展提供营运资金,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公司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强化公司在安全应急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公司其他业务规模的稳步扩大。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浙江庆华饭店、浙江金盾服务中心共同出资设立,于 2006年 2月 28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330000101178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 5,000万元。公司以202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85683832W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8,064.5161万元,股份总数8,064.5161万股(每股面值1元)。

本公司属安全保护服务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提供金融安全服务、综合安防服务和安全应急服务。其中,金融安全服务包括押运服务和金融外包服务;综合安防服务包括重点单位及大型活动的一体化安保、智能安防系统的销售及施工、安全培训等;安全应急服务包括政府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与大型机构的档案管理等服务、交通应急服务、社会应急物资管理与应急救援等。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2023年9月27日第一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本公司将浙江安邦护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服务公司)、浙江安邦护卫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服务公司)、安邦护卫(浙江)公共安全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安全公司)、浙江杭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安邦公司)、浙江舟山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安邦公司)、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安邦公司)、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安邦公司)、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安邦公司)、浙江湖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安邦公司)、浙江嘉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安邦公司)、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安邦公司)、浙江温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安邦公司)和浙江丽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安邦公司)等35家子公司纳入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六和七之说明。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二) 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重要提示: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针对金融工具减值、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三) 营业周期
公司经营业务的营业周期较短,以12个月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八) 金融工具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 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 不属于上述 1)或 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 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 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②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①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②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 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 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2)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3)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 金融工具减值
(1) 金融工具减值计量和会计处理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 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并采用三阶段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确定组合的依据
款项性质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
账龄
(3) 采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 1) 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确定组合的依据
票据类型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往来
账龄
款项性质
2)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 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 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九) 存货
1. 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3.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4.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 低值易耗品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十) 合同成本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

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如果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适用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的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 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对于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转让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
1. 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2. 投资成本的确定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 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
(1) 个别财务报表
权,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 合并财务报表
1)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2)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十二) 投资性房地产
1.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2.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采用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同的方法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十三) 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2.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类 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5-20 5 4.75-19.00
通用设备 年限平均法 3-5 5 19.00-31.67
专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5 9.50-19.00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4-10 5 9.50-23.75
(十四) 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2.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十五) 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 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 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 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 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十六)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年限如下:
项 目 摊销年限(年)
土地使用权 35.17、40、50
软件 10
3.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七) 部分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十八)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 1年以上(不含 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十九) 职工薪酬
2. 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 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 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所属期间。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3) 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三部分,其中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金额。

4. 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1)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2) 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5.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将其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组(二十) 收入
1. 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 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 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3) 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 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 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 收入计量原则
(1) 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4)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安全服务提供商,目前主要提供金融安全服务、综合安防服务和安全应急服务等
(1) 金融安全服务
金融安全服务主要包括押运服务和金融外包服务等,其中金库租赁、尾箱寄库、现金库托管、早送晚接、凭证押运、上门收送款、现金配送、自助设备托管、金库值守等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并签署服务合同,公司根据合同金额及实际服务情况,在服务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其余现金清分和其他押运等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2) 综合安防服务
综合安防服务主要包括重点单位及大型活动的一体化安保、智能安防系统的销售及施工和安全培训等,其中单位物业类保安、银行网点安保等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并签署服务合同,公司根据合同金额及实际服务情况,在服务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其余各类智能安防系统的销售及施工、安全培训、大型活动安保等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或安防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且产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

(3) 安全应急服务
安全应急服务主要包括社会应急物资管理与应急救援、政府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与大型机构的档案管理服务和交通应急服务等,其中政府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与大型机构的档案管理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并签署服务合同,公司根据合同金额及实际服务情况,在服务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社会应急物资管理与应急救援、交通应急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二十一) 政府补助
1. 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 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2) 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 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5. 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方法
(1)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的,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十二)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二十三)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 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 企业合并;(2)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二十四) 租赁
1.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
(1) 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①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②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③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④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公司按照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 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 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 经营租赁
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按照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公司按照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 售后租回
1) 公司作为承租人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2) 公司作为出租人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公司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公司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2. 2020年度
(1)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除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并分期计入损益外,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二十五) 安全生产费
公司按照财政部、应急部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二十六) 分部报告
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等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公司的经营分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 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 能够通过分析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四、税项
(一)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销售货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
按照13%的税率计缴,不动产
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 租赁服务按照10%、9%计缴,
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提供应税劳务按6%、5%[注
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1]、3%、1%[注2]的税率计缴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房产税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 1.2%、12%
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20%、15%、12.5%
[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子公司安全服务公司、浙江安邦钜鑫安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鑫安保公司,2020年度注销)、宁波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安邦保安公司)、浙江衢州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安邦保安公司)、台州安邦公司、浙江台州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安邦保安公司)、丽水安邦公司的部分保安服务收入,按照取得的收入扣除保安人员的工资社保后的净额,按照5%计缴增值税
[注 2]子公司舟山科技服务公司、绍兴安邦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安全服务公司)、衢州市安邦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机动车公司)、衢州市安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衢州技能培训公司)、丽水市安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技能培训公司)、丽水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龙泉分校(以下简称丽水机动车龙泉分公司)和丽水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松阳分校(以下简称丽水机动车松阳分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2023年1-6月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浙江舟山安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科
技服务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安邦职业技能培训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技能培训公司)、浙江衢州
安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机动车检
测公司)、衢州技能培训公司、绍兴安全服务公
司、衢州市安邦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
20% 20% 20% 20%
(以下简称衢州机动车公司)、浙江湖州安邦金融
服务外包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安邦金融公司)、台
州市安培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台
州安培公司)、丽水技能培训公司、丽水机动车公
司、丽水安邦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安
邦安保公司)
文化安全公司(2021年已转让) 20% 20%
浙江安邦安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保科
技公司)、浙江南太湖安邦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以 20% 20%
下简称南太湖安全公司)
安全服务公司 25% 20% 20% 25%
科技服务公司 15% 15% 15% 15%
安邦通航智能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
航智能公司)、温州安邦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0%
(以下简称温州科技服务公司)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25% 25% 25% 25%
(二) 税收优惠
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9,000元(750元/人/月)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年 12月31日。

子公司安全服务公司、杭州安邦公司、舟山安邦公司、宁波安邦公司、宁波安邦保安公司、绍兴安邦公司、衢州安邦公司、衢州安邦保安公司、衢州机动车检测公司、浙江衢州安邦交通施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交通施救公司)、湖州安邦公司、嘉兴安邦公司、台州安邦公司、台州安邦保安公司、温州安邦公司、丽水安邦公司、丽水机动车公司各期均有招用退役士兵,每月按照实际招用的退役士兵当年定额标准进行申请税收减免。

2. 企业所得税
(1) 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绍兴技能培训公司、衢州机动车检测公司、湖州安邦金融公司、丽水技能培训公司、丽水机动车公司、丽水安邦安保公司、舟山科技服务公司和衢州技能培训公司 2020年度-2022年度各纳税年度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绍兴安全服务公司、衢州机动车公司、台州安培公司 2020年度-2022年度以及 2023年 1-6月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化安全公司 2020年度-2021年度各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安全服务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各纳税年度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安保科技公司和南太湖服务公司 2022年度、2023年 1-6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通航智能公司2023年1-6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 高新技术企业
2020年 12月 1日,子公司科技服务公司取得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203300085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2022年度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 货币资金
(1) 明细情况
项 目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库存现金 40,597.64 48,379.43 129,735.43 154,155.82
银行存款 863,049,373.11 1,100,916,195.99 939,958,707.28 963,788,812.11 其他货币资金 30,644,777.33 22,415,978.99 56,415,430.26 9,269,478.30 合 计 893,734,748.08 1,123,380,554.41 996,503,872.97 973,212,446.23 (2) 其他说明
1) 受限制的其他货币资金明细情况
项 目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履约保证金 3,060,322.24 3,570,251.07 3,988,887.52 3,868,111.76 保函保证金 2,119,468.15 2,099,078.34 2,212,350.78 2,209,213.46 驾驶员培训保
1,742,824.69 2,021,158.17 1,742,573.38 1,734,640.58
证金
小 计 6,922,615.08 7,690,487.58 7,943,811.68 7,811,965.80
2) 未受限的其他货币资金明细情况
项 目 2023.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银行货币备付
23,530,812.60 14,628,436.12 48,426,006.08 1,455,000.00

在途资金 118,264.04 97,049.70 29,612.50 1,412.50
支付宝余额 73,085.61 5.59 16,000.00 1,100.00
小 计 23,722,162.25 14,725,491.41 48,471,618.58 1,457,512.50
2. 应收票据
2023.6.30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种 类
账面价值
比例 计提比
金额 金额
(%) 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10,600.00 100.00 210,600.00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210,600.00 100.00 210,600.00
合 计 210,600.00 100.00 210,600.00
(续上表)
2022.12.31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种 类
账面价值
比例 计提比
金额 金额
(%) 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345,484.80 100.00 1,345,484.80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1,345,484.80 100.00 1,345,484.80
合 计 1,345,484.80 100.00 1,345,484.80

3. 应收账款
(1) 明细情况
2023.6.30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02,238,618.34 100.00 53,244,494.74 10.60 448,994,123.60 合 计 502,238,618.34 100.00 53,244,494.74 10.60 448,994,123.60 (续上表)
2022.12.31
种 类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51,376,892.39 100.00 27,176,083.08 10.81 224,200,809.31 合 计 251,376,892.39 100.00 27,176,083.08 10.81 224,200,809.31 (续上表)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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