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LOF)C (014335): 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1月)
原标题: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LOF)C : 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1月) 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 11月)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2011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52号文核准募集。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由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变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更名后,《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承担和继承。 2023年9月12日,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23年 11月 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1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1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45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 47 十四、基金财产 .................................................................................................................................... 4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5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二十、侧袋机制 .............................................................................................................................. 57 二十一、风险揭示 ................................................................................................................................ 6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4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5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7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二十八、备查文件 ................................................................................................................................ 87 一、绪言 《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信诚周 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 指《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 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确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 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 简称“C类份额”,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 与赎回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2005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2亿元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董元星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富华大厦支行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资银行部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资银行部高级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副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二部高级经理、信托业务二部副总经理、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业务总监。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杨惠妮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研究生学历。历任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副主任、奥纬咨询管理咨询顾问、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区域战略规划总监、瀚亚证券投资信托首席财务官、瀚亚证券投资信托台湾地区代理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企业战略负责人及幕僚长。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Yeo Tiong Beng(杨重明)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学士学历。历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监察部助理总监。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总部监察团队负责人。 李林海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主管、计划财务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聚信泰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华财务有限公司董事、Admiralty Holding Co., Limited董事、CTI Capital Finance Limited董事、China Merit (Cayman GP) Limited董事、CTI Capital Prosperity(BVI) Limited董事、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中顺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研究生学历。历任花旗国际副总裁,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副总裁,大通曼哈顿亚洲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理局航空物流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财政部科研所会计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现任致同(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信达国际独立董事,王府井集团独立董事。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人保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注:原“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年 2月 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职工监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高级管理人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周浩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基金经理 孙浩中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任职于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LME交易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 2013年 4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中信保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新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至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光成先生,2012年 5月 7日至 2019年 11月 18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2019年 11月 5日至 2021年 4月 21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弘先生,2020年 7月 6日至 2023年 9月 8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3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93只,QDII基金4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蒋焱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2期 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21) 22122888 传真:+86 (21)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侯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1年 12月 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52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 2012年 3月 14日至 2012年 4月 27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08,287,512.34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98,030.99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7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08,287,512.34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98,030.99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308,485,543.33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5月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目前适用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2年 11月 5日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2年6月21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 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笔申购,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原场内份额登记确认日开始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赎回费率为1.5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1.5%)/(1+1.5%)=73.89元 净申购金额=5,000-73.89=4,926.11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0=4,367.12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可得到4,367.12 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1+1.5%)=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0=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280=44,326.2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可得到 44,326.24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年)决定通过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10,000×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10,000×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满 30天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10,000×1.2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00=12,00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满 3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5)及第(7)、(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日后 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联动特点,动态调整行业及个股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整体扩张与收缩的过程被称为经济周期。根据经济周期理论,经济发展可以被分为繁荣、衰退、萧条与复苏四个阶段(见表 1、图 1)。本基金从经济增长趋势、通货膨胀趋势两个维度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结合各类资产与宏观经济的联动性,对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配置。 表1、各经济阶段的特征
经济 增长 繁 B 荣 衰 繁 退 荣 E 复 萧 A C 苏 条 D 时间 其中,A-B为繁荣,B-C为衰退,C-D为萧条,D-E为复苏,B 为高涨,D为危机 对于经济增长情况的判断,本基金主要从短期与中长期两个角度来进行。短期中,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增长指标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主要参考指标有:工业增加值、GDP增速、发电量等;中长期中,本基金通过对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中长期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主要参考指标有:居民收入变化、投资(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出口结构的变化、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对于通货膨胀的判断,本基金主要通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及GDP平减指数等进行判断。 在经济处于最高点附近,由繁荣逐步转向衰退时,通货膨胀率一般较高、利率高企,上市公司成本高企、生产能力下降、盈利下降,收益率曲线上行且呈现平坦化、债券收益率表现较差,本基金将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增加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经济增速下滑,企业盈利下滑且实际收益率下降,中央银行开始下调利率,从而导致收益率曲线下行且呈现陡峭化,债券收益率相对较好,此时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的配置比例; 当经济经过萧条期,开始逐步复苏时,经济刺激政策开始奏效,企业盈利开始逐步转好,通货膨胀率保持低位,权益类资产表现较好,本基金将增加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行业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结合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进行配置;在此基础上确定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配置情况;最后分别对周期类行业、稳定类行业内个股进行评估,从而精选基本面良好的个股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1)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采用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一级行业分类标准,并根据各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的分析,将各行业归入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两大类。所谓周期类行业,指与宏观经济联动性大,盈利随经济周期波动呈现周期性波动的行业。相应的,稳定类行业指与宏观经济联动性相对较小,盈利在经济周期中波动较小的行业。 在经济萧条阶段,企业生产能力下降,整体需求随之下降,稳定类行业由于需求弹性小,其行业内企业盈利受宏观经济影响相对较小,业绩表现较好,本基金将给予适度超配; 在经济的复苏阶段,利率水平一般较低,货币供给充足,企业生产能力逐步回升、需求量上升,周期类行业由于对需求较为敏感,其盈利能力回升,业绩相对较好,本基金将予以适度超配; 在经济繁荣阶段与衰退阶段,影响两大类行业盈利的因素较多,本基金将主要关注周期类与稳定类行业收益于未来中短期宏观经济中的发展趋势、同时结合政府的政策、行业结构、近期市场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周期类与稳定类行业的投资价值,对看好的行业进行适度超配。 2)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鉴于周期类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强,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呈现周期性的轮动,本基金将同时兼顾行业与经济周期的联动性及其基本面;鉴于稳定类行业与宏观经济联动性较弱,在经济周期各阶段表现相对稳定,本基金在对稳定类行业内将重点分析行业基本面。 A、周期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根据周期类行业的特点,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周期类上游行业(有色金属、采掘)、周期类中游行业(黑色金属、建筑建材、机械设备、化工)、周期类下游行业(交通运输、交运设备)、大金融类行业(金融服务、房地产)等四大类行业,进行行业配置。 a、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考量经济增长趋势、通货膨胀趋势两方面。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当经济处于最低点时,通货膨胀率与经济增速都处于加速下降时期,上市公司估值处于见底过程中,需求相对较为稳定的周期类下游行业值得关注;当经济处于复苏初期时,通货膨胀率加速下降、经济增速开始上升、利率也一般较低,需求开始恢复。因此需求弹性较大的周期类上游行业以及利率敏感性强的大金融类行业值得关注;当经济处于复苏中期、繁荣初期时,周期类下游行业、中游行业开始逐步复苏,本基金将进行关注;当经济处于最高点时,通货膨胀率加速上升、经济增速加速上升,周期类上游行业及部分中游行业(例如,黑色金属、机械设备)等业绩表现相对较好,本基金将进行关注;在衰退初期、中期、末期,由于经济增速开始下滑,对其敏感的周期类行业盈利下降明显,本基金将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的条件下,降低周期类品种的配置。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 P/E、P/B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据对比)比较,评估周期类行业内四大类行业的估值水平;通过销售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评估上述四大类行业的盈利状况;通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评估四大类行业的偿债能力;通过对上述大类行业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估四大类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B、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的配置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从基本面与成长性两个方面,对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进行定性角度的分析。在基本面方面,将对行业产业结构、行业生命周期、在经济周期中的景气度等因素进行分析;在成长性方面,将对国家政策导向、技术经济效益、行业相对竞争优势等因素进行分析。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 P/E、P/B的纵向(与同行业历史数据对比)与横向(与不同行业同期数据对比)比较,评估稳定类行业内各行业估值水平;通过销售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评估各行业的盈利状况;通过对近期相对大盘涨幅、相对大盘换手率,评估行业近期市场表现。 (2)个股精选 在上述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分别采取相应策略,对周期类行业与稳定类行业内的个股进行精选。 1)周期类个股精选 对于周期类个股,本基金将在上述行业配置的基础上,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个股。 在定性方面,将从主营业务成长性、持续创新能力、商业模式、行业地位与主导区域、专有技术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商业运作潜力进行评估;从核心领导层能力、公司战略管理能力、公司政策的执行力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估。 在定量方面,将通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对基本面进行评估;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对经营能力进行评估;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长率对成长性进行评估;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对 P/E、P/B、P/CF等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可比公司进行比较等方法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重点投资同等条件下估值水平低的股票。 2)稳定类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自下而上的对稳定类个股的收益的稳定性与成长性进行评估。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主营业务的成长性与持续性、商业模式、产品忠诚度、国家政策导向、市场地位等指标对上市公司商业运作的稳定性与成长性进行评估;将通过核心领导层能力、公司战略管理能力、公司政策的执行力等指标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进行评估。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将通过股息率、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对收益性进行评估;将通过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每股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对成长性进行评估;将通过 P/E、P/B、P/CF、EV/EBITDA等指标对估值水平进行评估。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个股精选的结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环境及行业、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等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债券品种。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略,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久期控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的机会,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