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600449):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原标题:宁夏建材: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 于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 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层 邮编:750000 电话/Tel:+86 0951 6011966 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年 12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3 第二节 正文 .................................................................................................................. 6 第三节 签署页 ............................................................................................................ 76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GHFLYJS[2023]254-4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建材”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宁夏建材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息”)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事项于 2023年 6月 27日出具了编号为 GHFLYJS[2023]254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3年 8月 3日出具了编号为 GHFLYJS[2023]254-1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年 8月 15日出具了编号为 GHFLYJS[2023]254-2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3年 11月 14日出具了编号为 GHFLYJS[2023]254-3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述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宁夏建材收到上交所就其 2023年 9月 13日下发的《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3﹞4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补充意见,要求对《审核问询函》中部分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根据上述补充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就补充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向本次交易的相关方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并对上述涉及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正式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宁夏建材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方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次交易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应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3.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包括本次交易相关方自身及其股东、管理层及雇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意见引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此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意见中的有关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宁夏建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8.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呈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所同意宁夏建材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上交所审核要求、中国证监会的注册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10.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1.2 重组报告书披露,(1)2022年,拟置出资产宁夏赛马营业收入约49.2 亿元,净利润约 5.56亿元,为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以及主要盈利来源;置入资产中建信息营业收入约 187.15亿元,净利润约 0.9亿元,且其中 5,000余万来自于政府补助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转回;(2)根据备考财务报表,2022 年度和 2023年 1-4月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68.23%和 47.18%;(3)备考财务报表是在保留对宁夏赛马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收益的基础上编制,但本次交易完成后 2年内,中国建材集团将促使上市公司将剩余的水泥业务出售给天山股份,届时前述投资收益不再归属宁夏建材。 请公司披露:2年内出售剩余水泥业务是否构成承诺。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年内出售剩余水泥业务不构成承诺 考虑到国资委《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国资产权〔2022〕213号)中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理顺业务架构、突出主业优势的相关要求,同时有利于建材集团简化内部管理层级,提升建材集团下属基础材料板块的管理水平及运营效率,在宁夏建材本次交易完成、主营业务顺利转型后,随着数字化相关业务的盈利能力逐步提升,在后续合适时机,中建材集团将促使相关水泥业务以符合法规的形式,全部剥离至天山股份。 基于上述背景,中国建材集团已出具说明,中国建材集团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2年内,促使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东择机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案,在符合国有资产和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上市公司持有的水泥业务出售给天山股份。上述安排系为落实央企专业化整合的要求,并为上市公司业务整合和转型保留了一定的过渡时间,有利于保障宁夏建材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水泥业务投资收益全部置出前的相关利益。 如上述提案未能获得宁夏建材有权审批机构、天山股份有权审批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同意,在符合国有资产和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中国建材集团将促使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东自上述提案未获得审批通过的司持有的水泥业务出售给天山股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建材集团、宁夏赛马、天山股份并未就出售剩余水泥业务的交易时间、交易方案、交易对价达成任何意向。同时,考虑到宁夏建材与天山股份为关联方,如未来宁夏建材拟向天山股份出售剩余水泥业务,将构成关联交易,仍需根据国有资产和证券监管要求、宁夏建材和天山股份各自的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审批、批准、备案、评估等程序,中国建材集团作为宁夏建材与天山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主体在宁夏建材向天山股份出售剩余水泥业务时需要回避表决,中国建材集团无法确保宁夏建材一定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2年内,将剩余水泥业务出售给天山股份,故 2年内出售剩余水泥业务不构成中国建材集团所作出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2年内出售剩余水泥业务系考虑国资委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聚焦主责主业要求做出的未来安排,但不构成中国建材集团所作出的承诺。 二、2.3 重组报告书披露,营运能力方面,(1)中建信息在采购供应商产品时,一般付款方式为 ICT厂商发货前中建信息缴纳全款;针对下游客户,中建信息会给予客户一定的货款账期;(2)中建信息应收账款金额远高于应付账款金额,报告期内存在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情形;(3)中建信息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远低于上市公司;(4)中建信息存在多笔买卖合同诉讼以及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 请公司说明:(1)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中建信息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买卖合同或服务纠纷的涉诉总额(包括未决、已决未执行);中建信息涉诉案件较多的原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潜在涉诉或争议风险;(2)结合中建信息的结算模式,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远低于上市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回收存在不确定性等,说明中建信息是否面临一定的营运压力。 请律师核查(1),请会计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中建信息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买卖合同或服务纠纷的涉诉总额(包括未决、已决未执行);中建信息涉诉案件较多的原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潜在涉诉或争议风险。 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中建信息全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88项(为避免重复计算,同一笔主债务对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分别诉讼、仲裁的合并为 1项),涉案本金 93,204.26万元,其中未决案件共 18项,涉案本金 52,940.82万元,已决未执行完毕案件共 70项,涉案本金 40,263.44万元。 上述案件中,1,000万以下案件涉案本金 11,124.02万元,其中未决案件共10项,涉案本金 1,955.49万元,已决未执行完毕案件共 57项,涉案本金9,168.53万元。1,000万以上案件涉案本金 82,080.2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1,000万以上未决案件 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中建信息诉讼本金在 1,000万以上的未决案件共 8项,涉案本金合计 50,985.33万元。未决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上述8项未决案件中,7项案件未单项计提,涉案本金合计19,387.93万元,未单项计提原因为综合考虑合同执行、诉讼进展、被告偿债能力等因素,预计债权可收回且有担保措施;剩余苏宁易购案件已单项计提,综合考虑诉讼律师意见、客户持续经营等因素,计提比例为 70%。 2.1,000万以上已决未执行完毕案件 截至 2023年 6月 30日,中建信息诉讼本金在 1,000万以上的已决未执行完毕案件共 13项,涉案本金合计 31,094.91万元。已决未执行完毕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注 2:中建信息就本案所涉主债权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诉讼和仲裁,要求保证人孙绍钢、彭朝晖对西藏国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彭朝晖案件进展为已终结执行,孙绍钢案件进展为终结本次执行。 注 3:因本案判决未支持中建信息对保证人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融通”)的诉请,中建信息以中科融通对担保合同未生效存在过错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要求中科融通赔偿北京中科联教科技有限公司欠付中建信息的债务、王江对中科融通的赔偿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中科融通向中建信息承担北京中科联教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中科融通已申请再审。 上述 13项已决未执行完毕案件中,4项案件未单项计提,涉案本金合计7,820.08万元,未单项计提原因为综合考虑合同执行、诉讼进展、偿债能力等因素预计债权可收回且有担保措施或所涉款项为预收款无须计提;2项案件未 100%单项计提,涉案本金合计 5,680.43万元,未 100%单项计提原因为有抵押担保;其余 7项案件已 100%单项计提。 3.中建信息涉及买卖合同或服务纠纷的涉诉总额,中建信息涉诉案件较多系出于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目的 中建信息主要业务为增值分销和数字化服务,由于 ICT分销行业的普遍特性,针对下游客户,中建信息会给予客户一定信用期,导致中建信息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为加强应收账款管控力度,保障债权安全,中建信息根据其内部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要求,对于超账期客户及时提起法律诉讼,并采取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有利于确保应收账款的回收,降低应收账款风险,因此导致中建信息涉诉案件较多。 具体而言,根据《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对应收账款的逾期天数超过 90日的客户,业务部门应发起律师函申请流程,法务部接到业务部门的申请后,启动发送律师函程序。应收账款的逾期天数超过120日且应收账款累计不超过 1,000万的客户,业务部门应发起诉讼或仲裁申请流程,法务部接到业务部门的申请后,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对应收账款逾期天数超过 120日且应收账款累计超过 1,000万的客户,法务部应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中建信息涉诉案件较多,系该等诉讼仲裁案件为中建信息基于应收账款催收目的、按照应收账款管理内部要求提起所致,且本题回复中所披露的未决及已决未执行诉讼中,中建信息均为原告。本次吸收合并后,中建信息将根据应收账款催收制度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对应收账款实施有效管理,并根据诉讼、仲裁情况及相关应收账款的账龄、可回收性对其进行计提。 4.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潜在涉诉或争议风险 由于中建信息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对于超账期客户,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中建信息及时提起诉讼既是为了保障债权安全,也是向客户催收的方式。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超账期客户,仍将需要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以降低应收账款风险、确保应收账款回收。因此,基于中建信息应收账款的管理模式,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中建信息应收账款管理导致的宁夏建材潜在的涉诉或争议风险无法通过本次交易完全排除,但本次交易完成后,宁夏建材将按照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对中建信息的资产、业务等进行有效管理和整合,推进双方财务管理体系的深度融合,加强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建立更完善的应收账款管控体系,增强应收账款的资产质量,从而减少潜在涉诉或争议风险。 (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关系 根据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中建信息、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差额支付义务人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各方之间签署的各项协议,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主要交易结构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计划向中建信息购买基础资产(应收账款);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建信息代收,代收后按月度将收取款项支付给专项计划。因此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主要法律关系包括买卖合同、委托合同、保证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基础资产已真实转让给专项计划,并由其承担全部风险。 由于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所涉债务人较多,从可行性角度出发基础资产转让暂未通知基础债务人,该等安排与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业务中的常见交易安排一致,且相关交易文件已设置了权利完善事件的触发情形和具体完善措施,一旦触发权利完善事件,债权转让通知将被送达基础债务人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前述安排符合行业惯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中建信息涉诉案件较多,系中建信息基于应收账款催收目的、按照中建信息应收账款管理内部要求提起该等诉讼仲裁案件; 2.中建信息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应收账款)的转让合法有效。 三、4.关于上市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根据重组报告书,(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建材股份,持股比例49.03%,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材集团;不考虑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及配套融资,交易完成后中国建材集团实际控制企业持股比例合计 50.51%;(2)本次合并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中国建材股份和/或中建材联合投资,收购请求权的提供安排由中国建材股份与中建材联合投资协商确定;(3)本次询价配套募集资金中,中材集团拟认购金额 6,006万元。 请公司说明:(1)根据股东大会的实际表决情况,说明可以行使上市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模拟测算并表格列示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及配套融资对于中国建材集团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的影响;(2)结合前述情况,分析中国建材集团持股比例上升选择适用的豁免条款及符合情况。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根据股东大会的实际表决情况,说明可以行使上市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 1.本次交易中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交易中将赋予宁夏建材除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以外的全体股东收购请求权,可最大化满足宁夏建材中小股东需求,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宁夏建材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自宁夏建材审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宁夏建材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2.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收购请求权的提供方为中国建材股份和/或中建材联合投资,收购请求权的提供安排由中国建材股份与中建材联合投资协商确定,但中建材联合投资不得因为提供收购请求权获得宁夏建材的控制权或改变中国建材股份对宁夏建材的控股股东地位。 2.满足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 宁夏建材于 2023年 8月 15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其中就议案 2《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包含其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议案 18《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吸收合并协议及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议案 19《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吸收合并协议补充协议(一)的议案》、议案 22《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有效股数最多为 1,403,801股。 (1)假设仅有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 假设全体宁夏建材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东中,仅有异议股东将行使收购请求权。在不考虑异议股东是否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并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行权程序等条件下,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股数理论上限为 1,403,801股。 (2)假设极端情形下全体可行权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 由于本次交易中,除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以外的全体股东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均可行使收购请求权,在极端情况下,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东股数理论上限为 243,705,938股。 (二)模拟测算并表格列示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及配套融资对于中国建材集团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的影响 1.未考虑收购请求权情况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根据本次交易中建信息的评估作价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中建信息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和宁夏建材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况下,且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宁夏建材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假设仅有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测算结果 假设宁夏建材 2023年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上的相关议案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中国建材股份和/或中建材联合投资作为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测算结果如下:
3.假设极端情况下全体可行权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测算结果 假设宁夏建材除中国建材股份以外的全体股东均行使收购请求权,中国建材股份和/或中建材联合投资作为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测算结果如下:
(三)结合前述情况,分析中国建材集团持股比例上升选择适用的豁免条款及符合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如此前所述,在不考虑中建信息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和宁夏建材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况下,且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中国建材集团在上市公司控制的股份比例由 49.03%增加至 50.51%,增持比例为 1.48%,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假设考虑仅有宁夏建材股东大会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中国建材集团在上市公司控制的股份比例由 49.03%增加至50.72%,增持比例为 1.69%,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上述情形下,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如上文所述,由于本次交易向全体宁夏建材和中建信息股东均提供了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如考虑全面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中国建材集团在本次交易宁夏建材新股发行上市时,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可能累积增加超过 2%。中建材进出口、中建材智慧物联、中建材投资、中建材联合投资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中建材进出口、中国建材股份已承诺如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过程中,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增加幅度超过 2%(不含 2%),则 36个月内不转让上市公司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向其发行的新股。基于以上,如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比例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2023年 8月 15日,宁夏建材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审议通过了《豁免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可能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批准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 在仅考虑收购请求权行权的情形下,如届时仅因收购请求权行权导致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累积增加超过 2%,且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和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但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并无因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意图及计划,本次交易相关方将结合具体交割安排、通过法规允许的方式尽量避免触发相关要约收购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宁夏建材股价高于收购请求权行权价,溢价程度超过 40%,若宁夏建材相关股东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时,宁夏建材股价高于收购请求权价格,则股东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将可能使其利益受损,重组报告书已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提示。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测算,在没有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或在仅有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况下,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比例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如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比例因全面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行权导致在本次交易宁夏建材新股发行上市时增持比例累积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相关方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对相关新增股份进行锁定承诺,且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经审议通过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在仅考虑收购请求权行权的情形下,如届时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累积增加超过 2%,且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和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但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并无因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意图及计划,本次交易相关方将结合具体交割安排、通过法规允许的方式尽量避免触发相关要约收购的情形。 四、9.2重组报告书披露,报告期内中建信息发行东兴-中建信息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因此产生投资收益-1,480.20万元、-5,077.40万元和-1,049.91万元,对中建信息的净利润影响较大,但将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请公司说明:(1)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具体内容、金额、涉及相关方及具体约定,中建信息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上传相关协议;(2)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操作全流程,包括发行时点、发行对象、发行金额,资金流入,客户还款、资金流出以及应收账款违约的处理;针对资产支持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应收账款是否终止确认以及终止确认时点,相关投资收益的构成,资产支持计划的成本,上述计划对中建信息的影响以及在财务报表的具体体现;(3)相关计划是否将持续存在,评估预测对上述情况的考虑,如未考虑,请说明原因;(4)上述投资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在业绩承诺是否完成计算时,上述处理的影响,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 1号》1-2的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上述投资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在业绩承诺是否完成计算时,上述处理的影响,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1号》1-2的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一)上述投资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中建信息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发行时间、金额或频率具有不确定性,属偶然发生事项,对真实、公允地反应中建信息正常盈利能力存在影响,属于现行监管规则指引中非经常性损益情形。 公开市场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投资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案例如下:
综上,中建信息将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生的投资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符合现行规则,具有合理性。如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非经常性损益规则正式实施,中建信息将会严格按照规则调整列示口径。 (二)在业绩承诺是否完成计算时,上述处理的影响,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1号》1-2的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中建信息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生的发行费和担保费对利润表的影响体现为投资收益和财务费用,其中财务费用已经计入经常性损益并纳入业绩承诺计算。 报告期内,中建信息将支付的担保费计入“长期待摊”,并在发行期内进行摊销,计入“财务费用”,列入经常性损益并纳入业绩承诺计算。中建信息未单独支付发行费用,应收账款转让金额与收到款项之间的价差,按应收账款终止确认计量方法,计入“投资损益”科目。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已出具承诺:中建信息在业绩补偿期间非由于临时性运营压力出现的偶发融资安排产生的投资收益(即偶发性融资安排产生的费用)纳入《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计算(即视同相关投资收益纳入经常性损益计算)。因此,资产支持计划的成本包括支付发行费用和支付的担保费,均将纳入业绩承诺计算。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1号》1-2的规定,“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因此在业绩承诺是否完成计算时,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得以实施,中建信息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生的投资收益将计入经常性损益。 未来在业绩承诺是否完成计算时,中建信息会严格按照适用的规则对投资收益进行归类。对业绩承诺的计算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1 号》1-2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中建信息将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形成的投资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具有合理性。未来在业绩承诺是否完成计算时,中建信息会严格按照适用的规则对投资收益进行归类。中建信息对业绩承诺的计算符合监管规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15.3 重组报告书披露,数字化服务方面,将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赛马物联、被吸并方中建信息共同开展。其中,上市公司将主要牵头建设中国建材互联网产业园数据中心项目,负责数据中心的建设及运营,构建数字化基础设施;赛马物联将主要围绕“我找车”平台开展生态运营服务,承接货主企业运输业务,为货主企业提供物流过程智能管理;中建信息则主要围绕建材、能源等行业开展智能应用服务,既包括为工业企业建设 PaaS层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数据上云,构建信息化基础服务能力,又包括通过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智能视觉辅助、智能管理等 SaaS层的解决方案,提升工业企业的数字化水平。 从业务关系上看,中建信息定位为中国建材集团的 ICT数字生态服务平台,并作为中国建材集团的“信息化技术中心”,构建中国建材集团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并发展核心 SaaS应用。重组后的宁夏建材将唯一开展如下数字化业务:(1)建设并运营数据中心、专网等数字化基础设施;(2)建设并运营工业互联网平台(PaaS层公共数字底座平台);(3)数字化企业经营管理应用、数字化经营决策应用、数字化供应链应用、数字化客户服务应用、数字化视觉辅助应用。(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