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红利 (513630): 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香港红利 : 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3年12月8日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5日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 基金概览 .....................................................................................................................................5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4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6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9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9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0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2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2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细阅读 2023 年 10 月 20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am.jpmorgan.com/cn)上的《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的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等。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与基金代码 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 证券代码:513630 2. 场内简称:香港红利 3. 扩位简称:港股红利指数ETF (二)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总份额1,363,359,000.00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1日,基金份额净值0.9927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363,359,000.00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12月8日。 (七)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上市推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具体请见《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2023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5.发售日期及发售期限:本基金自2023年11月6日到2023年11月17日进行发售,共 10个工作日。其中,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 2023年 11月 15日至2023年11月17日,网下现金发售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 17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 网上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3年11月6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23年11月17日,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1,363,359,000.00元人民币,有效净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折份额金额共计0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11月23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363,359,000.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基金份额0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0.0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该只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 2023年 11月 23日正式生效,该日基金份额总额为 1,363,359,000.00份。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23年12月8日。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6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12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香港红利, 扩位证券简称:港股红利指数ETF, 证券代码:51363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5.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请见《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相关内容。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363,359,00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86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0,844.3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363,359,000.00份,全部为上市交易份额。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为108,210,000.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7.9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为1,255,149,000.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92.0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38597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3、内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流程,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国内权益投资部、债券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收专户投资部、货币市场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部、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国际投资部、研究部、固收研究部、交易部、组合基金投资部、多资产策略投资部、华东区域销售中心、华北区域销售中心、华南区域销售中心、零售营销总部、银行机构部、非银机构部、国际业务部、业务管理部、销售支持部、数字化运营拓展部、高资产客户顾问及服务部、客户服务管理部、公关及数字营销部、品牌及营销策划部、客户营销部、产品策略部、产品研发部、风险管理部、运营风险管理部、法务部、客户尽职调查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系统研发部、数字化研发部、基金运作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等部门。 国内权益投资部、债券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收专户投资部、货币市场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部、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国际投资部、多资产策略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固收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 交易部组织实施各基金或其他理财产品的集中交易,监督并控制可能发生的交易风险,确保各基金或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在公平、合理、高效、最优的原则下顺利实施。组合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经理、销售、客户之间的协作,提供市场营销及客户服务支持。零售营销总部、华东区域销售中心、华北区域销售中心、华南区域销售中心根据公司总体销售策略,制定并完成区域渠道销售和顾问销售任务。银行机构部、非银机构部主要负责根据公司总体销售策略,制定并完成机构销售任务;开拓、维护机构客户。数字化金融业务条线负责开展全国友好媒体网络的建设及公共关系管理,为业务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场业务条线负责制订公司产品营销策略,策划和执行各种与公司产品和渠道相关的营销活动,制作相关市场报告及培训材料,并组织提供相关专业培训。产品业务条线负责产品发展策略的制订,公司产品线的布局与搭建。中后台各部门为公司提供基金运作、系统维护、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公司营运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4、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共有402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8人、硕士学位233人、学士学位157人、其他4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邹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4年5月12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上海。2023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公司全部股权。2023年4月10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截至 2023年10月底,公司旗下运作的基金共有九十二只,均为开放式基金,分别是: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摩根货币市场基金、摩根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内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全球新兴市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健康品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摩根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智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成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民生需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摩根安全战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卓越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整合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动态多因子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智慧互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科技前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新兴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医疗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中国世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摩根安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丰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安隆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创新商业模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富时发达市场 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摩根香港精选港股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摩根安裕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欧洲动力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摩根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摩根领先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摩根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慧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瑞泰3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锦程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摩根研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摩根瑞盛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慧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行业睿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安荣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景气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中证沪港深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月月盈30天滚动持有发起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摩根全景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沃享远见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鑫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摩根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慧享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时代睿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中证碳中和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摩根标普 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摩根锦颐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摩根海外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摩根双季鑫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摩根世代趋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摩根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摩根瑞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胡迪女士曾任纽约美林证券全球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纽约标准普尔量化投资主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5月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何智豪先生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组合与量化策略研究员、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2020年7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广发证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 2010年和 2015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1776.HK)。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共设立证券营业部323家。 广发证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科学均衡的业务结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行业领先,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多年稳居中国十大券商行列,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具影响力的证券公司之一。截至2023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6,786.6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333.68亿元,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132.38亿元,营业利润为59.7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38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道富银行。 刘洋先生于2000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2003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6月30日,广发证券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47只。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止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境内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9 00857 中国石油股份 2,980,000.00 13,860,648.12 1.02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止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止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止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止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止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年 12月 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截止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止2023年12月1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 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 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5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080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应付认购款项或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配合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列入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基金管理人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员名单;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证明身份、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③先前获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管理人的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经评估超出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能力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名单筛选等反洗钱义务,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并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