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油气LOF (162411):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17:13:30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宝油气LOF :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8月12日证监许可【2011】130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全收益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综合性油气企业(10102010)、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及生产(10102020)、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及营销(10102030)。

(2)选样方法:
1)方法:指数系列为等权重,调整各成分股的权重以确保集中度和流动性要求。

2)成分股权重:在每季度重新调整时,以截至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第二个周五的收盘价作为参考价格,对股票最初进行均等加权。然后会按理论上既定投资组合价值(如下文详述)作出调整,以确保指数的各成分股权重均不会超过可在一日内买卖的价值。每年都会审核理论投资组合价值。指数委员会将酌情进行任何更新,向客户宣布时会给予充足的准备时间。

本指数系列采用等权重法,且为确保满足集中度和流动性要求调整每只成分股的权重。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www.spdji.com。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另外,本基金投资的标的为石油天然气上游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而非与原油价格直接挂钩的现货商品或期货,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随着油气价格波动而出现较大波动,但也可能与油气价格变化存在明显差异。

本基金已于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此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短期内剧烈波动并出现较大折溢价。这种折溢价水平会在国家外汇局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后大幅缩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19日起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T+0回转交易。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管理人 ........................................................................ 13 五、基金的募集 ........................................................................ 19 六、基金合同生效 ...................................................................... 20 七、基金上市交易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3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业绩 ........................................................................ 46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二、基金财产 ........................................................................ 5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1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4 十八、基金托管人 ...................................................................... 67 十九、境外托管人 ...................................................................... 70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7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1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直销机构的直销e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32.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3.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4.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35.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行为
3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A类美元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境外托管人:指纽约梅隆银行(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mpany,INC) 4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帐户。其中,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A类美元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场内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11年9月29日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日: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8.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2.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3.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申购费收取方式和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三个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或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人民币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人民币份额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美元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7.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1.基金份额净值: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对本基金来说,计算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时,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互联网或公众通讯设备故障
75、A类人民币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或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类别
76、C类人民币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
77、A类美元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
7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风险揭示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净值大幅波动风险:本基金为专门投资石油天然气上游行业股票指数的被动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业绩表现可能随着油气价格波动而出现较大波动,但也可能与油气价格变化存在明显差异。由于此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石油天然气价格 尤其是石油价格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会随油气价格的变动而出现明显波动。考虑到油气价格可能受到各种国际和地缘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出现大幅的波动,因此,本基金的净值可能也会随之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2)场内溢价风险:本基金已于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短期内剧烈波动并出现较大溢价。若投资者以高溢价在场内买入本基金,将承担额外的溢价成本以及未来溢价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2.海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主要为美国),因此不同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3)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指因所投资地政治不稳定而蒙受损失的风险,这可以是由政权更迭、政策及法规的改变所造成。

(4)汇率风险: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所投资的资产及来自该等资产的收入将会以其他货币为单位,因此本基金的资产会受持有资产的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走势所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也可能受外汇管制规定变更的影响。

(5)税务风险
由于各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不得不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由于投资标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3.被动投资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在日常投资管理中会维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8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指数编制方法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该指数采用等权重的编制方法。等权重指数并不意味着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永远相等,而是在兼顾指数换手率与等权重特征的基础上,设定了定期调整机制,使成份股权重在某一时刻保持几乎相等的状态。与市值加权指数相比,等权重指数具有以下特点:1)等权重指数中小市值公司所占的比重较高;2)等权重指数中小公司行业所占的比重较高。等权重指数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风险收益特征高于按市值加权的指数。

(3)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跟踪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基金的权利。未来,如果标的指数提供商(标普道琼斯公司)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的授权,或者标的指数提供商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证券交易费用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7)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9)由于受外汇管制影响,基金无法维持股票资产比例在较高的水平。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但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4.开放式基金的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

(4)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本科。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信息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 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晶,博士。先后在德亚投资(美国)、华宝基金、汇丰证券(美国)从事风控、投资分析等工作。

2011年6月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策略部总经理、首席策略分析师、海外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起任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任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任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6月起任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任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任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任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任华宝英国富时10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2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起任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任华宝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任华宝纳斯达克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任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任华宝海外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杨洋,硕士。曾在法兴银行、东北证券从事证券交易、研究、投资管理工作。2014年6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等职务,现任国际投资助理总监。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华宝英国富时10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任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任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任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年9月起任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任华宝纳斯达克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任华宝海外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任华宝海外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5、跨境公募基金权益投决会信息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助理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3)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将借助于本公司已经开发的指数基金风险管理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使用风险控制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科学有效地进行投资风险管理。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将该基金销售给适合的对象。

(1)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
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结合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风险控制制度
为了配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应用以及风险控制体系的贯彻,公司制定了系列风险管理制度,形成岗位自控、部门互控、监察检查、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和公司内部控制委员会五道防线,全面而深入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2)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分析
针对影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各种因素,制定合适的交易策略,减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3)加强系统建设
加强系统建设,确保各项计算的准确性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2)汇率风险管理
在充分做好风险批露的同时,本基金将采用以下措施控制汇率风险: 投资人员将利用利率平价模型,考虑投资标的国的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等因素,对汇率变化进行预测。同时,对于短期内出现的某一货币汇率剧烈波动的情况,本基金也会采用一定的汇率对冲手段进行管理。

(3)充分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
本基金属于跟踪海外细分行业的股票型基金,是基金中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一方面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另一方面尽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其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五、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1301号《关于同意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1年9月23日止,共募集373,243,682.4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087户。

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9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A类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七、基金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最近交易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的A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不上市交易。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申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1年10月2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场内赎回采用固定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 “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A类人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赎回A类人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时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A类美元份额,赎回A类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当在T+3日后(包括该日)尽快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经其查询发现确认的信息与其提交申请中所记载的相应信息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销售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提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帐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或C类人民币份额时,直销e网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时,每个账户每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投资人可将其所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保留的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本基金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赎回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保留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通过已开通美元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美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必须一次全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A类人民币份额场内、场外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万以下1.5%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1.2%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1.0%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0.5%
 5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A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持有A类人民币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7日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1年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0.25%
 大于等于2年0
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小于7日1.50%
 大于等于7日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C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C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C类人民币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7日1.50%
大于等于7日0%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A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需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美元)申购费率
5万以下1.5%
5万(含)至10万1.2%
10万(含)至30万1.0%
30万(含)至60万0.5%
60万(含)以上每笔200美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7日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1年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0.25%
大于等于2年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申购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赎回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为1.0601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1=5,576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为1.0601元,则其可得到5,576份A类人民币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 5%,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0601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1=5,576.20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为1.0601元,则其可得到5,576. 20份A类人民币份额。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0601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人民币份额为: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6,000/1.0601=5,659.8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A类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为1.148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2=11,482元
赎回费用=11,482×0.5%=57. 41元
净赎回金额=11,482-57. 41=11,424.59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人民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为1.148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424.59元。

例五: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A类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是1.148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2=11,482元
赎回费用=11,482×0.25%=28.71元
净赎回金额=11,482-28.71=11,453.29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是1.148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3.29元。

4.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A类人民币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C类人民币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A类美元份额。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人T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所涉及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8、12、13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所涉及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场内情况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场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指数化投资策略,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该指数是基于标普全市场指数(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选子行业指数之一,选择在美国主要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上市的石油天然气勘探、采掘和生产等上游行业的公司为标的,采用等市值加权的方法计算。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1)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2)跟踪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3)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跟踪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与标的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造成跟踪误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开放式基金日常运作过程中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
2.基金投资组合的权重与目标指数的成分股的权重可能在调整周期当中出现不一致; 3.基金补券过程中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存在差异;
4.各种交易费用及基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5.成分股红利再投资等。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

同时,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适当投资于美国短期国债和其他货币市场工具,固定收益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按照成份股在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10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全收益指数) 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是基于标普全市场指数(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选子行业指数之一,选择在美国主要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上市的石油天然气勘探、采掘和生产等上游行业的公司为标的,采用等市值加权的方法计算。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金融衍生品投资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投资衍生品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前述1至10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1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3,934,759,817.5584.68
 其中:普通股3,934,759,817.5584.68
 优先股--
 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金融衍生品投资--
 其中:远期--
 期货--
 期权--
 权证--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货币市场工具--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460,594,235.759.91
8其他资产251,452,212.135.41
9合计4,646,806,265.43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等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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