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弘实3月定开混合 (006111): 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次更新)
原标题:泰康弘实3月定开混合 : 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次更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 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8年6月1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5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8年08月23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或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满 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开始后的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如有)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结束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七、风险揭示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在每个开放期,本基金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日期或有不同,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3层1-10内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839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嘉兴宸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段国圣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审计责任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实践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二届会长、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陈奕伦先生:副董事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泰康健康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CEO等职务。 金志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金融 EMBA。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陈玉宇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陈玉宇先生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学士。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裁、兼任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玉成先生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经理、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计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工信部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区块链专委会常务委员、教育部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公安部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东先生曾任商务部中日法律交流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职工监事 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经济学硕士、金融 EMBA。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银河证券郑州丰产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长盛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州分公司总经理、销售总部及郑州分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总办会副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部负责人等职务。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部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朱伟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曾任华夏银行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融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BBC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部门负责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国际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北京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 年 8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年12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日-2020年9月22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0日-2020年7月2日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2020年7月24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2023年2月7日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2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 陈怡女士,金融学硕士。2016 年 5 月加入泰康公募,现任泰康基金股票基金经理。2017年4月19日至今担任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9日-2019年5月8日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0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2023年7月25日担任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2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日-2019年5月8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22日-2021年12月7日担任泰康裕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30日-2023年7月25日担任泰康申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日至今担任泰康浩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研究员、行业投资经理等职务。 本基金过往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国民经济学硕士。2018年8月24日-2020年1月14日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年12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日-2020年9月22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0日-2020年7月2日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日-2020年1月10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2020年7月24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2023年2月7日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4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08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年11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 6月1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2020年1月6日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8日-2016年12月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30日-2019年5月9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2020年3月26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2023年6月9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2020年1月14日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1日担任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今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7日至今担任泰康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日至今担任泰康浩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潘漪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经济学硕士。2018年3月加入泰康公募,现任FOF及多资产配置部负责人。2020年4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睿福优选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4月28日至今担任泰康福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6月 29 日至今担任泰康福泽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7月20日至今担任泰康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7月18日至今担任泰康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曾任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等职务。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用部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集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 12月出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月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 11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 1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 11月至 2019年 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 4月至 2023年 2月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 8月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 8月-2023年 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 4月 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 5月 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 6月 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 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号 3层 1-10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3层、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89620091 网站:www.tk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号 3层 1-10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077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陈玉珊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8年6月1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57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1、本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在每个开放期,本基金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日期或有不同,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3009999000.00元,折合基金份额 3009999000.00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0.00元,折合 0.00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 3009999000.00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8年 08月 2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8年 08月 23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开始后的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如有)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结束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和/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00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