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 (004292): 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17:41:30 中财网
原标题: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 : 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2月06日
送出日期:2023年12月0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 票基金代码004292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04月06日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若有)-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王海青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2020年01月07日
  证券从业日期2010年07月08日
其他(若有)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注:无。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前提下,精选互联网主题的优质上市 公司,分享其发展和成长的机会,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 -95%(其中投资于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互联网主题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3、债券投资策略;4、权证投资策 略;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互联网主题的上市公司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 1)基于互联网技术与通信技术的结合并实践产生新业务形态的企业;从产 业链角度来看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制造商、技术提供商、内容提供商、应用开 发商、运营商、平台提供商、技术方案提供商、广告代理商等。 2)传统行业中运用互联网技术、理念对企业生态进行变革和重构的企业, 这里从三个层次来衡量:一是利用互联网思维对企业架构、流程和经营理念 的重构,二是利用互联工具对营销和渠道环节的重构,三是利用互联技术对 生产环节及供应链的重构。 除上述行业之外,如果某些细分行业和公司同样符合互联网的定义,本基金 也会酌情将其纳入互联网主题的投资范围。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
 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 种。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 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 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金额(M) /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 率备注
申购费M <100万1.5% 
 100万 ≤ M < 500万1.00% 
 500万 ≤ M < 1000万0.3% 
 1000万≤ M每笔1000元 
赎回费N <7天1.5% 
 7天 ≤ N < 30天0.75% 
 30天 ≤ N < 1年0.5% 
 1年 ≤ N < 2年0.25% 
 2年≤ N每笔0元 

注: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 /年费率
管理费1.2%
托管费0.2%
销售服务费0
其他费用会计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市场联动的风险;2)股价波动的风险;3)汇率风险;4)港股通额度限制;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11)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12)其他可能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普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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