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0青城Y1 (16350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简称:19青城 G1 债券代码:155761.SH 19青城 G2 155806.SH 20青城 G1 163123.SH 20青城 G2 163199.SH 20青城 G3 163385.SH 20青城 G4 163386.SH 20青城 Y1 163503.SH 20青城 01 175242.SH 20青城 02 175243.SH 20青城 03 175301.SH 20青城 04 175302.SH 20青城 05 149320.SZ 20青城 06 149321.SZ 21青城 01 149389.SZ 21青城 02 149390.SZ 21青城 06 149555.SZ 21青城 07 149581.SZ 21青城 08 149582.SZ 21青城 09 149647.SZ 21青城 10 149648.SZ 21青城 11 149737.SZ 23青城 10 240210.SH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401)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发行人于 2023年 12月 12日披露了《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程”)的新加坡全资子公司ZHONGZI ZHONGCHENG TIAN CHENG EPC PTE. LTD.(以下简称“TIAN CHENG”)因合同纠纷,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菲律宾 ENERGY LOGICS PHILIPPINES, INC.(以下简称“ELPI”)支付欠款。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受理机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山东省青岛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ZHONGZI ZHONGCHENG TIAN CHENG EPC PTE.LTD. 被告:ENERGY LOGICS PHILIPPINES, INC 原告位于新加坡,被告位于菲律宾。 (四)案件事实及纠纷原因 2017年 1月,TIAN CHENG与 ELPI签署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EPC) Contract for a PASUQUIN WIND (132MW) - SOLAR (100MW) HYBRID PROJECT, Philippines》(以下简称“《EPC合同》”),约定由 TIAN CHENG负责建设菲律宾帕苏金(132兆瓦)风电+(100兆瓦)光伏的风光一体化项目,其中包含 132兆瓦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本案项目”)及 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2018年至 2020年,TIAN CHENG与 ELPI分别签署了 3份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工期事宜并明确如果 2020年 9月 30日前 ELPI无法完成本案项目重新选址,或存在其他因素,导致 ELPI不能确定是否继续本案项目,TIAN CHENG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EPC合同》中涉及的本案项目,由此带来的风险由 ELPI承担,ELPI认可 TIAN CHENG已完工部分的产值。 2021年 1月,TIAN CHENG、ELPI、青岛中程签署《菲律宾帕苏金(132兆瓦)风电+(100兆瓦)太阳能发电的风光一体化项目 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约定,本案项目终止执行,ELPI应当向 TIAN CHENG 支付扣除前期已支付款项后的剩余结算款人民币 764,984,754.99元。ELPI同意于 2021年 3月 31日前累计支付不少于人民币 2亿元,2021年 6月 30日前支付不少于人民币 5亿元,2021年 12月 31日前结清全部款项。若 ELPI逾期不能足额支付剩余结算款,应支付不足金额部分的 0.03%/日的违约金。 截至目前,ELPI仍欠付TIAN CHENG剩余结算款人民币133,732,086.12元。 经 TIAN CHENG多次催告 ELPI支付剩余款项后,ELPI仍未履行,TIAN CHENG诉至法院。 (五)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ELPI)向原告(TIAN CHENG)支付到期未付结算款项人民币 133,732,086.12元,以及因到期未付结算款项产生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33,732,086.12元为基础,按照日 0.03%利率,自 2022年 1月 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为便于计算诉讼费,暂计至 2023年 11月 30日,违约金为人民币28,043,618.46元)。 2、请求判令被告(ELPI)承担原告(TIAN CHENG)实现债权所需的全部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其中律师费为人民币 400,000元,翻译费为人民币 4,847元,公证费为新币 1,296元(换算为人民币 6,917元)。 3、为便于计算诉讼费,暂计至 2023年 11月 30日,上述已明确金额的诉讼请求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162,187,468.58元。 本次诉讼,是本公司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及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将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以上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在获悉相关事项之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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