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琼斯 :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3年12月20日 12:01:52 中财网

原标题:道琼斯 :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3年 9月 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32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标的指数相关信息如下:
1、 指数样本空间
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指数范畴由标普 500指数中的证券组成,不包括根据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分类为代码 2030(运输)和 55(公用事业)的股票。

2、 选样方法
不受量化规则的约束,但通常只有当该公司声誉良好,表现出持续增长态势,及受到众多投资者关注时才可以加入该指数。由于该等指数采取价格加权方式,指数委员会在考虑是否纳入某家公司时会评估其股价。指数委员会会监督指数中股价最高的股票的价格是否超过股价最低股票的 10倍。确保指数具备足够的行业代表性亦是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选股流程中的一个考虑因素。入选公司应在美国注册成立,总部位于美国,且大部分收入源自美国。

3、样本股权重调整
会按需要对指数进行调整。无年度或半年度重构时间。但随时可以因应企业行动和市场发展而做出调整。通常会在计划进行成分股变更前一至五天发布公告。

4、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spglobal.com/。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详见下文“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以 ETF方式运作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
对价的变现风险、作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跟踪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等)、境外市场投资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此外,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美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的,T日可卖出和赎回,而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由于登记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5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70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 72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0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同年 7月 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4、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7、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标的指数:指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和/或标的指数涨跌幅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5、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以ETF方式运作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因标的指数流通市值过小、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1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3)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未来可能包含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4)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跟踪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境外的证券市场,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15)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由于指数成份股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此外,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2、境外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资产投资于美国证券或美元现金,基金表现受美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属于美国股票指数基金的一种,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收益可能会低于同期其他证券市场或其他资产类别的投资收益。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4)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大额赎回的情形,大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比投资境内市场的开放式基金需要更长的时间。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等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三、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1、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税务、外汇额度及其他监管限制;(9)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券的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提高投资效率及规避外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金融衍生品,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6、境外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具有相似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的分析报告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风控管理部: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1、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如本基金调整标的指数的,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7,350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1%
总 计1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08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自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 2019年 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 2010年 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 IMI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 2022年 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2021年 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

自 2013年 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 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 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2022年 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顾问;2009年 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2022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19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 2015年 10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 2014年 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 2015年 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8年 7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 2017年 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王宗合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稳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1年 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1年 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21年 7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自 2022年 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 2022年 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罗英宇先生,国籍中国,管理学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程序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程序员。2008年 6月加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分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金融科技副总监,现担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至 2022年 03月担任股息 ETF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至 2022年 01月担任鹏华股息龙头 ETF联接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担任芯片基金经理,2021年 01月担任鹏华互联网基金经理,2021年 01月担任鹏华高铁基金经理,2021年 01月担任鹏华信息基金经理,2021年 01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基金经理,2021年 01月至 2022年 08月担任鹏华钢铁基金经理,2021年 08月担任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 ETF联接基金经理,2021年 09月担任 ESGETF基金经理,2021年 11月担任大数据 ETF基金经理,2022年 01月担任工业互联 ETF基金经理,2022年 08月担任传媒ETF基金经理,2022年08月担任车联网基金经理,2022年08月担任鹏华中证传媒指数(LOF)基金经理,2023年 09月担任 1000ETF增强基金经理,罗英宇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李悦先生,国籍中国,哲学博士,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工银资管(全球)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2年 5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际业务部基金经理。2022年 07月担任鹏华港美互联股票(LOF)基金经理,李悦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3年 9月 11日证监许可[2023]213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QDII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调整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参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下同)或本基金实际
认购份额 S(份)认购费率
S<50万0.80%
50万≤S<100万0.50%
S≥100万每笔 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
(2)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 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8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8%,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3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发售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
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实物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可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和/或标的指数涨跌幅等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对外
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 T-1日预计开盘价、T-1日标的指数涨跌幅以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公允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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