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深成LOF (163109):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10:12:14 中财网

原标题:申万深成LOF :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0年 8月 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66号文核准募集。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10月 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年 12月 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一日正式生效,《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成份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股:
1.非 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的股票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总市值和 A股日均成交金额;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500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marketServices/message/index/index.html。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深证成指,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年度更新。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1
七、基金的存续 ......................................................................................................... 3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 4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八、风险揭示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2
一、绪言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 “场外”和“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
场外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
内或场外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
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 C类基金份额
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转换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 0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蔡琳娜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2021年 6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王慧晶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2007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宏源证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机构客户总部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公司副社长、受托财产部门长;MUFG执行役专务,受托财产事业本部长。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6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晔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2005年 9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副研究员,现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教授。

马晨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特聘专家职务。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国际有限公司,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2022年 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作)等职。2021年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赟杰先生,博士研究生。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海通期货、华鑫证券、海富通基金、中信建投证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上证 G60战略新兴产业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环保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申万菱信沪深 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龚丽丽女士,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敦先生,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俞诚先生,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少华先生,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宏观策略分析师、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 宏观策略分析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并持续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法律合规与审计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01月0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网址:www.icbc.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人,平均年龄 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6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3、场内销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 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0年 8月 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66号文核准募集。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10月 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 12月 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一日正式生效,《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场外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 费率
100万以下1.2%0.48%
100万(含)-500万0.7%0.14%
500万(含)-1000万0.2%0.02%
1000万(含)以上1000元/笔5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2%
100万(含)-500万 0.7%
500万(含)-1000万 0.2%
10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 费率
7日以下1.50%
7日(含)-1年以下0.50%
1年(含)-2年以下0.25%
2年以上(含 2年)0.00%
注:年按 365天算。

(2)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以上 0.50%
(3)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以上 0.00%

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投资者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 A类基金份额而言,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对 C类基金份额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 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元申购 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680=9,252.27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0元,则可得到 9,252.27份 A类基金份额。

例:如上例,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 1.2%,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252份,不足 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回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252×1.0680=9,881.14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14-118.58=0.28元
(2)申购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320=8,833.9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元,则可得到 8,833.92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少于 7日但不满 1年,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少于 7日但不满 1年,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 7日以上,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320=11,320.00元
赎回费用=11,32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1,320.00-0.00=11,32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 7日以上,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32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4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与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4)、(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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