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金茂商业REIT (5080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时间:2023年12月30日 20:56:4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金茂商业REIT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华夏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或“ ”,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投资者适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3.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发售公告》”)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上海兴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秀茂”) 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除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共有【7】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战略投资者全称战略投资者简 称战略投资者类型
1上海兴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兴秀茂原始权益人
2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外贸信托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
3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资产 管理产品朱雀创睿六号资 管产品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5上海高盾环境节能系统有限 公司上海高盾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6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7北京盈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盈汇通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 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一)上海兴秀茂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上海兴秀茂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兴秀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润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号 7层 07单元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年 4月 21日
营业期限2023年 4月 21日至 2053年 4月 2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餐饮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 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物业 管理;停车场服务;广告发布;节能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 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兴秀茂提供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海兴秀茂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兴秀茂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因此上海兴秀茂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发售公告》以及上海兴秀茂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 30,192万份,其中,上海兴秀茂拟认购数量为 13,600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34%。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兴秀茂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原始权益人上海兴秀茂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 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个月,超过 20%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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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上海兴秀茂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上海兴秀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外贸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653M ) 以及国 家 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外贸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653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F6层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87年 9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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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营业期限1987年 9月 3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 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 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 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 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外贸信托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外贸信托出具的说明函,外贸信托与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根据外贸信托的承诺并经核查,外贸信托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外贸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外贸信托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外贸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外贸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财富资管”)提供的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的《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资产管理产品产品资产管理合同》、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等相关文件,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长城财富朱雀创睿六号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编码ZH2022080462
管理人名称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2022年 8月 16日
根据管理人长城财富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长城财富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865550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斌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 3月 18日
营业期限2015年 3月 1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 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 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长城财富资管持有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于 2021年 9月 16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000191的《保险许可证》,长城财富资管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系由长城财富资管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长城财富资管的承诺并经核查,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长城财富资管代表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出具的承诺,长城财富资管代表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长城财富资管代表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 )以及国 家 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300101781440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注册资本1,482,054.6829万元
成立日期1995年 10月 25日
营业期限1995年 10月 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 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 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年 9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信证券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的承诺并经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上海高盾
1、基本情况
根据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8923180J )以及国 家 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上海高盾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高盾环境节能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8923180J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丁峰
住所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路 1588号 12号楼 207室
注册资本1,560万元
成立日期2005年 8月 9日
营业期限2005年 8月 9日至 2035年 8月 8日
经营范围环境节能系统专业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除专控),水电安装,舞台音响设备 的安装、销售,塑钢门窗安装、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 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机 电设备、五金、家用电器、建筑装潢材料、水暖器材、环保设备的 销售,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防水建设工程专业施 工,防腐保温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8923180J )以及国 家 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上海高盾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3)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上海高盾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根据上海高盾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上海高盾具有 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上海高盾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上海高盾的承诺并经核查,上海高盾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高盾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上海高盾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上海高盾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上海高盾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宁波方太
1、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695062901M )以及国 家 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宁波方太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201695062901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浩
住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 218号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 9月 17日
营业期限2009年 9月 17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 杂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 杂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家 具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化妆品零售; 鞋帽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 器材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电器修理; 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阀门和旋 塞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电子、机械设备 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建筑物清洁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文 艺创作;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办公 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零 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休闲观光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 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 务(非医疗);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食品用 洗涤剂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 化学产品制造;搪瓷制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 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健身气功站点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根据宁波方太提供的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宁波方太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3)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宁波方太提供的《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 2022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 12月 31日,宁波方太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根据宁波方太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宁波方太具有 2年以上投资经历。宁波方太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宁波方太的承诺并经核查,宁波方太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宁波方太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宁波方太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宁波方太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宁波方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北京盈汇通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242503X8 )以及国 家 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北京盈汇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盈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242503X8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号 1号楼 B单元 1009号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 2月 24日
营业期限2014年 2月 24日至 2034年 2月 23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北京盈汇通提供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进行查询的结果,北京盈汇通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公示信息并经核查,北京盈汇通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北京盈汇通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北京盈汇通的承诺并经核查,北京盈汇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北京盈汇通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北京盈汇通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北京盈汇通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及确认,北京盈汇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上海兴秀茂、外贸信托、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中信证券、上海高盾、宁波方太、北京盈汇通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原始权益人上海兴秀茂、外贸信托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中信证券、上海高盾、宁波方太、北京盈汇通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华夏基金和中信证券认为:
1.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上海兴秀茂、外贸信托、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中信证券、上海高盾、宁波方太、北京盈汇通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原始权益人上海兴秀茂、外贸信托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朱雀创睿六号资管产品、中信证券、上海高盾、宁波方太、北京盈汇通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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