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现代服务业混合 (002594): 关于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时间:2023年12月30日 21:07:18 中财网
原标题:工银现代服务业混合 : 关于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
券交易模式转换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工银瑞信现代服务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市场竞争力,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银瑞信
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对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进行转换。转换后,本基金的
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
易管理职责。

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对《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
议》”)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
的《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已生效。

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工银瑞信现代服
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
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工
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11-9999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
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0日

附件:《工银瑞信现代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原托管协议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内容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 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 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 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 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 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 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 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 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 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 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 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 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 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账 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 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 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 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 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执行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 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 真、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面授权 ……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 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 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 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 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 容。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 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 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 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 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 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 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 露有关内容。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 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 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 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 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 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 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 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 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 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 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 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 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 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 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 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场 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 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 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 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 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 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 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 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业 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 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 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 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 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 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 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 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 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 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 措施,确保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 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 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 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 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 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 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 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 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 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 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 
   
   
   
   
   
   
   
   
   
   
   
   
   
   
   
   
   
   
   
   
   
   
   
   
   
   
   
   
   
   
   
   
   
   
   
   
   
   
   
   
   
   
   
   
 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 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 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 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 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 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托管 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 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 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 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 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 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 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 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 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 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 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 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 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 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 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 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 金财产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 七、 违约 责任(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 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 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 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 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造成延迟或无法 完成结算、交收、影响估值核算及 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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