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河山(603616):韩建河山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

时间:2024年01月02日 17:53:07 中财网
原标题:韩建河山:韩建河山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4-001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概述: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引江济淮公司”)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韩建河山”)签署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管道采购标2标管材采购合同,签约合同价为:517,150,852.37元人民币(含暂列金15,000,000元人民币)。

? 特别风险提示: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按最终结算货物数量和货物清单中的单价进行结算,货物清单及项目的变化单价均不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单价亦不调整,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运输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将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本次合同中已就双方的违约、纠纷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项目实施延期、实施工程进度调整、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受到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将导致无法如期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9日、2023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投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投标项目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2023-071),确定公司中标“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管道采购标2标”。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收到了安徽引江济淮公司与公司双方签字盖章的管材采购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517,150,852.37元(含暂列金15,000,000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属于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后与中标人签订的PCCP管材采购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产品一致,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43897614H;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开区岳小河路与汤口路交叉口西北角; 5、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家川;
7、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1日;
8、经营范围:筹措、管理、经营工程建设资金,对有关水务、航运、环保、配套设施和沿线综合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安徽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10、韩建河山与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与对方发生业务往来; 11、经查询,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2、公司未掌握合同对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签署方:
买方: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签约合同价:517,150,852.37元人民币,含暂列金15,000,000元人民币。

本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合同,按最终结算货物数量和货物清单中的单价进行结算,货物清单及项目的变化单价均不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单价亦不调整。

3、支付方式:按照预付款、进度款、结清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3.1 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分阶段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担保方式同“履约担保”。经监理人确认后,买方在14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下同)的15%作为预付款;厂房租赁完成或建厂用地落实后(提供租赁合同或用地落实证明材料)再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下同)的15%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卖方起生效,至买方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2 进度付款
3.2.1 产品(设备)按各个标段对应的合同价款分别进行支付。

3.2.2 产品(设备)制造完毕并经出厂验收合格后,卖方须运到各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各工地交接验收完毕,提供相关单据(该批产品(设备)的税务发票,发货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经双方签字的工地交接验收单),方可申请支付合同款。

3.2.3 各标段对应的产品(设备)分批次进场供货后,买方支付已供货的产品(设备)对应合同价款的80%,并扣回相应的预付款;最后一批产品(设备)全部进场供货完毕后,买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不含暂列金)的80%,并扣回剩余预付款,PCCP 管材安装并经接头打压试验合格后,支付管材数量对应合同价款的5%,静水压试验合格后支付管材数量对应合同价款的5%。

3.2.4 至土建工程合同工程分别完工验收后(合同内所有产品〈设备〉交接验收合格后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最多不超过2年)支付至结算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的97%。

备注:如有违约,违约金不从进度款中抵扣,卖方须从合同约定账户单独转账至买方账户。

3.3 结清款
结清款为合同价格的3%,待“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或质量保证期到期(以后到日期为准)后28天内由买方向卖方支付。

4、交货期:
4.1 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提交详细的供货计划(包括技术设计和设计联络会议时间表、设备制造时间表、交货(装运)时间表、试验与验收时间表、培训时间表、技术文件提交时间表)报监理人并经买方批准后实施,批准后的时间表自动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卖方应合理安排本项目的设计制造计划,并及时向监理人递交年、季、月进度表。

供货计划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需要调整,调整必须由双方协商(如在联络会议上),此种情况下,双方签字调整后的时间表自动取代早期的时间表,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卖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文件中各项时间表,确保合同生效后按进度交货,并协助买方按时完成安装、试运行,直至全部机组投入运行。在本合同签署日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日期内,卖方应按月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以便买方核实卖方的进度情况。

合同签订后,计划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80天,完成满足本合同要求的PCCP不少于1.0km;合同签订后120天,完成合同工程量35%以上PCCP及配件生产、运输;合同签订后240天,完成合同工程量65%以上PCCP及配件生产、运输;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合同工程量的PCCP及配件生产、运输。具体交货日期以监理发布的通知为准。卖方需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供货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供货,否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供货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规定交货期前28天,书面通知买方延期后的最快交货日期,并告知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买方视具体情况,要求卖方作出必要的安排或取消合同。如买方同意卖方延期交货的日期,卖方还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5、质量保证期:
5.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材料、工艺及其它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自身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5.2 合同项下所有货物的质量保证期5年,质量保证期自相应土建工程完工(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重大缺陷,在其修复或更换并经验收合格后,从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卖方的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用材不当、组装不当等),致使设备在现场出现缺陷或损坏时,由卖方及时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包括起重费和修理费等一切费用)修理或更换(对同一台设备,若卖方是按部件分批交货,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起计算整台设备的保证期,若同一台设备以半成品方式运到现场后,需由卖方在现场组装合格后开始计算设备质量保证期)。

5.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故障
5.4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派专业维修人员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保证在48小时内使本设备能达到正常的使用状态。

5.5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采取弥补缺陷的措施。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6 即使质量保证期满,但在寿命保证年限内,非易损件非用户原因而损坏,买方有追求索赔的权利,索赔的数量按使用寿命保证年限折算。

6、违约责任:
6.1 除遇到不可抗力的规定外。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具体规定如下:货物每迟交一周(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算),由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以后每迟交一周按 0.5%继续支付违约金,当延迟交货违约金总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2%仍不能交货时,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实施了《设备运行和维护手册》中禁止条款的规定违规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承担责任。

6.3 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未按卖方安装指导要求进行安装,而造成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承担责任。

6.4 如果交货设备的附件、材料或安装工具迟交,视为交货设备的迟交,并按上述规定对卖方收取违约金。

6.5 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备的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设备停运,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

6.6 未被买方取消的合同部分,卖方虽已支付买方违约金,但并不免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

6.7 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时交付本合同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时,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具体规定如下:
6.7.1 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供设计单位设计需要的设计配合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6.7.2 供设计单位设计需要的设计配合资料修改一般性问题3日内、技术方案性问题7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逾期完成的,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6.7.3 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交设备制造图纸,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6.7.4 卖方代表未经授权或未经卖方内部审批提交现场问题的处理方案,每发现一次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违约金;
6.7.5 未能按交付时间和质量提交自评检验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6.7.6 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进度报告及报表,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6.7.7 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包装及储运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6.7.8 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调试及运行维护说明书,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7、合同变更:
7.1 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情形提出变更。

7.1.1 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7.1.2 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7.1.3 交货地点。

7.1.4 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7.2 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28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7.3 如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8、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9、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生效。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517,150,852.37元(含暂列金15,000,000元人民币),约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92.79%,该项目的顺利实施,预计将对供货期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2、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属于日常经营业务范围,公司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能力与条件,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买方形成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按最终结算货物数量和货物清单中的单价进行结算,货物清单及项目的变化单价均不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单价亦不调整,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运输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将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本次合同中已就双方的违约、纠纷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项目实施延期、实施工程进度调整、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受到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将导致无法如期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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